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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

征地拆迁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乡(镇)、村、组和用地单位、当地国土所负责人一同进入征地拆迁现场,进行调查测量、实地踏勘、核实权属界址(含重建基地用地)。

1、被征收土地权属凡涉及到两个以上村民小组的,现场采界确权时,必须当时在调查图(界桩图)上划出明确界址线,并分别由各组组长签字认可;

2、征地调查时,应准确地确定各村组被征地的土地类别和种植情况;

3、踩界确权时,如出现权属纠纷的,应召集有关村、组协商解决。

协商意见不一致时,按地籍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确认;

4、征地范围内迁坟较多的,需要在电视台和报纸上公告的,应联系公告;

5、征地调查时,查看资料要完整,实地踏界要准确;调查中发现与征地方案不一致时要复核相关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6、要搞好征地范围内(含重建基地)水利、水电设施的调查。

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告知书或公告书以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因特殊情况,没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附情况说明。

四、征地报批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受理

凡征地拆迁项目,用地单位完成征地审批或农用地转用批准程序后,凭市局用地科通知交征地拆迁所受理,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征地拆迁所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将项目安排到工作小组,并提出工作、时间要求,指定项目负责人,正式开展工作。

二、拟订《征收土地公告》(一公告)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三、张贴和送达《征收土地公告》

1、应将公告(大号)、征收土地的审批红线图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现场四周和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人口居住集中地),同时将公告(小号)送达到被征地的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

2、张贴和送达公告时,应邀请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有关人员参加,并签署送达回执和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记录当时张贴和送达公告情况。

同时负责向村、组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

根据征地调查和国土(分)局确权资料及公告内容,征地拆迁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乡(镇)、村、组和用地单位、当地国土所负责人一同进入征地拆迁现场,进行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基本情况,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情况以及水利、水电设施补偿的情况(含重建基地用地)的补偿登记和复核。

1、各种补偿登记应有村、组长或所有人签字;

2、基本情况登记中,农业人口数以村统计报表为依据,出现较大争议时,以派出所户口为准(扣减近期迁入的空挂户);剩余耕地以村统计报表数为依据核减近期征地数,并在备注栏中说明有关情况。

出现争议时,以费改税时的数据为准;

3、各村被征收土地的总面积及地类面积以国土(分)局确权资料为准。

登记中出现差异时,应说明情况,并由村委会写出书面报告,待核实查证按有关规定确认;

4、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现状登记确认。

(二)被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

1、核查每户的户口簿(常住人口)、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手续),并在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表上详细登记;

2、确定房屋结构类别、建房时间,绘制每户的房屋面积计算草图和房屋间的相对位置图,并标明丈量尺寸;

3、分类、分规格记录好附属设施的清点丈量情况,对于独立水、电及三相电、门面等其他项目,要登记有关证件编号、名称,并做好相应的核查,有关证件要有复印件;

4、对于《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应逐户逐项核查,登记在册。

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情况和使用情况,分户分项提供预算清单;

5、调查完毕后,编制拆迁户家庭成员与常住人口基本情况表,初步确定原拆户和分户数量。

重建安置户数以国土(分)局的资格审查公告为准;

6、所有调查的数据都必须有被拆迁户的签字。

(三)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登记与复核

项目小组根据现场调查记录,整理、计算、填写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复印后发到各拆迁户,请各拆迁户自行清点、核查。

然后逐户上门核对,并由各拆迁户选择安置方式后,签字认可。

补偿登记的内容要准确、真实、完整。

五、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预算方案

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登记以及水利、水电设施补偿登记资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测算各村、组、单位及个人的各类补偿,并编制该项目的征地拆迁预算方案和实施方案(含重建基地及重建基地道路、给排水用地等补偿)。

编写征地拆迁补偿预算方案(文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征地项目情况概述(包括重建基地用地情况)

②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概述

③征地情况概述(含各组地类情况)

④拆迁情况概述(含分户情况和建房安置情况)

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⑥征地拆迁安置途径

⑦征地拆迁直接费用(含征地范围内水利、水电设施补

偿及重建基础设施费用)及各部分组成(要求有计算公式)

⑧其他情况说明

六、签订工作协议(委托协议)

审批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明确工作方式、总费用、征地拆迁直接费等,然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七、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3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张贴和送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应将公告(大号)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现场四周和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人口居住集中地),同时将公告(小号)送达到被征地的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

2、张贴和送达公告时,应邀请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有关人员参加,并签署送达回执和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记录当时张贴和送达公告情况。

