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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列传作文

循吏列传

  史有为译注说明这篇类传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五位贤良官吏的事迹。

  五人中,四位国相一位法官,都是居高权重的社稷之臣。

  其中,孙叔敖与子产,仁厚爱民,善施教化,以政宽得人和,国泰而民安;公仪休、石奢、李离,皆清廉自正,严守法纪,当公私利益发生尖锐冲突时,甚至甘愿以身殉法,维护君主和纲纪的尊严。

  作者以缅怀与崇敬的心情写出他们的政绩和道德风范,意在阐明一个为政治国的根本道理:

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而这,也正道出了作者倾心向往的理想的吏治蓝图。

  汉代官吏也有仁厚廉正守法之人,但本篇只表彰历史人物,全不言及当朝,有深意在焉。

  古今学者都曾指出,本传与排稍后的《酷吏列传》乃是有意为之的姊妹篇:

写酷吏,全是当朝人物,这是直接讥刺汉武帝宠用酷吏、任其肆虐为害的时弊;写循吏,全无时人,则是以古讽今,暗藏批评当朝吏治的锋芒。

  两传鲜明对映,相反而相成,作者的政见与好恶之情都可以从中品味出来。

  这或许可称之为别一种意义的互见法吧!

互见之后,读者再回头看本文开篇序言结束末那一句何必威严哉的话,就会深悟威严者,乃酷吏弄权峻法逞威之谓也,作者写本传的深心及其思想锋芒其实在这里就已经闪现出来了。

  文字简净,是本传极显著的特色。

  其篇幅之短,在全书与《佞幸列传》同居首位,仅一千二百字左右。

  其写人多止三事,少则一例,取材于表述皆至为简要,却是精当有力,给人留下了过目难忘的印象。

  无怪乎古人赞之曰:

太史公《循吏传》文简而高,意淡而远,班孟坚《循史传》不及也。

  (吴氏《林下偶谈》卷四,转引自《历代名家译史记》)这种写法,与类传的特性有关。

  类传和专传不同,它是专题性的,主要表现一类人的共性和作者对本专题的思想见解,至于人物生平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并不重要。

  为此,类传皆有序言,开宗明义先阐述作者的观点,然后环绕这一主旨选取恰当的人物事迹予以说明,序言和传文之间,实为纲举目张的关系。

  故类传写人叙事很灵活,选择性强,不求全而求典型,有时甚至不避重出。

  如子产生平已写入《郑世家》,本传为表现专题思想的需要再作载述,但略去一切具体行事,只列举非凡政绩,极写百姓的爱戴感激之情。

  和其它类传相比,本篇在取材上剪裁的幅度是很大的,除孙叔敖事略为完整外,叙其余四人皆一鳞半爪,精简之至。

  作者采用很少的文字把一件典型事例细致写出,使之妥贴传神,对专题思想依然有很强的表现力。

  正是这种写法,使本篇在表现类传的特性方面成为很有代表性的作品。

  太史公说:

法令用以引导民众向善,刑罚用以阻止民众作恶。

  文法与刑律不完备时,善良的百姓依然心存戒惧地自我约束修身,是因为居官者行为端正不曾违乱纲纪。

  只要官吏奉公尽职按原则行事,就可以用它做榜样治理好天下,为什么非用严刑峻法不可呢?

孙叔敖是楚国的隐者。

  国相虞丘把他举荐给楚庄王,想让他接替自己职务。

  孙叔敖为官三月就升任国相,他施政教民,使得官民之间和睦同心,风俗十分淳美。

  他执政宽缓不苛却有禁必止,官吏不做邪恶伪诈之事,民间也无盗贼发生。

  秋冬两季他鼓励人们进山采伐林木,春夏时便借上涨的河水把木材运出山外。

  百姓各有便利的谋生之路,都生活得很安乐。

  庄王认为楚国原有的钱币太轻,就下令把小钱改铸为大钱,百姓用起来很不方便,纷纷放弃了自己的本业。

  管理市场的长官向国相孙叔敖报告说:

市场乱了,老百姓无人安心在那里做买卖,秩序很不稳定。

  孙叔敖问:

这种情况有多久了?

