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借条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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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借条范本.docx

机关单位借条范本

机关单位借条范本

【篇一:

个人借条格式范本】

个人借条格式范本

一、借条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月日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二、借条陷阱案例:

1.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

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

后经侦查,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2.利用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

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

“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武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里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3.以收代借。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

“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4.财物不分。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

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

这种偷“斤”

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5.自书借条。

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6.两用借条。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

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

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7.写条不写息。

李某和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

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

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篇二:

单位欠条格式范本】

单位欠条格式范本

欠条格式范本

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

如果无法举证欠款人在诉讼期间内有还款行为或者有向欠款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从欠条的落款时间起算两年。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两年。

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规范的欠条格式范本

欠条

截止至x年x月x日,本人尚欠xx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特立此据!

欠款人:

王晓明

年月日

特此提醒注意:

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只能向法院起诉。

关于欠条的格式,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格式应规范、清晰。

建议使用欠条、收条等字据的规范格式。

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

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个要件:

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

这些内容反映在正规制作、填充式的字据(商店有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

2、形式注意事项。

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

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

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

3、标的物应写清楚。

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楚金额、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

是财,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

涉及数字部分,最好用大写。

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

如“货款计拾捌万人民币(180000万元)”,此为常见之失误,笔者已见过多次;阿拉伯数字末尾加个零,数额会骤然巨变。

4、内容表述要清晰。

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和“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和“收条”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只能向法院起诉。

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虽只是一字之差,但都极容易颠倒是非。

如借条一份:

“霍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

【篇三:

借条的写作】

时间:

12.11地点:

11家电教室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掌握借条的格式、写作要求

2、情感目标:

学会严谨处事,树立法纪意识

3、能力目标:

规范写作,防范骗局

教学重点:

规范写作要求

教学难点:

对规范要求的认识和运用

教学方法:

讲述、讨论、案例分析

教学过程:

一、情境导入:

认识借条写作要求

二、学生自读教材144页和145页的例文二、三,总结借条的写作格式和基本要求。

三、教师补充讲解借条写作的知识:

1、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

借条在法律上体现的是单纯的借贷关系,而且是现金的借贷,而欠条则是欠货款、欠薪、欠费用等等,如果所欠之债在法律得不到保护,那么欠条就没有法律效力,比如因赌博为欠的赌债,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

在法律上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不一样。

借条如果没有写明还款的日期,作为债权人随时都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还还款;欠条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限,那就应该从书写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超过两年就不受法律保护。

3。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2、借条写作的注意事项:

1.应写清楚借款物人和放款物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物数量及币种,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物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物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物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物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物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四、课堂小结。

学生谈本节课的收获。

五作业

读下列材料,你认为李先生能胜诉吗?

2005年4月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9万元,后李先生在向王先生讨要借款遭拒后,将借款人王先生诉讼到法院。

但庭审中,李先生仅仅只能出具借条的复印件,而王先生虽然承认借款事实属实,但声称借款已经归还,借条原件实际上已经被撕毁。

补充教材:

借条的写作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物人和放款物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物数量及币种,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物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物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物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物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物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

b(签字、手印、签章)

2006年2月9日

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朋友之间借钱是写借条好还是写欠条好?

借条和欠条的虽然都有欠债的意思,但是在法律上区别还是很大的,主要区别有几下个方面:

1、借条在法律上体现的是单纯的借贷关系,而且是现金的借贷,而欠条则是欠货款、欠薪、欠费用等等,如果所欠之债在法律得不到保护,那么欠条就没有法律效力,比如因赌博为欠的赌债,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在法律上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不一样

借条如果没有写明还款的日期,做为债权人随时都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还还款;

欠条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限,那就应该从书写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超过两年就不受法律保护;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辩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既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时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因此大家还是要注意借条和欠条和区别的,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懂得如何去驱利避害!

作业:

读下列材料,你认为李先生能胜诉吗?

2005年4月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9万元,后李先生在向王先生讨要借款遭拒后,将借款人王先生诉讼到法院。

但庭审中,李先生仅仅只能出具借条的复印件,而王先生虽然承认借款事实属实,但声称借款已经归还,借条原件实际上已经被撕毁。

课外阅读:

借条陷阱知多少

韩德金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使用过借条。

但是,朋友们是否知道,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以下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总结的常见借条陷阱类型:

一、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

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

后经侦查,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二、利用歧义

案例1: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

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

“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武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里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

“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2年8月17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三、以“收”代“借”

案例: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

“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

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四、财物不分

案例: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

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

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五、自书借条

案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辩无言。

后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六、两用借条

案例: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

出具借据一张:

“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

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七、写条不写息

案例:

李某和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

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

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后孙某

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常见的几种搭写借条的欺诈手法,还有两个和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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