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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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过江通道及高速公路长大桥隧

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以下简称为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和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过江通道和具有重要意义或结构特殊的特大桥、特长隧道的养护管理,具体长大桥隧名录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确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高效运营”的方针和管理与养护措施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体明确、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制。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长大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督和检查,指导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养护管理工作和安全运营措施,每年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评价。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护与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优先保障长大桥隧养护资金,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保障长大桥隧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开展桥梁养护管理规划性、前瞻性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养护“三新”技术,做好桥梁养护与管理技术储备。

第二章日常养护管理

第六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落实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加强长大桥隧的日常养护管理。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桥隧主管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的有关人员,针对长大桥隧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桥隧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技术状况。

第八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九条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桥隧养护工程师主持桥隧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隧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第十条长大桥隧日常巡查是指对桥面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其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等设施。

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桥面沉陷、伸缩缝型钢错台、沥青面层唧浆、纵缝等可能由桥梁结构病害反映到桥面设施上的病害表现和隧道衬砌裂缝、通风照明设施。

检查中一旦发现结构性损坏或安全隐患等情况,经营管理单位的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及时现场核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进一步检查。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步行巡查或乘车巡查方式进行,检查采用目测方法,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照明装备以及记录工具,记录病害信息(病害位置、病害类型、病害范围和程度等),一般每日一次(可结合道路巡查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是指对桥隧主体和附属结构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其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桥台(翼墙)、桥台支座、桥台基础、锥坡(护坡)、步行能接触的桥墩及基础与隧道机电设施、目测(或借助望远镜)能观测到的梁体结构与隧道土建结构、吊杆及锚头、桥面铺装、伸缩缝、泄水孔、防撞墙(护栏)、桥梁扶手、桥梁照明等设施。

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梁体结构异变(如下挠变形严重、震动幅度大)、墩台变位(如滑移、倾斜、沉降等)、隧道衬砌变形(位移、沉降)、关键结构部位的超标裂缝等损坏以及三类以上桥梁与B类以上隧道主要病害的跟踪观测。

检查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需立即安排进一步检查。

桥隧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专用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详细记录病害信息(病害位置、病害类型、病害范围和程度等)。

检查频率为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长大桥隧定期检查是指对桥隧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全面检查,评定桥隧技术状况等级。

其检查项目主要包括:

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拱桥上部结构、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在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影响桥隧结构安全的新生重要病害以及前期已出现并仍然继续快速恶化的病害。

在日常巡查或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破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和A、B类技术状况的桥隧,应立即组织一次定期检查。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检查采用接近各部件近距离仔细检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配以桥检车、混凝土裂缝观测仪、混凝土回弹仪、直尺、望远镜等常规检测工具,检查不留盲区。

检查频率为每年不少于1次。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缺损位置、类型、性质、范围和程度等),并辅以照片或图片加以说明。

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定期检查报告,对被检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对破损原因进行初步分析,提出维修方案。

第十三条当特殊检查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检测机构完成特殊检查工作。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隧类型、破损状况,采用专用仪器设备,结合现场勘探、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查明病害原因、破坏程度、承载能力和结构安全性能,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态,为制定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据。

桥梁特殊检查结束后应形成特殊检查报告,主要包括现场调查、试验与检测的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桥梁技术状况评价以及病害详细描述、原因分析和相应的维修加固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长大桥隧日常检查、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时,发现桥隧存在严重病害或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经营管理单位,安排特殊检查。

对确认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和隧道为B类的,其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等措施,并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对于桥梁检查中发现的较严重病害和严重病害,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后续跟踪观测工作,掌握病害的发展变化趋势,做好评估、总结工作。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定期检查报告、特殊检查报告和维修方案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及时更新桥隧数据库,同时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危险桥隧和特殊检查报告的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长大桥隧监管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长大桥隧运营报告制度,定期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长大桥隧技术状况、管养情况、运营情况等。

第三章安全监测与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探索建立长大桥隧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有效监控,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

第十八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专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检测机构负责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完整、正常运行。

实时监测应根据相应监测项目采用专用的监测仪器设备自动监测和计算机自动采集分析,提高数据采集分析效率和精度。

桥梁实时监测要根据具体的监测项目和监测目标,确定具体监测部位和监测对象指标(如挠度、位移、应力、应变等)。

监测中要重点关注监测数据突变、超标以及离散性增大等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监测结果与桥梁检查结果比对和分析,及时编制安全监测评估分析报告,提出养护与管理对策建议。

第二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应及时给予响应。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险隧的,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通知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长大桥隧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重要受力构件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运营安全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先期应急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应急预案。

长大桥隧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

工作原则与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通信、队伍、装备、交通、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培训和演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第四章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和相关审查意见,合理安排养护工程计划。

大修、中修工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方案论证应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第二十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第二十六条长大桥隧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竣(交)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经中修或大修工程后桥隧,其技术状况应恢复至一、二类。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长大桥隧养护大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第二十七条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作业有关规定。

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实施完成后,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后续跟踪观测,做好维修效果评价和施工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养护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完善各类养护记录用表,保证公路桥梁养护档案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一桥(隧)一档的要求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好桥隧养护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加强长大桥隧养护与运营状况分析,定期编制养护与运营分析报告,为长大桥隧养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长大桥隧养护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长大桥隧基础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建设期间的试验检测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质量检测资料。

(三)建设期间的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建设期间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建设期间的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建设期间的科研资料。

(七)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三条长大桥隧管理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交通运输部、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布下发的有关桥梁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省级经营管理单位和本单位下发的桥隧养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桥隧基本状况卡片和管养桥隧总体概况。

(四)以往工程实际以及相关业绩考察确定的本单位桥隧养护维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桥隧检查检测单位的桥隧养护单位名录信息库。

对养护单位需建立业绩考评档案。

(六)编制的桥隧养护年度计划以及季度(月度)分解计划。

(七)养护月报,年终养护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长大桥隧检查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日常巡查记录、处治意见及情况反馈。

(二)经常检查记录、月度报告以及养护对策建议。

(三)定期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设备等)、检查记录、桥隧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病害原因分析以及养护对策建议。

(四)特殊检查报告及审核资料。

检查报告包括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资质证书、业绩证明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项目及检测试验方案、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设备等)、检查数据及分析、病害详细分析、桥隧评价、养护建议等。

审核资料包括多媒体汇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审查结论等。

(五)实时监测报告,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设备等)、检测数据分析与结论、特情原因分析以及养护对策建议。

(六)各类检查中的特情说明报告。

第三十五条长大桥隧养护维修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作业单位资料(单位资质、业绩、从业人员资格等)、施工委托合同、实施技术资料、施工说明(实施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养护质评计量资料等。

(二)中修、大修工程设计和施工资料。

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料(资质、业绩、从业人员资格等)、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变工、竣工图纸等;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监理)单位资料(资质、业绩、从业人员资格等),招投标资料、施工(监理)委托合同、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交)工验收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六条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涉及桥梁的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车船碰撞、危险品交通事故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江苏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名录包括所有高速公路跨长江大桥、G2501老山隧道等。

今后,可根据全省高速公路特大桥隧管理需要,进一步补充长大桥隧名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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