市令回答:

已经有三个月。

  孙叔敖说:

不必多言,我现在就设法让市场恢复原状。

  五天后,他上朝向庄王劝谏说:

先前更改钱币,是认为旧币太轻了。

  现在市令来报告说‘市场混乱,百姓无人安心在那里谋生,秩序很不稳定’。

  我请求立即下令恢复旧币制。

  庄王同意了,颁布命令才三天,市场就回复了原貌。

  楚国的民俗是爱坐矮车,楚王认为矮车不便于驾马,想下令把矮车改高。

  国相孙叔敖说:

政令屡出,使百姓无所适从,这不好。

  如果您一定想把车改高,臣请求让乡里人家加高门槛。

  乘车人都是有身分的君子,他们不能为过门槛频繁下车,自然就会把车的底座造高了。

  楚王答应了他的请求。

  过了半年,上行下效,老百姓都自动把坐的车子造高了。

  这就是孙叔敖不用下令管束百姓就自然顺从了他的教化,身边的人亲眼看到他的言行便仿效他,离得远的人观望四周人们的变化也跟着效法他。

  所以孙叔敖三次荣居相位并不沾沾自喜,他明白这是自己凭借才干获得的;三次离开相位也并无悔恨,因为他知道自己没有过错。

  子产,是郑国的大夫。

  郑昭君在位时,曾任用自己宠信的徐挚做国相,国政昏乱,官民不亲和,父子不和睦。

  大宫子期把这些情况告诉郑昭君,昭君就改任子产为国相。

  子产执政一年,浪荡子不再轻浮嬉戏,老年人不必手提负重,儿童也不用下田耕种。

  二年之后,市场上买卖公平,不预定高价了。

  三年过去,人们夜不闭户,路不拾遗。

  四年后,农民收工不必把农具带回家,五年后,男子无需服兵役,遇有丧事则自觉敬执丧葬之礼。

  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就去世了,青壮年痛哭失声,老人像孩童一样哭泣,说:

子产离开我们死去了啊,老百姓将来依*谁!

公仪休,是鲁国的博士。

  由于才学优异做了鲁国国相。

  他遵奉法度,按原则行事,丝毫不改变规制,因此百官的品行自然端正。

  他命令为官者不许和百姓争夺利益,做大官的不许占小便宜。

  有位客人给国相公仪休送鱼上门,他不肯收纳。

  客人说:

听说您极爱吃鱼才送鱼来,为什么不接受呢?

公仪休回答说:

正因为很爱吃鱼,才不能接受啊。

  现在我做国相,自己还买得起鱼吃;如果因为今天收下你的鱼而被免官,今后谁还肯给我送鱼?

所以我决不能收下。

  公仪休吃了蔬菜感觉味道很好,就把自家园中的冬葵菜都拔下来扔掉。

  他看见自家织的布好,就立刻把妻子逐出家门,还烧毁了织机。

  他说:

难道要让农民和织妇无处卖掉他们生产的货物吗?

石奢,是楚昭王的国相,他为人刚强正直廉洁公正,既不阿谀逢迎,也不胆小避事。

  一次出行属县,恰逢途中有凶手杀人,他追捕凶犯,竟是自己的父亲。

  他放走父亲,归来便把自己囚禁起来。

  他派人告诉昭王说:

杀人凶犯,是为臣的父亲。

  若以惩治父亲来树立政绩,这是不孝;若废弃法度纵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我该当死罪。

  昭王说:

你追捕凶犯而没抓获,不该论罪伏法,你还是去治理国事吧。

  石奢说:

不偏袒自己父亲,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

  您赦免我的罪责,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则是为臣的职责。

  于是石奢不听从楚王的命令,刎颈而死。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

  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

  文公说:

官职贵*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

  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

  李离说:

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

  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wěi,伟)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

  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

  文公说:

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

李离说:

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

  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

  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

  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太史公说:

孙叔敖口出一言,郢都的市场秩序得以恢复。

  子产病逝,郑国百姓失声痛哭。

  公仪休看到妻子织出的布好就把她赶出家门。

  石奢放走父亲而自杀顶罪,使楚昭王树立了美名。

  李离错判杀人罪而伏剑身亡,帮助晋文公整肃了国法。

  太史公曰: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也①。

  文武不备②,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

  奉职循理③,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④。

  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以自代也。

  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⑤,世俗盛美⑥,政缓禁止⑦,吏无*邪,盗贼不起。

  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⑧,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⑨,百姓不便,皆去其业。

  市令言之相曰:

市乱,民莫安其处⑩,次行不定()。

  相曰:

如此几何顷乎()?

