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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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导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导则

1总 则

1.0.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我区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实施“富民安居”和“富民兴牧”两大民生工程,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建设工作。

1.0.3编制要求

村庄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城乡规划法》、《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与规范等。

1.0.4规划原则

1.城乡统筹的原则。

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促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进一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差距。

2.集中发展的原则。

逐步调整现有村庄居民点布局结构,减少村庄数量,壮大村庄规模,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水平,鼓励合村并点。

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村庄规划建设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通过清理村内闲置土地和提高村庄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充分利用原有村庄建设用地进行旧村改造;新建用地应尽量选择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4.因地制宜、远近期结合的原则。

村庄规划建设要密切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人文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全面综合协调、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紧凑布置,尽量避免大拆大建,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5.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

规划布局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合理继承原有街巷格局、空间形态,保护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标志物和古树名木等环境要素,体现地域民俗风情,突出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要同时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

6.配套建设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

因根据当地的现实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做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村庄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娱乐、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

7.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

根据当地灾害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防洪、消防、抗震防灾、防风减灾、防疫、防污染的综合公共安全体系。

8.坚持规划高起点的原则。

高起点进行科学规划,做到高水平建设、高效益配套,达到10年、20年不落后。

加快推进“富民安居”和“富民兴牧”工程。

1.0.5规划任务

认真分析县域和乡域村庄的基本情况,根据村庄布点的规划要求,确定村庄的空间布局;明晰撤并村庄的名称、时序以及规划村庄的产业规模与特点;确定村庄的等级规模、发展方向和建设标准,提出村庄建设的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的工程名称及规划布局;确定城镇与村庄以及村庄之间的道路系统及相关设施,提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总体安排;明确综合防灾(防洪、抗震、消防、防疫、工程地质灾害等)规划要求和措施;提出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农田、林地、湿地的保护措施和建议;提出对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和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名胜景物或景点保护及利用的措施。

在乡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布局规划基础上,明确村庄建设的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时序,科学进行村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

2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1村庄用地分类

村庄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30小类。

其中水域和其它用地不列入建设用地统计。

详细内容见附录B《〈村庄用地分类和代号〉及说明》。

2.0.2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疆地域广大,村庄现状人均用地标准有较大差别,各地区可根据村庄建设用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建设用地标准,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位于城郊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150m2/人,其它村庄不大于200m2/人;

2.为节约村庄建设用地,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大于300m2/人的村庄,应减少至220m2/人以下;

3.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小于300m2/人的村庄,应减少至200m2/人以下。

2.0.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新疆各地区应根据村庄实际提出各类用地类别和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但在村庄规划中要合理控制各类用地,规划四类主要用地按表2.0.3进行控制。

表2.0.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村

基层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55~70

70~80

C

公共建筑用地

6~12

2~4

S

道路广场用地

9~16

8~15

G

公共绿地

2~4

2~4

四类用地之和

72~92

82~95

 

2.0.4宅基地标准

新疆各地区应根据村庄宅基地大小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宅基地具体的面积指标,同时应遵循以下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1.城镇郊区及乡(镇)所在地的村庄,应根据村庄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户面积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200m2~300m2,其他区域的村庄,每户面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400m2;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m2,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村庄,可适当放宽用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300m2;

3.山地丘陵区的村庄,村址建在平原地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50m2;

4.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00m2。

人均耕地面积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详见表2.0.4。

新疆个别地区现状农户的宅基地面积偏大(户均超过666m2),每户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500m2;牧区或半农半牧区的居民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建设用地和户均宅基地面积,但最大不得超过666m2。

如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村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其确定的标准低于上述条款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高于上述条款的,则按本导则执行。

表2.0.4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村庄类型

人均建设用地

(m2)

户均宅基地

(m2)

