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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精炼版

第二章增值税

(零)概述

1.增值税属于流转税

2.增值税采用间接计算方法

3.增值税的特点

1)税收负担由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3)属于价外税制度

(一)纳税范围

A.销售或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视同销售行为:

1)委托代销

委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代销清单、收到代销款、发货后180天,其中较早者

受托方:

1)出售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2)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

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移动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货物的特殊处置方式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外购的货物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建造不直接生产的固定资产:

办公楼、厂房)

视同销售

进项税转出

(最终使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投资、分配、赠送(外部移送)

视同销售

B.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

受托加工货物,委托方主要原料,受托方加工、并收取加工费;

修理、修配:

受托对损伤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

C.提供应税服务  

试点行业

应税服务

特别注意内容

交通运输业   

陆路

铁路、公路、缆车、索道

水路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航空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管道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

邮政业  

1)邮政普遍

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

2)邮政特殊

义务兵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烈士遗物的寄递

3)其他邮政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

电信业

基础电信

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

增值电信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提供服务

部分

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

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

2)信息技术

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管理

3)文化创意

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

4)物流辅助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和装卸搬运

5)有形动产租赁

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6)鉴证咨询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

注:

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应税服务。

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免征增值税。

(二)两类纳税人

1.划分标准(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主营:

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

50万以下(含)

50万元以上

批发、零售货物

80万以下(含)

80万元以上

提供应税服务

500万以下(含)

500万元以上

2.申请和管理

一般纳税人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账簿、核算制度完善。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购进扣税法(购进时、销售时)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征收法

4.两类纳税人之间往来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1)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

2)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按3%计算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抵扣进项

(三)税率征收率

1.税率(一般纳税人)

税率

适用范围

17%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提供应税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

13%

销售或进口:

食、用、文、农

11%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6%

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增值电信

零税率

(1)出后货物;

(2)向境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3)国际运输

注:

1)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食)粮食(不含淀粉)、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

用)自来水、冷暖气、煤气、天然气、沼气、民用煤炭制品;

文)图书、报纸、杂志;

农)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2)国际运输:

(境外包括港澳台,不包括海关监管区域。

境内出境,境外入境,境外运输。

(包括:

程租服务,用于国际运输)

3)零税率不等于免税。

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A.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应税服务:

按3%

增值税=售价÷(1+3%)×3%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

增值税=售价÷(1+3%)×2%

B.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

1)一般情况:

按3%

增值税=售价÷(1+3%)×3%

2)销售使用过的,2008.12.31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减按2%

增值税=售价÷(1+3%)×2%

(四.1)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

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额

2.销售额(一般销售方式)

1)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

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运输装卸费。

注:

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收入,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销售额不包括:

(不构成销售方收入)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代垫运费;代办保险费,代收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3.销售额(特殊销售方式)

a)折扣折让方式

三种折扣折让

税务处理

说明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折扣额可以扣减

(一张发票“金额栏”上注明)

实物折扣:

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减除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减除

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销售折让

折让额可以减除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予的补偿

注:

销售退回,销售方冲减销项,购货方冲减进项。

b)以旧换新

不得扣减旧货价格。

销售额:

新货同期销售价。

注:

金银首饰例外,可扣减旧货价格。

c)还本销售

销售额:

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d)以物易物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e)包装物押金

一般产品:

1)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

2)时间超过1年,或逾期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

注:

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的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酒类产品:

1)啤酒、黄酒:

按一般产品处理;

2)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

f)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销售额:

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企业—>消费者

销售额:

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销售额(视同销售)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组成计税价格。

租价销售额=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税金(价内税)

5.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需换算的情况:

普通发票;零售行业;价外费用。

 

(四2)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抵扣

1)以票抵扣

2)计算抵扣

A.购进免税农产品

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13%

特殊情况: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

烟叶采购成本=收购价款×(1+10%)×(1+20%)×87%

其中,10%为烟叶补贴,20%为烟叶税。

B.运费抵扣

运费进项=支付运费×11%

C.含税售价换算

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注:

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从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应冲减进项。

(返还收入视同含税)

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购进的物品才有进项税额)

1)简易办法征税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办公楼、厂房等),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免征增值税项目

4)因管理原因的损失

5)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项目,需转出)

上面前4项的购进货物,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办法:

1)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3)区分“不得抵扣”与“可以抵扣”比例:

需转出进项税额=总税额×(免税、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

注:

收入,不含增值税。

4.税控系统相关进项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

非初次购买,自行负担。

(五)特殊经营行为

1.混业经营

含义:

多种不同税率增值税业务

处理:

按各自税率,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税率。

2.混合销售

含义:

同时有增值税业务、营业税业务,二者有从属关系

处理:

按主业,只缴一种税

举例:

1)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负责安装,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建筑公司,包工又包料承揽工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按“兼营非应税”处理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含义:

同时有增值税业务、营业税业务,二者无从属关系

处理:

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举例:

1)购物中心,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餐饮服务;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六.1)进口货物

征税范围: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税率:

与国内货物相同。

应纳税额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报关进口当天

(六.2)出口货物

0.注:

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退(免)税政策出口免税,并退税

2)免税政策——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征税政策——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1.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退还其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A.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未抵减完的予以退还。

B.适用:

(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

C.1生产企业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价款×(征税率-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普通应纳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若为负,即表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3)“免、抵、退”税额=出口价款×退税率

