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岗位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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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岗位绩效考评暂行办法223

梧州市万秀区地方税务局

岗位考评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岗位工作效率、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纳税服务环境,服务梧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梧州市地税系统绩效考评暂行办法》(梧地税发[2011]8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考评,是指对各考评对象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实际成效、遵守纪律、工作作风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考评对象是:

(一)局领导;

(二)所长、股长、主任

(三)各普通干部职工岗位。

第四条 岗位考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地税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公认,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四)坚持严格奖惩的原则,赏当其功,罚当其过,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考评内容标准

第五条对各岗位考核分为岗位绩效指标、执法责任和工作作风、出勤管理、工作纪律、领导评价、公众评价考评六部分,满分100分。

(一)绩效指标考评指标(50分)

(见附表)

局领导的岗位职责指标考评由上级局考核。

获得优秀、称职等次的记  分,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计分。

(二)执法责任和工作作风(20)

税务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有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或工作作风问题产生下列后果之一,对情节轻微的,每次扣1分,并扣年度考核奖励100元至500元。

对情节较为严重的,每次扣5分,并扣发责任人一个月至六个月年度考核奖励。

符合立案侦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被区局、市局通报批评的;

2.被区局、市局领导点名批评的;

3.被社会媒体暴光存在执法责任和工作作风问题的;

4.被有关部门暗访发现问题且情况属实的;

5.被纳税人、群众投诉纳税服务态度不好,经查属实的;

6.消极工作,有明显不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督促办理仍未能按时完成的;

8.在上级检查时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的;

9.在上级检查中被指出存在问题,被列入绩效考核检查底稿上报的,对每个(次)存在问题作为一个过错行为处理;

10不遵守社会文明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在本局或上级局组织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漏管户或漏征税种情况的(管理员已发现,已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且经所在股(所)组织摧缴行动的,不视为过错行为):

(1)在工商部门或国税局已经有户籍登记,超过登记时间1个月未办理地税户籍登记的,每户作为一个过错行为处理;

(2)国税部门已经有纳税记录,未到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每户作为一个过错行为处理;

(3)单一税种超过半年时间未申报,每一税种作为一个过错行为处理;

(4)经营人数超过2人,或者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开业时间超过1个月仍未办理纳税登记的,每户作为一个过错行为处理;

12.未达起征点户未能通过“未达起征点户核定软件”认定的,每户作为一个过错行为处理;

13.管理员管理的纳税户税款月申报(率)低于85%的(暂考核缴纳增值税管户的个人所得税款、缴纳营业税管户的营业税款);

14.管理员管理的纳税户税款月入库户数(率)低于85%的(暂考核缴纳增值税管户的个人所得税款、缴纳营业税管户的营业税款);

15.纳税检查、评估人员未完成年度检查评估户数任务的,每户作为一个过错行为处理;

16.办税服务厅人员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属于本岗位职责纳税业务的;

17.为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时因明显操作失误,影响纳税服务质量的;

18.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出勤管理(15分)

1、每月有一份出勤登记表,每少一份扣1分。

普通干部职工出勤登记表统计的出勤天数须经股(所、室)长(主任)核实签字。

股(所、室)长(主任)出勤登记表统计的出勤天数须经分管领导核实签字,分管领导出勤登记表统计的出勤天数须经局长核实签字。

2、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不在岗位,按旷工处理。

每旷工1小时(未满半小时按半小时算,满半小时未满1小时按1小时算)1分,扣考核奖励30元。

旷工半天的扣2分,扣考核奖励100元。

3、因事请假经审批同意,每请假1小时(未满半小时按半小时算,满半小时未满1小时按1小时算)扣考核奖励10元。

每年累计批准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

4、干部职工因事请假经审批同意的,每天扣考核奖励30元。

5、因病请假未满半小时按半小时算,满半小时未满1小时按1小时算。

请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指每月的工作日,下同)未超三个月的,扣发10%考核奖励;累计超过三个月未超四个月的,扣发20%考核奖励;累计超过四个月未超五个月的,扣发30%考核奖励;累计超过五个月未超六个月的,扣发40%考核奖励;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6、管理员外出执勤须填写《外出执勤申请单》,报经股长批准后方能外出执勤,凡未经批准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每周的星期一上午、星期四上午,以及其他工作日上午上班时间的前1个小时、下午上班时间的前30分钟为学习和整理内务时间,这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安排外出执勤,确需外出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方能外出。

