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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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结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验印是指利用计算机自动验印系统核对票据影像、客户支付票据或凭证印鉴的过程。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由省级分行验印中心、二级分行监督中心和营业网点用户终端三级组成。

第四条 省级分行验印中心设置在各省级分行,主要负责存储全辖各网点的印鉴信息,以及验印系统的数据传输、备份、系统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的管理、协调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验印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电子验印系统网络的畅通、验印设备的稳定运行及系统数据库的备份。

二级分行监督中心设在每个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

主要负责所辖营业网点操作员信息变更的操作,并监督所辖营业网点账户印鉴信息建立、变更、撤销及验印情况。

营业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

主要负责对提回的票据影像和实物票据凭证进行印鉴核验;负责客户电子印鉴的建立、变更、撤销及账户信息变更等操作。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均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开户单位票据凭证或票据影像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业务处理、资料审核、凭证识别、账户查询;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管理、机构管理、字典管理、日志管理、业务配置、系统设置。

(1)业务处理是对账户和预留印鉴进行开销户、账户资料变更、预留印鉴录入和变更。

(2)资料审核是对账户、印鉴的录入资料进行复审,以保证录入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三)凭证识别是系统使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被验印鉴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分析,以判别被验印鉴的真实性。

(4)账户查询用于对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

(5)日志管理用于对系统中的各类日志进行查看、打印、备份和清除。

主要包括:

工作日志记录操作员使用验印系统工作的情况,包括操作员代码、进行何种操作、以及进入、退出的时间。

验印日志记录每张票据的验印结果,包括验印操作员、验印时间、每张票据上每一枚印章的最后判别结果、判别方式等。

业务处理日志记录账户资料、预留印鉴的增删、修改等操作信息;行员日志记录操作员新增、变更、删除和权限修改等操作。

(6)机构管理用于建立、修改系统内各级机构的属性,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机构级别和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

(7)用户管理用于管理、维护系统内本机构所辖的各操作员信息,包括增加、删除操作员,分配操作权限,密码初始化、锁定或解锁等。

(8)字典管理用于对系统中业务的选项进行配置。

(9)系统管理用于对电子验印系统的系统功能和参数进行设置,并提供程序下载和说明书下载等功能。

第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仅限于各营业网点为本机构开户单位建立、变更、撤销预留印鉴信息,对于纸质凭证或票据影像进行印鉴核验等业务。

严禁将本系统及其设备改作他用或利用本系统进行非法交易。

第八条 电子验印系统应安装在综合业务系统专用机上,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随意安装使用。

第三章 柜员设置及权限管理

第九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柜员设置采用分级管理、相互制约的原则。

分为省级分行系统管理员、二级分行管理员、网点业务主管、网点操作员、网点审核员。

省级分行系统管理员、二级分行管理员代号及姓名应与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前台的操作员号及

姓名一致;营业网点操作员代号及姓名应与综合业务系统网点的操作员号及姓名一致。

(一)系统管理员。

由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指定专人担任(需设置两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分行中心印鉴库管理。

2.负责根据《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

(附件1),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建立、变更和删除所辖二级分行管理员等操作。

(二)二级分行管理员。

由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人担任(需设置两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根据《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设立、变更和删除所辖各网点验印系统柜员的业务主管、审核员、操作员等操作。

2.负责监督所辖网点录入印鉴卡信息、凭证印鉴识别等业务操作。

(3)网点业务主管。

原则上由营业网点坐班主任担任,在职级和业务上与综合业务系统中业务主管柜员相当。

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网点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资料和印鉴资料的审核。

(4)网点审核员。

由营业网点指定会计人员担任,可以进行“资料审核”、“日志管理”、“账户查询”和“凭证识别”等操作。

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账户资料和印鉴资料的审核、日常票据核验,以及“验印日志”、“业务处理日志”报表的打印。

(5)网点操作员。

由营业网点指定会计人员担任,可以进行:

“业务处理”、“凭证识别”和“账户查询”等操作。

主要职责是:

1.负责验印系统的资料录入工作,即本网点客户开销户、账户信息变更、印鉴的录入、变更等工作;

2.负责日常票据核验工作;

3.负责验印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本网点验印计算机、扫描设备的开关机,及日常的保管、维护工作。

验印操作员不得兼任审核员。

第十条 网点建立、变更和删除验印系统操作员、审核员和业务主管时,应填制《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经网点财务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二级分行财会部门,由二级分行管理员办理相关系统操作。

二级分行建立、变更和删除验印系统管理员时,应填制《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经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省级分行财会部门,由省级分行系统管理员办理相关系统操作。

省级分行系统管理员建立、变更和删除时应填制《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柜员信息建立(变更)申请表》经省分行财会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电子验印系统柜员密码管理,各营业网点的业务主管、审核员、操作员的密码应自行保管,密码设置要求不能采用单一数字,应混合使用英文字母和数字,每月至少更换1次。

第十二条 密码若连续错误输入5次,该操作员将被锁定,无法登录。

网点操作员被锁定后,需由上级行管理员解锁;二级分行管理员被锁定后,可平行解锁或由上级行管理员解锁;系统管理员被锁定后,可平行解锁。

需上级行解锁的,要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印鉴库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库的建立采用分别录入、自动上传的方式,各营业网点分别将其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录入本系统中,系统自动上传至省行验印服务器。

第十四条 预留印鉴时,将印鉴卡一式两份,交由客户加盖印鉴,并将有关项目填写齐全。

开户经办员、会计主管审核各要素正确、齐全后,分别签章确认,并将一份份退还客户、另一份留存,由操作员录入电子验印系统。

第十五条 录入工作(包括初始建库,更改、删除印鉴库信息等)是整个电子验印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和重要环节。

