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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与金融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分析:

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责。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买方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具体业务中,卖方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或投保,但这纯属代办,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如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如定不到舱位风险由买方负担,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

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

“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

“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

美方又回电称:

“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

美方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

《Incoterms2000》及《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有不同的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将FOB分为六种,按FOBVessel成交,买方必须支付出口税捐及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分析意见:

我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但卖方所租的船舶必须是适航的船舶。

就本例来讲,卖方租了艘超龄服役的船,没有完成自己的租船订舱的义务。

另外,船舶因设备老化致使运输延迟,对这种运输延迟导致的货物损失,既使买方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因此,对因卖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理应向卖方索赔。

5、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分析意见:

我方不能以风险划分界限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按照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降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按照有关惯例的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是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保险手续,而货物却已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卖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对方的索赔。

6、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的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

(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在办理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另行支付的条件下

我方可以接受买方的要求。

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

就本案例来讲,合同订立后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显然合同中没有加战争险的规定,因此,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即可。

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2)我方应拒绝买方将货船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子。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照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应由买方承担。

7、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

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等整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分析意见: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合格的,买方就有义务向卖方按期付款。

因为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属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只要提供全套合格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买方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

相反,假设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既使货物已安全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就本例来讲,只要买方对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找不出毛病,就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货款。

倘若买方发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与合同规定不相符,那就另当别乱了。

8、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分析意见:

我出口公司从报CIF大坂价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到大坂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条件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大坂条件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仓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条件成交时,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9、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分析意见:

货物因火灾而烧毁的损失应由卖方自己负担。

理由是:

(1)按照《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时仍未能交予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2)尽管按照《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名称及其它有关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但这种买方须承担的风险及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以后发生的。

就本案例来讲,货物被烧毁是在等待装运期间发生的。

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负担此项货损、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10、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分析意见:

A公司提出采用FCA的原因是FCA条件对A公司而言,具有

(1)风险提前转移,

(2)提前交单收汇,(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B公司提出采用FOB的原因是FOB条件对B公司而言,具有

(1)风险推迟转移,

(2)付款延迟,(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11、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

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

对买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

我公司应拒绝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

按照《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指派的船边。

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

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负担。

故此,该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

12、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名称为“Apple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遇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分析:

品名不符

1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分析意见

(1)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

(2)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3)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4)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1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收美元280FOB大连口岸。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分析意见:

(1)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

(2)由于双方在洽谈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3)处理这一纠纷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

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方要求将合同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更改。

(4)顺便提一下,本案例是在发货时外商提出的要求,尚可据理力争,若货到目的地后,国外市场价格下跌,外商以此压我让步,我方在白纸黑字面前,可能损失惨重。

15、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

1、卖方的交货范围是什么?

2、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

分析:

(1)根据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1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的交货范围是950-1050M/T之间.

(2)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如果溢短装部分按照合同价格作价,则可以少交一些,如950M/T,剩余部分可以一高价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如果溢短装部分按照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则可以多交一些,如1050M/T,这样多余部分就不用找新的买家,又可以以高价出售。

16、某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

出口大米1000公吨,麻袋包装,每袋100公斤,以装运数量条件计价,信用证支付。

在如下价格条款的情况下,若实际装运数量为970公吨(9700袋),是否允许?

(1)每公吨USD300FOB中国口岸。

(2)每袋USD30FOB中国口岸。

分析: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幅度。

但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

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所以:

(1)按照第1种价格条款:

每公吨USD300FOB中国口岸,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交货范围为950-1050公吨之间;

(2)按照第2种价格条款:

每袋USD30FOB.中国口岸,由于是以包装单位计数的,此5%的增减幅度不适用,所以不得增减,只能交10000袋大米。

17、今出口羊毛10公吨,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

假设抽取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货物中的水分,若净剩8公斤干毛重。

则计算其公量。

分析意见:

因为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所以公量=10公吨*(1+11%)/(1+25%)=8.888公吨

18、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普,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

已知:

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

问:

我方应报价多少?

