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驮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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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驮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章驮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⒈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全力组织生产自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我乡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乡发生的洪涝、冰雹、大风、雪灾、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⒉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等级分为4级:

2.1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

2.1.1灾区死亡人数10人(含失踪)以上;

2.1.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1.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2.2.1灾区死亡人数5人(含失踪)以上,10人以下;

2.1.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1.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2.3.1灾区死亡人数2人(含失踪)以上,5人以下;

2.3.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3.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小于上述三项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数2人(含失踪)以下的为一般为一般自然灾害。

⒊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乡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乡抗灾救灾工作。

组长: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

分管副乡长、乡武装部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民政助理员

成员:

乡各站所、各村委会负责人组成(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民政办,灾情调查组、灾民安置组、灾民生活救助组、卫生防疫等工作组开展工作。

3.2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

各工作组组长由乡人民政府副职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2.1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乡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收集各个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草拟救灾工作中的文件;负责宣传、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承担接待工作。

3.2.2灾情调查组: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区救灾指挥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灾害情况,调查本乡灾情。

3.2.3灾民安置组:

掌握紧急转移灾民数量,确定安置形式、安置地点;组织乡紧急转移灾民,落实车辆,明确路线;妥善安置灾民。

3.2.4灾民生活救助组:

按照最低生活救助标准、灾民数量、时间、及时确定救助物资数量;组织设立物资发放站,调配救灾物资,协助监督村级发放救灾物资。

3.2.5卫生防疫组:

对灾民进行医疗救护,负责灾区防疫工作。

3.3救灾应急分队组成及职责

各村委会成立1个救灾应急分队,队员由各村委会民兵或青壮劳力组成,各村要编造花名册报乡政府办公室备案。

小分队职责:

救灾期间帮助转移五保户、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

4应急准备

4.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乡财政所要将救灾预备资金列入乡财政预算,并争取上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用好每一分救灾资金,重点先解决灾民生活问题。

4.2完善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民兵、公安、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培育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⒌预警和预报机制

各村设一名地质灾害监测员,由村委会管理,并安排做好本区域内的自然灾害监测,并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村委会、小组或监测员在灾害形成或正在形成时,第一时间内用通讯工具或派专人将情况报告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助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作好救助工作安排,并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

5.1自然灾害发生后,在抢险救灾的同时,由办公室做好情况调查,具体内容是:

⑴综合情况:

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失踪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损失伙食、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⑵农作物损失情况:

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因灾死亡大牲畜、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等。

⑶工作数据:

缺粮人口、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需口粮救济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人口粮人口数;需恢复住房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已恢复住房数;已救济伤病人数、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需衣被救济人数、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已救济衣被人口数;已安排转移安置款数、已救济转移安置人口数;中央财政投入救灾资金数、省市区各级投入救灾物资数;中央政府下拨的接收捐赠数、省市区各级接收捐赠数;参加救灾工作人次数、参加救灾军队人次、地方救灾装备投入情况;灾民参加生产自救人次和收入等。

乡人民政府将调查情况汇总,并向区委、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民政局及相关部门,争取上级各部门的支持。

⒍应急响应

⑴灾情发生时,当地村委会或个人当即报告乡人民政府,同时组织当地群众紧急投入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⑵乡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助预案,紧急召开会议,统一指挥灾区的应急救助工作,并向区级人民政府报告,争取应急救助资金和人力、物资的支援。

⑶迅速组织村委会干部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用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⑷积极配合好上级部门救灾工作的开展。

⒎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组长上报抗灾救灾情况,并终止响应。

⒏灾民安置

根据灾情和上级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安排相应的安置工作。

⑴进行动员。

接收安置乡在接到区指挥部命令后,乡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迅速将安置命令下发至各村,各村召开安置工作会议,分配工作,明确任务,同时乡各司其职,迅速进入各村组织接收工作。

⑵做好准备。

主要是张贴标语,宣传安置政策,营造气氛,搭建帐篷,准备安置。

⑶入户安置。

根据对口安置明白卡,由乡干部和接收安置村召开联络会议,进行对口安置。

接收安置户帮助搬迁户解决临时生活问题,在机关厂矿安置的,由安置单位解决临时生活问题。

搭建帐蓬集中安置的,以组为单位,由相关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紧急搭建,并安排临时生活。

⒐生活救助及其它保障

9.1生活救助

9.1.1紧急转移期间生活救助

物资配发标准:

每人每天提供主食0.5千克,搬迁村每组设置1个衣被供应站,1个食品供应站;搭建帐蓬集中安置的,应留有一定的预备帐蓬,用于衣被、食品、医疗救助、学校等供应点的设置。

