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总结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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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总结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合集

远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总结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合集

 

远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总结

XX县教育局开展“从我做起远离盗版

  拒绝有害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教育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宣传普及著作权知识,增强青少年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根据省教育厅、省版权局等六家单位的通知精神,XX县教育局在全县中小学生中开展了一次“从我做起远离盗版拒绝有害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的教育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在全县中小学生中掀起了著作权宣传热潮。

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全面启动

  为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XX县教育局及早开始筹备工作,研究制定了《XX县教育局著作权保护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把宣传、引导、管理、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精心策划了十余项重点活动,并对活动主题、宣传重点以及各项系列活动的内容和时间做了具体的安排,做到各项活动有重点、有措施、有实效,营造一个尊重版权,鼓励创新,有利于版权产业发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广泛动员,扩大宣传,增强意识  我们在全县中小学组织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主题队会,利用板报、手抄报、校园广播等载体,在中小学生中宣传版权法律知识,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了“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了“保护版权,使用正版,拒绝盗版”的浓厚氛围。

  ?

月?

日,县教育局、文体局联合在县文化广场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中小学生签名活动。

XX一中等学校挂起了“从我做起,远离盗版,拒绝有害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型横幅,学生们在横幅上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表达远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县第二中学学生代表还用青春的誓言发出了倡议:

1.了解版权保护的有关知识,学法懂法,掌握识别盗版制品的相关知识;2.诚信处世,不抄袭他人作品,养成尊重知识产权、勇于创新的优良品质;3.积极宣传盗版制品和不健康出版物的危害,自觉拒绝盗版,远离文化垃圾;4.坚持购买、使用正版书籍、音像制品和电脑软件;5.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租借、不阅读、不传播盗版制品和有害出版物;6.规劝亲友和身边其他人不使用盗版制品。

此次活动期间,我们共出动宣传车一辆,开辟宣传专栏xxxx,发放了宣传单XX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行动起来,真正做到远离盗版、拒绝有害出版物、保护民族创新能力、增强广大未成年人的知识产仅保护意识。

  打击侵权盗版,拒绝有害出版物,提高广大未成年人版权保护意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大决策。

通过这次宣传教育活动,将“从我做起,远离盗版,拒绝有害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深深根植在孩子们心中,青少年们提高了“保护版权,抵制盗版”的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要件和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现象。

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及可能获得的结果。

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方面规定甚少,并且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以下笔者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出现的形式、当事人对责任竞合的选择权及其限制和怎样审理责任竞合案件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产生,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关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损害其人身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均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

    

(一)买卖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出现的责任竞合。

    (三)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的,均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四)雇用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也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五)保管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同样可以出现责任竞合。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责任竞合现象。

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七)承揽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损害。

    (八)赠与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    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是采取排斥受害人可以实现双项请求权的制度,均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其中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

从立法和判例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模式:

    1、禁止竞合。

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

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

    2、限止竞合。

即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对选择诉讼有一定限制。

认为,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律规范又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并且后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即使在无合同关系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

同时,两种赔偿责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许和选择竞合。

即原告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并且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被驳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认为,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不仅适用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也应当共同适用于双重的违法行为。

    过去我国采取的是禁止竞合的处理原则,对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基本上是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理的,对一些特殊的责任竞合案件,如产品质量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都是按侵权责任来处理的。

    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在司法实践上开始承认责任竞合,并允许当事人选择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

“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

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

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正式从立法上明确允许违约责任和侵害责任竞合,并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

    三、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

(一)在程序上的问题    当事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诉讼过程中,与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又区别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表现在:

    1、起诉时可以选择请求权。

由于被告实施的某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具备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要件,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对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依法有选择权。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出于这几种目的:

第一

,经济上能得到更多的补偿。

原告的人身、财产受到被告损害后,向法院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得到经济赔偿。

因此,哪一种请求权依据相关法律能得到尽可能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

第二,诉讼上的便利。

诉讼上的便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

其二,调查收集证据的地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

第三,心理上的因素。

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不喜欢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等等。