同时负责向村、组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

九、征求、收集有关村、组和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后,在该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收集被征地范围内各有关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有无异议均要求村、组以书面形式反映并签章。

对要求召开听证会的,还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做好笔录。

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

对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时要做好听证笔录,并以此作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十、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补偿标准,对村、组返回的意见要及时予以研究处理,需要按政策调整的必须调整,然后填写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附上征地的各种补偿登记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有关村、组的返回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召开听证会的,还应附听证会的笔录。

2、对于村、组返回的意见,要及时给予答复。

十一、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含重建基地及重建基地道路、给排水用地等补偿)。

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各村、组征地补偿清交单

②各拆迁户及单位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

③各村、组征地补偿汇总表

④各拆迁户及单位房屋补偿汇总表

⑤水利设施补偿及重建基础设施费用汇总表

⑥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审批表

十二、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报批时提交下列资料:

1、各种补偿调查、登记表,各种补偿清交单各1套;

2、各种补偿汇总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审批表各2份。

十三、签发征收土地补偿(含水利、水电设施补偿)通知书,付补偿费。

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发征收土地补偿(含水利、水电设施补偿)通知书,并支付补偿费。

1、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的补偿内容应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一致。

2、补偿费分二次支付,先支付总额的70%,交地后再支付全部余款。

3、送达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时,补偿通知书必须当面送达到被补偿单位,领取补偿费的单位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如果拒签,可留置送达,但应有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在场人员签字证明。

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律转帐支付到村、组。

领款单位应先开出收据,收据背面应有乡(镇)、村、组三级负责人签字。

其他费用支付给所有者。

十四、交付重建基地

在支付70%征地补偿费后,交付重建基地。

十五、向被拆迁人告知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事宜

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逐户上门查漏算帐,解释拆迁安置政策,告知被拆迁人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事宜并要求他们在清交单上签字确认。

1、项目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逐户上门宣传解释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的政策依据,向被拆迁人逐项通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情况和补偿费用,搬家拆房及腾地的时间。

2、要征求被拆迁人对补偿情况的意见。

对被拆迁人提出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

3、对不愿意在清交单上签字的被拆迁人,应不少于三次上门做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争取被拆迁人在清交单上签字。

十六、签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付补偿费

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和拆迁户签字的补偿清交单,签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并支付补偿费。

1、补偿清交单经该被拆迁人签字并按手印后,才能填写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

2、清交单上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其清交单后应附上不少于三次上门做工作的谈话记录,记录中有村、组二人以上参与人员签字,方可填写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

3、补偿通知书中的拆(腾)房交地时间,应根据工作进度或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交地时间来确定,确保按时交地。

4、补偿通知书应和补偿清交单一致。

5、送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时,补偿通知书必须当面送达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签署送达回执。

如果拒收(拒签)可留置送达,但应有村、组(或乡(镇)、当地国土所)二人以上签字证明。

十七、房屋验收、付余款

验收房屋情况,按补偿通知书付余款,并处理遗留、遗漏等问题。

1、要求被拆迁人按补偿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房时间搬家,并讲明给予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拆迁人一项都不能拆走,如拆一项就扣一项的款。

处理好水、电、电话和有线电视等事宜。

2、对不听劝告且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交房的,要严格补偿通知书中的规定,取消其按时搬迁腾地奖,并相应罚款,从余款中扣除。

十八、办理限期腾地和申请强拆手续

1、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补偿,不领补偿费,不交房腾地的被拆迁人,经反复做工作,解释仍不听劝告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限期腾地申请表》,向市局法规科申请办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对于市局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被拆迁人不如期交房腾让地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求法院强拆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与本处法律顾问会同市局法规科办理申请法院强拆的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交地前的准备

1、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有关乡(镇)、村、组近期交地,乡(镇)、村、组如有什么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解答及其他有关工作。

2、督促村、组对青苗的补偿及时到位,其他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情况向村民讲清楚。

3、与市局用地科联系是否同意近期交地。

二十、组织召开交地会

1、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二天通知用地单位、市局用地科、国土武陵分局、当地国土所以及有关乡(镇)、村、组参加交地会。

大型或重点工程还应通知市、区两级领导和重点办。

2、交地会应做好到会人员签名和会议记录。

二十一、处理遗留问题,付清征地补偿余款

根据交地会要求,处理好交地会上应落实处理的问题,按规定付清征地补偿的余款。

二十二、总结归档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写出项目工作总结,并在交地会后三十日内将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的全部资料清点、整理、装袋,移交档案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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