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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货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㈠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

因此,没有进出口权的或境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不能作为经营单位填报,即所谓“两不填”。

经营单位栏目的填报严格要求“双填”即不仅要填报经营单位的中文名称,而且还要填报其企业代码。

例:

辽宁抚顺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进口不锈钢管一批,经营单位栏目应填报:

“辽宁抚顺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210491××××”。

因此对经营单位代码结构要有所了解,见下示意图:

由于在日常的报关单填制中,要根据经营单位编码的第5位、第6位来判断企业所属的经济区域与企业的经济类型,所以对经营单位编码的第5位、第6位的含义要作为常识掌握,见下表:

代码

第5位市经济区划代码含义

1

经济特区

2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

保税区

5

出口加工区

7

保税物流园区

9

其他

 

代码

第6位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含义

1

有进出口权的国有企业

2

中外合作

3

中外合资

4

外商独资企业

5

有进出口权的集体企业

6

有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

7

有进出口权的个体工商户

8

没有进出口权的报关企业

9

其他

⒈经营单位栏目具体填报要求:

⑴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包括取得临时进出口的其他单位)自营进出口的,经营单位栏目填报自己企业的中文名称及企业代码。

⑵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的:

(7种代理情况,见下表:

A(委托者)→B(代理者)

经营单位栏目填报

1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权企业代理进出口的

 

B(即外贸代理企业)“双填”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口除投资设备、物品外一般进出口商品的

4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

B(即外贸执行企业)“双填”

5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内资)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并委托其进出口报关的

A(这种情况下,海关视B企业为报关企业)“双填”

6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

A(即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备注”栏:

“委托XX进出口公司进口”)“双填”

7境内外贸企业委托境外企业代理进出口的

A(即境内企业)“双填”

⒉经营单位栏目填报应掌握的技能

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经营单位栏目须填报: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企业编码,因此凡是外贸代理的都必须首先搞清楚是否属于这种情况。

第一步先判断是否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代码的第6位是否2、3、4来判断。

第二步再判断委托进口的是否投资设备、物品,凡是投资总额内进口的,均为投资设备、物品,其判定的原则有二个,一、不是用自有资金进口的;二、进口的不是用于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而是企业自用的。

例如:

某企业(310293××××)委托某进出口公司(310291××××)进口投资设备1台,或者委托进口用于生产的黄铜丝一批,这两种情况,经营单位栏目填报就完全不同。

⑵合同的签订者与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进出口之间的区别。

见以下例题:

例1浙江江南服装进出口公司(3313910194)在对口合同项下进口蓝湿牛皮,委托浙江好嘉皮革有限公司(3313920237)加工牛皮沙发革。

(注:

属自营进出口)

例2中国矿产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10891××××)订购进口一批热拨合金钢无缝锅炉管,委托辽宁抚顺锅炉厂(210491××××)制造出口锅炉。

(注:

属合同签订者与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

例3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310591××××)与日本某公司签约进口木材加工机械,并委托上海木材加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

(注:

属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进出口)

例1

自营进出口

经营单位同收货单位执行者为经营单位(江南厂)

例2

合同签订者与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

经营单位同收货单位执行者为经营单位(锅炉厂)

例3

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进出口

经营单位不同收货单位执行者为收货单位(土产公司)

从上述三个例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看执行合同者是否收发货单位,这对于收/发货单位栏目的填报有很大的影响。

㈡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收/发货单位一定是对进出口货物拥有所有权,因此是否具有物权是判断是否是收/发货单位的理论依据。

见下例题:

例1北京土产进出口公司在北京郊区某生产队收购板栗出口,委托生产队将板栗发往境外某公司。

发货单位栏目应填报:

北京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收购后的板栗所有权已归土产公司。

例2某有限公司履行进料加工合同,要求境外厂商把进料直接发往所委托加工的企业。

收货单位栏目应填报:

某有限公司,因进料是有限公司购买的。

填报收/发货栏目没有严格要求,可以填报其中文名称,也可以填报其企业编码,甚至来个“双填”但是如果进出口货物为海关备案商品,则必须优先填报企业编码。

⒈收/发货单位填报的具体要求

由于收/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因此,我们常常根据其与经营单位的关系来填报收/发货单位栏目。

可对照下表加以解释:

⒉收/发货单位填报应掌握的技能

进出口货物如属于备案商品,收/发货单位栏目优先填报企业编码,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备案商品,主要是看有无申领过《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等手册,或有无备案号。

