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流程及所需材料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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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优流程及所需材料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大纲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大纲(通用版)

1.总则

1.1.为全面落实南方电网公司建设十二五电网建设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体系的实际,制定溪洛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大纲。

1.2.处理好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的矛盾,把握好关键点和关键路径,质量管理关口前移。

1.3.严格单位工程验评和竣工验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创建国家优质工程。

1.4.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1.5.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1.6.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1.7.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1.8.本规定适用于溪洛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考执行。

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2.1.项目二部负责对溪洛渡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

2.2.质量监督科职责:

2.2.1.负责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2.2.2.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2.2.3.负责工程项目达标投产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2.2.4.负责对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2.2.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评选和行业及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

2.2.6.组织工程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相关现场管理部职责:

2.3.1.负责对本部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定期召开现场协调会和工程月报。

2.3.2.负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及强条的落实情况,必要时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2.3.3.负责本部管理范围内工程单位工程验评及达标投产工作,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参与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单位工程验评、竣工验收、工程达标投产自检及消缺工作。

2.3.4.负责配合公司有关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3.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3.1.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3.1.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3.1.2.依据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和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

3.1.3.在招标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并完善和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3.1.4.核实并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的落实。

3.1.5.定期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3.1.6.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重要设备(材料)的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管理。

3.1.7.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因资金原因影响工程质量。

3.1.8.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1.9.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工程开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3.1.10.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

3.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2.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深度需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深度须保证施工质量要求。

3.2.2.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3.2.3.按合同要求,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负责进行施工图设计交底。

3.2.4.向现场派驻合格工地代表,核查工程现场地质等条件,对于设计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修正,对于其他方提出的设计问题,应及时研究并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为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结果进行签证确认,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向项目二部或监理单位反馈。

3.2.5.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3.2.6.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负责编制竣工图。

3.3.施工单位职责:

3.3.1.施工单位对合同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3.3.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

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

3.3.3.组织内部施工图纸会审,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或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

3.3.4.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管理和连带责任。

3.3.5.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试验,计量、测量器具标定检测等制度。

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3.6.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3.3.7.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接受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3.8.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3.9.合理安排施工平面及施工顺序,妥善保管材料和设备。

3.3.10.抓好安全、文明、绿色环保施工和职业健康管理,不拖欠民工工资等。

鼓励开展QC小组及劳动竞赛活动。

3.3.11.积极配合交叉作业的外施工单位。

3.4.监理单位职责:

3.4.1.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负控制责任,并对监理自身的工作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按专业,配备齐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3.4.2参与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业绩及质量管理水平及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价。

3.4.3.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制定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3.4.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负审查责任。

3.4.5.组织内部施工图纸会审,参与(或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

3.4.6.审核设计变更,审核方案、工程量及费用。

3.4.7.组织检查验收进场的设备和材料。

3.4.8.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定期编写工程质量报告,除每月的监理月报中有质量专题外,变电按单位工程、线路按分部工程编写质量报告。

3.4.9.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接受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4.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监理档案和监理控制工作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5.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职责:

3.5.1.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和现场安装试验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

3.5.2.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应支持和配合项目法人的设备监造工作。

3.6.调试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

3.7.运行单位参与设计审查会,竣工验收,做好生产准备。

4.管理主控流程

4.1.项目法人基建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项目法人应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明确的质量管理责任制。

工程参建各方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4.2.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各单位应建立各岗位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4.3.参建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工作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4.4.项目二部及工程参建各方应按照公司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审的有关规定,做好达标创优策划及具体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和进行工程总结,做好自查及迎接检查工作。

4.5.项目二部及工程参建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总结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及统计分析数据,主要性能指标,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经验,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及建议等。

4.6.工程结束后,工程参建各方应提交完整的工程总结并归档,及时消缺,办理竣工签证等。

5. 工程质量管理

5.1.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5.1.1.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5.1.2.项目法人负责及时向上级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负责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审查报告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相关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5.1.3.各类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负核签责任。

5.1.4.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损失,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5.1.5.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明确造成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

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化和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技经人员审核的相应费用增减清单。

5.1.6.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典型设计有关规定,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和必要的试验,并充分考虑当前的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质量的影响,确保技术危害的可控、能控。

5.2.施工质量管理

5.2.1.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施工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5.2.2.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承包合同中的质量承诺,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5.2.3.施工单位派驻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的资质;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其它施工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5.2.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充分发挥施工三级自检机制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

5.2.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确保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的可控、能控和在控。

5.3.监理质量管理

5.3.1.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监理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5.3.2.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以及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所有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质量控制能力。

责任心到位。

5.3.3.公司系统工程监理禁止转包和分包。

禁止以挂靠、借用资质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5.3.4.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质量控制手段,对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过程控制。

5.4.设备(材料)质量管理

5.4.1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采购,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设备物资招标、集中规模招标的相关管理规定。

5.4.2.设备采购合同中必需明确对设备(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供应商的质量责任,明确对设备(材料)质量的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

5.4.3.应依据有关规定对重要设备(材料)的加工制造过程进行监造。

5.4.4.设备(材料)供应商应依据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供货合同进行加工制造和试验,按合同规定做好交货、售后服务、安装指导、质量保修等工作。

6. 质量检验和验收办法

6.1.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主要分:

材料和设备检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施工单位三级自检、监理初检、工程中间验收、启动前竣工验收,工程综合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工程阶段性及投产前监督检查,遵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相关规定。

6.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组织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的验收,并对其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物资到场,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物资供应、施工等单位(新设备、新材料、重要设备或特殊情况要求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数量、规格及外包装等),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接收和保管;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出设备开箱计划,监理组织开箱检验(重点为:

