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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价值观研究的时间段而言,学者们对唐代、宋代及五四时期的女性婚姻价值观方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相对而言,学者们比较关注开放的唐代,以及各个朝代交替时的女性婚姻价值观的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间段的研究相对而言多一些。

清末民初这段历史时期学者们关注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五四时期,很少强调这一转型时期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贲小丽,2006).

  二、代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

几千年来,建统治者以各种手段控制妇女,从肉体到精神对妇女极尽摧残,导致妇女于愚昧、软弱、无知无识、任人摆布的状况。

因为长期被愚化,她们绝大多数处于蒙昧麻木状态,反而成为旧秩序的捍卫者。

近代以来,在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女子解放运动兴起,而女性自身的觉醒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

这时孕育和培养了最早的妇女社会活动家、妇女运动的先驱和第一批现代知识女性.

  

(一)太平天国的妇女理论1851年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开创了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谋求解放斗争的光辉历程,也树起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庄严旗帜。

  太平军把妇女可能做姐妹,男子看作兄弟,兄弟姐妹是平等的。

太平天国的革命者立志推翻“上下尊卑不可倒置”的封建统治秩序,力倡男女平等的思想,反对人与人之间相互欺压的关系。

从洪秀全撰写的一系列纲领性著作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天朝田亩制度》中可以看出太平天国提倡男女平等。

在《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了“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的平均分配原则,这是一项破毁男尊女卑的坚固藩篱的实践活动。

太平天国还禁止缠足,禁止买卖奴婢,禁娼妓,禁蓄妾,所有旧剥削制度下的恶俗,悉数铲除。

可见,太平天国革命运动中,已经开展了相当广泛的妇女解放运动。

  

(二)维新派的妇女解放思想中国的维新运动是在民族危机的刺激下,中国资产阶级发起的一次旨在挽救民族危机的改良主义政治运动。

戊戌变法在政治方面完全失败了,但是,在思想方面却获得了很大的胜利。

当时西方已经兴起的妇女学说,诸如“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这样的思想就影响到维新派。

戊戌变法以后,在中国也萌发了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

  这一时期,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撰文著书,进行婚俗改革,大力提倡妇女解放。

康有为在《破实理公法全书》对传统婚姻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男女之约,不由自主”而由“父母定之”、“男为女纲、妇受制其夫”、“一夫可配数妇,一妇不能配数夫”皆“与几何公理不合,无益人道”。

接着,他在《大同书》中对不合理的传统婚姻进行了大胆改革,规定20岁以上的男女,“其婚姻皆由本人自择”,并可自由同居,实行契约婚姻,婚姻应“定量限期”,长者一年,短者一月,契约到期,即可终止也可重订。

这种做法虽然造成了婚姻混乱,但就打破传统的贞节观念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

同时康有为要求取消家庭,设立“育婴堂”、“养老院”等社会机构承担一切家庭职能,为妇女走出家庭、摆脱束缚提供了条件。

为了使妇女更好地摆脱家庭走向社会,康有为还发起了“不缠足会”(董江爱,1997).

  (三)辛亥革命的妇女运动20世纪初,在女子教育特别是女子留学教育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出现了一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式的知识妇女群,她们主要来

  自留学运动、教会女学和国人自办的女学.

  在辛亥革命时期,有很多受过近代教育的知识分子极为欣赏西方婚姻自由的风尚,要求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和夫妻平等。

在社会上出现了女性对传统家庭角色的冲击,新女性家庭形象已在部分青年知识女性以及个别家庭女性身上展示出来。

在婚姻的缔结上,女当事人开始注意把握主婚权利。

譬如1909年,留日女学生张维英等在南昌创设“自由结婚演说会”,宣传婚姻自主的好处。

虽遭清廷镇压,但其移风之功不可隐没。

此间,陈撷芬开始实践婚姻自主权利.辛亥革命以后,妇女运动走向深入,比较具体地提出了“女子参政”、“男女教育平等”、“男女法律上平等”“、禁止纳妾蓄婢”“、婚姻自由”等涉及妇女切身3问题的要求.

