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发展现状问题思考及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财政与金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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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发展现状问题思考及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财政与金融论文

  第1篇:

民间金融风险防范对策探究

  一、引言

  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除了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外,还存在大量的游离于传统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形式,人们往往将其称之为民间金融,在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历史源远流长。

民间金融一般是指相对于依法设立的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的,不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非正式的金融形式。

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我国正式金融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那些向传统金融机构融资十分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农村资金需求者,民间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融资压力,为其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

但由于民间金融处于金融监管的边缘地带以及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风险性因素,民间金融市场一旦发生危机,会很快影响的正规金融市场,进而对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冲击。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成因,然后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添加动力,并减少其内在的风险性,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民间金融大量涌现的原因

  1.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需求是事物存在及发展的根本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愈来愈强烈。

虽然我国拥有庞大的正规金融体系,但仍然不能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

尤其是由于相关体制等限制,广大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如通过以往数据得知中小企业得到的银行贷款在贷款资源中只占不到20%。

我国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截止年底,其总数已经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7%,如此庞大的中小企业规模背后是对资金的强烈需求。

中小企业在面对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背景下只好转向民间金融机构。

因此,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对资金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

  2.受高额利息的吸引

  资本具有逐利性,哪里能够提供高额收益,资本就会自然的流向哪个市场。

一方面,长期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一直偏低,而市场上产品物价上涨,存在通胀现象,使得存款的实际利率过低。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把钱存在银行资金一直处于贬值状态。

另一方面,近几年,股市市场不稳定,房地产市场泡沫严重,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使得房地产未来走势不明朗。

而投资于实体经济又由于其低回报率及过长的资本回收期,往往不受投资者青睐。

这样的背景下使得投资者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因此,当民间金融能够提供高额利息回报的时候,便吸引了大量资金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推动了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3.相关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民间金融发展的早期,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正规金融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早期政府没有对民间金融进行过多的监管,民间金融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这样就使得民间金融机构迅速膨胀,各类投资担保公司开始泛滥起来,这造就了民间金融突飞猛进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

  1.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

  我国民间金融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

有别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我国的民间金融缺乏明确定位,性质模糊,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处于相对尴尬的位置,当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政策发生改变时,民间金融会迅速受其影响,造成很大损失,这就是民间金融面临的政策风险。

民间金融高额的利息报酬是吸引大量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原因,但高额的利息又给民间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尤其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进行借贷的往往是中小企业,其资产薄弱,资金流动性差,一旦经营不善出现利润下滑或亏损,便无力承担过高的利息,无法正常按时还贷,这就会出现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出现后,伴随而来的便是资金链的断裂,进而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民间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接着便会冲击整个金融市场。

而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完善,市场利率的变化也会对民间金融产生不小的影响。

  民间金融的风险除了上述经济领域的风险之外还会造成人身伤害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

如暴力催债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等。

  2.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1)法治化建设滞后于民间金融的发展

  在我国,对于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金融监管约束,例如针对银行业的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内部制度等对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针对保险业的有《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但对于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的民间金融却没有像上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

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也只有像《合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缺乏针对性。

  

(2)民間金融监管体系滞后、监管主体混乱。

  在我国针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行三会”,而民间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却处于模糊混乱状态。

现阶段的民间金融基本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因此,由于一开始的审批部门不同,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就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

例如工信部门虽然负责审批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其监管问题也相对规范些,但工信部门却没有执法权。

对于这些公司的一些违法行为也鞭长莫及。

银监会虽然有成熟的监管体系和经验,但也只是针对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不仅缺乏精力和经验,而且民间金融又超出了其监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民间金融能做的更多的只能是预警和呼吁,缺乏具体有力的措施。

一些投资类公司虽然有工商部门批准,但工商部门在对这类机构的监管过程中很难获悉其真正经营的业务内容,即使执法也缺少相关证据。

这些现状加大了民间金融监管的难度,也使得民间金融的风险不断加大。

  (3)民间金融过度膨胀导致风险加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民间积累的资本数量不断增加,庞大的民间资本急需畅通的投资途径,实现资本的增值;而另一方面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限制,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

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都进入民间金融市场,导致了民间金融市场规模的过度膨胀,市场参与主体的良莠不齐使得民间金融风险加剧。

  (4)民间金融的脆弱性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资金实力薄弱、回旋余地小相较于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往往会引发全局性的崩盘。

例如私人钱庄,虽然商业银行与其一样都会面临着挤兑风潮,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规模和资金实力比一般的民间金融机构要大,再加上现在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和减少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而且商业银行由于其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一般会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所以其面临挤兑风险并因此破产的概率极低。

