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经销商、销售的业绩奖励税务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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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经销商、销售的业绩奖励的税务筹划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市场开发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是报酬,方法主要是将销售人员的销售额与奖励有机地结合起来,即按销售额的百分比,作为佣金的销售人员。

这种方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当然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有其不合理之处,从而引起争议。

如果我们可以适当分解供销人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或者称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选择较低的税率。

只要计算准确,操作得当,结果一定会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

销售激励在生产企业中较为常见,但由于销售激励数量不多,许多企业忽视了相关的税收因素对销售激励政策的影响。

事实上,销售激励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税收依据不同,导致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将有所不同。

因此,对销售激励政策的法律、合规、合理的税收影响,可以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大化企业的价值。

对销售激励政策的法律、合规和合理的税收影响,使企业的纳税价值最大化。

一.销售激励

生产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销售激励

销售激励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制造商或供应商为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而采取的经营模式,提高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实现自己的销售目标。

某一市场的经销商或代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指定销售额的百分比的奖励,所谓的销售激励。

销售奖励通常包括销售(或销售增长率)和关闭周期。

在销售方面,生产企业要求销售(或销售增长率)达到一定量(或一定比例)。

与大客户(一般不超过10)签订销售合同;与一般客户签订合同以签署销售增长率。

对于参与奖励的经销商,生产企业对关闭周期有限制,并且不参加超过循环的销售奖励。

此外,为了鼓励经销商尽早关闭其帐户,生产企业通常提供现金折扣折扣,而短结账周期的分销商将对奖励金额有折扣,但优惠比例不大,就不另做讨论。

生产企业的产品一般分为畅销产品、常规产品和新产品,最佳销售产品为最低报酬比例,常规产品的比例为第二;新产品具有最高的激励比。

销售奖励的支付方式包括自扣款、经销商的发票和企业产品的礼品。

常用的付款方式是扣除,经销商发票退回两种。

二.不同销售激励的税收负担

1.销售激励的税务负担应从扣减方法中扣除。

销售激励应从双方在年末结束时批准的销售激励金额中扣除。

生产企业认可的销售收入是扣除奖励后的金额,奖励金额不支付增值税,因为收入不包括奖励金额。

2销售奖励应与经销商退还的发票征税。

销售人员对经销商正常结算的发票,生产企业应按照双方批准的销售奖励金额对生产企业开具发票,生产企业按发票金额向经销商支付奖励金额。

3销售激励应以其他方式征税。

其他形式的销售激励包括产品给生产企业的礼物和给予经销商的旅行奖励,目前的生产企业很少使用。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工商户,“无偿赠与生产、委托或者购买的货物,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为销售行为。

这样,生产企业相当于商品的平均价格销售,而不是记账,而是计划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生产企业,虽然减少了产品库存,但需要支付自己的资金支付税款、较重的税收,生产企业很少使用这种方法。

(2)旅游激励通常是生产企业组织的组织交易商旅游会议的形式。

旅游奖励一般是附加奖励,很少包括在合同中,还与生产销售奖励生产的不确定性为生产税收筹划税务筹划部门。

在会计处理中,包括成本或成本扣除,与税务负担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在这里发表声明。

三.销售激励的税收筹划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负担,低于开发票的经销商的纳税负担。

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生产企业销售激励应采用自减,规模越大,经销商激励的节税效应就越明显。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销售奖励本质上是一个销售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增值税折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56号函)规定:

“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同一发票上分别标明销售金额和折扣,分别标明同一发票上的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可以在折扣销售处征收增值税。

在同一发票金额栏中未显示折扣金额,但只在发票的“备注”栏显示折扣金额,折扣金额不从销售金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如果单开发票,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扣减折扣金额。

"因此,应扣除销售奖励,结账时的扣减金额和正常销售金额应在结账时增值税发票上,在“金额”栏中表示,“备注”栏不能说明,可扣除折扣增值税。

虽然税收负担相对较低,但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和利润率,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客观评价;销售激励方法相对较重,但产品的收入、成本和成本是完全客观真实的反映,利于管理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具体的销售激励选择中,生产企业不仅要考虑税收筹划,还要平衡经销商的利益,一些较小的经销商可采取更灵活的销售激励措施。

企业销售激励计划的设计依据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其目标实现也是基于实现企业预期经济效益,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绩效,但只是企业实现经济增长的环节之一,提升企业利润空间的作用受到企业规模、效率等因素的影响。

为了充分激励标的对方,或者有时为了平衡交易估值的需要,可能出现类似「业绩奖励」或「估值调整」等条款,一般也被称为「双向对赌」。

这种情况一般设置为在标的方超额完成业绩承诺指标或者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仍然能够完成业绩指标时。

例如原承诺业绩是4000万,但实际实现了6000万,则超额部分的部分比例作为资金奖励给原股东或管理层。

部分交易出于税负等的考虑,也可能采用「估值调整」方式,即在承诺期内约定一定的超额利润指标,标的方实际业绩达到后即上调交易估值,上调的估值由上市公司后续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标的方股东。

例如原承诺业绩是4000万元、5200万元、6760万元(年超速30%),但如果年增速达到了40%以上,即实现了4300、5600、7280万元,则总体估值可由6亿上调为6.4亿元。

增加的估值在超额业绩承诺实际后一次性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标的方原股东。

「双向对赌」总体上在上市公司第三方并购交易中出现并不普遍,但在实践运用中与审核中无障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业绩奖励

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期限为3年,如在并购完成后3年,标的公司每年的利润实现情况均高于业绩承诺的金额,则可以将累计超出金额的**%以现金方式作为奖励支付给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及原股东认可的管理层,具体的分配情况由标的公司的原股东决定。

业绩对赌条款(规定标的方未完成业绩承诺时的补偿业务)为常见条款,而本条不是常见必备条款,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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