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用管理办法2013-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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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用管理办法2013-10-1.docx

XX有限公司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1日)

公司各职能部门:

为规范差旅费审批、报销程序,统一开支标准,规范差旅费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因公在国内国外出差的差旅费管理。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本规定监督、控制公司员工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办理个人差旅费借款、报销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公司员工出差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员工出差须填写《出差申请单》,如须借款应在相应栏目填写借款金额。

  2.员工出差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总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出差须经总经理审批。

 3.出差人员需借款的,凭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时,出差人员必须在取款的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做好相关准备。

4.出差借款的金额根据出差地点、时间、事由所需现金量确定,财务部负责确认借款数额及借款支付方式。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五条出差区域按下列标准划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

特殊地区包括: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

一般地区包括:

除以上特殊地区外的其它地区。

以上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是指省级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

第六条差旅费开支一般规定:

1.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补贴费标准如下

2.表列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大巴车等其它交通工具。

3.表列住勤补贴费包括生活补贴费、通讯费及杂费。

4.在成都市管辖区内(包括:

青羊区、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办事不适用以上补贴标准。

5.公司安排员工出差30天(含)以内,住勤补贴按以上相应标准执行;公司外派员工出差30天以上属外派,外派工作地均提供食宿,外派人员住勤补贴标准为:

西藏自治区30元/天、青海省25元/天、其他地方20元/天;若外派工作地未提供食宿,外派人员住宿则按相应标准报销住宿费,住勤补贴部分区域一律为50元/天。

6.驾驶员因公司安排出车任务离开成都市管辖范围(包括:

青羊区、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蒲江县、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按相应标准享受住勤补贴。

第七条差旅费开支的特殊规定:

(一)交通工具和交通费

1.凡公司员工出差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不符合本规定超标的,可凭有关的票据,按其应乘坐交通工具的直线距离金额予以报销。

特殊情况下需乘坐飞机的,应由总经理批准同意。

  2.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出差,可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享受交通费补贴。

  3.公司的所有员工,凡在出差所在地安排车辆接送的,一般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也不再享受另外的交通补贴。

  4.凡在出差所在地未安排车辆而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公司各类人员,可享受每人每天相应标准的市内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5.凡乘坐公司车辆到目的地出差的公司各类人员,不再报销车票和发放交通补贴。

6.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以及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往返途中按照每人每天相应标准的发给市内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7.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的人员,原则上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若飞机票价低于同席火车票价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以乘坐飞机。

(二)住勤补贴标准

1.出差人员(不分级别)参加各类会议,由本单位或组织会议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住勤补贴费不分地区,每人标准均为60元/天。

2.公司员工派往外地(不含成都市主城区:

青羊区、金牛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参加培训学习期间,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且培训学习期在15天以内的,按相应的出差标准发给住勤补贴;超过15天的,按相应的出差标准60%发给住勤补贴;培训学习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按30元/天发给住勤补贴费。

  (三)住宿费标准

  1.公司员工与上级领导共同出差的,可与领导同住一酒店,但标准不得高于普通标准间的标准。

 2.经公司批准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以及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组织者的安排,其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3.凡属于对方免费接待食宿的出差人员,公司不予报销住宿费用。

4.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5.特殊原因需超标准住宿的人员,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第八条公司员工出差返回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出差申请审批人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审核办理有关的报销事宜。

  第九条在公司有出差借款的员工,差旅费报销后由财务部办理借款核销手续,报销后仍有欠款的需将余款退回公司;非特殊原因,员工在出差返回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及时办理完有关的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条差旅费报销逾期二个月未办理有关报销手续的,将不再予以办理,相关借款由财务部通知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从下月工资中扣回。

第十一条核销借款时出纳人员开出收据,会计联入账,冲销原借款;收据联交借款人以备查证。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原则上需一次清账,不得拖欠,否则不予办理下次借款。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由财务部通知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从其工资中分期扣回。

  第十三条员工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员工出差期间,所发生的除差旅费以外的各项支出,如零星材料采购、办公用品支出、招待费等按相应规定单独报销,不得列入差旅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临时到国外出差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公司员工因公到国外出差,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2.公司员工到国外出差和培训,应编制行程计划和费用预算。

行程计划和费用预算应当按类别分项列示,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换汇手续,财务部门根据换汇水单确认换汇成本。

3.出差人员在出差和培训以前,应当将批准的出国费用预算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查。

4.公司因公到国外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开支标准,按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公司因公到国外接受培训人员由公司统一计划并安排食宿,住勤补助费开支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美元补贴执行,不再发给其他补贴。

6.出国人员的公杂费、伙食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属包干范围的其它费用。

费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7.出国人员报销费用,必须凭有效票据经团组负责人员审签后按规定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应以中文将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用途等表述清楚,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8.出国人员除上列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出差申请单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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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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