容积率

城郊村庄

平原村庄

≤100

200~300

≥0.50

山区村庄

≤90

≤300

≥0.40

其他村庄

平原村庄

≤120

≤400

≥0.30

山区村庄

≤90

≤300

≥0.40

3村庄分类

3.1村庄规划分类

3.1.1按建设方式:

根据自然环境、历史发展过程、现状建设条件基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结合地区发展需求,村庄规划分为新建型、改(扩)建型和村庄撤并型三种规划类型。

1.新建型村庄:

是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建村、定居建村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2.改(扩)建型村庄:

是指已有一定的聚集建设规模(不低于50户),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3.村庄撤并型村庄:

是指区位条件不好、生存环境质量差、规模小,公共设施难以配套的村庄和自然村落,或因重要建设等原因而搬迁的村庄和自然村落,应纳入撤并型村庄。

原则采取撤销弱小村,向中心村或强村合并,交通不便的村向交通便捷的村迁并,临近村合并,地处自然灾害威胁、饮水困难等场所的村庄与条件较好有发展潜力的村庄合并,形成规模相对集中的村。

但要结合当地村庄现状及建设实际,防止单纯为解决发展用地盲目撤并村庄。

3.1.2按人口规模:

新疆各地区应按照村庄规划常驻人口规模,进行分类。

一般情况下,将村庄分为小于600人的、600~1000人、大于1000人三种规模。

3.1.3按村庄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可划分为基层村与中心村两类。

3.2新建型村庄规划

3.2.1新建型村庄的选址用地评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执行。

选址主要应考虑交通条件、公共安全、产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

3.2.2新建型村庄的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并应力求做到自然环境相协调,规划用地布局合理,住宅布置有序,设施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人,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3.2.3新建型村庄一般由多个村庄和新办企业构成,有条件率先向城镇化迈进,可视情况分别采取向城市、镇(乡)政府所在地、中心村选址新建或在某一居民点基址上重新规划建设。

3.2.4需要新建的村庄应由上一级政府组织专家和村民代表共同进行选址和论证,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3.3改(扩)建型村庄规划

3.3.1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充分挖掘村庄用地潜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加强绿化与环境卫生建设,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水平,提高宜居生活环境质量。

3.3.2改建和扩建的村庄规划应妥善处理好新村与旧村的关系。

规划应形成集中紧凑的布局形态,避免无序蔓延。

做到新村和旧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尽可能延续和发展原有的村庄格局,衔接好新村和旧村的社会网络、文脉特征、道路系统、空间构成等要素,选择适宜的发展方向,促进村庄合理有序发展。

3.3.3历史文化遗存丰富、自然风景资源优美,属于自然或文化遗产地范围,并已纳入国家和地方保护范围的村庄或具有一定价值的历史文化(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特色和旅游价值的村庄,应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

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的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

3.3.4充分发挥原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建完善。

3.4撤并型村庄规划

3.4.1根据镇(乡)域规划,本着小村向大村迁并、弱村向强村迁并、交通不便的村向交通便捷的村迁并、临近村合并的原则,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实施撤并村庄。

3.4.2地处自然灾害威胁、饮水困难等场所的村庄,应迁建,与条件较好有发展潜力的村庄合并建设,可用土地置换的方式,在新址获得宅基地、耕地或其他生产用地。

3.4.3已确定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未经上一级政府批准,不得在原村址进行,此类建设活动均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统一规划。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4.1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4.1.1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抗震不利场地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1.2新建村庄建设用地应选择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日照和地质地形条件适宜的地段。

宜选择荒地、盐碱地、山坡、薄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场、林地和其他农用地。

同时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高等级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4.1.3村庄建设规划应立足于旧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整合,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4.1.4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共同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良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它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4.2规划布局原则

4.2.1集中布局,紧凑发展。

采取集中紧凑的集约式布局,节约用地,保持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的服务半径,节约基础设施投资,同时要避免过境公路、高压线等大型基础设施的穿越和分割。