整个物资需求要以1个月为一个基数,根据安置灾民点数,核准灾民主食需求数量,一次性安排到位。

9.1.2灾害稳定后灾民生活救助

⑴灾后能返回家园灾民的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返回家园的灾民,按照实物救灾的原则区别对待,重点解决好因造成的特困户、五保户的生活安排。

对当前已短缺口粮的按照每人每天0.5千克口粮的标准,按实际缺粮时间(月)、缺粮数量予以计发或领取。

制档建卡,发给粮食供应证(卡)和农村低保证(卡)。

⑵灾后不能返回家园灾民的生活救助。

要着眼长远,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进行安置规划,作长远安置,救助标准和物质配发标准按转移安置期间的标准,并制档建卡,发给粮食供应证(卡)。

在指定粮店、信用社,凭身份证、持口粮救济证(卡)、副食补助证(卡)领取。

9.2物资配发程序

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调拨救灾救助物资,有关部门配合,涉灾乡具体落实。

由搬迁乡在接收安置村,设立食品供应站、救灾物资供应站,组成人员以搬迁人员为主,接收安置乡做好配合工作。

在受灾群众安置好的3个小时内,按规定标准和基数,发放到户(人),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

其工作程序为:

9.2.1区抗灾救灾指挥部按照灾情对应搬迁的户数、人数,以安置村为基础,根据灾民数量,救助标准,编制物资供应方案明细表,具体到村民小组、户、人。

9.2.2指挥部物资供应组从救灾物资储备库调取救助物资。

商业部门或企业供应的,按照事先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协议,落实专人督促商家组织车辆,直接运送到每个安置村接收站。

⑴搬迁乡在每个安置村集中设立各类物资供应点,负责接收发放救助物资,接受村负责协调场地等。

⑵发放救助物资由搬迁村的村、组干部组织实施,灾民以户为单位签字领取。

⑶结算办法。

所有物资实行三联单调拨,甲联为存根,乙联为结算单,丙联为接收单位存查。

在物资送达后的次日,供货单位持各村供应点签收的调拨单,在区民政局结算。

9.3医疗救治

由卫生部门调查确定灾害中伤病人员数量,提供所需专业人员及药品,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开展卫生防疫工作,以接收安置乡卫生院为医疗救助中心,在接收安置村设立医疗救治站、卫生人员由搬迁村和接收安置村卫生所(室)人员组成。

灾民就诊程序为:

⑴所有搬迁安置的群众,可在就近的医疗点、所(室)院就诊。

⑵各医疗点、所(室)院必须按照先医治后结算的原则,无条件做好救治工作。

⑶处方在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并经本村委会主任签字后,由医疗单位逐级上报,区卫生局汇总,报区财政局。

9.4灾区防疫

⑴灾害发生后出现疫情,由区卫生局负责,抽调区直医院、区疾控中心、农业局等部门人员组成防疫队,负责安置区太灾区防疫工作。

⑵灾民居住区每天至少消毒一次。

⑶对安置村村容村貌进行整治,彻底消灭污染源,搞好环境卫生。

⑷对受灾淹没区动物尸体进行处理防疫,由区农业局牵头,彻底打捞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9.5入学救助

⑴在区抗灾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区教育局、区妇联组织实施。

⑵生员较少的搬迁村,全部学生对口插入安置村学校上学;生员较多的,可在安置村搭帐篷或设置专用校舍。

⑶区教育局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安排教师,解决场地及教学工具等。

9.6治安消防保障

公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安排警力在撤退线路上维持交通秩序。

区消防大队落实消防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⒑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

总目标:

灾害发生以后要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

确保有吃、有穿、有住;确保恢复生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确保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10.1重返家园

根据情况尽快组织灾民重返家园,以乡为单位,制定返迁预案报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审批,由乡组织实施。

10.2灾后重建

灾民建房由区民政局协调,有关乡和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尽快组织灾民恢复住房,所需资金通过灾民自筹一部分、区上补助一部分、申请上级补助一部分解决。

对住房一时难以恢复的,要采取租赁闲置空房、邻里相帮衣调剂住房、搭建临时房、帐等多种形式,至少保障每户1间住房。

10.3生产自救

10.3.1恢复农业生产。

由区农业局牵头,各有关部门、乡负责落实。

⑴各涉农部门派出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灾区群众,恢复农田、抢收抢种。

⑵区供销社负责组织调运急需的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

⑶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做好协调、发放等工作。

10.4社会捐助

⑴社会捐助工作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文件,由区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⑵各乡、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捐赠活动。

⑶根据灾区物资急需情况,紧急定向开展募集。

⑷所有捐赠物资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送交区民政局,由区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组织发放。

⑸捐赠情况和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由区民政局通过电视、报纸等形式及时定期向社会公示。

⒒奖惩

1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⑴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⑵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⑶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着的;

⑷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着提高的;

⑸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⑶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⑷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⑸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预案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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