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滤液处理站运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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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滤液处理站运营合同

渗滤液处理站运营项目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本项目渗滤液处理站运营项目委托给乙方进行运营维护。

委托运营期期满时,乙方将项目设施及项目设施的使用权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于年月日签署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项目概况

本项目渗滤液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MBR膜+RO反渗透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550t/d(按产水计)。

第2条运营总体要求

2.1、运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运营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二承包人。

2.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场完成运营的交接工作。

2.3、乙方在运营服务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4、乙方在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运营正常,污水处理排放及脱水后污泥处理符合标准。

2.5、在运营期间,乙方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排班制度。

乙方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渠道畅通,设立专门应急队伍,负责运营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到位。

2.6、在乙方运营期间,渗滤液处理厂必须随时接受甲方检查、考核等。

2.7、乙方必须负责协调或处理由于渗滤液所带来的与周边及下游单位(或居民)的各种问题的协调工作。

2.8、渗滤液处理运营所需的药剂使用、易耗用品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消耗件、消耗品必须及时更换,更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不可为降低运营成本而延迟或拒绝更换主要消耗件、易耗品与配件,如因以上原因导致了渗滤液处理效率与渗滤液处理质量降低,甲方在责成乙方更换有关配件后15天未内完成的,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2.9、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生产事故,导致生产设备损坏及影响渗滤液正常处理而导致经济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2.10、乙方在运营期间须负责渗滤液厂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场地绿化养护工作及场容场貌管护工作,如场区道路日常清扫等)。

2.11、乙方须对渗滤液处理厂下水道定期(建议汛期前彻底清理,汛期每2个月疏通一次)进行清理。

2.12、乙方须对调节池区域危险气体浓度进行每日监测,在危险气体值达到临界前及时消除风险。

2.13、运营期满,乙方未能继续获取运营资格时,乙方要积极配合与下一运营单位交接。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2.14、运营期满后,乙方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备品备件的完整性,并提交移交方案。

第3条双方职责

乙方负责本项目渗滤液处理站的运营维护,并通过垃圾渗滤液处理收费获得回报;甲方向乙方购买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并对乙方的运营服务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但凡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

第4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开始生效之日为年月日,有效期3年。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5条定义

5.1、污水及垃圾渗滤液:

合同所述污水及垃圾渗滤液,均指进入本项目处理的有机废水。

5.2、运营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期间。

5.3、运营服务费单价: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每处理一吨污水而应向甲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

5.4、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

5.5、恢复性大修:

为确保项目移交后,甲方能够继续正常运营本项目,乙方在项目移交之前对项目所进行的全面的预防性、恢复性的检修工作。

5.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况。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3年内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保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5.7、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5.8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9法律变更:

指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第6条解释

在本合同中,标题仅为方便而用,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6.1、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所指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6.2、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6.3、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义务诚信履约;

6.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所指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

6.5、若支付款项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下一个营业日为支付日;

6.6、“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核准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6.7、提及任何一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

6.8、提及任何文件之一方时,应包括该方的法定承继人和经授权或许可的受让人。

6.9、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保养”、“修理”与“更换”。

第三章声明和保证

第7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7.1、遵守国家各级权利机构和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对本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7.2、根据乙方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有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后果,同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

7.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履行其法定职责外,甲方不干预本项目的正常运营。

7.4、运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在运营管理中存在偏差、遗漏、缺陷、不妥、延误等情况,有权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进行纠正或补救,但甲方未发现、未通知不应被视为其对本合同权利的放弃,也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7.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运营和维护保函。

7.6、甲方鼓励乙方通过优化工艺、建设相关设施等措施以降低各类废渣、废水的排放量,增加回收量或资源化回收量,甲方不因乙方采取了以上措施获得了额外的经济效益而调低运营服务费。

7.7、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运营服务费。

第8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8.1、始终遵守国家各级权利机构和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2、乙方将自行承担运营期内的费用和风险,负责本厂的运营维护,使本厂处于良好运营状态并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安全、稳定地处理垃圾渗滤液使之达标出水,并防止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除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或终止对本厂的运营服务。

8.3、乙方对处理系统的运行、设备的维护检修更新、生产管理等生产经营行为须遵循甲方的要求。

8.4、项目用地、项目所有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在运营期间,乙方仅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抵押。

8.5、积极接受与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向甲方开放所有设施,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的数据和必要的说明,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8.6、保证本项目的运营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报告书等文件及其批复的规定(以要求较严者为准),依法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营管理本项目。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出现中国法律规定及/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不得自行停止、中止、终止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8.7、保证及时获得所有当地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以乙方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本协议之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的专利技术许可、国外工艺设备、材料和施工设备进口许可证、乙方外籍人员的签证以及非甲方责任的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许可、批准和许可证。

8.8、负责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保证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8.9、在运营本项目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减少对周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不良影响、妨碍或损害。