营业网点操作员负责客户信息和预留印鉴的初次录入工作,审核员负责对操作员录入信息逐笔审核并加以确认。

第十六条 操作员录入信息和审核员复核时应严格审查开、销户和预留印鉴相关资料,包括:

(1)开户、变更、销户申请表是否有会计主管签字。

(2)预留印鉴是否清晰、完整、墨迹均匀,新旧印鉴更换的手续是否齐全,印鉴卡管理人员和会计主管是否加盖个人名章。

第十七条 录入、更改、删除印鉴卡信息要及时进行,其中新开账户预留印鉴应于开户3天后录印(注册验资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以防客户在新开账户3天内办理付款业务;变更的新印鉴应于客户注明的启用日期录入验印系统;同一印鉴重新录入时应注销原印鉴并添加现印鉴,不应使用变更操作。

第十八条 录入工作完成后建库操作员需在印鉴卡正面下方空白处签章予以证明,交印鉴卡管理人员专夹保管。

第十九条 印鉴卡的管理:

(1)印鉴卡应分为“正常账户使用中印鉴卡”,“久悬账户使用中印鉴卡”两大类进行登记、保管,依照账户科目顺序登记《银行印鉴卡使用管理登记簿》

(附件2),并装入《印鉴卡保管薄》保管。

(2)印鉴专管人员的职责是使用、保管印鉴卡。

离岗时应将印鉴卡装箱加锁,非工作时间应及时入柜或入库保管。

严禁将印鉴卡放置于开放式办公区内。

(3)印鉴专管人员应认真审查变更、删除预留印鉴的申请资料,无误后将不再使用的印鉴卡片按会计制度附在相应会计凭证后。

(4)印鉴专管人员应定期核对印鉴卡片实物与电子信息,保证印鉴卡片实物与登记簿、电子验印系统中印鉴数相符。

(五)按总行规定进行久悬账户清理时,应将清理出来的久悬账户印鉴卡从《银行印鉴卡使用管理登记簿》的“正常账户使用中印鉴卡”转入“久悬账户使用中印鉴卡”类别进行登记。

同时,相应调整相关印鉴卡在《印鉴卡保管薄》中的排列顺序。

第二十条 会计主管应定期组织印鉴卡实物和账户资料、电子印鉴信息的核对,加强验印系统印鉴库的管理,确保录入本系统中的信息准确完整。

第五章 验印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印鉴时,应主要使用自动核验方式,并辅以人工判别。

(1)验印准备。

操作人员输入柜员代码和密码进入电子验印系统,对柜面接收的实物票据要平放在扫描设备验印平台上;对接收小额支票截留业务报文中的影像票据信息,在“凭证识别”功能中点击“打开图像”,在指定目录中找到待核验的影像票据文件;对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接收的报文,在“凭证识别”功能中点击“打开图像”或“打开CIS文件”。

(2)账号和票据号输入。

据实输入待验票据的账号和票据号。

有编号的凭证直接输入编号后8位,不足

8位的在编号前面加0补足;无编号的凭证在验印时,“凭证类型”选择为“其他”,凭证号直接输入验印柜员号后四位+小时分钟,并将系统中输入的编号在原凭证右上角记载。

例如:

13000032柜员于下午3点5分进行验印操作时,凭证编号应输入

“00321505”。

(3)自动核验。

核验印鉴时系统会先以自动方式核对,若判别结果均显示“自动有效”,则该票据验印通过。

(4)人工判别。

当使用自动核验方式,电脑判别结果显示“自动不清”或“自动不符”时,操作员应根据系统提供的配准图、轮廓图、模拟折角图进行判别,此时应注意仔细查看差异较大的区域,如果是实物票据,还可以与印鉴卡折角核对。

(5)核验结果记录。

验印操作完成后,系统将记录验印日志,并打印“验印结果单”。

验印日志保存在系统中心,1枚印鉴若进行过多次核验,则以最后1次验印结果记入验印日志。

“验印结果单”上自动打印了验印操作员的代码和姓名;凡经由人工判别通过的票据,还须在“验印结果单”的右下角加盖复核人员个人名章。

“验印结果单”附在相应凭证后作附件。

第二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使用电子验印系统验印通过后发现是假票误判时,应立即逐级向上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报告,及时打印假票误判的验印日志报表、备份验印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称的假票误判是指支付凭证或票据影像上的印鉴为假印鉴,但经验印系统核验自动通过的事实。

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建立大额支付与客户联系证实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严密防范诈骗事件发生。

会计人员办理柜面业务时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事项,在电子验印自动通过的情况下也须对照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卡片进行手工折角验印,同时要求其提交身份证明,及时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进一步核实付款的真实性。

第六章 日志报表和日志数据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志数据都保存在中心服务器中,日志主要包括工作日志、验印日志、业务处理日志和行员日志。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结束后,应生成并打印当日的验印日志和业务处理日志。

第二十六条 省级分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分行中心验印系统数据库的备份。

每年初15日内,通过服务器的数据库系统将分行中心数据库做完整备份并刻录光盘,一式两份,异地保管,其保存年限与会计传票保存年限相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未按规定开立、变更和撤销验印系统柜员的;

(2)未按规定进行合理划分岗位分工,造成混岗、串岗的;

(3)未按规定进行录印、审核、验印和数据备份的;

(4)未按规定落实内控制度,明显存在风险隐患的;

(5)未按规定保管柜员密码的;

(6)未按规定保管验印数据电子档案的;

(7)其他违反验印制度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一)在验印操作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敷衍了事以致造成资金损失的;

(2)无视制度规定,授意、指使、强迫相关人员故意违规操作的;

(3)同客户内外勾结、恶意串通,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的;

(4)冒用、伪造或变造客户印鉴的;

(5)其他违反验印制度管理规定,给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银行或客户资金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者给银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性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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