进出口状况

经营单位

收、发货单位

备注

1外贸自营进出口(A)

外贸流通企业(A)

外贸流通企业(A)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2外贸代理进出口(A-B)

外贸流通企业(B)

国内委托进出口的单位(A)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委托进口

3通过中介委托进出口(A-B-C)

外贸流通企业(C)

(同上)即A单位

中介不是收/发货单位

4外商投资企业自营进出口(A)

外商投资企业(A)

外商投资企业(A)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委托进口(A-B)

外商投资企业(A)

外商投资企业(A)

备注栏注明:

委托XX进出口公司进口

6签约与执行合同分离(A-B)

执行合同的外贸流通企业(B)

执行合同的外贸企业(B)

注意与外贸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区别

7直接接受进出口A

接受单位(A)

接受单位(A)

进出口应经批准

㈢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是指进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或最终运抵地,即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如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按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填报。

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如出口货物在境内经多次周转难以确定其生产地,按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采用5位数代码,其含义同经营单位的前5位数代码一致。

⒈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栏目具体填报要求:

(三种情况)

⑴收/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为同一单位,可根据经营单位企业编码的前五位进行判断。

⑵收/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不是同一单位,但收/发货单位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根据收/发货单位的企业编码前五位进行判断。

⑶收/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不是同一单位,且收/发货单位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根据其所属的地区进行填报,所属地区不明的,本栏目免填报。

⒉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栏目填报应掌握的技能

当收/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可根据经营单位企业编码的前五位代码的含义来填报境内目的地与境内货源地。

两者为同一单位可参阅上述收/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逻辑关系对照表

,主要是指外贸自营进出口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委托进口这两钟情况下两者为同一单位。

见下例题:

例1南通富士电子有限公司(320693××××)进口物资一批(企业自用),境内目的地栏应填报:

江苏南通其他(注:

属自营进出口)

例2宁波某公司(330244××)委托宁波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投资设备1台,境内目的地栏填报:

浙江宁波保税区(注:

属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投资设备物品)

例3浙江某玩具进出口公司(331391××××)在对口合同下进口塑料原料一批,委托浙江某加工厂加工出口塑料玩具。

境内目的地填报:

浙江嘉兴其他。

(注:

属自营)

例4上海某公司订购进口一台船用柴油发动机,委托上海某船厂制造出口货轮。

上海某公司企业编码310191××××,上海某船厂企业编码310721××××,境内目的栏填报:

上海徐汇经济开发区(注:

属经、收是同一单位,均为上海船厂)

二、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

㈠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实际运输方式(见下表)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2

江海运输

5

航空运输

3

铁路运输

6

邮件运输

4

汽车运输

9

人扛、驮畜等其他

特殊运输方式(见下表)

代码

名称

说明

代码

名称

说明

0

非保税区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W

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与区外运输

1

监管仓库

境内存入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进仓

X

物流园区

物流园区与区外运输

7

保税区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

Y

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与区外运输

8

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转内销

Z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和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区外企业填报)

9

其他

无实际进出境

⒈运输方式栏填报具体要求

本栏目应根据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名称或代码。

⒉运输方式栏目填报应掌握的技能

本栏目是判断栏目,根据实际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运输方式代码表”中关于运输方式的说明,判断应填报的运输方式并不难。

对于“特殊的运输方式”可以通过运输方向来掌握,见下示意图:

㈡运输工具名称

运输工具名称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⒈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填报具体要求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填报内容

江海运输

船舶英文名称或编码/航次号

汽车运输

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

铁路运输

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进出境日期

航空运输

航班号

邮政运输

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其他运输

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

管道、驮畜等

集中运输

集中报关

⒉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填报应掌握的技能

海运货物填报为:

“船舶英文名称或编号/航次号”填报的船名与航次必须是进出境的船名与航次,那么提单中显示的船名与航次是否就是进出境的船名与航次呢?

分二种情况:

⑴运输途中未发生中转,直接运达的,可根据提单中显示的“Veseel:

ABCD”或“S/SABCD”,“ABCD”即为船名;“VoyageNO:

123”或VOY:

“123”,则“123”为航次号。

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填报为“ABCD/123”。

⑵运输途中发生中转,即途中换过船的,那要看提单中显示的卸货港是否是中转港,如果卸货港不是中转港,而是目的港,则提单中显示的船舶为进境船;如果卸货港为中转港,则提单上显示的船名与航次为装货港至中转港的船舶,而不是进境船,即为前程船,而不是后程船。

那提单中显示的船名与航次不能填报在运输工具名称栏目。

例如:

例1提单中显示:

Vessel:

APLHONGKONG,VOY.NO116E;PortofLoading:

ANTWERPEUROPEANMALNPORT;Portofdischarge:

DALTAN;Placeofdelivery:

DALIAN-CY.