而私人钱庄没有很好的风险防御措施,一旦出现挤兑现象往往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这样会对相关主体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民间金融风险防范建议

  1.明确民间金融位置,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

  长久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性质却一直模糊不清,位置也相对尴尬。

人们一提到民间金融首先想到的往往是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方式。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从国家政策和经济理论上给予民间金融合理的定位。

其次要对民间金融区别对待,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界定合法民间金融形式与非法形式之间的界限,减少非法借贷活动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如高利贷。

最后,建立民间金融市场向正规金融市场转变的渠道,使得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合相关要求后可以组建民营银行,完成向正规金融机构的转变,这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更好的监管。

  2.加强立法建设,制定针对民间金融活动的专门法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民间金融参与主体利益受损,而又不能依法维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政府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民间金融发展的具体程度,尽快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民间金融法》。

明确民间金融活动参与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确立违规处罚措施,加大違法成本。

从而规范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行为,也使得参与主体利益受损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权,从而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

  3.建立建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的混乱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无序野蛮生长的重要原因。

我国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如常见的典当行、投资类公司等,而且其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比较复杂,因此,要想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的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

如可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工商部门、银监会、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约束。

  4.优化投融资环境

  民间金融迅速发展一个主要原因是,民间拥有大量的资本急需投资途径,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者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加上高额利息回报对于资本的吸引力,使得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了现实客观的经济基础。

因此,优化投融资环境可以减轻市场主体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

例如,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问题,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等。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

  近年来民间金融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与人们缺乏金融风险意识密切相关。

吴英案、温州九成放贷老板携款潜逃现象、还有最近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于欢案,暴露出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大众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

因此,除了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之外,还有必要加强全社会的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使人们在平时的经济活动中主动规避非法金融带来的风险,将风险堵截在源头。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民间金融一方面满足了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又由于其非正规性、缺乏监管、具有连锁效应等一系列问题,而容易引发各种经济、社会犯罪问题,甚至引起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正是由于民间金融的这种两面性,我们在一方面肯定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合理引导民间金融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

王国玲

  第2篇: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特征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特征

  民间金融即起源于民间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它是对现有正规金融体系的一种补充,正是由于现有正规的金融体系存在缺陷,才导致了民间金融的产生。

一方面来看,民间金融的出现完善了现有的金融体系,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的隐蔽性、不规范性、不合理性等等原因,民间金融的出现又冲击了现有的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很多场合下,民间金融在挑战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权威,利用法律的空子赚取高额利润,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市场,任何事物都是有双面性的,因此,我们应该辩证的对待。

纵观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特征:

  

(一)我国民间金融起源早,发展快

  民间金融在我国出现的很早,同时出现之后又以一个较快的速度发展,民间金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夏商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距今已有4000多年的发展历史,我们所熟知的夏商时期的实物借贷,宋朝的柜坊和飞钱以及明清时期的票号钱庄等都可以看作是民间金融在不同时代的不同表现形式。

近几年来,我国存在的为我们所熟知的民间金融形式有地下钱庄、典当行、小额借贷公司和小额担保公司等,在实践当中,民间金融的种类形式将会越来越丰富,民间金融将会成为小额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

  

(二)交易纽带大多为血缘人情,但不断多样化

  从历史的发展上来看,早期的民间金融交易关系相对比较简单,民间金融最早在亲戚朋友之间产生,依靠血缘人情关系得以维持,而资金借贷也主要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在当时以小农经济为主的自给自足的社会制度下,靠血缘人情关系连接的民间金融的产生有其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由于当时社会阶层分化并不明显。

因此,此种“人情金融”得以以一种较快的速度发展。

民间金融经过不断的时间的磨合,发展到现如今,它的形式也开始多样化,交易关系也开始复杂化,一笔小额资金的借贷双方不再是靠血缘人情关系所维系的亲戚朋友,而是靠债权债务关系所维系的资金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者。

民间金融的发展开始越来越符合现代经济体系的发展要求,开始逐渐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三)交易比较松散,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不规范性

  民间金融区别于正规金融,正规金融领域如现代经济社会三大支柱,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他们有不同的权威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任一领域资金运动都具有联动效应,涉及的金额比较大,一个操作差错就有可能带来整个经济体系的波动。

而民间金融由于服务于小额资金需求者,通常涉及的金额比较小、操作过程不规范、信用风险频发,导致了民间金融具有较强的不规范性、不合理性和隐蔽性。

由于缺乏专业的监管机构的监管,民间金融的发展曾长期以一种扭曲的的方式进行。

而发展到现在,民间金融虽然依然没有较为权威的监管机构的监管,但是随着交易关系的变化,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效率的提高,民间金融的发展开始越来越呈现一种规范化的发展态势。