(三)工作纪律(15分)

干部、职工请(休)假、会议(培训)和着装要求,按照《万秀区地方税务局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未严格执行《万秀区地方税务局干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按《万秀区地方税务局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1.市局组织的会议、各类培训、学习和知识竞赛,未请假无故缺席或无故迟到、提前离开的,对当事人每次扣2分,并扣年度考核奖励200元。

本局组织的会议、各类培训、学习和知识竞赛,未请假无故缺席或无故迟到、提前离开的,对当事人每次扣1分,并扣年度考核奖励100元。

本局组织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凡未按要求记录或撰写读书笔记的,检查时发现一例扣1分,并扣年度考核奖励50元。

上述会议、培训其间,被发现有如下不遵守会议、培训纪律的,对当事人每次扣1分,并扣年度考核奖励100元。

(1)会上睡觉;

(2)大声喧哗;

(3)手机响铃;

(4)手机上网、游戏;

(5)其他不遵守会议、培训纪律情况

2.迟到、早退或外出未登记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分,并扣年度考核奖励50元。

凡当日迟到、早退(以正常上下班时间计算,超过45分钟的计2次,超过90分钟的计3次)或工作期间不明去向(30分钟计一次、90分钟计2次、120分钟计3次)累计达3次的计缺勤一天。

3.干部职工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每半天扣2分,并扣年度考核奖励200元。

4.上班时间禁止吃早点、吃零食、打扑克牌、下象棋、玩微机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各股(室)内吸烟,发现一次扣1分,并扣年度考核奖励50元。

5.未按规定着装、挂牌的,发现一次扣0.5分,并扣年度考核奖励50元。

4.实行首问负责制。

每位税务工作人员都有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咨询的义务,要确保日常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咨询的准确性,对在日常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咨询中有明显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例扣相关人员1分。

5.干部职工要及时、如实在电子政务系统填写工作日志,认真记录每天工作内容。

发现不填写或马虎应付的,每次扣0.5分。

(四)局领导评价(5分)

领导评价考评主要是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岗位工作绩效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执行能力;

2.职能发挥;

3.工作成效;

4.基层管理;

5.机关作风。

(五)公众评价考评(5分)

公众评价考评主要是指干部职工、纳税人、特邀监察员和相关部门代表对各岗位工作绩效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政策执行;

2.行风政风;

3.廉政建设;

4.社会形象。

第三章岗位考评方法

第六条 对各岗位绩效考核、执法责任和工作作风、工作纪律、领导评价考评、公众评价考评按半年度、年度考核,分别在5月和11月份分两次录入情况开展考评,年终累计两次考评扣分情况,综合总评计分。

第七条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由绩效考核、执法责任和工作作风、出勤管理、工作纪律、局领导评价考评、公众评价考评、得分六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50%、20%、10%、10%、5%、5%。

第八条  对管理员的岗位绩效进行季度征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并入半年、年度考核的绩效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见附表《   季度征管质量考核标准表》

第九条  对岗位半年、年度综合考评,运用《岗位综合考评电子评估系统》(软件),在征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管理系统直接获取数据,结合部份资料手工录入,电子自动考评给分,由考核小组确认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组考评”栏目,由考核人员填写纸质资料,经考核组审批,人教股负责录入考核评估系统。

第四章岗位考评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局内各岗位进行综合考评,具体工作由人事教育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部份由监察股负责实施。

各领导、股(室)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绩效考评工作落到实处。

组长:

韦玉深

副组长:

许展鹏、陈创华、赵剑波、覃予军

成员:

练洁、钟春雄、林干荣、陈荣、关莉、钟志强

第九条局领导对各股(所)长(主任)岗位考核,由分管人教股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

由分管领导负责录入应由“考核人员录入”的有关资料,由5位局领导按时对股长岗位检查考评。

第十二  人教股长、监察室主任、法规股长、征管和科技发展股长、税务所长负责对各岗位半年、全年度的考核。

人教股负责对岗位考核的计划安排、监督实施、协调落实、岗位总体综合考核以及总结归纳等工作。

1、监察室负责对各岗位执法责任和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出勤等部份有关资料的录入,人教股负责考评。

