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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选择题:

一、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

1、性质:

法律性:

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

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

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

2、渊源:

(1)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

所有条约都是渊源,只是适用范围不同。

是最重要的渊源,但适用范围有限,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

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次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如:

时效原则、善意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

1、传统国际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人类理性良知)、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格老秀斯派(先人类理性良知,后国家意志)

2、现代国际法学派:

社会连带学派(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派(人类的正义感合法的良知)、新实在法学派(国家的权利或对外政策)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法人、社团、国家机关、国家

2、调整对象:

国家之间的国民关系;国家内部之间的关系

3、制定程序和立法形式:

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协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4、强制方式:

自觉遵守或共同制裁;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四、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1、中世纪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人权和主权概念。

2、

(1)《威斯特法里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平等原则;第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争端;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了外交常驻代表机构。

(2)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

(多选)

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六、国际法主体有哪些?

(多选)

1、基本主体:

国家

(1)单一国:

统一的中央集权,一个合法的中央政权,是主体。

(2)复合国:

君合国(身合国)——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合,非主体,如荷兰-卢森堡。

物合国(政合国)——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是主体,如奥匈帝国。

联邦——两个以上联邦成员国(州)组成,是主体,如美国。

邦联——非主体,如俄白联盟、塞内加尔-冈比亚联邦。

(3)附属国:

附庸国——对内有主权,对外由宗主国控制,非主体,如1914年的埃及。

被保护国——也可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是主体,如1905年的朝鲜。

(4)永久中立国:

是主体,瑞士、奥地利、哥斯达黎加、土库曼斯坦。

(5)现代国家联合:

非主体,如英联邦、法兰西共和体、独联体。

2、派生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3、过渡性主体:

民族解放组织

七、国家的构成要素?

确定的领土、固定的居民、自主的政府(可有可无)、独立的主权

八、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普遍管辖:

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海盗罪、劫机罪、毒品犯罪)

九、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某一不法行为归因于国家

2、客观要件:

国家的行为违背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十、领土的概念及构成?

(多选)

1、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及其底土等部分。

2、领陆;领水:

内水——内陆水、内海水,领海;领空;底土

十一、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多选)

1、先占:

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土地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

2、时效:

是指一国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后,在合理期间内没有他国提出抗议或虽有抗议但已停止,从而取得主权。

3、添附:

是指因自然和人为的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河流冲刷形成三角洲,火山喷发,围海造田)。

4、割让: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强制性割让,现在不被认可;非强制性割让<买卖,交换:

实质是重新划界,赠与>,现在仍被认可)。

5、征服:

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违反现代国际法)

十二、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多选)

1、全民投票:

又称全民公决,指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合法性:

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没有外国干涉、威胁和操纵;应有国际监督投票)

2、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指一个国家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

3、交换领土:

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一部分领土。

4、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占领的领土。

5、添附

6、非强制性割让

十三、简述领海的法律制度?

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这种主权具体表现如下:

资源开发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主权和管辖权;战时主权;紧追权。

2、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无害通过限制。

无害通过是指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申请获准,即可通过该国领海。

十四、简述紧追权的概念和条件?

1、紧追权:

沿海国对于违反本国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从有管辖权的水域内开始一直进行到公海上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条件:

(1)须在沿海国可管辖的区域内开始,且不曾中断;

(2)只有在外国船舶拒绝停船检查的命令后才能开始;(3)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4)紧追应在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5)紧追有误的,应由沿海国负赔偿责任。

十五、公海自由原则的内容?

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设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飞越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十六、简述平行开发制度的内容?

又称区域开发制度:

生产政策、反垄断政策、财政政策、技术转让义务、审查复议制度

十七、简述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飞区

十八、简述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不滥用民用航空、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疾病传播、遵守无差别对待原则、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用

十九、外空的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二十、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援救宇航员原则、承担国际责任原则、登记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具有管辖、控制和所有权原则、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二十一、简述国籍取得制度?

1、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根据父母的国籍取得国籍(匈牙利等);出生地主义——根据出生地取得国籍(无);混合主义——以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中国、意大利、日本等);以出生地为主,血统为辅(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平衡考虑血统和出生地(法国、墨西哥、印尼等)。

2、继有取得:

自愿申请、因婚姻取得、因收养取得、国家继承

二十二、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本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不能具有所在国国籍;受害人与其国籍国之间要有真正的联系;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赔偿。

二十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1、国民待遇:

一国在一定范围内给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主要用于民商使、诉讼,不包括没有政治权利。

2、最惠国待遇:

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主要用于经济贸易方面。

3、互惠待遇:

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和优惠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和优惠为前提。

主要用于税收减免、出入境手续等。

4、差别待遇:

一国对外国人给予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其他不同外国人基于不同待遇。

采取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

如果采取的差别待遇是由于种族、宗教、政治原因而带有歧视性,则违反了国际法。

二十四、我国国籍法的一般原则

平等原则、原始国籍取得上的混合主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防止和消除无国籍的原则、

权的区域。

23、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背)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24、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是指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申请获准,即可通过该国领海。

25、登临权: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有靠近或登上被合理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嫌疑的商船并进行检查的权利。

26、国籍:

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27、最惠国待遇:

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28、罪名特定原则:

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惩处。

29、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30、庇护:

庇护是指一国允许因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31、外交保护:

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32、用尽当地救济:

受害人本人应该用尽其所居留国的所有司法、行政等救济程序后,还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其国籍国方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33、难民:

广义上因政治迫害、战争和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前往他国避难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34、外交关系:

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35、外交特权与豁免:

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豁免的总和。

36、领事裁判权:

西方列强在亚非各国的领事根据不平等条约享有的依照本国法律对其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37、条约:

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书面国际协定

38、条约的保留:

指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的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

39、条约的修订:

包括条约的修正和条约的修改。

条约的修正:

指在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条约的修改:

指在条约的若干当事国之间修改条约的规定。

40、情势变迁原则:

是指缔约时构成当事国接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当事国不可预见的,并且将根本改变尚待履行的条约的义务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国可以此为由终止或退出条约。

比较分析题:

一、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区别:

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主体、对象、渊源、实施)

国际法

国内法

主体不同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个人、法人、社团、国家机关、国家

调整对象

国家之间的国民关系

国家内部之间的关系

制定程序和立法形式

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认可共同协定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强制方式

依靠主体自觉遵守或国家集体采取制裁措施予以保障

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2、联系:

(1)国家在处理二者关系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

(2)国内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制度是借用国际法的概念;

(3)国内法在一些制度上受国际法的影响;

(4)国家为了履行国际义务,往往将一些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规则,促进国内法完善。

二、试比较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比较分析,非常重要,必考>从概念、前提、责任原则、责任形式、免责条件做答,这部分是上课听的原话,大家重点看吧)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概念

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

是指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因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某一不法行为归因于国家

客观要件:

国家的行为违背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归属原则

适用范围:

适用一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具有跨界损害的活动,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活动。

归属原则:

属地原则

责任原则与责任承担

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责任承担:

国家单独承担

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给其他国家带来损害,无论是否过时,就要承担责任)

承担:

国家单独承担(外空活动)、国家和经营者共同承担(民用核活动)、经营者单独承担(油污污染)

责任形式

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满足(公开道歉、发表声明等,精神上满足)、限制主权(针对国际罪行的国家采取的责任形式,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德日)、保证不再重犯。

形式:

赔偿损失

责任免除

同意

对抗措施(报复和自卫;针对性和适度性)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

紧急状态

时效

共同过失

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

三、租界和租借的区别

1、租借:

租借国为暂时驻扎军队或军事目的而辟设的,租期内对该地有使用权;租借地内的殖民地机构是总督府。

租借地所有权归主权国,租满后归主权国。

2、租界:

是西方列强为保护本国商人、侨民的利益而在中国沿海、沿江地区强辟的通商口岸,在租界内行使治外法权,不受中国政府管辖,其殖民机构是工部局。

四、试比较引渡和庇护制度?

引渡

庇护

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庇护是指一国允许因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对象

因政治原因而受追诉或通缉的人(政治犯和政治难民)。

具体规则

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罪名特定原则;双重犯罪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律依据

国际法、国内法

国家属地管辖权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领馆官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

体现在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馆舍则包括私人寓所在内;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采取紧急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同意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3)领馆官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此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制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的义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义务。

六、试比较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终止

条约的暂停实行

概念

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要件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原因而结束其法律效力。

是指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而停止其发生的法律效力,待到停止的原因消失后可再行恢复条约的施行。

产生原因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诈欺、贿赂、强迫等。

(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有效期届满;条约规定执行完毕;当事国数目不足;条约被代替;废止或退出;同意终止;履行不可能;与新的国际强行法抵触;外交或领事关系断绝;违约;情势变迁。

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停止施行条约;多边条约经由若干当事国协议停止实施;违约;情势变迁;条约履行不可能

程序

通知;反对;争端解决。

同条约无效的程序。

与条约无效程序相同。

后果

(1)条约无法律效力。

(2)恢复原状(恢复到条约缔结前的情况)

(1)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但不影响当事国在终止条约前因实施条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

(2)对于已经生效而与新产生的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而无效的条约,则后果同上。

嗣后此等权利、义务或情势的保持仅以与一般新国际强行法不抵触为限

(1)解除停止施行条约的当事国于停止施行期间内履行条约的义务,但不影响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2)当事国应避免实施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的行为。

七、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1、联系:

(1)一般情况下,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

(2)使馆和领馆都是一国执行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机构,都接受本国外交部的领导。

(3)使馆和领馆都是两国依据协议建立的,而且领馆要受使馆的领导。

(4)外交代表可兼任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也可以办理部分外交事务。

2、区别:

(1)名义与地位不同: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就涉及两国关系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其工作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馆是同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一些民商事活动,工作范围是特定的地区和城市。

(2)职务性质不同:

外交人员是政治代表,其保护的是关于派遣国国家的重大利益;领事人员是商务代表,保护的是派遣国关于商务和侨民的具体利益。

(3)特权与豁免不同;领馆与领事的特权与豁免比使馆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低,范围窄。

八、试比较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行制度

1、相同点:

(1)都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都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2、不同点:

(1)适用的范围不同:

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

(2)航行的主体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

(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

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

图示说明题:

1、内海水:

国家对内海水拥有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未经允许,外国的船舶不得航行、捕鱼或从事其他海洋活动。

2、领海:

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范围。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图都受国家主权的支配,但国家的主权受到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

所谓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良好、和平、安全的秩序下,无需申请获准,即可通过领海。

3、毗连区:

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范围。

毗连区是沿海国为了保护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区域。

拥有防止权和惩治权。

4、专属经济区:

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范围。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

(1)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2)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权利;(3)条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包括飞越和航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临检和紧追权及其相应的立法权。

其他国家拥有飞跃和航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5、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海基线量起不够200海里的,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若超过200海里的,则可以扩展到不应超过350海里的距离。

(1)沿海国对大陆架拥有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权利,该项权利不需要有效占有或明文公告;

(2)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拥有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超过200海里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4)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征得沿海国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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