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要点(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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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要点(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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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要点:

建筑法

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施工企业

  

(2)勘察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2.行政主管理单位

  

(1)建设部——建筑专业

  

(2)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

  3.办理流程

  

(1)工商局——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等级证书

  4.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

  

(2)专业技术人员——人

  (3)技术装备——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5.资质序列

企业类别

序列

类别

等级

建筑企业

施工总承包

12个类别

特/一/二/三(房屋建筑)

专业承包

60个类别

  

劳务分包

13个类别

  

勘察企业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设计企业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取得行业资质可从事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监理单位

甲级

  

可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乙级

  

可监理二\三级等工程

丙级

  

可监理三等工程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例题

  1.新建施工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时,( )不是必备的条件。

  A.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D.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答案:

C

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肢解发包

  1.内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四)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1.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工程分包制度

  

(一)涵义

  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

  

(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六)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3.设计文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2)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4.承包合同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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