如有不良影响、妨碍或损害,乙方将负责排除和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

8.10、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章,最大限度地保护从事本项目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11、对其承包商和承包商雇员的行为负责,乙方对该等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8.12、对本项目全部及其中各部份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经济性和可靠性负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8.13、乙方保证在本项目中采用的所有工艺技术及设备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它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8.14、乙方保证依法缴纳与其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及从事的任何活动有关的各种税项和费用。

8.15、乙方在运营期间按照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为本项目购买保险,保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公众责任险,投保期与运营期相同。

第9条声明和保证的责任

如果任一方违反本章的声明和保证,另一方有权就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害获得该方的赔偿,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相关约定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经营权和使用权

第10条项目交付

10.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即安排交付事项,具体交付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项目交付后,乙方即正式接管本项目并全权负责本项目所有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10.2、甲方应于项目交付日无偿将项目用地及与运营有关的所有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种技术文件交付乙方。

第11条经营权和使用权

项目交付乙方后,乙方即拥用本项目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土地和资产所有权为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将土地和资产作为担保、抵押、质押。

第12条运营业务转包分包

乙方不得擅自将运营业务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经营(乙方的全资子公司除外),因运营需要,确须转包、分包的,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将受委托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相关资质报甲方备案。

乙方将运营业务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经营的,乙方与第三方应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对外委托承包相关业务,或不按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对外委托相关业务,或向不具备相关资质单位委托承包相关业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取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的部份或全部数额。

第13条融资和担保

乙方可以将本项目收益对外提供担保,以进行融资,但该等担保事项仅限于为本项目的运营融资,融资款不得挪作其它用途,并接受甲方的审计。

第14条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

14.1、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金额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三十(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中国境内依法开业登记的商业银行出具的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的义务的保证。

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的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该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应由国内依法开业登记的商业银行出具,具有请求即付银行担保形式或甲方接受的其它形式。

14.2、提取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

在运营期内,发生乙方未及时完成支付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运营服务费未足以扣除违约金、发生事故时乙方未及时赔偿、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要求而需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补救等乙方需支付费用而未及时完成支付的情况时,甲方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支付。

14.3、补足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

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经营期内已经提取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的任何数额,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确保在前述提取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补足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的原始数额。

否则甲方有权在须支付的运营服务费中扣除应补足部分。

14.4、有效期

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在合同到期并完成项目移交后一个月由甲方退还于乙方。

14.5、不解除维护责任

甲方提取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的行使,并且不免除乙方未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项目运营服务要求

第15条运营服务管理内容

15.1、处理进厂渗滤液并达标排放;

15.2、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的操作及管理工作;

15.3、渗滤液处理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及更换工作(包括污泥渣物清运及地面、设备保洁工作);

15.4、提供渗滤液处理系统运行所需的药品药剂;

15.5、场内安全、绿化及卫生管理。

第16条运营要求

乙方对本项目渗滤液处理站的运营管理须符合《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以及甲方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6.1、除因不可抗力事故或正常检修期外,乙方应保证渗滤液处理系统各个处理单元处于良好工况,且处理效果稳定,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

16.2、按照法律规定和环评要求妥善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染物,不发生泄漏或二次污染,浓缩液不得未经处理回灌或排放,冲洗残液和工艺废水须排入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16.3、具有切合实际的、规程完善的系统设备检修维护计划、设备大修及更新计划、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应急预案;

16.4、建立完善可行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消耗品及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监测分析制度、人员岗位制度、成本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16.5、对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输水管线、自动化控制系统、计量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所有设备仪表进行保养维修;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及计量系统须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校准;

16.6、配合协助保持水质项目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配合保障系统可实时传输上报污染物排放数据至甲方及环保部门的监督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监测,制定日常监测计划,按时向甲方或政府监督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抽检;

16.7、水质监测系统、计量系统定期进行校准核实,按时向政府监督部门提交仪表设备的运行记录;

16.8、药剂、膜等消耗性备品备件须进行统计,及时补充更换;重要的系统设备零部件须配备齐全,设备故障时能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影响系统正常运作;

16.9、本项目定员不低于8人(包括但不限于:

运营操作工),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运营期间乙方须配备齐全的、有经验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

16.10、自觉接受甲方及政府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整改;

16.11、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措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措施得当,可操作性强;

16.12、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避免对周边设施、建筑物、居民造成干扰和不良影响;

16.13、做好厂界内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保安管理;

16.14、运营期满时,运营单位将设施完备、工艺运行良好、环保排放达标的垃圾渗滤液处理厂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

16.15、遇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取应急措施。

16.16、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团队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岗位要求相符合的资格和能力。

16.17、排污费由乙方负责及缴纳。

第六章污水的供应、交付与接收

第17条污水供应与交付

17.1、经过监测进水水量连续三个月与设计值相差较大且已超过本项目的最大处理能力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7.2、渗滤液由甲方负责收集,并通过污水管线输送至调节池,两条污水管线分别设有流量表,记录交付水量数据。

17.3、污水经计量设施计量后即视为污水交付完成。

待甲方交付乙方后,污水的处理处置权由乙方享有和行使,污水的所有权及损失或损害风险也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18条污水接收计划

