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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采购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完整版

签定采购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签定采购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签订销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

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

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

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

如:

退换货的办理方式、违约责任说明、送货时间等。

属于可以再加工的产品,对这些产品的退换货问题也要加以约定。

现在市场上的通行惯例是加工产品概不退货。

5、在订购时可以适当订多一些。

要和商家约定好,没有用完的产品可以退货。

6、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

7、在订购合同上注明产品的等级,防止商家以次充好。

8、适当地交一些定金,等到货送到家,验收无误后再付全款。

同时最好约定产品不符合要求可无条件退货,退回定金。

签定采购合同时的注意事项[篇2]

1.签订采购合同的要点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意以下点:

(1)项目相等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及地点,须与请购单及决策单所列相符。

(2)付款办法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

①一次性付款。

约定供应商将物料运抵企业,经企业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②分期付款。

依金额大小及供应期间的长短分为几期,例如:

第一期为预订期(订金),于签订合约并办理保证经认可后给付,其数额以不超过采购总价30%为限。

第二期款,依供应进度至一半或物料运抵企业时付40%。

第三期款(即尾款),地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付;但末期款应不少于工程部价的10%为宜。

(3)延期罚款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须配合企业生产进度,物料最迟在几月几日以前,全部送达交验。

除因天灾及不抗力的事故外,倘逾期,每天供应商应赔偿企业采购金额千分之几的违约金。

(4)解约办法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不能保持进度或不能符合规格要求时的解约办法,以保障企业的权益。

(5)验收与保修末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物料送交企业后,须另立保修书,自验收日起保修一年(或几年)。

在保修期间内如有因劣质物料而致损坏者,供应商在于15日内无偿修复;否则企业得另请修理,其所有费用概由供应商负责偿付。

(6)保证责任于合同书中的约定,供应商应找实力雄厚的企业担保供应商履行本合同所订明的一切规定,保证期间包含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至保修期满为止。

保证人应负责赔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所蒙受的损失。

例如:

订制马克、继电器及变压器等类的物料,须于合同中约定,出厂前供应商应会同企业技术人员实施各项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交货。

2.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采购合同的条款其实就是采购合同正文的内容。

具体如下:

(1)数量条款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①交料数量;②单位;③计量方式;必要时还应说明误差范围。

(2)价格条款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术语的选用、结算币种、单价、总价等。

具体如下:

①价格金额;②货币类型;③交料地点;④国际贸易术语;⑤物料定价方式等;(3)品质条款①技术规范;②质量标准;③规格;④品牌名称等;在采购作业中,须以最明确均扩式去界定物料可接受的质量标准。

一般有三种方式来表达物料的质量,第一种是用图纸或技术文件来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第二种是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当用文字或图示难以表达时常用样品来表示,样品也可以作为物料的'辅助规格,与图纸或技术文件结合使用。

(4)支付条款①支付手段有:

货币或汇票,一般是汇票。

②付款方式;银行提供信用方式(如信用证);银行不提供信用但可作为代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方式。

③支付时间:

预付款;即期付款;延期付款。

④支付地点:

付款人和指定银行所在地。

(5)检验条款在一般的买卖交易过程中,物品的检验是指按照合同条件对交货进行检查和验收,涉及数量、质量、包装等条款。

主要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工具、检验标准及方法等。

(6)包装条款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

具体如下:

①标识;②包装方式;③材料要求;④环保要求;⑤规格;⑥成本;⑦分拣运输标志等。

(7)装运条款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①运输方式;②装运时间;③装运地与目的地;④装运方式(分批、转运);⑤装运通知等。

(8)保险条款保险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

物料在运输过程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保险类别及其保险金额,指明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

(9)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买卖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仲裁机构;②适用的仲裁程序;③适用地点;④裁决效力等。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不可抗力的含义;②适用范围;③法律后果;④双方的权利义务。