  (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到新文化运动时期,舆论界对女性解放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女子解放由理论转向行动。

一大批进步女性为争取自身权利进行了各种尝试,成为女子解放运动的主力。

此时期婚姻家庭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有一些著名的女作家,如冰心、丁玲、张爱玲等,以爱情、婚姻、家庭等为题材,反对封建婚姻和旧道德,提倡男女平等,追求美好爱情,从舆论上作开导。

  (五)五四运动时期的妇女运动五四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婚姻文化思想:

即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批评和否定。

《新青年》杂志上发表了许多关于妇女问题的文章,提出妇女是“人”的观点,提出新人理论和新妇女观,讲妇女“独立人”的精神。

这不仅要求男女平等,而且要求以尊重人格的观点尊重妇女。

如鲁迅批判了封建的“节烈观”对妇女的残酷虐待,这就把尊重妇女人格和男子自尊人格并论来认识妇女问题。

李大钊发表的文章里倡导妇女解放:

承认妇女在家庭和社会

  中工作的高尚价值。

毛泽东也明确提出反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制度,破除婚姻上的一切迷信习俗(陶春芳,1985).

  三、近代中国女性婚姻观念的变化

  

(一)女性对待婚姻的态度1.择偶观在中国封建社会,最典型的、最理想的婚姻标准是“门当户对”,就是男女双方家庭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基本相等或对等。

个人的思想感情、个人意愿被排斥在婚姻标准外。

随着婚姻自主权的下

  移,出现了注重双方才学品德,追求个人爱情的择偶观。

从上面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择偶标准己由门第的高低、财产的多少等外部条件开始逐步转变为彼此的感情、学识等内在素质。

同时,传统的“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也逐渐被抛弃.

  2.独身主义独身是妇女初步解放的标志,是日趋增强的女性自主意识的流露。

独身的盛行与西方个人主义的影响有着密切关系,随着女性解放思潮的兴起,男女在职业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英法等西方国家独身之风日盛,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20世纪以来,受其影响中国独身人数也逐年增加。

独身者多为知识分子;

以性别而言,女性独身者明显多于男性。

女性独身者认为,做人并非专为生育,人的一生应该以事业为重,与其留子女,不如留事业。

为了张扬女权,必须拒绝婚姻,自营独立的生活.

  3.对婚姻自主权的把握近代,在婚姻变革上较晚清有较大的进展,提倡一夫一妻,反对纳妾,善待私生子,妇女经济独立,政治上争取民主,离婚自由,恋爱自由等呼声很高。

一些开放和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追求个性解放的名人、名士或新知识群体中间都视自由结婚为一种美德,而且在形式上也要讲究文明。

1912年9月19日《申报》曾刊出过一篇文章为《自由女子之新婚谈》,描述文明婚礼之状况说:

“梳一东洋头,披件西式衣,穿双西式履,凡凤冠霞被锦衣绣裙红鞋绿袜一概不用,便利一;

马车一到,昂然登舆,香花簇拥,四无障碍,无须伪啼假哭扶持背负,便利二;

宣读婚约,互换约指,才一鞠躬,即携手同归,无槟相催请跪拜起立之烦,便利三”(是龙,1912)。

这种革新,体现了在婚姻观念上的自由追求.

  4.初婚年龄的推迟主张早婚早育、多子多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征。

因此,早婚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城乡皆然。

据学者研究,明清时期,江南市镇初婚年龄大致是:

女性为14—15岁。

到了清末民初,由于女权主义兴起,女子读书而引起观念的改变,尤其是上海等大都市近代文化的辐射,以及妇女入工厂挣工资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婚龄推迟的现象。

20世纪20年代末以后,农村经济的普遍衰退,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传统的早婚现象(费孝通,2004)。

  

(二)女性对离婚与再婚的态度1.离婚观五四运动前后,中国城市中出现第一次离婚高潮,离婚的主动方由男多女少而渐趋持平,其中绝大多数是“媒约之

  篇二:

