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保证期内还款对保证的人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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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保证期内还款对保证的人影响

债务人在保证期内还款对保证的人影响

篇一: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证合同

保证合同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债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为保障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担保,保证人、债权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

(大写);币种;利率:

;借款期

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共月。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

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

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

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

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5.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六条保证人的义务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6.2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6.3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

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6.4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10)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6.5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

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其他条款

8.1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8.2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8.3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8.4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5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8.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篇二:

保证合同(最终版)

保证合同

编号:

年字号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传真: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4.1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4.2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

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4.3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5.2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5.3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七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7.1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7.2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

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7.3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第八条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8.1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8.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8.3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8.4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8.5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8.6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8.7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可以具体列举超过多少的负债);

8.8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于上述事件发生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8.9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及其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如材料有瑕疵,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8.10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九条保证人的义务

9.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9.2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者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9.3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9.3.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3.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城堡、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9.3.3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有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9.4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9.4.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9.4.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9.4.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9.4.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4.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9.4.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

9.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9.4.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4.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9.4.10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9.5在借款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借款人或其他

担保人行驶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9.6债权人和借款人变更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10.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0.1.1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10.1.2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10.1.3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10.1.4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10.1.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10.1.6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0.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0.2.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10.2.2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转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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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保证期内还款对保证的人影响)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10.2.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10.2.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10.2.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10.2.6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10.2.7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权利保留

11.1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

篇三:

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担保人依法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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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担保人依法应担责

作者:

周秋元邹斌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5年第01期

原告张某某诉称: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陆续借给被告龚某某合计人民币1596000元。

由于被告龚某某未按期还款,原告曾多次向其催讨,被告龚某某曾两次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被告江西省某公司作为担保方亦在还款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因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96000元;2.二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自2013年1月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龚某某、江西省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

原告通过银行转款方式,陆续向被告龚某某的个人账户转入资金1596000元。

2013年4月29日,被告龚某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

于2013年7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1602500元。

被告江西省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亦在该还款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2013年6月19日,原告以二被告未按期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龚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应对造成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江西省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方亦应对归还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龚某某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被告江西省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请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已超出法定限制,故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龚某某、江西省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596000元。

二、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限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江西省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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