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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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夏商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

✓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肺石——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圜土——隽语在构造上用土筑成圆形围墙,故名圜土。

对于圜土关押之刃,要强迫劳役,并加以羞辱使知耻。

✓囹圄——也是西周监狱名称之一。

✧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质人——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

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

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劵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

✧质剂——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之为质。

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之为剂。

✧束矢钧金——交纳三十斤铜、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算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了,意谓如不交纳诉讼费,则以败诉告终;如讼而不实,则诉讼费没官,从而促使诉讼当事人慎重考虑,以预防和减少诉讼。

✧五听——法官必须兼听双方意见,而且要辨析口供之间的矛盾,审查的方法主要是五听。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

✓《刑书》——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法经》——篇目和内容:

《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害他人人身)《囚法》(囚禁和审讯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杂法》(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泛绿规定)《具法》(相当于总则部分)。

✓《为田开阡陌封疆》——适应当时生产力的需要,扩大了田制,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保护了私人占有的土地。

表明土地产权。

✓《分户令》——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达到一男一户,有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单给贫苦的人民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铸刑书——“郑人铸刑书”,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在鼎上,向国人公布,使得什么事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一定的标准,使奴隶主任意刑杀的司法特权受到限制,同时也是对奉行了千余年的秘密法制度的直接否定。

✧礼崩乐坏——是指原来西周礼制和礼仪所维系的“礼乐征伐自天子”的社会政治秩序被破坏,即春秋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与以西周的礼为根本大法的要求不相容的局面。

这种从维护旧体制立场发出的不满、哀叹和指责,概括了春秋时期社会大变动的全貌,说明了奴隶制法制正在解体。

✧连坐——①什伍连坐。

②军队中士卒连坐。

③家属连坐。

④官吏职务连坐。

连坐被确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原则。

秦朝

✓连坐——指无罪之人因受有罪之人的某种牵连而入罪。

秦朝规定了亲属连坐、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职务连坐等严厉的连带责任制度。

✓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程——即章程、规章,它是对有关部分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部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法律答问——国家公布的由专门的司法管理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廷行事——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封诊式——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就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

✓语书——属于一篇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稿,但其小李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云梦秦简中的《语书》就是南郡的郡守发给该郡县各县、道的一篇法律文告。

它清楚地指出了应该如何做吏,划分了良吏和恶吏的界限。

✓投书罪——属于危害皇权罪。

是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者陷无辜于罪以泄私愤的匿名信。

目的在于杜绝“欺诡之路”,省刑息诉,稳定社会秩序。

✓盗徙封——盗徙封,赎耐:

即私自移动他人田界是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依律当处耐刑。

✓保任连坐制度——秦朝重视官吏选任,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犯任人不善罪(属于渎职罪)

✓犯令废令——玩忽职守罪包括:

犯令(令曰无为而为之)、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

✓诬告反坐——避免诬告事件的发生,秦律制定了诬告反坐的法律,规定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诬告反坐原则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对后世封建法制有很大影响。

✓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具五刑——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族刑之犯罪者本人。

✓赀刑——赀刑是一种经济刑。

用经济制裁来惩罚管理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赀刑包括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公室告——秦律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称为公室犯罪。

不管事自诉还是公诉,都是官府鼓励和受理的。

✓非公室告——适用于家罪。

仅限于有血统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犯罪行为和主任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包括父母与子女间在财产上的相互侵犯,而是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

✓读鞫和乞鞫——案件审讯后做出判决,并读鞫。

判决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秦律称为乞鞫。

✓失刑罪——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

✧廷尉——廷尉为“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的疑难案件。

汉朝

✓律——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

汉律的制定主要是在西汉高祖和武帝统治时期完成的。

✓约法三章——顺因民心,反秦之弊。

提出“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是西汉第一次立法活动。

收到了笼络民心、争取支持的效果。

✓《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是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共九篇,分别为: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内容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序幕、仓库、驿传之类的规定。