  二、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风险性高

  民间金融的风险性来源于民间金融的隐蔽性和不合规性。

首先,由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宏观监管之外,缺乏合法合规的风险防控机制,很容易造成风险失控;其次,民间金融的发展需要较高的资金成本来支持,通过民间进行融资通常都要承担巨大的借款成本,很多信用体系不好的中小企业,由于从银行难以取得贷款,于是便通过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的形式进行借款,相比较于迫切的资金需求,很多中小企业可能会咬牙承担下巨大的借款成本,但是,巨大的资金成本是一种不经济的资金运用方式,因此,会大大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最后,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行程序往往缺乏规范性,内部缺乏较为严格的风险防控预防机制,缺乏严格的自律性,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往往是以小额支出撬动巨额资金,具有极高的杠杆投机性,一旦发生风险,最终会给存款人带去巨大的损失;

  

(二)缺乏监管,挑战我国法律监管底线

  民间金融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资金的融通,但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是一种脱离于正规金融的非规范化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不合理运作严重影响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

很多情况下,民间金融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在触碰着国家法律的底线,发现则好,没发现则很容易导致国家监管的失效。

同时,民间金融的存在带来了资金的不和时宜的运动,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一定时期内的货币供给量以及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流通量是有规模的,如果国家当期的货币政策是紧缩的,旨在减少货币的供应量,为经济降温,而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民间金融完全将国家的货币政策抛在一边,此时,若通过民间金融的形式向社会上注入了大量的资金,则国家旨在减少货币供给的货币政策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反之,如果国家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而民间金融将社会上的资金大量吸收,则货币政策依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所以,民间金融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

  (三)扭曲市场,影响货币供求

  民间金融的借贷成本很高,有些甚至是高利贷。

那些具有迫切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可能会被迫接受高成本,民间金融的利率很高,对于我国利率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干扰,严重扰乱了我国利率市场的秩序,正是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我国市场的利率就很难达到平衡,而过高的利率就意味着过高的资金价格,民间金融嚴重扭曲了资金市场价格,从而扭曲了资金的供求关系。

  三、促进我国民间金融正规化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身份

  民间金融高风险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间金融的非合法化。

借鉴正规金融的发展经验,应该认识到民间金融在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上面的突出贡献,从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角度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化的身份,使其真正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快速融合,国家就要加快制定规范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责,保护正当的民间金融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信用风险

  民间金融机构内部应该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向正规的金融机构看齐,从人才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范、业务推广与营销等种种环节进行变革,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机构运营模式,同时,应该将征信与信用评价系统建立作为重点,建立一套高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做到切实了解借款人资信,从源头上防范信用风险;

  (三)约束高利贷放款行为,将利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高利率放款行为应依法取缔,从法律上限制民间金融机构的高利率放款行为,并将借款利率限制在一个合理的界限之内,既可以维护借款人的利益又可以保证民间金融机构有适当的利润;

  (四)促进民间金融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虽然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以从加强监管、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控制利率等方面来实现,但最重要的还是民间金融机构从不正规化向正规化的转变,为此,应该加快民间金融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国家可以出台一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法规条例,促进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化。

  作者:

牛莹莹

  第3篇:

民间金融开放中高利贷问题法律规制研究

  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中高利贷问题的现状

  金融行业在我国一直未完全开放,金融垄断衍生出的金融抑制问题压抑着民间资本生长,高利贷便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中长期存在且逆向成长的。

民间资本累积到一定规模并试图进入金融市场中攫取更多收益之时,因缺乏常规有效的法律监管,不可避免以民间借贷形式另寻投资路径,必然导致高利贷出现。

〔1〕当下,高利贷发展与管控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向,其在城市小微型企业群体与农村经济弱势群体中逐步蔓延、在大型金融与实体型企业中愈发显露、在政府官员与商人之间增多的趋势已经愈加明显。

同时,存在于政策允许的合法金融机构中的变相高利贷问题已经是不争事实,这更为管控和打击高利贷现象增加了难度,但却为高利贷“阳光化”轉型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起源于契约自由原则下的高利贷意思自治,在遭遇金融管制理论后,利率自由面临着公序良俗等社会现实的强烈冲击,契约正义理论逐步修正了契约自由理论的偏差,支持了利率管制。

〔2〕而现代高利贷则以一种不合理的形态存在于民间金融市场中②,高利贷规模不断膨胀,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农村民间高利贷已高达8000亿元至14万亿元,仅浙江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

〔3〕由于高利贷影响的实质并不仅仅局限于金融领域,而必然涉及一国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

如同民间金融中“影子银行”问题规制一样,将其置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金融体制改革视域之下进行考量。

