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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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docx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对辖区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办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为层级审批流程;

2.各单位根据业务办理实际可以简化审批流程,合并初审和复审环节;

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

1.负责申请的受理;

2.负责决定文书的发放;

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

(二)初审人

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

2.负责制作决定文书;

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

(三)复审人

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的复核;

2.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审批人

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

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操作提示2:

水上体育比赛与大型活动,涉及禁航区或交通管制区设置的,按本流程办理。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

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

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

需核对原件但不留存的,受理人审查与原件一致,复印留存并签注,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须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署名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签收留存。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受理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禁航区划定: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航路划定: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交通管制区划定: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锚地划定: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安全作业区划定: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操作提示1:

申请项目涉及防污内容的,初审人必要时应通知危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其防污措施;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初审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馈核查意见。

操作提示2:

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发布航行通(警)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通(警)告发布相关工作程序执行;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操作提示:

复审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决定文书。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审核内容及要点:

1.禁航区划定: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定必要时);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5)禁航区范围设置的合理性、禁航区边界控制点坐标的准确性、禁航区的设置与周围重要目标的保护关系及是否妨碍附近航行船舶安全、采取的措施能否保证禁航区的设置有效实施。

2.航路划定: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能水域规划的要求;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定必要时);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4)用于设置航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6)航路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航路设置的通航标准包括设计水位(或潮位)、设计代表船型、设计航道尺度等,船舶通行的方式(单向通航或双向通航),有关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的设置情况,规定的船舶通行方式、交通流方向、航路及相应采取的保障措施等与该水域通航条件、水上交通繁忙、复杂程度等情况的适应性,拟划定航路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条件等与设计通航代表船舶之间符合性。

3.交通管制区划定: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能水域规划的要求;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定必要时);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5)交通管制区水域范围、设置时限的合理性,采取限时航行、单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措施的有效性,船舶报告地点、待航或停泊区水域设置的合理性,统一指挥、现场调度船舶组织的可行性,作业或活动期间救生、防污措施的有效性。

4.锚地划定: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能水域规划的要求;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定必要时);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6)锚地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锚地位置、占用水域范围、设计水位(或潮位)、设计水深、设计代表船型、泊船种类、系泊方式、泊船容量等,拟划定锚地水域条件与设计锚泊代表船舶的符合性,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锚地系泊、界限标志、监控等设施建设情况,拟选址水域是否存在淤积、浅滩、水下障碍物、遗留物的情况及其处理措施,拟建锚地占用水域范围及船舶进出锚地与船舶进出港口航道和主航路船舶航行、避让的关系等,是否对船舶进出港口、在主航路航行的船舶构成妨碍。

5.安全作业区划定: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能水域规划的要求;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定必要时);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5)安全作业区性质、占用水域范围、设置时限的合理性,安全作业区界限控制点坐标的准确性,安全作业区内作业船舶、设施数量、作业船舶种类及其待泊水域设置的合理性,作业区统一指挥、现场调度船舶组织的可行性,作业区的设置与周围通航环境条件的协调性,作业或活动期间安全、防污措施的有效性。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由初审人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中登记。

4.初审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5.已审批同意的,初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流转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决定文书的主要内容:

1.禁航区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

同意划定**水域为禁航区,规定该禁航区范围、边界、禁航时段和禁航的船舶种类等内容和警戒标志的设置,具体实施禁航区监管的机构等。

2.航路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

同意划定**水域为航路,规定该划定航路的通航标准、船舶通行方式、船流或航路走向以及航标配布要求、特别管理规定或通航保障措施等。

3.交通管制区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

同意划定**水域为交通管制区,规定该交通管制区界限范围、船舶报告线、报告地点、报告方式、通航通行方式、限时通航、单向或限制船舶种类或通航船舶尺度大小限制等以及警戒标志的设置、船舶待航地点或临时停泊位置和现场指挥、监督机构和监管船艇等通航保障措施。

4.锚地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

同意**水域设置锚地,划定锚地实际水域范围(边界控制点经纬度坐标或北京坐标),确认该锚地用途、性质、底质,锚地维护水深、泊船方式、代表船型泊船容量,相关标志设置,规定船舶报告、进出航路的特别管理规定或通航保障措施等。

5.安全作业区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

同意划定**水域为安全作业区,规定该安全作业区界限范围、作业性质、作业船舶种类和数量、船舶进出作业区通行方式等以及界限标志的设置、船舶待泊位置和现场指挥、监督机构和监管船艇等通航保障措施。

(四)归档(初审人)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98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55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5号)第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3〕44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1号)第十条

六、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二)《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三)《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六)《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七)《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八)《海事业务审批表》(略)

(九)《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略)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

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

划定范围

划定期限

建设单位

1、禁航区划定:

(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2)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3)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路划定:

(1)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2)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3)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4)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交通管制区划定:

(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2)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3)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6)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锚地划定:

(1)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2)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3)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4)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安全作业区划定:

(1)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2)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6)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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