2、法规股长及分管领导负责对“绩效考核:

栏目中内容考评。

年度总评考核由人事教负责,各有关人员协助考核。

考核小组组织本局人员进行单位民主测评,考核结果经局领导研究确定。

对于考核系统中“领导审核”栏目,属副股(所)长(主任)以下职务岗位的由股(所)长(主任)审核;属股(所)长(主任)岗位的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核;属分管的局领岗位的,由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三、征管和科技发展股负责对管理员、征收股人员岗位的季度征管质量考核。

第十四条参与岗位考评的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考评指标和考核评分细则评分。

严禁违规评分、打人情分、关系分,否则,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本局在市局的年度绩效考核检查中排名最后一名的,对考核各岗位人员只考核,不奖励。

本局在市局的年度绩效考核检查中获得较好成绩,排名不是最后一名的,对得分85分以上各岗位人员表彰奖励。

奖金按如下标准发放:

局长:

奖金标准×1.9

副局长:

奖金标准×1.7

股长(主任):

奖金标准×1.5

副股长:

奖金标准×1.3

其他干部职工:

奖金标准×1

助征员:

奖金标准×0.5

市局签约的工勤人员:

奖金标准×0.6

得分在85分以上且排在前30%的人员评为执行岗位职责优良,年度先进工作者在被评为优良的个人中评选产生。

征收股在年度内不发生被投诉情况,不发生票款安全事故的,对征收股每人每月加发奖金标准×0.1考勤奖。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85分以下股长岗位人员、管理员、门征岗位、其他岗位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50%。

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局领导、股长岗位人员、管理员、门征岗位、其他岗位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股长岗位人员、管理员、门征岗位、其他岗位人员在公务员考核中要向考核组书面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在年度公务员考核时考虑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七条年度内连续两次在征管质量考核(含季度、半年、全年)排名在最后两名的管理员、门征岗位人员要向考核组书面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视其工作情况在年度公务员考核时考虑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且不得享受奖励。

经综合知识考试不及格的,要责令离岗自学,待经综合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上岗。

年度内三次被有效投诉办税服务态度存在问题的,扣发50%奖金。

第十八条年度内连续两次在征管质量考核(含季度、半年、全年)排名在最后两名的副所长,不得享受“奖金标准×1.3”的奖励,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年度内连续两次在征管质量考核(含季度、半年、全年)排名在最后两名的所长或征收股股长,不得享受“奖金标准×1.5”的奖励,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局在全市地税系统8个被检查单位年度征管质量绩效考核中排名前5名的,在管理员和门征人员中评选优秀管理员和优秀办税服务标兵。

对年度岗位综合考核合格得分排名前3名的管理员(具体指直接从事管户的税源管理岗位人员),评为优秀管理员,并每人奖励2000元;对在纳税人纳税服务测评中获得满意率较高的前2名办税大厅服务人员(具体指税务登记岗位、发票管理岗位、代开发票管理和税款征收岗位、税款收款岗位人员),评为办税服务标兵,并每人奖励2000元。

各管理员要对照执法检查和征管质量考核通报的情况及时进行认真细致的查找、整改。

经我局及上级部门检查后通报的问题,局内各岗位人员仍有违反的,每发现一户对相关管理员扣50元。

第二十条本办法考核岗位、考核内容、责任奖励同时适用于助征员、工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向考核组书面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的,视其工作情况在年度考核时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不得享受考核奖励。

(一)年度内连续两个月未按时完成档案分类、录入、存档工作任务;

(二)年度内有三个月未按时完成档案分类、录入、存档工作任务;

(三)次年二月底前未完成全年档案分类、录入、存档工作任务;

(四)有30户以上档案资料录入不齐全(有纸质资料而没有电脑录入资料);

(五)有10户以上档案资料故意不登记录入电脑管理系统(有纸质资料而整户不登记、录入);

(六)被上级检查档案资料分类、登记、录入存在5个问题(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开票岗位人员全年领票、开票数少于部门同类岗位领票、开票平均数70%的,要书面向考核组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的扣发30%年度考核奖励。

年度累计旷工或请事假缺勤超过15天的人员,只考核、不奖励。

本办法考核内容、责任奖励不适用于档案保管员岗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考核办法由人事教育监察股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本考核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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