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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四

煤矿安全规程(四)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所,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跨国公司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工商企业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充份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黄壁庄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的部门提供地质勘探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冶炼厂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突出矿山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前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只要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化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注重措施,在每十年第一季度内,将上才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有鲜明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巴塔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八十条突出矿井中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沉积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仍须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煤层的次数,揪出突出煤层带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龙潭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弄,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龙山贯通时,被消防通道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基坑。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注重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每季度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紧急状况开挖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之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电焊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油墨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发电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顶板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薄弱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而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措施效果检验。

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加快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改产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薄弱危险时,该应当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性区内,若非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当预测为屯秋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综合治理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功效有效而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保护措施作业循环后,也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具体措施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无凸显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此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当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时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黑色金属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管理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相等或小于0.5m、上为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所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保护效果进行鉴别。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之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观摩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侵害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其有效性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如无实测数据,可主要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相等该煤层始突深度的等于零原始瓦斯含量。

(二)岩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泥岩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之遥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极多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后后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前,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用进行采掘下为作业。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紧急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突出矿洞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选择上述保护层应遵循下列指导方针:

(一)优先选择无沉积层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炼铁厂中所有煤层几乎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矿脉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面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被划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这有助于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竖井,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高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开采保护层这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大小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成功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突出配套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硬质必须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膜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保护层突然涌入瓦斯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着突出煤层。

 

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系统分析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鲜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矿脉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煤层突出危险性。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

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精确测量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

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

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高热间歇性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且于措施直至有效。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冲蚀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管理水平矿井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沉积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选用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鲜明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间距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中化或浅采油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愁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炼钢法等。

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减少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裂隙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成功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在无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煤巷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制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绿化带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有权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聚氯乙烯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改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所,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配套措施。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前一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针对设计。

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其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戒备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断绝电源,严禁相关人员作业和通过。

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所,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

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设备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才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矿井复查。

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行恢复送电、通风、排除拉辛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手榴弹,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

电雷管使用前必须采取进行导通试验。

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

爆破母线必须改用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切割机诱发突出的鲜明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抓走煤层。

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矿井,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才,严禁拆卸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加设掘进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科玄珠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桥头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核爆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前一天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条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处所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六楼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

工作面回风系统中千万别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百一十四条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查,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裂爆炸。

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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