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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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标准版

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标准(2020版)

  一、评价对象

  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建筑施工企业。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安全生产良好信用信息

  1.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安全生产方面荣获国家级奖项、省(市)级文明工地的信息。

  2.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的信息。

  3.由于所承建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标准化管理工作突出,作为省、市组织观摩学习的信息。

  (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

  1.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2.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信息。

  3.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4.日常监督检查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限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的信息。

  5.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

  三、评价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结果由信用评价记分系统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自动计算出该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信息的录入和生效

  

(一)企业基本信息,国家级奖项、省(市)级文明工地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信息,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弄虚作假行为信息、责令停工信息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录入。

  

(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计算分值。

分值计算完毕后,通过网站公布生效。

  (三)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分别为:

  1.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信息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信息,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等信息使用时效12个月,从文书出具日期开始计算。

  2.弄虚作假等行为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日期开始计算。

  3.责令停工信息使用时效12个月,从文书出具日期开始计算。

  4.列入“黑名单”的使用时效至移出“黑名单”之日止,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5.国家级奖项使用时效三年(36个月),省级文明工地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市级文明工地使用时效两年(12个月),从正式发文的日期开始计算。

  五、信用评价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结果满分为120分,按加减累计计算,详见附表1、附表2。

  

(一)良好信息分值(20分,加分制)

  国家级奖项、省(市)级文明工地。

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多加20分,同一项目荣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分值记分一次,不重复记分,详见附表2。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加5分;荣获省级文明工地,每项加3分;荣获市级文明工地,每项加2分。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安全生产或标准化工作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标准化管理工作突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现场观摩的,每项加5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观摩学习,每项加3分。

  

(二)不良信息分值(减分制,不设上限)

  行政处罚(处理)。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记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记分。

  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通报的,每次减3分;限期整改的,扣1分,被责令停工的,每次减2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每次减10分。

 

  附表1

  在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分值

序号 

评价内容 

分  值 

基本信息 

100 

良好信用信息 

国家级奖项、省(市)级文明工地(基本分0分,加分制) 

20 

不良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处理)及违法违规通报、责令停工(减分制)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记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记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记分标准目录

施工企业信用信息 

分值 

限制 

评价 

时效 

设定依据 

录入部门 

信息发布部门 

类别 

行为描述 

基本信息 

基础分值,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直接获得。

 

100分 

良好信用信息 

表彰 

奖励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加5分。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获奖工程 

20分 

36个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5号)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荣获省级文明工地,每项加3分。

 

24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厅 

荣获市级文明工地,每项加2分。

 

12个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5分。

 

24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的,每次加3分。

 

24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现场观摩的,每项加5分。

 

6个月 

日常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观摩学习,每项加3分。

 

6个月 

日常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不良 

信用信息 

行政 

处罚 

(处理) 

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通报为准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记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记分。

 

12个月 

日常管理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 

12个月 

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2分。

 

12个月 

被限期整改的,扣1分 

12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被责令停工的,每次减2分。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每次减10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为准 

至从“黑名单”中移出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注:

1.本表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本表所指获奖工程和受表彰工程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工程,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承建的工程获奖或受表

  彰的,经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可列入良好信用信息。

  3.国家级奖项指中建协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颁发的奖项。

  4.同一项目、事件进行多次记分的,仅计算最高分值一次,不重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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