市令曰:

三月顷。

  相曰:

罢,吾今令之复矣()。

  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

前日更币,以为轻。

  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

  臣请遂令复如故。

  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

  相曰:

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

  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

  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

  王许之。

  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

  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地;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①*:

邪恶诈伪之事。

  ②文武:

本义指文治(礼乐教化)和武功,这里指行政法规和刑罚。

  ③循理:

依照原则行事。

  ④处士:

隐居不士的人。

  ⑤和合:

和睦同心。

  ⑥盛美:

非常美好。

  盛:

盛大,引申为程度深。

  ⑦禁止:

有禁则止,听从命令的意思。

  ⑧春夏以水:

一本作春夏以水下,意为春夏时节借河水上涨使采伐的林木顺流而下运出去。

  ⑨更:

更改。

  ⑩莫安其处:

无人安心于在市中经营本业。

  处:

位置。

  次行:

次序。

  ()几何顷:

有多久。

  ()顷:

时间短,此泛指时间。

  ()复:

恢复。

  ()庳车:

矮车,车的底座低。

  ()闾里:

乡里,古代居民组织。

  先秦时以二十五家为里,一万二千五百户为乡。

  ():

门限,即门槛。

  ()不教:

此指不用行政法令管束。

  从其化:

顺从他的教化。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①。

  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

  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②。

  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③,斑白不提挈④,僮子不犁畔⑤。

  二年,市不豫贾⑥。

  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

  四年,田器不归⑦。

  五年,士无尺籍⑧,丧期不令而治⑨。

  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

子产去我死乎!

民将安归?

①列大夫:

居大夫之列。

  ②按:

此段所言与卷四十二《郑世家》内容有出入。

  《郑世家》记子产是郑成功的小儿子,曾先后事简公、定公、声公,并无任郑昭君国相的记载。

  ③竖子:

鄙*他人的称呼,犹小子。

  此指游手好闲和浪荡子。

  戏狎:

轻浮嬉戏。

  ④斑白:

鬓发花白,此借指老人。

  提挈:

提着东西。

  挈,提。

  ⑤僮子:

儿童。

  犁畔:

在田边耕种,指干农活。

  ⑥不豫贾:

不预先抬高物价,到交易时买卖双方公平议价。

  豫,同预。

  贾,同价。

  ⑦田器:

种田的农具。

  ⑧无尺籍:

没有战功。

  汉制,把杀敌斩首的功劳记录在一尺长的竹板上,称尺籍。

  此句是说男子不必再当兵出征。

  ⑨治:

此指办丧事。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

  以高弟为鲁相①。

  奉法循理。

  无所变更,百官自正。

  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②。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

  客曰:

闻君嗜鱼③,遗君鱼④,何故不受也?

相曰:

以嗜鱼,故不受也。

  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⑤,谁复给我鱼者?

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⑥,拔其园葵而弃之⑦。

  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⑧,燔其机⑨,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⑩?

①高弟:

一作高弟,指才优而学业品弟高。

  ②受大者:

领取俸禄多的人,指官位高的人。

  取小:

占小便宜。

  ③嗜:

极为喜好。

  ④遗:

赠送。

  ⑤免:

免官。

  ⑥茹:

蔬菜的总称。

  ⑦园葵:

菜园中的冬葵菜。

  ⑧家妇:

妻子。

  ⑨燔:

烧。

  ⑩工女:

此指织妇。

  雠:

出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

  坚直廉正,无所阿避①。

  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

  纵其父而还自系焉②。

  使人言之王曰:

杀人者,臣之父也。

  夫以父立政③,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

  王曰:

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

不私其父④,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

  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

  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⑤。

  过听杀人⑥,自拘当死⑦。

  文公曰:

官有贵*,罚有轻重。

  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

  李离曰:

臣居官为长⑧,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

  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⑨,非所闻也。

  辞不受令。

  文公曰:

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

李离曰:

理有法,失刑则刑⑩,失死则死()。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

  今过听杀人,罪当死。

  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

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

  子产病死,郑民号哭。

  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

  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

  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①阿避:

阿谀和逃避。

  ②系:

囚禁。

  ③立政:

树立政绩。

  ④私:

偏袒。

  ⑤理:

法官。

  ⑥过听杀人:

听察案情有过失而错杀人命。

  ⑦当:

判罪。

  ⑧居官为长:

担任的官职是长官。

  长:

首长。

  ⑨傅:

附着,此指把罪责推到别人身上。

  ⑩失刑则刑:

错定刑罚就自己受刑。

  ()失死则死:

错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偿命。

  ()听微决疑:

听察细微的隐情事理,决断疑难的案件。

  ()伏剑:

用剑自杀。

  伏:

受到惩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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