4.2.2利用现状,结合自然。

规划布局要因地制宜,体现村庄地方特色,宜活泼自然,不宜过于追求方正、规则,避免千篇一律、兵营式的规划模式;村庄规划应与现状布局结构、道路系统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筑与设施,尽可能减少拆迁量;村庄规划与自然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相适应,达到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和谐统一。

4.2.3方便生活,有利生产。

村庄布局要达到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有利生产,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应注重改善日照、交通、卫生条件和配套设施水平,满足村民从事各类生产活动需要。

4.2.4继承传统,改善景观。

村庄布局要充分挖掘地方传统文化内涵,保持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形态,改善居住环境质量和村庄风貌景观,体现地方特色。

4.2.5过境公路、高压线等大型基础设施应避免从村内部穿过,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庄,规划中应进行调整。

5住宅

5.1住宅建设标准

5.1.1住宅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住房面积、人口多少以及使用要求合理确定。

建筑面积原则每户控制在80m2~200m2之内,但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能低于80m2。

5.1.2住宅的使用功能必须满足当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习俗,保证厨房、卫生间配套,上下水设施完善,户用电系统齐备。

5.1.3住宅建设应与庭院布置统筹考虑,住宅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5%。

5.1.4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3m。

5.2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5.2.1住宅规划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原则,住宅建设应就地取材,积极推广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力争达到50%。

5.2.2村庄住宅建设应统一规划,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5.2.3住宅规划建设要节约用地。

新建住宅中,低层住宅宜采用并联式或联排式,连排住宅长度不超过50m,炎热干燥地区不超过45m,鼓励多层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应限制平房建设;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不小于0.50;多层单元式住宅建筑密度不低于24%,容积率不小于1.0。

住宅建设应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

5.2.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祠堂或清真寺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5.2.5住宅日照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节能、防震救援、防灾疏散等要求。

村庄建设中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按同一区域城市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5.3住宅平面布局设计

5.3.1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且厨房、卫生间等使用功能,分区明确,有机结合;上下水、用电系统配套设施完善。

5.3.2住宅各功能空间应齐全。

可根据当地农牧民的生活需要,适当设置生产性功能空间,如小商店、手工作坊、生产用储存间及车库、小型农具库等。

5.3.3应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庭院经济,并应在住宅平面设计及庭院布置时作相应安排。

5.3.4应有尺寸适宜、布置紧凑的院落,为住户提供适当的室外生活空间。

5.3.5住宅布局应以二层为主,有条件的可建三层出或局部三层,并适当布置屋顶平台,补充生活空间。

5.4住宅立面及用材设计

5.4.1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5.4.2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提倡选用承重、保温饰面一体化材料,如:

多孔砖、加气混凝土砌体材料;提倡加外保温材料的复合墙体;在结构形式上可结合当地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小框架,利用地方材料做填充墙体系;楼板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预制小梁和现浇楼板相结合的体系。

屋盖可采用带小坡的与楼板同材质的结构或木柃条、苇把子加草泥、卷材防水,在雨水较多地区可考虑瓦屋顶、彩钢瓦材等。

5.4.3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墙体可用砌块本身做成清水墙或利用石膏等地方材料粉刷抹灰,体现乡土气息。

6公共服务设施

6.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6.1.1村庄公共设施可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性公共设施两类。

6.1.2公益性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体科技、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等。

6.1.3商业服务性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日用百货、食品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盈利性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点等)、集市贸易和“巴扎”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6.2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6.2.1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新型农村保障制体系的要求配置。

6.2.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当地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

规模较小的基层村集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建。

6.2.3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设置、形成规模,成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

6.2.4应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6.2.5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庄住宅建设同步建设和使用。

在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规划可为远期建设预留用地。

6.2.6小学、初中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6.2.7在公共设施布局中,应根据当地民族人数的多少及聚集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清真寺。

6.2.8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应考虑地方特色,逐步引导“巴扎”的规模与集中。

6.3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6.3.1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庄人口的规模选配,并控制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3.1-1和6.3.1-2的规定。