4)当期退税额=“免、抵、退”与“未抵扣完的进项”中较小者

5)当期抵税额=“免、抵、退”-当期退税额

6)结转下期可抵扣的进项=“未抵扣完的进项”-当期退税额

注:

出后货物若使用了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则出后价款中,应扣除免税进口价款。

C.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

1)“免、抵、退”税额=取得收入×退税率(11%)

2)计算“为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3)计算“退税额”和“抵税额”(参照生产企业)

2)“免、退”税办法

A.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B.适用:

(不具生产能力的)出口、外贸企业

C.计算: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

2.免税(免税,不退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软件产品,古旧图书。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0)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七)税收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

“公司+农户”模式的畜禽饲养。

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

6)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项目

1)免征蔬菜流通环节(批发、零售)增值税

2)小微企业:

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3.营改增项目

免征:

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

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4.增值税起征点(限于个人)

1)按月纳税:

2万以下;2)按次纳税:

300-500

5.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经放弃免税权,按全部应纳税额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4)免税期内购进的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6.特殊项目

A.金融业

货物期货:

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典当业:

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寄售业:

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

B.公用事业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与销售数量有关的费用

C.印刷业

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书文,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D.资产处置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附在土地、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

凡属于不动产的,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E.资产重组

将资产、负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中,原单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新单位可继续抵扣。

F.电梯销售与维修

销售,并负责安装、维修的收入,征增值税;

不销售,只维修的收入,征营业税。

G.二手车

经销商,先把车登记到自己名下,再登记到买家名下,属销售货物,征增值税;

不登记自己名下,只收取手续费,不征收增值税

H.罚没物品

执法部门取得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应征增值税。

I.营改增企业

交通运输:

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增值税。

邮政业:

设计的金融保险业,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电信业:

积分兑换电信服务,不征增值税。

现代服务业:

融资性售后租回,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增值税。

J.其他

【重要】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如:

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服务。

【重要】境外单位、个人,向境内单位、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或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八)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方式

收到销售额,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托收承付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无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的当天【特殊】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委托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清单,收到货款,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三者中的较早者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有形动产租赁

采用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视同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完成当天

2.纳税地点

纳税人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①机构所在地;②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向各自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纳税

第三章消费税

(零)概述

1.概念: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属价内税。

2.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范围:

A.一般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0)自产自用、自产销售;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注: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

B.特殊环节

零售环节:

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金银首饰: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相应的镶嵌首饰”。

税率5%

其他金银首饰,依然在生产环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税率10%

销售额具体规定:

1)与其他产品作为成套消费品销售、连同包装物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

2)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先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售价,没有则按“组成计税价格”

3)以旧换新

按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注:

增值税一般不可扣减旧货价;但金银增值税,可扣除旧货价。

批发环节:

只限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按其销售额征收5%的消费税。

(不得扣除,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一)税目税率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一下消费品,需征税消费税

注:

已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征收消费税;新增电池、涂料消费税。

1.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卷烟:

定额+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150元/箱

0.6元/条,0.003元/支

56%(每条≥70元)

36%(每条<70元)

2.酒:

白酒:

定额+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每斤0.5元

20%

啤酒:

定额税率

每吨出厂价

定额税率

不足3000元

220元/吨

3000元以上

250元/吨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3.化妆品:

各类美容、修饰、护肤化妆品(包括:

香水);不包括“演员用”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注:

出国人员免税店销售的征收消费税。

5.鞭炮烟火:

不包括比赛用

6.成品油7.小汽车:

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8.摩托车:

包括二轮、三轮

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11.游艇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14.电池15.涂料

(二)计税依据

1.销售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

若价格含有增值税,均需转化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价外费用一般视为含增值税。

1)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包装物押金,视同含增值税)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或超1年)

一般应税消费品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

啤酒、黄酒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酒类(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

—————————————

2)特殊规定

A.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按照门市部对外售价、数量征收消费税。

B.用于换取生产、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

C.白酒“品牌使用费”“优质费”计入销售额。

2.销售数量

A.销售的,为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的: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缴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

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馈赠、职工福利、奖励、赞助、广告、样品

C.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收回数量。

D.进口的,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三)应纳税额

1.计税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一般消费品)

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注: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税率;

不同税率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即使分别核算,也要从高税率。

2.生产

一般按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1)从价定率

组价=成本×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价×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消费税=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从量消费税=数量×单位税额

组价=[成本×成本利润率+从量消费税]÷(1—比例税率)

从价消费税=组价×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从量消费税+从价消费税

3.委托加工

1)概念: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缴纳:

A.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按组价计税)

B.如果受托方是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补交税款。

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已直接销售的:

按销售额计税;未销售、不能直接销售的:

按组价计税

3)组价:

a)从价定率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包括代垫辅料,不含增值税)]÷(1—比例税率)

b)复合征收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单位税额)÷(1—比例税率)

4)收回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缴纳消费税,可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

1)从价定率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2)复合征收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单位税额)÷(1—比例税率)

5.已纳消费税扣除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

注:

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

零售环节的金银首饰钻石,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6.出口退税

1)免税,并退税

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退税:

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消费税

2)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四)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情况:

与增值税一致,在转移、视同转移时,征收消费税;

特殊情况: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地点

1)销售、自产自用:

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退货时,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抵减

2)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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