鉴于上述原因,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对原告的选择可以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虽然选择何种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选择能否实现其最终目的,以及怎样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目的,因对法律在理解程度上的差异而并不全部真正地了解。

一当选择的不适当,就得不到应得的赔偿,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种选择在一定的阶段又是可变的,请求权的变更,会造成诉讼期限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管辖法院的变化等多种后果,直接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2、开庭前可以变更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

普通民案件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法院已经进行的案件实质性审理没有根本上的影响,只是诉的合并;而责任竞合案件开庭后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可能因正在受理的法院丧失管辖权而对已经进行的实质审理归于无效。

所以,责任竞合案件的原告只能在开庭前有权变更诉讼请求。

    3、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与其选择请求权是相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或对被监禁的人等提起的诉讼,才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可以是原告所在地、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可以是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当事人在选择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可以有两次对受诉法院的选择机会,一次是在起诉时,一次是在开庭前。

起诉时原告选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开庭前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协议约定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反之,亦然。

要注意的是,原告变更请求权时,法院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这与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区别。

    

(2)法院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这与在普通审查起诉时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动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相区别。

    1、举证责任及范围随请求权变化而变更。

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与证明被告违约的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是不同的。

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有被损害的事实;有被告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的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可。

可见,前者以证明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后者不一定有实际损失,而要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前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

就个案而言,原告在开庭前已经选择了何种请求权,举证责任和范围也已确定。

但就整个纠纷而言,原告的选择的一项请求权被驳回后,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所以,原告的举证责任及其范围会因其对请求权的选择的变化而变化。

    2、诉讼时效随请求权变更而改变。

因违约和侵权产生的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侵权诉讼、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诉讼、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违约诉讼、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违约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违约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一)在实体上的问题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应当针对原告选择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确认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

不能因为责任竞合案件存在着多种诉因,即两种法律关系和两个待征事实,而混淆两类事实和不恰当地适用法律。

    1、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由于责任竞合案件系当事人同一行为造成两种结果,形成两个待证事实,因此,哪一个事实是在审理中要认定的事实必须明确。

根据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原告在请求权确定以后,证明对象就已经明确。

此时,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定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会出现四种情况:

(1)原告既能证明被告违约,又能证明被告侵权;

(2)原告能证明被告

违约,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3)原告能证明被告侵权,但不能证明被违约;(4)原告既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又不能证明被告侵权。

如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上述

(1)、

(2)种情况才能胜诉,其余败诉;如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上述

(1)、(3)种情况才能胜诉,其余败诉。

由此看出,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权,就确定了哪一种待证事实,决定着能否实现其诉权。

法院不能根据被告存在侵权的事实而简单地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根据被告存在违约事实而简单地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按违约责任处理的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律规范;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益,按侵权责任处理的案件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侵权法律规范。

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侵权责任的处理原则依法不仅可以适用过错原则,还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而违约责任,只能适用过错原则。

另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不仅限于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相应赔偿,而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则仅限于对财产的赔偿。

    四、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与限制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纠纷中,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选择,并且没有规定任何限制。

但这并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

笔者认为,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责任竞合中选择一个请求权。

当事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一)在责任竞合中实现一个请求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也可以在选择的请求权被驳回后,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但当事人只要有一项请求权得以实现,另一项请求权即归于消灭。

包括当事人对其中一项请求权内容作出实体处分以后,也不能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二)选择之诉当事人必须存在有偿合同关系。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合同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无偿合同通常为单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的义务人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不能构成责任竞合。

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因为人身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对世范围的绝对权。

公民的人身权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也不允许他人非法侵害。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所以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对受害人进行补救。

    (四)事先约定承担或免除某种责任的不得竞合。

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特别约定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非系当事人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伤亡的,原则上应当从当事人的约定。

    (五)法律明确限制选择权的。

如果法律已经对请求权作了限制,当事人则无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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