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变迁

  XX.cn

  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变迁

  作者:

宋珂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

  摘要从古至今,中国女性受到了封建传统观念和礼教的强烈束缚,这些束缚最直观地体现在其婚姻家庭生活的地位上。

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的变迁也是当时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在婚姻中的体现。

从汉代开始,“男尊女卑”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成为中国女性几千年来的束缚。

但经过唐、宋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虽然过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自由和平等的观念没有进入中国之前,并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直至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民主、自由和平等的观念进入中国并发展到今天,“男女平等”才最终取代了“男尊女卑”,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包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关键词中国女性男尊女卑婚姻地位提高

  作者简介:

宋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4)1-174-04

  中国女性自从家族制度建立,家族组织出现后,便遭受了许多道德、法律和习惯上的不平等。

“男尊女卑”的性别观念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这一观念形成于汉,并在之后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时期有过一定的改善,但始终没有改变这一最为传统的性别观念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体系。

直到近代以来中国“开眼看世界”以及以鸦片战争为代表的西方侵略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西方文艺复兴以后人性解放、平等、博爱的思潮才进入中国,并逐渐形成了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结构,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才得到了改善。

本文试图从汉、唐、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后具有代表性的时期来梳理中国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的变迁。

  一、汉代:

男尊女卑观念的形成

  

(一)汉代前期女性的婚姻自主性

  众所周知,中国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男尊女卑”的观念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流。

但是,这一观念并非伴随着封建社会的形成而产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汉代即是这一观念形成时期,并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妇女行为的限制就开始由宽到严,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每况愈下。

  西汉前期,社会的观念和习惯对女性来说是相对开放的,女性得以自主地追求爱情,并在伴侣的选择时有一定的决定的权利。

社会和他人对妇女的婚嫁行为都持有比较包容和自由的态度。

比如《汉书·

陈平传》中记载陈平之妻曾“五嫁而夫辙死”,最后嫁给陈平。

其间,寡妇的尊长不但没劝其守节,还时刻为她物色佳婿,并不以女儿是寡妇而降低其择偶的标准。

说明当

  篇三:

女性婚姻家庭观的国际比较

  女性婚姻家庭观的国际比较

  徐安琪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和女性主体意识的新觉醒,“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已越来越失去其存在的土壤,但观念、意识层面的衍变并非一朝一夕并依然受制于深潜社会心理的男权文化。

本研究将运用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等资料1,并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女性的性别角色观的比较分析,来描述上海女性的性别角色观的现状,探讨影响被访者角色分工认知的历史、经济和社会心理因素。

  一、家庭角色的性别态度

  据“女性问题的国际比较调查”对日本、韩国、菲律宾、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瑞典8个国家20岁以上女性的研究结果显示2,对于传统的“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应守在家里”的角色分工,欧美国家持否定态度的明显多于亚洲国家,尤其是瑞典女性明确反对的高达%,而菲律宾、日本持基本肯定态度的分别为%和%(见表1)。

  表1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应守在家里单位:

%

  菲律宾、韩国和日本的被访者在对“女性结婚后应以丈夫、孩子等家庭为中心考虑生活为好”的说法作判断时,赞成或较赞成者分别高达%、%和%,而瑞典、德国和美国女性分别仅为%、%和%。

8国被访者认同“女性可以有工作,但家务、育儿应该做好”的都在半数以上,即使在被称作世界上男女平等典范的瑞典也占到%。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询问的内容略有不同,即“您是否同意‘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说法”,因此,持肯定态度的男女分别占%和%。

由于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女性绝大多数在婚后仍连续就业,因此,她们对上述提问的理解实际上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丈夫养家妻子守家”,而是男女都就业,但丈夫侧重于事业发展,妻子则多照顾些家庭。

因为该调查同时还询问“如果您的配偶收入足够或家里有大量的钱财,您是否还会工作”,统计结果显示,选择“不工作”的女性仅为%。

  上海女性赞成两性角色分工有侧重的占%,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数,也低于上海男性