解:

(1)计算每箱体积:

M=0.45×0.40×0.25=0.045(立方米)

(2)计算积载系数:

0.045/0.035=1.29>1,因此应以尺码吨计算运费。

(3)计算运费:

F=120×0.045×(1+20%+10%)=7.02(美元)

(4)计算FOB价:

FOB=CFR-F=35-7.02=27.98(美元)

19、一批货物,毛重582公吨,总体积1000立方米,如果40英尺和20英尺得集装箱,其最大载重量、容积,装运该货物得亏箱率和单位运费分别为24.5和17.5,67和30,18%和29%,750和400美元,请问应选用哪种集装箱进行装运,运费是多少?

解:

1)选用20英尺集装箱时:

A.按体积计算:

1000/30/80%=42箱B.按重量计算:

582/17.5=34箱

所以,选用20英尺集装箱得总运费为:

42*400=16800(美元)

2)同理,选用40英尺集装箱得运费为18000美元,所以,应选用20英尺集装箱进行装运。

20、我国进口1万公吨大豆FOBStowed纽约,进口合同规定每天装400公吨,延期一天罚500元,提前一天奖250元。

租船合同规定F.I,每天装500公吨,延期一天罚600元,提前一天奖300元卖方花22天6小时装完,问我方损失?

解;买方支付卖方速遣费(25-22、25)×250=687、5(美元)

买方支付船方滞期费(22、25-20)×600=1350(美元)我方共损失2037、5美元

2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问:

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分析:

我方的失误:

(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装的同一只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这是严重的失误,其做法显得过于笨拙。

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如下:

(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的货物无效。

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只要其中一期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每批构成一份单独合同,否则,都可作为违约论。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22、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请问:

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谁承担,属于何种性质?

分析意见:

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单独损失,550台拖拉机属共同海损

23、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问:

如何分摊损失?

(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

分析: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

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进行分摊: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万美元)

分摊比例%

分摊金额(万美元)

船方

货方甲

货方乙

货方丙

运费方

100

50

33—3

8

2

52.63

26.31

15.79

4.21

1.08

4.210

2.104

1.263

0.337

0.086

合计

190

100

8

24、2005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

为什么?

分析提示: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⑴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⑵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⑶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

25、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

为什么?

分析意见:

(1)保险公司应于赔偿。

(2)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亦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26、A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出口合同,CIF鹿特丹,向PICC投保一切险,货物到达后将检验表面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10万美元。

据分析货损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家未将皮具的湿度降低到合理的程度。

试问:

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赔偿?

进口商是否要支付货款?

出口商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

(1)保险公司不赔。

因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属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不负责。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

因为CIF条件是凭单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27、中国A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数量100公吨,单价每公吨l000英镑CIF伦敦,卖方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投保水渍险和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3%和0.2%。

试计算A公司的投保金额是多少?

应向保险公司支付多少保险费?

28、某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1200美元CIF纽约。

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多少?

29、某公司向加拿大出口某商品,外销价为每公吨500美元CIF温哥华,支付运费为70美元,保险费6、5美元。

如果该公司收购该商品的收购价为每公吨1800元人民币,且国内直接和间接费用加17%,试计算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和出口换汇成本。

假若当期银行外汇牌价为1美元合8、3元人民币,试计算该笔出口的盈亏率。

30、某公司购进一套光缆生产线。

合同规定:

设备初步价格为800万美元,原材料价格、工资、管理费和利润在设备价格中的比重分别为60%、20%、20%;双方同意按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调整设备最终价格,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均为100。

在设备交货时,原材料价格指数和工资指数分别上升到115和110,试计算该合同的最终价格。

31、出口某商品10M/T,400箱装,每箱毛重25KG,体积20CM×30CM×40CM,单价CFR马赛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5%,燃油附加费10%,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为15万元人民币,求盈亏率是多少?

(外汇牌价100美元=827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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