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776593 上传时间:2023-07-0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9.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docx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沪工程基[200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办法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投资建造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各类管线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大修、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均包括修缮工程。

第三条校新、扩、改建工程及30万元以上的大修工程均由校基建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3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建工程也可根据学校安排,由相关部门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管理分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

第五条凡需纳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基建处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投资框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报校分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向市教委提出立项报告。

立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程序须按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学校自行修缮项目,校相关部门每年根据财务处资金预算的范围将第二年的修缮计划向学校提出报告,内容包括修缮理由、项目数量、使用要求、投资估算、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的时间要求等,经学校财务预算批准后由基建处落实具体的实施计划。

对于未被列入预算的急需突发的项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审阅后,向学校提出追加预算,并经过批准后执行。

校领导根据基建处上报的实施计划及学校资金情况,审定是否实施项目计划。

凡已立项的项目,学校必须同时落实资金计划。

列入预算的项目操作流程:

基建处或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学校同意立项并列入财务预算,财务预算批准后拨经费

部门预算报告,包括修缮理由、数量、要求、金额、时间

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操作流程:

基建处或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分管领导审阅,学校批准追加预算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提出项目的要求、金额、时间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

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

(二)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项目单项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由学校(部门)自筹资金列支的,单项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其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施工招标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单项造价在30—100万元的工程,进入区招投标程序;30万元以下的校内自行招标;单项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视工程情况实行校内议标。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学校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并具体落实招投标所有的相关工作;

(二)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进入上海市公开(邀请)招投标法定程序。

第十条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基建处在校招标小组领导下负责实施,并且全面接受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审计处、监察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依法不需进入招标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校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小组,并报校领导同意;

(二)成立评标小组;

(三)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

(四)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

(五)邀请投标单位;

(六)统一领取招标文;

(七)组织踏勘建设现场、召开答疑会;

(八)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评标或议标;

(九)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审计处同意备案。

以上程序

(二)至(九)由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标小组由学校领导、基建处、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及项目建设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小组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不得承接学校工程项目

(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二)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条件作出切合实际的施工图预算和合理的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和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市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和有关计算方法,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合同按程序经批准签字后,由基建处留存,交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应尽快落实该项目的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本办法有关招投标精神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基建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

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基建处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基建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校领导应在初步设计报告的有关文件上签字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初步设计报告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宜作较大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基建处应做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款项支付、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基建处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同时应符合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招标小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公开招标手续,并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基建处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

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进行工期优化工期,避免任意缩短工期。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对确需作重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建处提前按审批程序向校领导书面汇报,并经校领导签字认可后实施。

第三十条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基建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的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并报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基建处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并按照财务处的经费管理规定的程序经必要的审批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

但预付款最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施工预算的70%。

其他技术服务及采购合同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工程竣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

第六章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材料一般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承包单位推荐或指定供应商或生产厂商。

第三十四条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或由建设单位确认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组成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小组,并按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采购。

第三十五条对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价值较大或相对重要的建筑工程材料,并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参与选型及价格确定,货比三家,在价格、质量、性能、供货期等考评的基础上,经充分比较后最终确定向哪家供应商或厂商采购,以及采购的数量、规格、价格等。

甲供材料参照执行。

第七章工程项目竣工款结算、审计及资料归档

第三十六条承包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每月向基建处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及产值完成情况,基建处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

竣工结算书应由基建处进行初审,对工程结算书中明显不合理取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基建处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调整结算。

第三十八条基建处应将承包单位调整后的工程结算书送交审计处审价。

对于工程造价审核,审计处应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

审核过程由审计处组织,基建处于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凡是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可采用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条审计处或造价咨询单位在出具审计(价)报告前应对基建处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作出核实及答复。

第四十一条基建处应根据审计处或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和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

第八章工程项目交接、保修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十三条基建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报送备案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规定提供的资料;

(六)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基建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移交给建设单位(校资产管理及保障处),同时办理工程项目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具体负责的基建处在工程项目保修期间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

第四十七条基建处在工程项目竣工并结清各种款项后,由财务处负责按最终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汇总表,再转校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对竣工项目作固定资产帐,并报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证。

 

第九章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甲方: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立协议单位:

乙方:

为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1、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安全保证体系,报甲方备案。

2、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创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3、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甲方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必要时每次按责任违约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理。

4、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或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行使或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权。

同时,还可以按责任违约给予责任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幅度按乙方的工程造价2%确定,最低为1000元,最高至10万元人民币(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人员伤亡事故。

6、乙方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7、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干部,并报甲方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工程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

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9、乙方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

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

对查获的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

10、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

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

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11、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12、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

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13、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14、联系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沪工程基[200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的使用。

控制建设投资,降低建设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投资建造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装潢、维修、安装和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执行本管理办法。

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是根据投资规模不同经过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额度,为项目批复的投资规模。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能够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所需按合同支付的款项。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申请和审批:

由基建处按年度、分项目申报工程项目年度(项目)投资预算,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分别列入学校年度基建预算。

预算项目操作流程:

 

学校批准后分别列入学校年度基建预算

基建处具体执行

基建处上报预算报告,包括建设理由、数量、要求、金额、时间

预算未列入项目的操作流程:

分管领导审阅,学校批准后追加工程预算,调整年度基建预算额度

根据需要新增设项目的理由,提出项目的要求、金额、时间

基建处具体执行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使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款的支付:

严格执行按合同付款,无合同不得付款。

除了合同约定外,一般采取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的付款方式,以及保修期结束后的最终工程款清算。

(一)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合格工程量或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

工程竣工前工程累计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

(二)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必须审价。

审价通过后,按最终的审价结果,按合同规定金额保留工程项目保修基金在建设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三)工程款清算:

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根据工程质量和保修服务情况进行工程款清算。

第四章工程建设投资控制

第七条工程规划设计必须合理的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建筑规划设计确保美观大方、经济实用。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工程概算控制工程建设总投资,不得擅自改变建筑标准。

第八条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一)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工程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在施工中间阶段要求提交工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还需按季度提交工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加强工程中的签证管理,工程项目签证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再由建设单位两级审核通过生效(即施工员和项目负责人员);

(四)做好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招标和工程材料的价格控制工作;

(五)做好工程审价结算工作,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委托造价咨询公司(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基建处做好工程审价的配合工作,协助审价单位核实工程量,切实遵循按实结算的原则;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移交工作。

第五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节约奖励和超支的罚款

第九条为了切实管理好建设资金有效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工程质量,确保过程进度,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适当的奖罚措施,保证建设资金的更科学合理使用,节约投资减少浪费。

第十条对工程项目加强管理实现投资节约,工程质量优良和进度提前的情况,分别进行奖励。

具体分以下几种奖励

(一)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节约奖;

(二)工程项目质量达到优良奖;

(三)工程项目进度提前奖。

第十一条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不善,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工期延误、质量低劣的情况进行成惩罚。

具体分以下几种:

(一)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投资增加的;

(二)由于管理不善引起经济损失的予以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三)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达不到合格的;

(五)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不能按进度完成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建处制度目录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1

2.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交通运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