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问题实证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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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问题实证分析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问题实证分析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问题的实证分析摘

要摘要: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随着经济生活的蓬勃发展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日趋占领主要地位这些合同纠纷中由于代理问题导致的纠纷比比皆是正确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尤为重要..关键词:

合同法;表见代理

要Ⅰ1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11.1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11.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1.3判例分析11.3.1连续性交易中表见代理的认定的判例分析11.3.2表见代理行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的判例分析21.3.3口头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的判例分析42买卖合同中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或者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71.2.1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71.2.2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7结论8

致谢9

1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1.1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1.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

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判例分析

1.3.1连续性交易中表见代理的认定的判例分析信息的储存利用便利连续性交易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予以认定--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年1月24日、2月4日经案外人辽宁省台安县建平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平公司)联络及协商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芦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价款分别为4900万元和3500万元。

长芦公司交付煤炭后开具了84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

沈阳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长芦公司后交付给建平公司。

但建平公司未将该汇票交付长芦公司而是自行进行了贴现。

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其已得到长芦公司的同意。

另查在20xx年8月7日、9日长芦公司与沈阳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产品购销合同》货款共计9750万元沈阳公司亦是将承兑汇票背书后交由建平公司转交长芦公司长芦公司均已收到汇票。

又查明沈阳公司、建平公司、长芦公司于2021年7月签订了煤炭买卖《三方协议》约定长芦公司先向建平公司支付6650万元后建平公司再支付给沈阳公司沈阳公司将货物过户给长芦公司。

在《三方协议》签订前沈阳公司曾向长芦公司索要过8400万元的收款收据。

长芦公司起诉称沈阳公司未如约支付98000吨煤炭货款故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货款4900万元并赔偿损失。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长芦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沈阳公司未支付货款建平公司工作人员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沈阳公司支付4900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沈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长芦公司与建平公司在本案前即存在着常年的合作与交易涉案合同亦是通过建平公司的一手经办而签订。

在此前的大额交易中亦是由建平公司代为转交汇票而完成在此后三方交易中长芦公司即使在向沈阳公司付款的情形下也未提出涉案汇票从未收到这一主张。

综合行为人与本人在涉案协议履行之前的行为、涉案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态度等因素足以认定长芦公司与建平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之表象。

基于对该表象之信任建平公司领取汇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沈阳公司向长芦公司付款完毕。

一审法院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仅仅限定在涉案单笔交易而忽视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前后交易的整体情况最终作出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长芦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续性交易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予以认定--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易形成客观上的固定标准法官需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连续性交易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的交易而忽视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应尽可能的探究当事人意思表示

进而形成内心确信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授权负责收款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1.3.2表见代理行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的判例分析王忠东诉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案。

20__年被告张健全向原告王忠东购买石材用于被告承建的晋江青阳大脚丫工程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原告方由其手下俞斐负责收款。

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__年11月24日相约于江头建设银行进行对账经结算被告已经支付青阳大脚丫工程款18.5万元尚欠原告4万元未支付。

对账完毕后被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原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万元并由被告书写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约定于20__年12月31日前还清。

20__年12月26日被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转账人民币2万元入俞斐账户。

此后俞斐去向不明。

原告王忠东诉称:

20__年被告张健全曾向其购买石材用于被告承建的晋江青阳的一项装修工程装修完成后原、被告于20__年11月24日相约于江头的建设银行进行对账经结算被告欠原告4万元对账后被告向原告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同时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约定于20__年12月21日前还清余下2万元原告将所有收货单交付被告。

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

请求: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万元及自20__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张健全辩称:

所欠2万元已经归还给原告不存在欠款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健全向原告王忠东购买石材用于被告承建的晋江青阳大脚丫工程尚欠原告石材款2万元有被告出具交原告收执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被告张健全于20__年12月26日向俞斐支付2万元的行为是否系履行讼争欠条项下的义务。

根据原、被告双方庭审确认原告与被告就青阳大脚丫工程石材款的资金来往均由原告手下俞斐收取款项。

被告于20__年11月24日出具欠条承诺20__年12月31日前偿还2万元欠款后于20__年12月2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转账2万元转入俞斐账户。

鉴于原、被告双方于20__年11月24日出具的欠条内容未约定具体支付款项的方式故被告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款项支付给原告方此前一直负责收取款项的人员俞斐并无不当。

原告关于其已经告知被告不要支付款项给俞斐及被告与俞斐之间可能存在其他欠款关系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故本案讼争欠条项下被告所欠原告2万元的石材款已经得到清偿。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忠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忠东不服提出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王忠东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忠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忠东撤回上诉。

本案涉及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问题。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构成表见代理一般应具备表面要件和特别要件。

表面要件是:

(1)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出具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代理的文件或者声明代理本人;

(2)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违法行为;(4)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特别要件包括: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

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同时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常构成认定表见代理行为成立的客观依据;(3)须相对人善意。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处于恶意即明知他人无权代理或者相对人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不构成表见代理;(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权代理或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理由也不是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接受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虽然张健全未能举证证明俞斐持有王忠东发出的证明文件但根据原、被告双方庭审确认王忠东与张健全就青阳大脚丫工程石材款的资金来往均由王忠东手下俞斐收取款项。

