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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这是依法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应遵循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揽的责任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来源

关键词

1

未保证安全投入

安法80条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撤职、罚款2-20万

2

主要负责人未履责

安法81条

刑责、撤职、罚款2-20万、5年内不得任主要负责人

3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安法82条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2-20万

4

主要负责人安员人员未考核合格

5

从业人员未教育培训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7

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审

安法83条

限期改正、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5万以下、刑责

8

未按安全设计施工

9

安全设施未验收

10

未挂警示标识

11

不符合国标行标

12

安全设备未保养

13

劳动防护用品不达标

14

未取得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

15

使用淘汰工艺设备

16

擅自经营危险物品

安法84条

停止违法行为、关闭、没收、罚1-5倍

17

无危险品管理制度措施

安法85条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2-10万、刑责

18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案

19

爆破吊装无专人管理

20

项目设备发包出租

安法86条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5倍、连带赔偿

21

无安全管理协议

22

交叉作业未签协议

安法87条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23

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不足

安法88条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刑责

24

无紧急疏散出口

25

与从业人员订免责协议

安法89条

协议无效、罚主要负责人投资人2-10万

26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安法93条

停产停业、关闭、吊销证照

27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安法95条

赔偿、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7)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揽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来源

关键词

1

未保证安全投入

安法80条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撤职、罚款2-20万

2

主要负责人未履责

安法81条

刑责、撤职、罚款2-20万、5年内不得任主要负责人

3

与从业人员订立免责协议

安法89

协议无效、罚主要负责人投资人2-10万

4

主要负责人逃匿

安法91条

降职、撤职、拘留15日、刑责

5

瞒报、谎报、不报事故

6

违章操作

安法90条

批评教育、处分、刑责

7

责任人未赔偿受害者

安法95条

法院执行、继续随时执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上海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澳门某外资企业的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建立、落实、追究)不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凭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声场做统一协调、管理。

(不能签订委托书委托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不包括对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包括:

进入单位了解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撤出人员、责令停产等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查封、扣押)。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从而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而上岗作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而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10万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10万元的罚款。

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违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产停业直至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爆破、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其安全生产责任不包括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被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不包括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生条件。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不足300人的非危险行业可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包括:

经费保障、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

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赔偿请求权、检举权、安全保障权、建议权、拒绝权、批评权。

从业人员的义务(基本):

正确佩戴劳保用品、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安管人员或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当场处理权(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检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地方政府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该:

责令整改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能做到安全生产法关于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则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整改可并处罚款;造成严重火锅造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不包括三同时)。

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设计的供电系统、通风系统、保障系统、排水系统(不包括运输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安全法明确的处罚权限规定,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是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要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包括(相关人员违反规定致使重大伤亡事故、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不是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某矿山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其直接负责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政府机构调整,目前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非煤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没有公共安全)。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特征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不包括长期性和广泛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消防法规定,举行大型集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则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公安消防队应当参加火灾扑救、水灾抢险救援、交通事故抢险救援(不包括交通事故处理和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范围:

火灾扑灭后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认定火灾的原因(不包括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不包括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重点高等院校)。

消防法规定,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要求、防火防爆要求的位置(不包括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城市的边缘、易于运输的地方)。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消防职责是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消防法规定,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反)要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的职权有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为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包括阻止义务消防人员进入现场)。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建设管理部门(不包括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管理)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铁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安全(不包括保证道路畅通无阻和不发生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中包括拘留、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没收车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20-200罚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回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不得超车。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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