对汉代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也给后世制律很大的影响。

✓令——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作为律的补充,令是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一只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科——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

同时,科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的功能。

也可以解释为科条、事条。

✓比——比,也称决事比。

是喊打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首匿罪——主要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罪犯。

属于危害政权罪。

✓见知故纵罪——为了防止官吏之间互相欺隐,加强对盗贼的收捕。

要求各级官员即时举告,严厉审判,不告者与犯罪人同罪,不严加审理,官员要判连坐。

属于危害政权罪。

✓左官之罪——左官指擅自仕于诸侯的官吏。

目的是使诸侯不能私自任命官吏。

它对于学弱诸侯国的势力,翦除诸王的羽翼,起了重要作用。

属于危害中央集权罪。

✓阿党与附益罪——中央王朝任命的傅相与诸侯王结为私党,知其犯罪不举奏。

这类行为助长了诸王的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集权,故列为重罪,并予以严惩。

属于危害中央集权罪。

✓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而须上请皇帝裁夺。

上请作为保护特权者犯罪免于刑责的一种原则,体现了皇帝的权威,在封建法律中沿用不废,并发展成为了八议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佐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就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女徒顾山——对女犯的矜恤

✓口赋——也称口钱,专制对未成年人所征收的人头税。

✓算赋——即对十五岁以上的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

✓廷尉——西汉以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

职责包括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诏狱,核审和平决地方审理不当或可疑的疑狱,纸张有关重罪囚犯的监禁事项,负责汇总全国的司法案件、参与律令的修订等。

✓告劾——汉代的起诉就告劾。

告相当于自诉,指吏民告发违法犯罪,包括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

劾类似于攻速,泛指一切由官吏请示司法机关处理的诉讼行为。

✓鞫狱——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卷称之为鞫狱。

还包括读鞫和乞鞫等规定。

✓读鞫——司法官员进行判决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起内容。

读鞫完毕即进入判决阶段,引用相关法律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乞鞫——汉朝在宣布判决之后,如犯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即乞鞫,也就是上诉。

✓录囚——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合适,监督和检查夏季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春秋》决狱——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是当时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典的儒家化。

✓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

理论基础是董仲舒的印象五星和天人感应学说。

客观上也有利于农业生产。

✧左道——即用迷信诅咒人。

凡违背经书意蕴,假托神怪,以迷信、天象等蛊惑人心、批评时政,甚至诅咒皇帝等都属于这类罪行,依律皆可初一死刑。

这类罪经常与谋反、大逆最连在一起,所以株连犯罪极大,动辄千百人。

✧均属法——在中央大司农下设置均输官,负责将原来由商人收购的物产,按当地价格折交给丹迪均输官,由政府统一配置征调的车、马、民工运输。

增加了国家收入,加强了中央对经济的控制。

✧平准法——垄断各地运输到京师的屋子,根据物价行情,贱时国家收购,贵时国家以平价卖出以平抑物价。

✧七科谪——秦汉时征发到边疆去服兵役的七种人称为七科谪。

符合抑商政策。

魏晋南北朝

✓《魏律》——魏国的《新律》

✓八议入律——八议即使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八议制度集中表现了封建刑法是特权法的这种阶级本质。

✓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使之更具条理化。

重罪十条后代又演化为十恶。

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既可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还可以树立封建伦理道德的权威性,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关系,使得封建礼教与法律进一步融合,这是自汉代开始的以儒家思想改造法律的继续。

✓律博士——廷尉之下,专门教授法律,增长官吏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对古代的律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测囚之法——南梁。