张健全于20__年11月24日出具欠条承诺20__年12月21日前偿还2万元欠款后于20__年12月2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助柜员机转账人民币2万元转入俞斐账户。

王忠东提出其已经撤销了俞斐的代理权代理行为已经终结了其应当告知张健全俞斐已不具备代理权不要支付款项给俞斐但王忠东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告知而张健全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依赖依据交易习惯将款项支付给此前一直以来负责收取款项的人员俞斐并无不当。

俞斐最后一次收取2万元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俞斐收取2万元贷款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忠东承担本案讼争欠条项下2万元的货款已经得到清偿。

1.3.3口头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的判例分析厦门市春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厦门白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口头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厦门白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公司”)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东路5号。

20__年03月白鹭公司与第三人厦门福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福第公司租用白鹭公司住所地四层作为住所。

林金察系福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__年05月林金察与厦门春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宇达公司”)口头约定由春宇达公司供应塑料托盘按月与林金察进行结算并开具以白鹭公司为购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货后春宇达公司制作客户抬头为白鹭公司的对账单林金察签字确认对账单上的内容:

春宇达公司供货总额为56809.5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林金察签收再交付给白鹭公司。

白鹭公司接收后进行了抵扣使用。

白鹭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给春宇达公司三笔货款共转账24408.5元转账事由均注明为货款。

后春宇达公司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称林金察以被告白鹭公司的名义联系原告春宇达公司开展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价格被告应支付货款合计56809.5元。

被告转账支付给原告三笔货款共24408.5元尚欠原告货款共计32401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24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白鹭公司辩称:

(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互不负权利义务。

林金察系福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金察与原告发生的交易不能代表被告。

(2)银行汇款单是被告受福第公司委托代为支付货款以此款项抵消被告欠福第公司的其他款项。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林金察与原告春宇达公司口头订立塑料托盘买卖协议并实际履行的事实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金察行为的法律效力。

综合本案的证据观之首先春宇达公司自供应货物给林金察以来共收到三笔货款均由被告

白鹭公司支付且被告付款备注事由均注明为货款被告所称的货款系受第三人福第公司委托付款未向原告明示;再次被告白鹭公司接受了原告春宇达公司开具的与对账单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抵扣认证。

虽然林金察不是被告白鹭公司的人员但是林金察与被告的上述行为结合足以让原告春宇达公司有理由相信林金察有权代理被告白鹭公司。

故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予以认定要求被告白鹭公司支付货款32401元。

第三人福第公司自认应承担付款责任该自认行为不能对抗原告春宇达公司但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另案向第三人福第公司追偿。

本案涉及口头买卖合同中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从促进交易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有权代理。

本案中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行为人林金察持有被告白鹭公司所发的证明文件林金察也从未自称是被告员工但是在双方缔结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依林金察要求出具的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票据均是以被告白鹭公司为客户名称林金察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被告白鹭公司亦先后根据对账单和增值税发票支付了三笔货款且付款备注事由也注明为”;货款”而非“代付货款”。

从现实生活中口头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和通常标准来看足以让原告基于客观事实对林金察有权代理被告白鹭公司产生合理信赖。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白鹭公司应对林金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买卖合同中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或者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买卖合同中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或者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要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

2.1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一般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第一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第三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

第四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比如在公开场合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有书面公开通知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没有授予相对人难以知晓。

第五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第六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比如被代理人将介绍信、公章、合同书交给行为人或者出借给行为人就属于应当知道行为人会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

另外当相对人已经将订立的合同提交给被代理人但因被代理人没有阅读而未向相对人表示反对也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2.1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有:

第一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则相对人无论以何种证据予以证明行为人均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是不能授权的即便法人或单位有授权也没有法律效力何况行为人确属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

第二违反交易习惯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所为的行为违反交易习惯相对人与行为人订立合同违反交易双方的惯常做法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比如甲、乙两公司章程均规定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决议两公司也建立有互保关系而且相互为对方提供过担保知晓对方公司

在担保方面的规定。

但某一次甲公司仅通过乙公司某执行董事即取得其在担保合同上盖章。

该董事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对人也违反交易习惯该董事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已作合理通知后实施的行为。

比如某人代理权终止后法人已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以合理形式比如传真形式进行了通知声明某人代理权终止。

这些业务单位在收到传真后不能再以传真只有单位领导知道其他人没有看到为由主张与该人订立合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判断通知形式是否合理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和习惯一般情况下向双方约定的部门比如办公室发书面通知视为合理通知。

对方如能够确认更好如果没有确认只要通知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以符合常识的正常方式发出对方否认收到通知的应当由对方负责举证。

一般认为登报不是充分的通知方式要以其他证据辅助证明。

第四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

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一行为必须有特殊授权要求当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相对人没有要求行为人提供法律规定的授权证明相对人即属于“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重大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比如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授权公司代表签订为股东担保的担保合同。

如果相对人未要求行为人(比如公司董事)出示符合形式要求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公司董事擅自签订该类担保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结论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等。

这些都表明本人是有过错的。

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

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没有过失至于本人在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问题上是否有过失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

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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