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解读--投诉部分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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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21,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目录,第一部分,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解读-投诉部分,案例分析,第二部分,一、原则要求,1.提出原则,3,依法依规、诚实信用。
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
2.处理原则,二、投诉提出,1.投诉主体,4,质疑供应商,一般情况下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还包括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应当是已质疑的事项以及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事项。
财政部统一制定了投诉书范本,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
2.投诉内容,二、投诉提出,3.投诉条件,5,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94号令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财政部门均不得自行设置其他条件),二、投诉提出,4.投诉形式,6,书面形式,使用中文。
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
(非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要注意区分。
),5.投诉时限,二、投诉提出,6.其他要求,7,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外文书证、外国语视听资料、域外证据、港澳台证据等要求。
详见94号令40条。
三、投诉处理,1.接收,8,投诉处理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供应商邮寄送达投诉书的,留存邮寄凭证及邮寄时间截图;供应商直接递交投诉书的,由接收人员制作并留存接收投诉书回执。
三、投诉处理,2.审查,9,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投诉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三、投诉处理,3.通知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答复,10,投诉书符合投诉条件和投诉内容要求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三、投诉处理,4.暂停采购活动(视情况作出),11,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三、投诉处理,5.调查核实,12,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三、投诉处理,6.作出处理决定,13,
(1)撤诉处理: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三、投诉处理,6.作出处理决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c.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d.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三、投诉处理,6.作出处,投诉处理结果-关于采购文件: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a.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理决定活动。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6,三、投诉处理,6.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结果-关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a.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诉处理,6.作出处理决定,(3)投诉处理结果-关于废标行为: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三、投诉处理,6.作出处理决定,18,(4)投诉处理时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至财政部门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四、送达,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其权益的供应商。
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凭证及邮寄时间截图。
直接送达的,留存送达回证。
19,五、公告,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20,六、归档,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1,七、法律责任,投诉人法律责任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2,七、法律责任,财政部门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八、期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4,案例一:
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基本案情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7年6月30日,代理机构B发布招标公告。
2017年7月6日,T公司提出质疑。
2017年7月27日,T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T公司称,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需具有CMMI4级证书,该证书是对生产研发软件厂商的要求,与本项目硬件采购无关。
25,基本案情财政部审查发现,招标公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
“投标商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level4)及以上证书”。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还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level4)及以上证书”等条件。
二是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17年7月3日09:
00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17年7月21日09:
30止。
三是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涉及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等,在集采目录范围内,而本项目代理机构B是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26,案例一:
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1.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显示,本项目的网络建设内容涉及软件方面的能力要求。
同时,招标公告提出了对供应商的软硬件能力要求,即中标供应商应有智慧校园网络顶层设计的能力,并能为后续开展的学校应用开发和部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方案。
因此,本项目并非单一硬件采购。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7,案例一:
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2.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备的条件,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
这种做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8,案例一:
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3.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二十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
29,案例一:
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4.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涉及集采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而本项目委托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构成了对上述两条规定的违反。
30,案例一:
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处理结果财政部作出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31,案例一:
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代理机构B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本项目中对购买招标文件设置审核条件、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不足二十日和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A和代理机构B限期改正。
32,案例一:
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案例二:
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基本案情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7年4月12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2017年4月18日,C公司向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17年5月19日,C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C公司称,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法,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评标过程未对供应商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公正公平审查,主要依据是:
D公司仅为新成立的企业,但中标公告显示其在商务得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6分,在技术评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20分。
33,案例二:
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基本案情财政部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
“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
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6、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
“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
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
34,案例二:
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1.投诉事项1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C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应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C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2017年4月18日)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
因此,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35,案例二:
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2.关于投诉事项2,由于C公司投标文件所显示的租赁仓库位于3、4、5、6楼,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中“存放货物在1楼”的要求。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36,案例要点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37,案例二:
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处理结果财政部作出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38,案例二:
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处理结果针对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B予以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案例二:
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B和代理机构A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代理机构A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0,案例二:
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案例三:
XX侧屏改造项目投诉案,基本案情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XX侧屏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7年4月6日,代理机构B发布招标公告。
2017年4月12日,Z公司向代理机构B提出质疑。
2017年4月28日,Z公司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1.招标文件关于“灯管主要技术参数:
(1)LED管芯:
采用日本日亚表贴三合一NESM系列。
”的要求指定品牌厂家型号,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1,案例三:
XX侧屏改造项目投诉案,基本案情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独立完成的体育馆室内表贴全彩色LED显示项目(合同金额大于500万),每提供一个合同得2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关于“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参与构成的优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格时得30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格1%时减0.05分,减满为止(最低0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格1%时减0.1分,减满为止(最低0分)”的要求与相关规定不符。
42,案例三:
XX侧屏改造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招标文件关于LED管芯的规定,指定了特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招标文件关于要求业绩为体育馆室内表贴全彩色LED显示项目的规定,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43,案例三:
XX侧屏改造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3.招标文件关于价格分的评审方法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中的规定,即: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投诉事项成立。
44,案例三:
XX侧屏改造项目投诉案,处理结果市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
(一)项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2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