  %。

在回答“如果您的配偶收入足够或家里有大量的钱财,您是否还会工作”时,选择“回家”的女性为%。

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中国女性并不认同“男外女内”的传统角色分工。

据我们不久前刚完成的“市场化转型中的青年择偶研究”课题对上海500名20-30岁未婚男女的调查3结果显示,青年女性首肯“女性结婚后应以丈夫和孩子为中心安排生活”的仅占%(男性为%),这是否表明上海青年女性的性别观趋向独立、现代,尚需进一步的研究论证。

  双变量统计分析还表明,男性、教育程度低、农村被访者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角色分工持肯定态度的更多。

  我们同时还注意到,尽管与全国相比,上海女性赞同丈夫侧重于事业发展,妻子多照顾家庭的比重明显较低,但与10年前相比,传统的性别角色观似有回潮态势,被访女性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持肯定态度的上升了7个百分点(全国上升了3个百分点)。

与此相对应的是,%的女性认同“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全国为%),但庆幸的是未婚的、年轻的和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赞成这种说法的相对较少,况且,一些被访女性对所谓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流行语作肯定回答时,或许只是对目前实际现状的一种嘲讽或调侃。

  二、婚姻价值与离异观

  将婚姻视作自己幸福生活的归宿,曾经是女性普遍期望的理想人生目标。

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女性已对这种传统的人生价值观提出了挑战。

如表3所示,美、英两国赞成“结婚是个人自由,所以结婚不结婚都可以”的近八、九成,其他国家也都在六、七成。

  表3结婚是个人自由,所以结婚不结婚都可以单位:

  中国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未设上述指标,表3的上海数据为“市场化转型中的青年择偶研究”课题对未婚青年的调查结果,该统计显示,即使是上海市区的青年女性,对“结婚是个人的选择,所以结婚不结婚都可以”持肯定态度的也不到五成,与男性相比无显著差异,甚至明显低于日本、韩国、菲律宾等亚洲国家。

  此外,在对“女性的幸福在于结婚,所以女性还是结婚为好”的态度作判断时,日本、

  韩国和菲律宾的大多数女性仍固守既有的人生价值和习惯模式,而欧美发达国家被访者持不同看法的已占五成以上,其中瑞典更达到%(见表4)。

  与此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晚婚和不婚率的不断上升,纵观各国人口普查资料,1990年英、法、德国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在26~28岁,瑞典达30岁(无美国资料),中国和菲律宾则仅为和岁。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法、德国25~44岁的未婚女性均在23%

  左右,瑞典更高达%,韩国、菲律宾相对较低,而在中国仍十分罕见(见表5)4。

当然,一些国家未婚人口比重的增加,也有非婚性行为和同居盛行的因素,但相当一部分女性对传统的将婚姻视作人生的必经途径和幸福源泉持怀疑态度也是不争的事实。

  表525-44岁未婚女性比重的年代变迁单位:

%

  女性的离异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文明、通达和婚姻自由的程度,或折射出法律对离异女性权益的保护现状。

但调查结果显示,除瑞典外,大多数国家的女性首肯“在当今社会离婚通常对女性不利”的都占到半数以上(见表6)。

其中上海的统计数据询问的是“您是否同意‘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即使感情破裂也应维持婚姻’”,因此,所列出的比较资料仅供参考(全国问卷未设该指标)。

  表6在当今社会离婚通常对女性不利

  单位:

  与此相对应的是亚洲国家的结婚率相对较高,离婚率则相对较低;

瑞典的结婚率为最低(?

),美国的高离婚率记录(?

)也是其他国家难以打破的(见表7)5。

但亚洲国家的离婚率也在持续上升,1999年日本的粗离婚率已为2?

,中国2000年为1?