凡系囚不招供者,三天不给吃饭,然后允许家人送二升粥吃。

持续十天十夜。

这是对犯人采用饥饿的办法以逼取口供。

✓立测法——南陈。

鞭二十下,打三十班,手脚带上刑具,令其站到土墩上。

这是通过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

✓死刑奏报制度——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明明。

这是北魏法制中的一项创新。

✓登闻鼓——在宫阙左面悬置登闻鼓,允许有冤者击鼓鸣冤。

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通达下情,自上而下地实行司法监督。

自此以后,等稳固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成为直诉制度的途径之一。

隋唐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律以正刑定罪。

✓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令以设范立制。

✓格——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格以禁违正邪。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式以轨物程事。

✓十恶——《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八议——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依次是: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请——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六赃——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

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同居相为隐——《名例律》把以往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成为同居相为隐。

✓和离——和离是一种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的形式。

✓义绝——是一种夫妻由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直诉:

被神人确有重大怨抑而不被平凡的,可以直接向皇帝陈请,要求平反。

唐朝的直诉形式有挝登闻鼓、邀车驾、上表等。

五代十国&宋朝

✓《大周刑统》——五代十国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之为散敕。

宋朝编敕成为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是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设立编敕所,专门从事编敕工作。

✓编例——是宋朝重要法律形式之一,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指的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其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断例——审断案件的成例。

✓折杖法——用脊杖或臀杖代替笞杖徒流的办法。

意在减轻刑罚。

✓刺配——起源于五带,决杖与配流并用,是二刑合一。

宋朝已发展成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刑罚更加严酷。

刺配刑在宋朝被广泛采用。

✓凌迟——出现在五代,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

宋朝凌迟成为与绞、斩并行的第一等生命刑。

一般认为凌迟的执行是通过利刃残害肢体,使烦人在惨痛中缓慢死去,即它是延长受刑人遭受痛苦的时间的一种酷刑。

✓审刑院——是宋初设立的审判复合机关,也有部分的审判权。

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大理寺及刑部舞弊。

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鞫谳分司制——鞫谳分司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狱司或鞫司。

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由他员负责。

✓翻异别推制——指烦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但翻异不得超过三次,妄行翻异者,重审时加重刑罚等。

✓务限制度——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

务限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不可因诉讼而影响农业耕作。

✓理雪制度——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

当判决生效后,烦人及其家属如有不符,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但申诉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如果所经官司不理或者限满尚未决,则可以依次向上级陈诉。

当事人申诉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只能在判决生效的南年内提起。

辽、金、西夏、元朝

✓《泰和律》——金朝法典。

共有律12篇30卷,篇目与《唐律》相同,内容基本上也是沿袭唐律。

✓《天盛改定新旧律令》——现存的西夏法典。

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沿袭了唐宋法律的内容,又大量保留了党项部族原有的习惯法内容,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大扎撒》——蒙古部落时期的成文法。

扎撒最初是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

后来将一些一般性的规范加以汇编,成为系统性的成文法律。

✓《大元通制》——循蒙古部落的习惯,吸收、借鉴前朝立法成果,制定一部通行的综合性的成文法律乃至成文法典。

✓《大元通志》——元英宗时,在前朝编撰格例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条格和断例等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撰了《大元通志》,颁行全国。

不是一部唐宋律那样的成文法典,而是一部法规和判例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这种立法形式,是由元朝特殊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元典章》——是元朝中期以前法令纹书的分类汇编,由地方管理自行编辑刻印,后由中书省批准在全国颁行。

✓收继婚——是未婚男子收取家族中寡妇为妻的婚姻形式。

✓大宗正府——国家最高法官。

审理蒙古人、色目人以及汉人犯罪的案件。

元仁宗时,汉人案件归刑部。

✓刑部——中书省属下专司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的机构。

✓宣政院——专门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

宣政院的审判权逐步被取消。

✓御史台——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

明朝

✓《大明律》——《洪武三十年律》,共计7篇30门460条。

其重要意义:

“①律法经理了一个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法律的发展性和继承性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②明律展示了立法者高潮的立法技术,这一点主要体现在编制体例上。

《大明律》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大诰》——共四篇,236个条目。

分别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内容上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

特点为:

①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②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③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④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朱元璋对《大诰》极为重视,几乎穷尽了一切手段强制推行。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仿《唐六典》、《元典章》等法律文献编修而成的行政法规汇编。

编修《大明会典》的理由是整理并统一明朝开国一百年来制定的重要典制。

《大明会典》创设的体例对请带回点的编修有很大的影响。

✓充军——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充军又有终身和永远之分。

✓轻其所轻——定罪量刑的原则。

反映了社会历史的演进与风俗民情的移化,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有所松弛,民刑不分的封建法典已经在定罪量刑方面出现了民刑分离的趋势。

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之量刑均较唐律进一步减轻。

✓重其所重——定罪量刑的原则。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皇权专制统治的加强,以及在理学的影响下出现的重刑主义倾向。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之量刑较唐律进一步加重。

扩大了株连被杀的亲属范围。

盗窃罪量刑也较唐律为重。

官吏索贿、受贿最,明律之规范与处刑也较唐律为严。

✓兼祧继承——既奉大宗之祀,又兼奉小宗之祀。

✓申明亭——在全国乡里设立申明亭,具有事实上的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一般由乡里耆老主持,受理与调处有关户婚、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禁止越诉。

✓厂卫组织——是明代独特的司法机构,包括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

厂卫组织掌握了世纪的司法权力,地位甚至远在三法司智商。

锦衣卫是一个组织完备的军事特务机构。

东、西厂和内行厂均为宦官特务机关。

肠胃拥有巨大的司法权力,不仅负责“诏狱”案件的追查、缉捕、预审,而且还是“廷杖”的行刑者,掌有各种会审活动的参与审判权与监督司法权。

✓诬告加等反坐——明朝诉讼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对诬告者的惩处明显严厉得多。

✓会审——会官审录制度。

滥觞于汉代杂治、唐代三司推事。

✓朝审——明初的重大刑狱一般都有皇帝亲自审讯。

朝审成为一项每年秋后复审死刑囚犯的固定制度,其最后结果均须奏请皇帝定夺。

✓大审——形成晚于朝审。

每隔五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

分京师与各省。

凡监押囚犯及诉冤者均在大审审理对象之例。

清朝和晚清

改土归流:

即废除少数民族地区原来的土司、土官,其地改称厅、州、县、府等,由朝廷改派普通官员进行治理。

即使任用当地土司头目为政府管理,也由朝廷决定其升迁降黜。

发遣为奴,也称“给披甲人为奴”,视窗与顺治,重于充军而仅次于死刑,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理藩院:

除三法司外,清朝中央机构中,理藩院也具有司法职能。

理藩院是管理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

秋审程序——秋审是对各省死刑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

氛围地方秋审程序、刑部各司秋审程序、秋审大典(霜降后第十一天,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参加人员几乎囊括清政府中央高级官员。

秋审结果分为四类:

情实(勾决与免勾)、缓决、可矜、留养。

 

咨议局——属于所谓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议员由州县选举产生,采用复选制。

《咨议局章程》

资政院——被称为带有国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章程》,1010年9月成立资政院。

资政院是向议会制过渡的形式。

《十九信条》——全称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11月3日公布,并立即实行。

由资政院起草。

《大清新刑律》——1906年,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

1907年完成,在体例上采用西方专门刑法典的模式,在内容上官方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领事裁判权——指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的在华工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很过驻华领事按其本国法律制裁。

这种不平等的国与国之间片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在,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领事裁判权从清末开始,到国民政府时期结束,历时百年之久。

南京临时政府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公布。

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

共4章,21条。

做了三次修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

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步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它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浴血奋战的结果,辛亥革命的结晶。

 

第十五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31日通过。

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

1915年5月1日正式公布,并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

 

南京国民政府

《六法全书》——1928年开始编撰。

49年被废除。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

1936年制定,1936年5月5日公布。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这是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期间公布的正式宪法。

革命根据地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隆重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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