例2提单中显示:

FROMKUNSAN,KOREATOHUAGPU,CHINAVIAHONGKONGBYHEUNG-ANAGOYA413S.

例3提单中显示:

Vessel:

COSCOHONGFENG,VOY.NO302N;PortofLoading:

SANTOSBRAZILIANPORT;PortofDischargeHONGKONG;PlaceofDeliveryDALIANCHINA.

例1、例2为进境船舶,例3为前程船。

㈢提运单号

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⒈提运单号栏目填报具体要求

⑴江海运输:

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一般在提单右上角,以英文“B/LNO:

××××”或者在“BillofLading”处表示。

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

“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

⑵航空运输:

填报:

“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

无分运单的本栏目填报总运单号。

运单号一般在空运单的右上角。

空运单分航空公司签发的总运单与航空货运代理签发的分运单两种。

航空总运单(MAWB,MasterAirWaybill)由航空公司签发给托运人,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应的航空总运单,总运单号为11位数字,前3位为航空公司代码。

如果是集中托运,则集中托运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一份总运单下针对每一票货物再分别签发分运单(HAWB,HouseAirWaybill

),分运单号通常为8位数字。

⑶铁路运输:

填报运单号

⑷邮政运输:

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⑸汽车运输:

免予填报

⒉提运单号栏目填报应掌握的技能

海运提单上显示的“提单号”能否直接填报“提运单号”栏目,分三种情况:

⑴直运提单,即运输途中未中转:

可直接填报。

⑵联运提单,即运输途中发生中转,但提单上注册:

“Combinedtransport”联运的,可直接填报。

⑶分运提单,即分程运输,运输途中发生中转,提单上未注明“英文联运”字样,如果提单上显示的“卸货港”为目的港,则提单为后程提单,可直接填报;如果提单上显示的“卸货港”为中转港,则提单为前程提单,其提单号不能填报。

三、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

㈠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本栏目为“判断”栏目,首先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及海关的监管方式判断是何贸易方式。

其次,贸易方式栏目填报对其他一些栏目填报有直接影响。

因此,掌握贸易方式与征免性质、用途、征免之间的对应关系相当重要。

⒈贸易方式栏目具体填报要求

⑴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判断依据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用途

征免

⒈单边进出口

⒉非备案商品

出口

进口

一般贸易0110

一般征税101

外贸自营内销

照章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生产内销产品

一般贸易0110

一般征税101

其他内销

照章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料件生产出口产品

一般贸易0110

中外合资601

中外合作602

外资企业603

照章征税

⑵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

判断依据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用途

征免

中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或利用国际贷款进口设备、物品,并申领“Z”手册

一般贸易0110

鼓励项目789

企业自用

全免

中资企业进口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进口货物,并申领“Z”手册

一般贸易0110

特定区域301

保税区307

科教用品401

残疾人413

企业自用

全免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总额内的设备、物品,并申领“Z”手册,属鼓励项目

合资合作设备2025

外资设备物品2225

鼓励项目789

企业自用

全免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总额内的设备、物品,并申领

合资合作设备2025

中外合资601

“Z”手册,不属鼓励项目

外资设备物品2225

中外合作602

外资企业603

企业自用

全免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总额内的设备、物品,但未申领“Z”手册

合资合作设备2025

外资设备物品2225

一般征税101

企业自用

照章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总额外的设备、物品,并申领“Z”手册

一般贸易0110

自有资金799

企业自用

全免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总额外的设备、物品,但未申领“Z”手册

一般贸易0110

一般征税101

企业自用

照章征税

 

⑶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备案号”标记码进行判断)

判断依据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用途

征免

B

进口

出口

来料加工0214

来料加工502

加工返销

全免

C

进料对口

出口

进口

进料加工0615

进料加工503

加工返销

全免

进料非对口

出口

进口

进料非对口0715

进料加工503

加工返销

征免性质

全免

辅料进口

低值辅料0815

进料加工503

加工返销

全免

外商无偿提供的加工贸易设备,并申领“D”手册

不作价设备0320

加工设备501

企业自用

全免

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设备,但未申领“D”手册

加工贸易设备0420

一般征税101

企业自用

照章征税

⑷其他进出口货物

贸易方式

征免性质

用途

征免

进口

来(进)料件退运

其他法定299

全免

进口

出口

来(进)料料件结转

免填报

加工返销

全免

出口

来(进)料深加工

免填报

加工返销

全免

进口

来(进)料料件(成品)内销

一般征税101

其他内销

照章征税

进口

出口

无代价抵偿3100

其他法定299

免费提供

全免

出口

货样广告品A3010

其他法定299

货样广告品

全免

 

