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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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银办发〔2009〕816号

 

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

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09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

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9]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包括:

(一)境外注册企业,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

(二)境外注册银行,含其海外分支机构。

(三)境外注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其海外分支机构。

(四)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

(五)其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NRA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外资和中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

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离岸账户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NRA外汇账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营销调查与审批分离、准入核准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NRA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通过NRA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营销调查与审批分离。

营销部门负责NRA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意见书;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客户资料,出具账户开立审批意见。

(三)准入核准。

各行应核准辖内分支机构开办NRA外汇账户业务的资格,明确开办的业务种类。

第六条NRA外汇账户主要可办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外汇汇款、外汇票据、外汇买卖、全球现金管理等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指定办理NRA外汇账户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NRA外汇账户业务管理由国际业务、结算与现金管理、公司业务、机构业务、电子银行、运行管理、信息科技、产品创新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和法律事务等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国际业务部门是NRA外汇账户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与外汇监管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明确业务开办范围,核准分支机构开办NRA外汇账户业务的资格;负责境外代理行、我行境外分支机构有关NRA业务的组织推广,对境外代理行以及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开立NRA外汇账户进行审批。

(二)负责对相关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业务进行管理及政策合规性检查、监督,负责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相关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三)负责对客户黑名单进行管理和及时更新,配合内控合规部门进行NRA外汇账户反洗钱管理。

(四)负责牵头组织对NRA外汇账户涉及的外管政策及其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的培训。

(五)负责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审核协议,组织其为境内分行提供NRA外汇账户开户的代理审核。

(六)负责NRA外汇账户业务涉及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工作。

第十条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和签订NRA外汇账户模式全球现金管理协议。

(二)负责NRA外汇账户的牵头营销推广,制定营销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全球现金管理NRA外汇账户业务的解决方案,加强NRA外汇账户业务与全球现金管理的捆绑营销。

(四)负责结算与现金管理NRA相关业务培训。

(五)负责收集客户NRA外汇账户全球现金管理方面的业务需求并向科技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类客户的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及时了解和反馈客户NRA外汇账户业务情况和最新业务需求,负责公司业务NRA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机构类客户的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及时了解和反馈客户NRA外汇账户业务情况和最新业务需求,负责机构业务NRA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电子银行部门职责

(一)负责提供NRA外汇账户电子银行渠道功能,并组织相关营销。

(二)负责NRA外汇账户电子银行系统优化升级。

(三)负责制定电子银行NRA外汇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协议,并对电子银行NRA外汇账户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运行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NRA外汇账户业务核算及其相关工作。

(二)负责NRA外汇业务相关系统参数的维护。

(三)负责运行管理NRA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组织NRA外汇账户系统开发和功能完善,负责NRA外汇账户业务处理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产品创新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组建NRA外汇账户项目组,整合和编写业务需求,为NRA外汇账户业务开发提供支持,协调推进产品开发中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NRA外汇账户涉及的短期外债指标分配及利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内控合规部门负责检查和评价NRA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在NRA业务中检查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对NRA外汇账户的反洗钱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对NRA外汇账户的跨境税收进行管理,负责NRA外汇账户科目管理,负责制定NRA外汇账户中间业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NRA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NRA外汇账户,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第二十二条NRA外汇账户开立实行分级审批制。

(一)二级分行应及时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名单,并对其NRA外汇账户的开立进行审批:

1.总分行直营中资客户名单中有关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及纳入我行对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关联企业;

2.世界500强跨国公司;

3.境外上市公司;

4.在我行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并获得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出具的《NRA外汇账户开户资料代理审核确认函》(详见附件二)的客户;

5.经穆迪、标普或惠誉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的各类优质客户。

(二)一级(直属)分行对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上款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NRA外汇账户的开立负责审批。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境外代理行以及我行境外分支机构的NRA外汇账户的开立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境外机构申请开立NRA外汇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为非中文的,应同时要求境外机构提供由一级(直属)分行认可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一)由二级分行负责账户开立审批的境外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料:

1.总分行直营中资客户

(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其总(母)公司确认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经其总(母)公司确认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未能提供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公司章程的,还应提供加盖其总(母)公司公章的《中资集团境外机构NRA外汇账户开户资料确认函》(详见附件一);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住址证明;

(6)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需);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由我行境外分支机构提供代理审核的境外机构

(1)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出具的《NRA外汇账户开户资料代理审核确认函》;

(2)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住址证明;

(6)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需);

(7)税务登记证明;

(8)控股股东或直接控制人的说明及身份证明文件;

(9)其他材料。

3.其他境外机构

(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住址证明;

(5)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需);

(6)税务登记证明;

(7)控股股东或直接控制人的说明及身份证明文件;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由一级(直属)分行负责账户开立审批的境外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住址证明;

5.穆迪、标普或惠誉发放的评级证明;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过去三年合法经营的证明或说明、遵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的承诺函等资料;

7.控股股东或直接控制人的说明及身份证明文件;

8.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需);

9.税收登记证明;

10.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的境外代理行开立的NRA外汇账户所需开户资料,执行我行外资代理行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尽职调查

各行营销部门双人负责NRA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尽职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出具尽职调查意见(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NRA外汇账户开立的受理

柜员及业务负责人双人受理开户申请。

柜员进行初审,业务负责人进行复审,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初审完成后,应要求境外机构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变更、撤销)NRA外汇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件四),连同开户资料送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NRA外汇账户开立的审批

(一)二级分行审批

二级分行应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结合联合国制裁名单、OFAC以及敏感地区名单等文件,对境外机构进行黑名单审查,审核完成后应出具开户审批意见。

(二)一级(直属)分行审批

二级分行对须一级(直属)分行审批的境外机构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正式报送上级行审批。

一级(直属)分行审核完成后出具开户审批意见。

(三)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境外代理行以及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开立NRA外汇账户由总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机构代码申请及信息登记

上级行审批同意后,各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文件规定,为将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为其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第二十八条NRA外汇账户的开立

(一)建立客户信息。

采集客户基本信息应同时采集录入客户中英文户名,系统生成客户编号。

(二)使用开户交易进行NRA外汇账户开立。

NRA外汇账户名称应与《申请书》中填写的名称一致;科目应根据客户性质选择确定;账户通存不通兑;备注项内必须注明“NRA”。

交易成功后,加盖核算用章,将客户留存联交客户。

(三)外汇账户管理信息补录。

对于境外银行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无须进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补录。

(四)将《申请书》银行留存联及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专夹保管。

NRA外汇账户开立可集中处理。

第二十九条预留印鉴管理

(一)境外机构预留银行印鉴应包含公章或财务章及个人签章或签字。

印章刻制标准比照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境内外汇账户印章刻制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无法提供公章或财务章的境外机构,可采取预留分级组合签名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但必须采取面签方式预留,并应与我行签订支付密码协议。

该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支付凭证上应同时加编16位支付密码。

业务经办、主管人员应在预留印鉴卡片上签章确认。

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后预留印鉴卡片方可启用。

第三十条开户起存金额管理

NRA外汇账户开立后,可与客户约定在开户日后一个月内存入一定金额的外币存款。

第四章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NRA外汇账户应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境外银行在我行开立的存款等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行在办理外汇账户收付业务前,应确认本行客户的账户是否为NRA外汇账户。

第三十三条NRA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各行可以根据客户支付指令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客户通过柜面方式提交支付指令,开户行应核对“预留印鉴”或“预留签名加支付密码”,并审核提交的业务凭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方式提交支付指令,开户行接收电子指令后,进行业务处理。

(三)客户通过SWIFT报文方式提交支付指令,开户行通过RFC系统接收支付指令后,依据支付指令进行业务处理。

(四)客户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支付指令,支付凭证上应同时加编16位支付密码。

开户行应核对预留印鉴和支付密码,确认无误后办理。

接收客户支付指令的传真机应实行专机使用、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在办理NRA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或个人付款业务时,付款报文的附言中将注明“NRAPAYMENT”字样。

第三十五条在办理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NRA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时,各行应按照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