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提高。

表6.3.1-1公益性公共设施选配套标准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600人

600~1000人

>1000人

行政管理

村委会

教育

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

初中

-

-

文化

文化活动站(室)

图书室

-

老年活动室

-

清真寺

医疗

门诊所

卫生所

-

计生站

-

体育

室内体育活动室

健身场地

篮球场

注:

1.○为建议配置,●为必须配置,-为不需配置。

2.清真寺主要根据民族人数的多少及分布情况配置。

表6.3.1-2公益性设施面积标准

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m2)

服务人口(人)

备注

村(居)委会

200~500

管辖范围内人口

托儿所、幼儿园

600~1800

所在村庄人口

2~6班

文化站(室)

200~8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老年活动室

100~2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卫生所、计生站

50~100

同上

可设在村委会内

运动场地

600~2000m2

(用地面积)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多功能活动室

600~1000

同上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

文化宣传栏

长度>10m

同上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或设在村口、绿地内

清真寺

150~600

同上

有民族居住的村庄

公共厕所

30~50

同上

6.3.2商业服务性公共设施规划应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其规模宜符合表6.3.2的规定。

亦可按照市场需要进行配置。

表6.3.2商业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表

人口规模(人)

<600

600~1000

>1000

设施建筑面积(m2)

>200

>400

>600

7生产建筑用地

7.1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7.1.1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7.1.2鼓励家禽家畜的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水源等保持卫生防护距离。

7.1.3兽医站宜布置在镇(乡)政府所在地和中心村的边缘、河流下游以及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7.1.4为促进村庄的经济发展,在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中,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设施农业用地。

7.2工业生产用地

工业生产用地应布置在镇(乡)政府所在地的工业区内,少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选择在靠近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布置。

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7.3仓库及堆场用地

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仓储用地位置,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

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8绿化景观规划

8.1绿地分类

8.1.1村庄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

公共绿地分为小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主要为防护林带;村庄绿地分类标准应与《城市绿地分类》接轨。

8.1.2公共绿地以外的村庄绿地可结合住宅、公共建筑和工程设施周边的零星地布置。

8.1.3规模较小的村庄应结合公共设施规划街头绿地,规模较大的村庄可设置小型公园。

8.2绿地配置标准

8.2.1新建的村庄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村改造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周边林木多、绿化环境好的村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

8.2.2村民人均公共绿地标准按表8.2.2执行。

表8.2.2村民人均公共绿地标准

人口规模(人)

<600

600~1000

>100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1.0

≥1.5

≥2.0

8.2.3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村庄干道相邻,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8.2.4公园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500m2的要求。

8.3公共绿地布局

8.3.1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林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长速度快、生态效应好的品种;绿化植物可以选择经济作物和观赏果林,既满足生态要求,又符合农村特点、提供经济收入。

8.3.2绿地建设重点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

8.3.3加强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绿地布置与水面结合,提高单位绿地上的绿量。

8.3.4集中绿地可适当布置活动场地、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

8.3.5根据《公园规范》(CJJ48-92),绿地的适宜坡度为1.5%~10%。

8.4景观风貌规划

8.4.1村庄景观风貌应作为村庄总体外观、主街、干道交叉口、村口、中心村的规划内容之一。

8.4.2根据村庄原有地域要素,包括整体风貌特色、居民生活习俗、地形地貌特征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景观特色。

8.4.3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及其环境营造要延续其历史文化传承。

8.4.4村庄建筑风格应突出,并应具有民族传统、地域特色等建筑元素,建筑色彩的应用应整体协调统一,新建建筑应强调与原有建筑风貌的协调,反映地方特色。

8.4.5各类公共建筑应满足功能要求、方便使用,并与村庄环境充分协调,营造特色空间。

8.5景观节点

8.5.1村口宜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丰富景观效果。

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

8.5.2村中心地段建设应精心设计,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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