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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改造方案

 

供电系统改造方案设计

 

章丘矿业有限公司官庄一号煤矿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供电系统改造方案设计

一、矿井供电概况:

官庄一号煤矿供电系统为官庄变电所10KV出线,官辛线完成主井及在井田北部建立的地面变电所的供电;一台S7-400/10变压器和一台S7-200/10变压器组成地面供电系统,380V供电分别馈出二条3×70+1×25电缆,用钻孔敷设电缆供井下。

副井用电来自官张线10KV线路,供地面160KVA和200KVA变压器。

160KVA变压器供井上,200KVA变压器供井下部分设备。

矿井的供电为单回路,备用电源为钻孔2台6160A-160KW发电机,主井为保证通风为616A-160KW发电机一台(风机为30KW轴流式风机两台,一台使用,一台备用),副井160KW发电机供井下,84KW发电机供提升及井上照明与维修(详见供电系统图)。

随着矿井的延深和开拓,排水设备的增加和深部开采及涌水量的增大,在现有供电基础上不能满足其生产要求。

矿井的抗灾能力,尤其在汛期涌水量增加的情况下,供电情况尤显不足。

二、供电系统改造及方案设计:

为摆脱上述供电系统等诸多不足矛盾和影响,经集团公司及官庄矿业公司研究决定,对原供电系统进行改造:

1、淘汰不合格及高能耗设备。

2、计划矿井的一回路供电来自官庄变电站的官辛线10KV供电线路。

3、备用线路来自普集供电站的普海线10KV供电线路,形成双回路供电,高压下井。

4、在井田北部排水钻孔新建地面变电所一处,建筑面积为20×5=100平方米。

5、地面变电所安装11台GG-1A高压开关柜,2台直流电源屏。

其中PT柜2台,进线柜2台,所用变1台,主、副井地面供电2台,井下供电2台,母联柜2台。

10KV直供井下中央变电所,高压电缆为3×50-YGV型铠装电缆,长度250米二条,钻孔钢丝绳敷设,每6米固定一次。

钻孔直径为273mm,敷设直径219mm钢管为井壁管,钻孔深度为200米。

主、副井双回路供电为高压架空线二条,导线采用LGJ-3×50铝铰线,长度1.3千米。

主井新建配电室一座,安装S7-400/10、S7-200/10变压器各1台,400KVA变压器使用,200KVA变压器备用。

副井配电室安装S7-200/10、S7-160/10变压器各1台,200KVA使用,160KVA备用。

6、井下中央变电所安装KYGGZ型高压开关柜、高压水泵(电机为315KW)、启动柜3台,型号为KSFZ-10,2台KS11-10/0.69-315KVA矿用变压器,分别为井下东、西两翼采区供电。

以上工程由济南电力设计院设计,章丘市供电工程公司负责组织施工(详见供电系统图)。

7、井下中央变电所位于煤4返煤5暗斜井底部,530平巷西段下帮,与煤5中央泵房联合布置,西端与530副巷贯通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及回风巷,东西长26米,宽4米,高3.5米,拱顶为半圆碹,料石砌碹,墙厚0.5米。

设置固定照明,灯具选用隔爆型白炽灯和荧光灯。

此工程由本矿工程队承担施工。

三、本供电系统改造工程设计工期为5个月,自05年3月份起分别由各承建单位组织施工,计划05年9月竣工。

工程竣工后由官庄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负责验收。

四、矿井高压供电设备的电气性能测试和各保护性能参数的制定,分别委托章丘市供电公司和枣庄矿山设备检测中心检测修订。

五、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②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

②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③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8、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

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③电缆钩的悬挂间距不得超过3m。

9、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10、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其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②不同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③同形橡套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以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修补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④三台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内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2、井下过流保护的整定值必须与计算值一致,灵敏度不合格的推广使用相敏保护,各类过流保护要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下井前必须进行通流试验。

13、严禁甩掉停用井下各种电气保护。

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检漏继电器,各硐室内的检漏继电器必须加锁,使用中的检漏继电器要按规定进行电容电流的补偿调整,严格执行日检和远方试验制度。

14、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必须挂牌,工作前进行验电、放电,严禁带电作业。

15、使用中的各种电缆必须按规程要求吊挂,严禁用铁丝吊挂。

经过维修的电缆必须进行浸水试验,耐压合格后方可下井。

16、存在下列问题的电气设备及小电气不得下井使用:

①防爆结合面锈蚀、划痕超过规定。

②绝缘坐破裂导致接线柱松动,接线柱变形或螺纹滑扣。

③导电螺栓、螺母锈蚀超规定。

④喇叭嘴不配套或断裂、缺损。

⑤开关本体与外壳不配套,转盖与外壳不配套、缺手把或转动不灵活,开关内腔上方导电螺栓与接线鼻连接不牢。

⑥开关的机械闭锁失效。

⑦开关内缺电源隔离罩、电源危险牌、防尘罩。

⑧开关底托架断裂或固定不牢。

⑨没有经过指定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出具的防爆合格证;随有合格证但检验期超过6个月或没盖检查员编号章。

⑩电机风翅处的护罩与电机外壳固定不牢。

17、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整合格,不得锈蚀。

18、机械部分的主要连接部件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应使用防松螺母(备帽)或其它防松装置。

电气部分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应有防松装置,弹簧垫圈应紧靠螺母安设。

19、同一部件的紧固件(包括平垫、弹簧垫)规格应一致。

20、螺母拧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或螺母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21、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有下列情况者为失爆:

①外壳有裂纹、开焊、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

②使用未经部指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

③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

④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

⑤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

⑥防爆电机接线盒缺内隔爆绝缘座。

⑦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

22、电缆引入装置接线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

23、迎头电气设备要加强管理和维修,爆破时要撤出20m以外,电煤钻用完后要放在干燥的地点,并要盘好电缆。

24、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综合保护开关,风电闭锁等安全保护装置,自动停电时,待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再人工送电。

25、各低压操作信号打点器都必须使用防爆按钮,严禁明电操作。

26、各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按时进行注油检查维修,以保证设备良好运行。

27、电气设备与铁路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7m。

28、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29、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必须标有“MA”标志。

 

章丘矿业有限公司官庄一号煤矿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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