各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NRA外汇账户支付时,如收款账号没有显示NRA标识,还应要求汇款人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各行应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第三十六条与NRA外汇账户有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NRA外汇账户与境外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各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银行应为开立NRA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信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外汇管理局。

此类收付款统一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申报交易性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应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二)NRA外汇账户与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发生的涉外收付款时,境外机构无须申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1.境内机构或个人向NRA外汇账户支付外汇款项时,应当要求该境内机构或个人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外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2.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收到NRA外汇账户的外汇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外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字样。

3.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NRA外汇账户发生的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款,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无需再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NRA外汇账户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第三十七条未经开户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NRA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也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NRA外汇账户内的资金结汇。

第三十八条各行应按照对账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NRA外汇账户进行对账。

对账应采取发送MT940对账单方式或电子银行对账单方式,客户确实无法接收的,可采用邮寄对账单方式。

第三十九条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有关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反洗钱规定》(工银发[2007]147号)、《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发[2009]74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NRA外汇账户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NRA外汇账户所办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开户行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NRA外汇账户从我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向客户实际支付时予以代扣代缴利息税。

利息税通过“2473应交代扣缴所得税”科目核算。

第五章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三条NRA外汇账户的变更包括更改境外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等。

第四十四条境外机构申请变更NRA外汇账户,应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变更前后的相关资料。

对于变更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供变更前后的机构为同一机构的相关证明。

第四十五条NRA外汇账户变更的尽职调查、受理、审批应按照账户开立相关规定办理。

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变更原因。

第四十六条开户行办理NRA外汇账户变更时,应持境外机构提交的境外出具的变更后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开户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境外机构申请撤销NRA外汇账户的,开户行应先报送营销部门进行二次营销,二次营销确认无效后,再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十八条境外机构NRA外汇账户销户时,应在《申请书》中注明销户原因。

开户行审核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经分行开户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开户行应确认账户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柜员应通过系统查询是否有未归还的记账费用,是否有浮动余额,如有上述情况之一,不能办理销户手续。

(二)开户行在确认账户没有遗留问题后,结清该账户的余额和利息。

(三)经办行应对已销户的境外机构档案进行专夹保管。

第四十九条NRA外汇账户撤销后,账户余额及利息不得提现或结汇。

第五十条预留印鉴变更管理

(一)境外机构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应提交正式公函,写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并加盖原印鉴及与原预留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

对于预留分级组合签名作为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预留印鉴时新印鉴必须采取面签方式预留。

(二)境外机构申请挂失预留印鉴,应提交正式公函、境外出具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等,经开户行业务主管人员审批同意后,办理预留印鉴挂失手续。

新预留印鉴于挂失三个工作日后启用。

境外机构应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境外机构自行负责。

(三)境外机构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或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四)境外机构更换预留印鉴时,已注销的旧预留印鉴卡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并在启用的新预留印鉴卡上注明旧预留印鉴卡装订日期。

新预留印鉴启用后,开户行收到境外机构在旧预留印鉴注销日期前使用旧预留印鉴签发、并在提示付款期内的支付凭证,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境内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时,如当地外汇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银运管2009〔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中资集团公司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开户资料确认函

二、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开户代理审核确认函

三、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尽职调查意见书

四、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申请书

附件一:

中资集团公司境外机构

境内账户开户资料确认函

 

中国工商银行行:

(境外机构名称)为本公司在(境外国家/地区名称)合法注册成立的下属机构,目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证件号码为。

经本公司确认(境外机构名称)为在贵行开立□NRA账户 □NCA账户 并办理相关业务而向贵行提供的以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1、(境外机构名称)在(境外国家/地区名称)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的 □复印件  □传真件  □扫描件。

2、(境外机构名称)公司章程的 □复印件  □传真件  □扫描件(若无,原因是)。

3、(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的 □复印件  □传真件  □扫描件。

本公司对该下属境外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存在真实性、有效性瑕疵或与原件不一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证明。

 

        中资集团公司签章: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抄送:

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各境外机构。

行内发送:

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运行管理部、产品创新管理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息科技部、电子银行部、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运行管理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2009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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