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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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讲义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李实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与提出
Ø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来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修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提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4)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安监总局《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8号)
提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
(5)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6)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提出“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的要求。
(8)《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
提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要求。
(9)《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提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什么要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一概念呢?
Ø是由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所决定的!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如何呢?
1.安全生产方面问题
(1)非法、违法生产现象屡禁不绝
Ø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
Ø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2)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近年典型的重特大事故
(3)衡量安全生产状况的死亡率指标仍然很高
◆亿元GDP事故死亡率,约为发达国家的10倍;
◆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约为先进国家的4倍;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约为世界先进水平的3倍;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
2.安全管理方面问题
(1)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思想认识(不)到位(前提);
✓安全管理(不)到位(关键);
✓监督检查(不)到位(重点);
✓责任追究(不)到位(难点)。
Ø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严明。
(2)防范措施不到位
✓措施不完善(有漏洞);
✓措施不得力(不给力)。
(3)安全监管不到位
✓企业自身的监管不力;
✓政府监管不力;
✓社会监督不力。
(4)治理整顿不到位
✓对“三违”处罚不力;
Ø违章指挥;
Ø违章操作;
Ø违反劳动纪律。
✓对“三非”处罚不力;
Ø非法建设;
Ø非法生产;
Ø非法经营。
✓对“三超”处罚不力;
Ø超能力;
Ø超强度;
Ø超定员。
✓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
Ø隐患整改不符合规定;
Ø隐患整改不彻底。
(5)事故应急(处置)不力
✓应急预案有缺陷;
✓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当;
✓事故报告不及时,甚至迟报、漏报、谎报或是瞒报;
✓事故责任追究不严厉。
⏹事故易发期理论
1.“事故易发期理论”的提出
◆国务院2011年11月26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40号文件),首次提出了“事故易发期理论”。
2.“事故易发期理论”的内涵
(1)“事故易发期理论”的基本内容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
(2)“事故易发期理论”的基本观点
Ø事故发生的客观性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快速转变,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在这期间出现事故多发
易发的情况是难免的。
Ø事故发生的必然性
城市不断扩张令居民区和工厂的安全距离缩小;补齐安全生产“历史欠账”的速度赶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发展和安全之间尚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新华社)。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违规违章行为仍然是造成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
Ø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其主要表现为:
(1)亿元GDP事故死亡率,约为发达国家的10倍;
(2)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约为先进国家的4倍;
(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约为世界先进水平的3倍;
(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
Ø控制不足是产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其主要表现:
•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
•安全责任不落实;
•安全监管不到位;
•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不得力。
:
国务院2013年6月5日常务会议。
3.“事故易发期理论”的意义
(1)客观正确地认识把握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
(2)努力采取措施,尽量缩短¡°易发期¡±进程,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
1.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Ø《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公布)
2.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3.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的责任
1.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2012年2月16日起施行)规定
Ø石油行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2.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Ø风险抵押金是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Ø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规模存储,其具体存储标准为: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Ø根据第二条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Ø提取的安全费用,可以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要求。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第21号令)第七条规定,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2010年8月17日印发)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
(四)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的责任
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安全设备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责任
1.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最大的隐患源于人。
人的责任、安全意识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稍有疏忽大意,都可能发生事故。
排隐患,首先要排除思想上的隐患,不少事故就是由于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引起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的基本原则
◆“双管”责任制: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五同时”责任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估!
”
◆责任制要全覆盖:
⏹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内容
◆查主要负责人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Ø《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Ø以下情况应负领导责任
☑无章可循,造成事故;
☑未经教育,造成事故;
☑装置失效,造成事故;
☑环境不良,造成事故;
☑未“三同时”,造成事故;
☑应急不力,损失增大。
◆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Ø《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查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Ø《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职责。
(2)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3)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
(4)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
(5)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1)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度;
(2)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4)隐患排查登记制度;
(5)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制度;
(6)隐患报告制度;
(7)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8)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制度。
3.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1)建立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制度
Ø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安监总局令第16号
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
<摘自国务院安委办[2010]17号
Ø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并公布检查结果。
:
国务院2013年6月5日常务会议。
(2)隐患治理“五到位”制度
Ø措施;
Ø责任;
Ø资金;
Ø时限;
Ø预案。
(3)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Ø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Ø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
(六)生产过程管理的责任
1.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
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领导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
具体来说:
Ø生产计划有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Ø布置工作有安全生产要求;
Ø检查工作有安全生产项目;
Ø评比方案有安全生产条款;
Ø总结报告有安全生产内容。
2.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规定给予上限的经济处罚。
☎事件回放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带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Ø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Ø检查巡视关键部位、重点环节;
Ø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Ø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Ø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七)员工安全培训的责任
1.员工安全培训的内涵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规定
⏹员工安全培训的思路
(1)树立一个工作意识:
“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2)坚持两个工作理念:
依法培训、按需施教。
(3)完善细化三个责任体系
✓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责任;
✓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
(4)落实五项法律制度
✓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师傅带徒弟制度;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员工安全培训的目标
(1)“五个100%”:
✓“三项岗位”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员工安全培训的目标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100%)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两个明显提高”:
(1)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2)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2.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HSE体系)建设的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义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
(1)岗位达标;
(2)专业达标;(3)企业达标。
•是个递进的过程
1根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所有的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5.实现安全达标的具体措施
(1)暂扣许可证书,责令停产整顿。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2)关闭企业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Ø执法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Ø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并将其结果向社会公开;
Ø将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的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建设高效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责任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2)建立完善的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制度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3)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备案制度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知识链接
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2.完善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2)要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紧急情况处置权制度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作业人员遇到危急情况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进入避险所,等待救援。
5.事故处理坚持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1)没有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没有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3)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5)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或不健全;
(7)没有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符合“三同时”;
(9)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
(11)事故抢救不及时;
(12)员工培训不到位;
(1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合要求;
(14)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不完善;
(15)事故应急及管理违法。
2.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工伤保险条例》;
(8)《安全生产法》;
(9)《特种设备法》;
(10)《劳动合同法》。
3.责任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
(2)主要负责人;(3)安全管理人员;(4)相关人员。
4.责任形式
(1)行政处分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国有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Ø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Ø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Ø开除处分。
(2)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所列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对违规企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的行政责任如下:
Ø责令限期改正;
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Ø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Ø罚款。
根据以上所列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对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的行政责任如下:
Ø批评教育;
Ø撤职;
Ø罚款;
Ø职业生涯限制。
(二)刑事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
(1)没有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没有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3)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5)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6)没有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符合“三同时”;
(8)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
(10)事故抢救不及时;
(11)事故应急及管理违法。
2.法律责任
(1)根据《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适用的“罪名”如下:
Ø【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Ø【重大事故责任罪】;
Ø【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Ø【失职罪】;
Ø【玩忽职守罪】;
Ø【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责任主体
(1)主要负责人;
(2)安全管理人员;(3)相关人员。
4.责任形式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所列的以上“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