签购车合同注意事项

(一)签订购车合同前

1、审查、选择靠谱的购车经销商

而我们能做的包括询问或查看经销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并注意经营场地与登记场地是否一致,防止遭遇商业欺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事先了解“

定金”和“订金

(1)定金

“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2)订金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二)签订合同时

1、车辆的详细信息要写明

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2、权利义务条款要明确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3、违约责任条款要当心

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

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作为买车的一方,发现对自己不公平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提出双方协商,必要的时候,可以双方协商一致更改合同。

4、注意退车条款和三包条款

许多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即使在不能维修好的条件下,也拒绝退车。

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当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

[签购车合同注意事项]

签合同注意事项

签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时间

对于合同签订时间,主要就分为两种情况:

新员工入职首次签订合同以及老员工合同到期续签合同。

先来说新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再来是老员工:

老员工合同到期进行合同续签的时候,最好是能在合同到期之前完成合同续签。

如果合同到期时间正好遇上相关节假日问题,务必于节假日之前完成相应的签订工作。

那么,不按时签订或续签合同会有什么风险呢?

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没有什么影响,因为什么工资呀、社保呀之类的都按照法律规定准时发放了。

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及时以该理由终止劳动关系。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陷入被动的情况,在遭遇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候,尽快采取措施。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如果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补签劳动合同。

对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够免除由于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所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包括合同补签的时间以及双方合同签订的情况。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内容看似有些繁琐复杂,但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越多,规定越细越明确,当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对公司就更加有益,更利于问题处理。

2.关于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要严格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同时必须有合同条款、合同日期等等,劳动合同为一式两份,签订完成后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

劳动合同的日期涉及到了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问题。

企业可以同时准几份不同的劳动合同,一份用于应付外部的检查,另一份用于强力约束劳动者并在实践中执行。

试用期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小薪只想说千万不要针对试用期来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会根据自身公司情况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这样可能会导致这份试用期劳动合同被法律认定为一份未约定试用期的短期劳动合同。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

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约定本身不合法;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到期的时候,将被法律认定为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将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接触劳动合同的话,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

所以当这样的情况发生的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吃大亏,切记!

试用期本就是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依法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无需单独就该条款签署协议。

关于试用期期限,按照国家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条款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避免出现被认定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同时采用非空白的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应该避免出现签署完合同但是未交付劳动者,交付成功后可让签订已领取劳动合同的承诺书。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范本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

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

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

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

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

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

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

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

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

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

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

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时值世纪之交,不少人可能面临着与所服务的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一些“跳槽”到新单位的人,也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对此,我们有一些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供参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合同主体。

因此,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且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劳动纠纷中,有少数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特别是在短期合同的续约中容易出现,这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需引起注意。

*工作内容、职务的聘用应清楚明了,使劳动者知道自己做什么、发展空间有多大,也避免了过于频繁地“跳槽”,不利于自己的成长。

劳动报酬和福利。

这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劳动者一定弄明白用人单位能提供哪些社会保险以及个人的缴付比例。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扣押保险单证的做法是不对的,劳动者应依法力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解约引起的纠纷较多,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将此类条款审读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词,以免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以上规定的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

在实践中,双方可用补充条款对其它事项进行约定,如教育培训、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等,对双方权益维护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警惕劳动合同陷阱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样适用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以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比较鲜见,以欺诈方式即设立劳动合同陷阱却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劳动合同中,双方一定要详细订立,尤其是完成任务的期限和验收标准,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争端。

另一类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捏造事实,或故意告知不真实情况,使另一方判断失误,如劳动者把他人劳动成果窃为己有,欺骗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不真实的利益如住房等进行虚假承诺,却不能兑现,从而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等。

1、产权证要齐全。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

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

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2、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3、延期交房:

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

”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4、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

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5、公摊面积:

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防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

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

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

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6、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

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7、付款方式与期限。

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8、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9、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11、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最基本的保障。

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

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会所、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

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12、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

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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