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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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本条是在建设部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规范体系中,提出修订《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原则,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不适用于保温、隔热、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说明: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对本规范未包括的建筑地面工程(含基层铺设和各类面层铺设)施工质量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

1.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本条规定了本规范检验、验收的质量标准和原则,考虑了目前的情况,还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中附加条文中有关建筑地面工程的质量指标,但其质量指标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说明:

1.0.4本条提出了本规范编制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以下简称《统一标准》)。

建筑地面工程系建筑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因此在执行本规范时,强调应与《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5由于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涉及面较广,与相关专业交叉,为了避免重复,本条提出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与本规范相关的其他有关国家和行业的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地面building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

2.0.2面层surfacecourse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2.0.3结合层combinedcourse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

2.0.4基层basecourse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2.0.5填充层fillercourse

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

2.0.6隔离层isolating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2.0.7找平层trowelingcore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2.0.8垫层underlayer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2.0.9基土foundationearthlayer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0.10缩缝shrinkage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2.0.11伸缝stretching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2.0.12纵向缩缝lengthwiseshrinkagecrack

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2.0.13横向缩缝crosswisestretchingcrack

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按表3.0.1执行。

表3.0.1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他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地面

整体面层

基层:

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面层:

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板块面层

基层:

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面层:

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水泥混凝土板块、水磨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

木、竹面层

基层:

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面层:

实木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条材,块材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条材面层)、竹地板面层

说明:

3.0.1本条主要针对“建筑地面”构成各层的组成,结合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其各子分部工程和相应的各分项工程名称的划分,以利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3.0.2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说明:

3.0.2本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质量管理而提出的要求,以保证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说明:

3.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提出对进场建筑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抽验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

3.0.4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

说明:

3.0.4本条的规定,对含有对人体直接有害物质石材严格按国家标准控制。

3.0.5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说明:

3.0.5本条的规定,因木、竹面层采用的胶粘剂、饰品涂料对人体直接有害,严格进行控制。

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

3.0.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以满足浴厕间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时对人体的伤害。

3.0.7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8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

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说明:

3.0.7、3.0.8这两条强调施工顺序,避免上层与下层因施工质量缺陷而造成的返工,以保证建筑地面(含构造层)工程整体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

建筑地面各构造层施工时,不仅是本工程上、下层的施工顺序,有时还涉及到与其他各分部工程之间交叉进行。

为保证相关土建和安装之间的施工质量,避免完工后发生质量问题的纠纷,强调中间交接质量检验是极其重要的。

3.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氏于5℃;

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易低于10℃;

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说明:

3.0.9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规定了铺设该层的环境温度,这不仅是使各层具有正常凝结和硬化的条件,更主要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

3.0.10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说明:

3.0.10本条提出是保证建筑地面工程起坡的正确性。

3.0.11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说明:

3.0.11本条明确室外附属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

3.0.12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

上述缝宽度为15—20mm,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说明:

3.0.12本条提出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必须设置伸缩缝的重要性。

3.0.13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说明:

3.0.13本条提出变形缝设置范围,强调缝的构造作用和缝的处理要求。

3.0.14建筑地面镶边,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

3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4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5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6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说明:

3.0.14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设置镶边的规定。

3.0.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

3.0.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强调相邻面层的标高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防止有排水的建筑地面面层水倒泄入相邻面层,影响正常使用。

3.0.16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说明:

3.0.16本条提出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试块组数的确定。

3.0.17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

木、竹面层以及活动地板、塑料板、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试压等施工完工后进行。

说明:

3.0.17本条强调施工工序,以保证建筑地面的施工质量。

3.0.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说明:

3.0.18参照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第9章地面与楼面工程中的有关要求,提出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不是按抽查总数的5%计,而是采用随机抽查的自然间(标准间)和最低量,其中考虑了高层建筑中建筑地面工程量较大、较繁,改为除裙楼外按高层标准间以每三层划作为检验批,也较为合宜。

对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虽已做蓄水检验,为保证不渗漏,随机抽查数略有提高,以保证可靠。

3.0.19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说明:

3.0.19本条提出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的规定和一般项目的规定。

对于分项工程的子分项目和允许偏差,考虑了目前的施工条件,提出80%(含80%)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质量要求即认为合格,以及处理的有关规定。

3.0.20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说明:

3.0.20本条明确了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如何组织和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验收,以确保建筑地面工程质量。

3.0.21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

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应采用泼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4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说明:

3.0.21本条提出常规检查方法的规定,但不排除新的工具和检验办法。

3.0.22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说明:

3.0.22本条为保证面层完工后的表面免遭破损,强调做好面层的保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4基层铺设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选题检验。

说明:

4.1.1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统一标准》附录B表B.0.1和本规范表3.0.1中对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的规定提出了基层分项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检验的适用范围。

本节所列条文均系基层共性方面的规定。

4.1.2基层铺设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4.1.2本条提出了对基层材质和基层铺设夯实后的施工质量要求。

4.1.3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说明:

4.1.3本条提出在基层铺设前,对其下一层表面的施工质量要求。

4.1.4当垫层、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说明:

4.1.4本条提出埋设暗管应予以稳固。

4.1.5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说明:

4.1.5本条规定了基层(各构造)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表4.1.5基层表面的允许检验方法(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基土

垫层

找平层

填充层

隔离层

砂、砂石、碎石、碎砖

灰土、三合土、炉渣、水泥

木搁栅

毛地板

用沥青玛碲脂做结全层铺设样式花木板、板块面层

用水泥砂浆做结合层铺设板块面导

用胶粘剂做结合层铺设拼花木板、塑料板、强化复合地板、竹地板面层

松散材料

板、块材料

防水、防潮、防油渗

拼花实木地板、拼花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其他种类面层

1

表面平整度

15

15

10

3

3

5

3

5

2

7

5

3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标高

0—50

+20

+10

+5

+5

+8

+5

+8

+4

+4

+4

用水准仪检查

3

坡度

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

用坡度尺检查

4

厚度

在个别地方不大于设计厚度的1/10

用钢尺检查

4.2基土

4.2.1对软弱土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说明:

4.2.1本条提出软弱土层应进行处理。

4.2.2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说明:

4.2.2本条提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对土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强调分层压(夯)实的重要性。

4.2.3填土时易为最优含水量。

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说明:

4.2.3本条提出填土压实时,土料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的状态下进行。

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系指厂房、公共建筑地面和高填土应采取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Ⅰ主控项目

4.2.4基土严禁用淤泥、腐植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有机物质大于8%的土作为填土。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土质记录。

说明:

4.2.4本条对基土土质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严禁用几种土料做地面下填土。

4.2.5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0。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说明:

4.2.5本条强调了基土的密实度和每层压实后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及检验方法。

Ⅱ一般项目

4.2.6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说明:

4.2.6本条规定了基土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4.3灰土垫层

4.3.1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说明:

4.3.1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所采用的材料,并规定了其厚度的最小限值,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相一致。

4.3.2熟化石灰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或电石渣代替。

说明:

4.3.2本条提出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但应按体积比与粘土拌和洒水堆放8h后使用;还提出了两种代用材料,有利于三废处理和保护环境,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3.3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泡的基土上。

施工后应有防止水浸泡的措施。

说明:

4.3.3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在施工中和施工后的质量要求。

4.3.4灰土垫层应分层夯实,经湿润养护、晾干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说明:

4.3.4本条提出了在施工中的质量保证措施。

Ⅰ主控项目

4.3.5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通知单记录。

说明:

4.3.5本条严格规定了灰土垫层的材质要求和检验方法。

Ⅱ一般项目

4.3.6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内不得含有有机物质,颗粒粒径不得大于15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记录。

说明:

4.3.6本条规定必须检查灰土垫层的体积比。

当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常规提出熟化石灰:

粘土为3:

7。

并提出了检验方法。

4.3.7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说明:

4.3.7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1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说明:

4.4.1本条规定了砂垫层和砂石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设计规范》相一致。

4.4.2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

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压(夯)至不松动为止。

说明:

4.4.2本条提出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Ⅰ主控项目

4.4.3砂和砂石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砂应采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说明:

4.4.3本条规定了垫层的材质要求和检验方法。

4.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说明:

4.4.4本条规定了必须检查垫层的干密度和检验方法,可采取环刀法测定干密度或采用小型锤击贯入度测定。

Ⅱ一般项目

4.4.5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质量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说明:

4.4.5本条提出了检查垫层表面的质量缺陷和检验方法。

4.4.6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说明:

4.4.6本条提出了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4.5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1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说明:

4.5.1本条提出了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设计规范》相一致。

4.5.2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说明:

4.5.2本条提出了施工过程中和夯实后的质量要求,以保证施工质量。

Ⅰ主控项目

4.5.3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说明:

4.5.3本条规定了垫层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4.5.4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说明:

4.5.4本条规定必须检查垫层的密实度和检验方法。

Ⅱ一般项目

4.5.5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说明:

4.5.5本条提出了垫层的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4.6三合土垫层

4.6.1三合土垫层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说明:

4.6.1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所采用的材料;并规定了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设计规范》相一致;还提出了代用材料。

4.6.2三合土垫层应分层夯实。

说明:

4.6.2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Ⅰ主控项目

4.6.3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5mm;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说明:

4.6.3本条规定了三合土垫层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4.6.4三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说明:

4.6.4本条规定必须检查三合土的体积比和检验方法。

Ⅱ一般项目

4.6.5三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5的规定。

检验方法:

应按本规范表4.1.5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说明:

4.6.5本条提出了三合土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4.7炉渣垫层

4.7.1炉渣垫层采用炉渣或水泥与炉渣或水泥、石灰与炉渣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说明:

4.7.1本条规定了垫层分别采用不同的组成材料的三种做法和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设计规范》相一致。

4.7.2炉渣或水泥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和闷透;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5d。

说明:

4.7.2本条提出了炉渣材料使用前的施工质量控制和炉渣闷透的时间最低限值,以防止炉渣闷不透而引起体积膨胀造成质量事故。

4.7.3在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应湿润;铺设时应分层压实,铺设后应养护,待其凝结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说明:

4.7.3本条提出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以保证垫层质量。

Ⅰ主控项目

4.7.4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于40mm,且颗粒粒径在5mm及其以下的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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