6。

  表7结婚率与离婚率单位:

  三、生育、抚育的性别观

  不仅如此,亚洲一些国家女性的生育观也与欧美国家有较大的差异,在回答是否赞同“结婚未必一定要孩子”的观点时,日本、韩国和菲律宾持基本肯定态度的仅在三分之一左右,而欧美发达国家均在55%以上,其中美国、英国和瑞典更达八成以上(见表8),这是否表明“母以子为贵”和“养儿防老”的价值观在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深的亚洲国家更为流行尚需进一步的探讨。

  表8结婚未必一定要孩子单位:

  第二期妇女地位调查有类似的问题即“没有孩子的女人不是一个完整的女人”让被访者判断,全国(上海)女性样本回答“非常同意”的占%(%),“比较同意”的为%(%),“不大同意”的达%(%),“很不同意”的占%(%),“说不清”的有%(

  %)。

也就是说,大多数女性否定了上述的陈规认知。

  上海500名20-30岁的未婚青年在对“没有孩子的婚姻是不完美的”的说法作判断时,仍有%的女性持肯定态度(男性为%),另有%的未婚女青年表示“我结婚后不想要孩子”(男性为%),其中23岁以下女性有%企望作“丁克族”,但大多数年轻女性的生育观并未显示前卫倾向。

  对不同性别的孩子采取不同的方法抚养教育,是大多数父母习惯的做法,但随着生物解剖、遗传学等以及社会科学最新成果的进展和传播,以往的性别定型的抚育方法已受到相当的挑战。

从调查结果看,日本、韩国女性在抚育孩子的方法上,认同应让“女孩象女孩、男孩象男孩”的比重明显较高(日本女性对此感到困惑的也占最高比重,达%),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母亲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则更多地否定传统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其中瑞典女性认为应用同样方法抚育男女孩的为最多,约占九成(见表9)。

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未设该项指标故无法作比较。

  表9考虑男女的作用,您认为男女孩抚育方法是否应一样单位:

  通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女性性别角色观的比较,可得出如下的初步结论:

  一、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性别角色观已达到令人满意的男女平等,尤其在职业女性家庭角色的认同上,始终未挣脱两难要求和双重负担的羁绊,即使在其他指标都显现出相对现代、平等意识的瑞典,被访者首肯“女性可以有工作,但家务、育儿应该做好”的也在六成以上,这无疑表明社会至今对职业女性家庭角色仍有苛刻要求而对男性则无相应的“两不误”的期待。

  这种双重标准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继续存在,其主要原因首先在于两性生理差异的夸大化所导致的性别角色的定型化,男性往往被认为具有自信、勇敢、理性化、敢于竞争和善于创新等特质,因此事业有发展前途、可以挣大钱赡养家庭;

女性则一般被描述为柔弱、细腻、依赖、感性化,缺乏冒险和开拓精神,故更适合持家育儿。

即使外出工作,相当一部分是打零工、短工,即从事非正规工作,所得报酬大多也只是补贴家用而已,自然应以家庭为重或兼顾家庭。

据联合国的汇总统计,除了瑞典外,大多数国家15岁以上女性经济活动参与率在50%左右,有业者中非正规就业占相当比重,女性的薪金收入(非农业部门)因此也明显低于男子(见表10)7。

而“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文化准则,常常使她们无奈放弃与照顾子女发生冲突的正规就业机会,加上她们接受教育和培训机会也逊于男性,于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处于不利地位。

  表10女性就业和收入状况单位:

  中国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重较高首先得益于半个世纪以来计划经济体制用行政手段(如女性参政、就业的性别比例规定,以福利形式保证子女进托幼机构以及实行优惠的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待遇等)推行性别平等政策尤其保障城市女性婚前的充分就业和婚后的连续就业,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两性在文化水准、职业层次、经济收入和养老金待遇等方面的差距,为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事实上的平等奠定了基础;

其次在于调查对象的年龄限制在18-64岁(15-17岁以及65岁以上者的就业率显然较低),再次是中国的农业劳动者约占三分之二左右,大多数女性是继承性就业,非正规就业比重特别高。

  然而,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化、国际化转型,以往用行政手段对女性实行的倾斜政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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