〔4〕

  在民间金融未被完全纳入国家规范金融行业之列时,试图以主观强制态度完全消除民间借贷行业中根深蒂固的高利贷现象,客观上存在诸多较难逾越的困阻。

高利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弊皆存,但已经达成的共识表明高利贷的弊端大、危害多,常引发极难控制的连锁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此外,在因高利贷诱发的金融风险中,利益损失最多的群体是经济基础薄弱的小微型商事企业或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农民,因而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几率相对较高。

  可见,高利贷的庞大规模之所以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是因为上述提及的诸多高利贷衍生危害。

从高利贷在民间金融市场中所占规模看来,政策和法律已经不能继续放任其野蛮生长。

政府监管部门曾一直默许这种“合理”的民间借贷模式存在,但随着金融业发展与对利润的过度追求,传统民间借贷风险已经极难控制,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持续“温和”的监管对策已经不再适宜当下国家、社会及市场对于金融业改革和金融权益保护的需求,在理性分析高利贷存在因由的前提下,应对其实施“法律性应对、转型性规范、疏导性治理、严格性管控”的综合性治理策略。

高利贷问题虽然涉及社会生活的多方面,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经济和金融法律领域内的问题,法律监管应与转型规范相联结。

高利贷问题影响巨大,必须在政策和法律疏导民间资本获取利润的前提下,严厉打击恶性借贷行为,将高利贷风险由不可控转移到可控的范围内。

因此,当下亟须解决如何从金融立法和执法的层面监控高利贷。

  二、我国民间金融开放中高利贷的衍生风险

  高利贷衍生出多种不稳定风险因素,这些因素覆盖社会、经济、金融、民生诸多领域。

高利贷的风险源往往呈现出一种交叉性,以金融风险为中心向外延伸,首先危害高利贷借贷者的金融资本,继而削弱借贷者的经济实力,进而直接给经济个体的经营或生活状况带来致命打击,最终动摇民生稳定,引发社会风险。

鉴于高利贷的地域性特色,这些交叉性风险虽然呈现出一种混合的风险束,但可能只暴露出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且仅仅出现局部地区或特定行业领域。

  1.危害金融秩序

  高利贷是民间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非法借贷形式,不受法律保护,直接冲击着正规金融体制秩序。

金融秩序一般是指国家正规(或默认)金融体制及其内在的稳定运行状态。

在我国,金融秩序内含着两个层面内容,一是国家正规金融体制运行机制,通常表现为各类商业银行与国家允许的规范化金融机构形式;二是虽然未被政策及法律明确规范,但国家已经默认其在实践中的存在,并渐进式地引入国家规范化金融体制内的民间借贷,而这两个层面的金融秩序均未囊括高利贷在内。

法律之所以严格管控,是因为其对于上述两个层面的金融秩序稳定均产生强烈负面冲击,不仅直接影响正规金融体制,更扰乱并扩大了国家默认的民间借贷行业金融风险,导致传统民间借贷行业秩序失衡。

高利贷利率违背资本创造的基本规律,致使借贷企业违约、逃债现象概率增高,破坏正常金融秩序与传统信用机制。

  2.危害经济借贷者权益

  高利贷奇高的借贷利息,对借贷中的经济个体权益危害严重。

高利贷本质上属于资本借贷的一种,国家之所以对高利贷严格管控是因其违反国家对于借贷利率的规定标准。

国家对于“年利率24%”内借贷利息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8号),第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表明了常规性借贷有益于经济个体权益增长。

〔5〕利率标准不仅是国家的一种管制手段,更是国家对于资本借贷风险的控制机制,这种潜在风险可能对借贷者产生极大经济损害。

高利贷不仅导致民营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同时也会导致资本流出传统行业寻求短期利益。

虽然,在高利贷发生之前,借贷双方对借贷额度、利息标准等事项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发生的权益损害也有预测,但鉴于经济状况、生活急需、生产经营的迫切需求,借贷者意愿承受可预期的最高风险,而结果往往是借贷者权益严重受损。

尽管经济个体“被迫”认可了高利贷风险,但国家仍应对此予以管控。

社会契约论认为,在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障结合的人身和财富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将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而原来的约束就转化成了“社会契约”,结合行为产生的道德与集体之共同体,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

〔6〕可见,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用蕴含着道德和契约的力量来保护民众的人身和财富利益,国家主动管控高利贷风险是履行其“契约”义务的一种表现,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职责的表现。

  作者:

仇晓光

  第4篇:

浅析民间金融利率的形成

  一、温州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一)温州民间金融及其发展

  民间金融在中国的产生由来已久,伴随国家的统一,经济的不停发展,民间金融始终维持着前进发展的步伐。

中国人民银行曾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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