物资的数量、外观质量、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出厂技术文件、质量保证文件等),施工、运行、供货商(新设备、新材料、重要设备或特殊情况要求设计单位参加)参加;开箱检验应形成纪要并由各方共同签署。

到场验收与开箱检验,视实际情况可合并进行。

施工单位对自行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使用前必须经监理检查并同意。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送检。

6.3.监理单位负责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各工序施工后,施工单位须填写《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并由监理检查合格签证后方可隐蔽。

隐蔽工程的范围界定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6.4.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三级(班组自检、项目部复检、公司专检)自检制度。

输变电工程的三级自检比例如下:

班组、项目部级自检率为100%。

变电工程公司级自检率为30%,且应覆盖所有检验批。

线路工程随机抽查比例为:

基础工程:

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铁塔组立:

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架线工程的检查与竣工验收前的自检同步进行,检查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

公司专检不得由项目部替代。

6.5.施工单位在报验工程已施工完毕,三级自检合格,且应提交的所有资料齐全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线路为分部工程,变电为单位工程)报监理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工程中间验收。

6.6.监理单位在收到《单位(分部)工程竣工报验单》后应于7日内组织监理初检。

初检的重点为:

资料检查:

工程资料应齐全、真实、规范,符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状态,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现场检查:

施工质量、工艺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输变电工程的监理初检比例如下:

变电工程监理初检应全检,或采用覆盖所有检验批的抽查方式。

线路工程监理初检的随机抽查比例:

基础工程:

不小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铁塔组立:

不小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架线工程的检查与竣工验收前的监理初检同步进行,初检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

监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过程中积累的不可变记录(如基础坑深、基础断面尺寸等)可作为监理初检依据。

监理初检不得与施工单位公司级自检合并进行,并不得聘用同一工程的施工人员。

监理初检发现存在问题时应提出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针对问题类型及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必要时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

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确认合格后提出监理初检报告,上报项目管理单位,建议进行工程中间验收。

6.7.工程中间验收由项目二部或委托相关现管部组织,监理主持,验收组组长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代表担任,副组长由运行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担任,验收组成员应包括运行、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并可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中间阶段划分原则为:

变电站土建工程分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土建交付安装前、投运前(包括电气安装调试工程)三个阶段;线路部分工程分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投运前三个阶段,且基础完成≥70%,方可申请杆塔组立前的中间验收,铁塔组立完成≥70%,方可申请导地线架设前的中间验收。

输变电工程的中间验收检查比例如下:

变电工程中间验收应全检,或采用覆盖所有检验批的抽查方式,线路工程中间验收随机抽查比例原则要求:

基础工程:

不少于报验总数的2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其中重要跨越塔基础全检;

铁塔组立:

不少于报验总数的20%(应覆盖所有塔型),其中重要跨越塔全检;

架线工程的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应全线进行走线检查。

中间验收应提出中间验收报告。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问题类型及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根据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

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

6.8.竣工验收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的竣工验收组负责,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运行、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并可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验收组根据实际需要分设现场、档案等专业小组。

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随机抽查比例如下:

变电工程:

抽检覆盖全部单位工程。

接地工程:

接地电阻测量平丘≥5%、山地≥15%,接地槽埋深检查≥3%;

架线工程:

导线高空检查≥10%,直线塔附件安装≥10%,耐张塔附件安装≥20%,导地线弧垂检查≥(耐张段总数的)10%,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对地距离)检查≥(检查记录的)20%,不允许接续档的跨越净距测量100%;

线路防护工程及附属设施:

≥10%。

各专业小组完成竣工验收后应提交检查意见,由竣工验收组汇总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结论意见和遗留问题清单等内容;遗留问题应明确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

7. 工程达标投产与创优管理

7.1.实行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进行优质工程评审。

工程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参与相关工作。

7.2.应加强工程达标投产与工程创优工作前期策划和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工艺水平。

8.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8.1.凡在工程设计、施工(包括调试、试运行)期间及投入使用后的下述时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标准、以及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或设计出现错误,需要返工/返修且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属工程质量事故。

8.1.1.主要建筑、构筑物的结构工程:

设计使用年限内;

8.1.2.其他工程及设备:

工程正式投产后一年内;

8.1.3.虽超过以上年限,但有明显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方面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

8.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其中事故损失为同一工程同一类事故损失累计值。

未构成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8.2.1.一般质量事故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为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进行返工或修复处理,经处理后基本不影响使用或工程寿命;

——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输变电工程为5-20万元。

8.2.2.重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超标、主体结构强度不足;

——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输变电工程为20-500万元。

8.2.3.特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

——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主要结构物倒塌;

——严重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缺陷;

——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输变电工程超过500万元。

8.3.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8.3.1.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和项目部组织调查。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同时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布置。

业主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应在事故发生(或发现)后7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8.3.2.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同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初步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发现)后7日内向南方电网公司计划部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对工程影响、事故责任等)。

在此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建设单位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评估事故经济损失,并确定处理意见,在接到初步调查报告后7-15日内提出正式调查报告。

8.3.3.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安全事故。

8.3.4.对于未构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缺陷,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调查处理,并在3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备案。

8.4.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8.4.1.事故的调查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8.4.2.对事故的处理要确保工程质量,不给工程遗留后患。

8.4.3.按规定计算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损失责任。

8.4.4.按照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8.4.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8.5.事故责任认定:

进行事故调查时,要根据事故发生事实,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本规定相关条款、以及工程现场及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凡事故发生与下列原因有关,确定为领导责任:

1)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2)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工程现场确保工程质量必需的资源投入不足;

5)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违章进行施工指挥。

9.工程质量考核

9.1.公司对工程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和通报,实行质量责任追究。

对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工程质量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施工、违章指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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