⒉贸易方式栏目填报应掌握的技能

⑴各种贸易方式的判断及各种贸易方式与征免性质、用途、征免等栏目的对应关系

⑵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与进口加工贸易设备的区别

申领的“手册”不同

用途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

《征免税证明》

可加工内销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加工设备

《登记手册》

只能加工返销产品

例如:

某中外合资企业(属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类)为生产内销产品,在其投资总额内,从境外购进生产设备若干台。

后该企业又从同一供货商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其中30%加工产品内销,70%加工产品返销境外。

如该加工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时应:

A、提前办妥减免税申请手续,凭《征免税证明》以“合资合作设备”贸易方式

向海关申报,保税进口。

B、以“加工贸易设备”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照章缴纳进口税费。

C、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设备保税进口。

D、申领“《登记手册》”,以“不作价设备”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

㈡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常用的有:

一般征税(101);加工设备(501);来料加工(502);进料加工(503);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

征免性质与贸易方式有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

㈢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应在本栏目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

常用的有:

外贸自营内销(01);其他内销(03);企业自用(04);加工返销(05)。

用途栏目与贸易方式有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

㈣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常用的有:

照章征税

(1);全免(3);征免性质(5);保证金(6)。

征免栏与贸易方式有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

四、起运国/运抵国、装货港/指运港、原产国/最终目的国

㈠起运国/运抵国

起运国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或地区;运抵国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或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本栏目填报:

“中国”(142)。

⒈起运国/运抵国栏目填报具体要求(三种情况)

⑴直接运达,即未经第三方转运的空运或海运进出口货物,可直接参照空运单或海运提单上的“装货港”或“指运港”,判断并填报“起运国”和“运抵国”。

原始单据中常用“ShippedFrom、、、、TO、、、、”标示始发及到达港(地),或者两者分别:

以“Portofshipment”、“PortofLoading”、“PortofDispatch”、“PortofDeparture”表示装运或始发港口;以“PortofDestination”、“PortofDischarge”、“PortofDelivery”、“PortofArrival”表示卸货或目的港口。

⑵途中发生了运输中转的货物,但在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运国/运抵国不变,仍参照其空运单或海运提单上的装货港或指运港,判断填报。

应注意的是,某些贸易合同采用了FCA、CIP等贸易术语并可能涉及联程运输,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根据装货港/指运港来判断了。

见下例题:

例1、从瑞士购买的货物,由瑞士苏黎世运至德国汉堡港装船运往上海港。

此时“PortofLoadingHambury”仅是装船港口,而“PlaceofReceipt:

Zurich”接货地苏黎世才是此次运输起始发出的地点,所以起运国应为瑞士而非德国。

例2、提单显示:

BILLOFLADING为“COMBINEDTRANSPORT”,PortofLoading为“ANTWERPEUROPEANMAINPORT,发票显示:

PRICETERM:

CPTDDLIAN以及Dispatchstation:

DusseidorfGermany.因此起运国不是比利时,而是德国。

⑶途中发生了运输中转的货物,并在中转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为起运国或运抵国。

判断货物是否发生了运输中转,可根据运输单据中的表述,常见的有:

“From××TO××Via××”或“portofTranshipment××”,或卸货港为中转地,如:

“PortofdischargeHONGKONG”而“PlaceofdeliveryDALIAN”。

判断货物在中转地是否发生了商业性交易,一般由发票可看出货物购自哪一个国家的公司。

如果与我国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国家或地区恰恰是中转地所属的国家或地区,则说明货物不仅在途中发生了运输中转,并且在中转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起运国或运抵国应为中转地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见下例题:

例1提单显示:

FROMKUNSANKOREATOHUANGPUCHINAVIAHONGKONG,而发票显示:

SHIPPER:

ABC(HONGKONG)Ltd及signedbyABC(HongKong)Ltd

例2青岛华太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由香港某贸易公司购自美国的迷你塑料玩具,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06年2月22日申报进境,2月27日,青岛宇光报关行向青岛海关申报货物进口。

原始资料显示:

FromBOSTONUSATOQINGDAOVia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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