18.1、乙方应至少从污水初始交付日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实际的污水初始交付日,运营第一个月的月度污水处理接收计划以及运营第一年的年度污水处理接收计划。

18.2、每月的1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报送下一月度的月度污水处理接收计划。

18.3、运营期间,乙方应在年度污水处理接收计划中明确因检修导致停产或减产的计划时间(开始日期及持续时间),每次停产或减产必须提前7天与甲方商定停产检修的具体事宜,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产或减产检修。

非设施大修年,计划停产或减产检修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得多于30天,每次计划停产或减产时间不超过连续10天。

设施大修年度停产或减产检修时间累计不超过45天,每次计划停产或减产检修时间不超过连续30天。

第19条污水接收计划的调整

19.1、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下一月的月度污水处理接收计划增加或减少的要求。

在不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条件下,乙方应接受调整后的接收计划。

在此情况下,甲方只须按修改后的月度污水处理接收计划所规定的污水数量供应污水,双方应按修改后的处理数量结算。

乙方如单方要求增加或减少月度污水处理接收计划量,需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答复方可实施。

19.2、如果乙方在月度污水处理接收计划相关月份内才提出减少或取消当月的污水处理接收计划的要求,或者要求减少后的污水接收量影响到乙方达到年污水保证处理量,或者取消该月任何一日的污水处理接收计划,则应迅速就此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乙方应当接收在通知发出日已经输送或正在输送至交付点的所有污水;

(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因减少或取消计划而导致甲方向第三方交付处理该相关批次污水而产生的接入、结算、转运、储存等实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损失和违约金。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从当期或之后任何一期应付的污水处理费中直接扣减前述款项或要求乙方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3)当减少后的污水接收量影响到乙方达到年保证处理量时,甲方有权从运营服务费中扣除违约金。

(4)在履行以上两款义务后,乙方只须接受其要求交付的污水数量。

甲方只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供应给乙方的污水量的处理费,不须支付任何其他的费用。

19.3、紧急情况

(1)乙方在运营期间遇到设备突发故障等因素影响需临时调整处理水量,应在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并马上通知甲方。

(2)如果甲方以其合理而谨慎判断决定下述紧急情况存在,甲方有权即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污水:

由于设施的质量或污水处理过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对本项目周边环境造成有关环保的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人员或财产造成紧急的实质性威胁。

第七章处理要求

第20条乙方的处理量义务

20.1、运营期间,除因不可抗力事故及检修期外,原则上每天的进水须在当天处理完毕,乙方应保证本厂的处理能力不低于150t/d(按产水计)。

20.2、实际进水水质明显优于设计进水水质指标时,应甲方要求,乙方应适当调增污水处理量。

20.3、乙方应保证项目出水量不超过进水量。

第21条乙方的处理达标义务

21.1、出水水质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3标准执行。

21.2、废气的排放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二级。

21.3、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等效声级≤60dB(A),夜间等效声级≤50dB(A)。

21.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排放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第22条进、出水水质指标

本项目渗滤液处理站的设计进水及出水水质指标如下表1。

水质指标值为参考值,乙方应根据实际进水水质、水量进行调节,使各项污染物在处理系统中得到有效降解,出水达标排放。

表1:

设计进水和出水水质指标

项目

COD(mg/l)

BOD(mg/l)

氨氮(mg/l)

SS(mg/l)

PH

进水水质

8000-10000

3000-4000

800-1000

600

6.2-8.3

出水水质

≤60

≤20

≤8

≤30

6-9

第23条污泥处置

污泥的处理处置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污泥脱水至含水率不得超过80%,由乙方负责自行处置。

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处置方式及委托处置方等信息均须在运营前向甲方报告,并承担全部处置责任。

第24条浓缩液处置

膜深度处理系统排出的浓缩液均须自行通过妥善方式处理,为保障堆体安全原因,不得将浓缩液回灌填埋库区;乙方不得以未妥善处置渗滤液浓缩液而回灌至调节池,作为其出水水质超标情况的理由;乙方负责自行处置浓缩液,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处置方式及委托处置方等信息均须在运营前向采购人报告,并承担全部处置责任。

第八章监测与计量

第25条水量计量

乙方每日应对污水进水量及处理量、总出水口出水量、浓缩液产生量及回流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置量进行计量,详细记录计量数据,形成日报表备查,每月汇总上报。

每月的计量统计数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各自存档。

第26条计量设施的校准

26.1、乙方须每半年一次报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进、出水流量表进行检测校准,费用由乙方负责,校准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签章密封。

如果计量表的密封被破坏,视为乙方修改计量表记录的充分证据,则甲方扣除乙方发现当月运营服务费,并由乙方负责按照以上规定校准流量表。

第三方单位应具有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测试、校准,提供相关技术检测与咨询服务”资质。

第三方单位由乙方根据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选择,乙方须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报甲方备案。

26.2、乙方应与甲方商定校准日期,指定一天进行校准检测,并应避免污水的正常计量产生影响。

检测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检验报告。

26.3、甲方可以不定期直接委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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