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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专项结算协议

XXX高铁新区PPP项目专项结算协议

甲方:

XXX高铁新区管委会

地址:

XXX钟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内容摘要

第一条总则

第二条投资服务费金额确定

第三条投资服务费结算流程及结算支付流程

第四条投资服务费结算与支付时间

第五条投资服务费用来源及保障

第六条附则

收入确定和发票开具问题、预算安排的时间节点、审计事项等问题。

结合赵总讲的意

见再修改。

流程,凭据,时点

第一条总则

根据《XXX高铁新区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规

定,甲方委托乙方全面负责委托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工作,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全部委托

事项的相关费用。

为明确结算资金来源,保证各项费用顺利结算和,根据《预算法》、《政

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专项结算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条投资服务费金额确定

(1)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是指乙方完成《PPP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基础设施

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由建

设成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构成:

建设成本是指乙方实际完成的具体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含建筑安装费用、建设期利息

及税费等),其中建筑安装费用以当年浙江省最新发布且XXX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建设计价

为依据(含相关建设工程定额、规范、人工及机械等政府性调整文件、当期政府发布的造价

信息、XXX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当XXX如另行制定高铁新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高铁

新区管理办法与XXX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高铁新区管理办法为准>等)。

方实际完成的建设总投资额由乙方编制竣工结算资料,经XXX财政局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审计

机构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投资收益:

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收益金额的基数不含建设期利息及税费等)

计算;

2)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

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是指乙方完成《

PPP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土地整理投资项目,

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用构成为土地整理投资成本

和土地整理投资收益:

土地整理投资成本是委托区域内的相应土地整理的支出额(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拆

迁费用投资、农用地的复垦费用投资、与土地整理拆迁相关的各项补偿费用投资、村民拆迁

安置区的建设费用投资、安置标准厂房的建设费用投资、管理服务费、资金利息及税费及与

土地整理有关投资等),经XXX财政局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为

准。

双方建立征地、拆迁信息互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摸查、审批立项、程序执行、档

案整理、资金支付、资金共管及对账、征迁安置、特殊户处置、验收评估等,具体机制由双

方协商后另行约定。

土地整理投资收益是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5%(收益金额的基数不含资金利息及税费等)

计算;

(3)产业发展服务费用

产业发展服务费用是指乙方根据《PPP合同》及补充协充协议完成约定的产业发展服务,

即乙方取得的产业发展投资回报;

产业发展服务费,原则上按委托区域内新增企业和产业投资项目(不含基础设施、公共

设施项目、销售类商业和住宅项目)的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

产业投资项目落地投资额,指符合园区项目准入条件的产业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和新增无形资产投资的总额,即入区项目固定资产(含设备)、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商

标、专利技术等)、土地房屋租赁以及与落地投资有关往来科目的所有投资(以上各项不得

重复计费),由经XXX财政局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对开具的发票和其他合规的结算单

据金额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委托区域内原有企业的新增产业投

资不纳入产业投资额的评估及审计范围。

A)方导入和自投的产业投资项目的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B)乙方导入和自投的产业项目最终因规划原因选址在委托区域以外的,双方采用一事

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C)委托区域内既有企业自行改扩建投资、甲方自行导入已签约未开工项目投资和已意

向导入尚未签约(以清单为准)的,不计取产业发展服务费;

D)新增企业在既有企业和产业投资项目原址范围内进行的更新、转让、升级等形成的

投资增量部分计算产业发展服务费;

无形资产由XXX财政局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最终以审计报告确

认的数额为准。

a、在相关产业投资落地时该项无形资产为落地企业所有(需提供有效公证文件)的,

纳入;

b、相关产业投资项目入区后,落地企业研发、购买及经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无形资产,

不纳入产业投资额的评估及审计范围;

c、该项无形资产不是落地企业直接所有的,不纳入产业投资额的评估及审计范围。

(4)策划、规划咨询服务费,

策划、规划咨询服务费是指乙方根据《PPP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完成的策划、规划

咨询等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具体由成本和收益组成。

收益按照乙方投入的策划、规划咨询服务成本费用的10%计算。

策划、规划咨询经甲方

批准后实施,策划、规划咨询价格由甲方监督乙方主导的招标方式确定,经XXX财政局或相

关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5)运营维护服务费

运营维护服务费是乙方根据《PPP合同》及其相关的补充约定运营维护等服务,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运营维护服务费由成本和收益组成。

收益按照乙方实际投入的运营维护服务成本费用(含大中修或专项设备维护费等)的

10%计算。

运营维护服务成本费用经XXX财政局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最终以审

计结果为准。

(6)绩效考核调整金额

上述

(1)-(5)所涉投资成本及收益,按照双方最终确认的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并依

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核算和支付。

土地整理投资成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的建设成本的30%纳入项目绩效考核,绩

效考核详见《PPP合同》或各子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7)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利息以乙方为本项目签署的融资协议为准,乙方签署融资协议前经报经甲方认

可。

项目公司应按国家法定和政策最低比例要求投入项目资本金。

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

本金。

项目资本金以外部分若采用债权融资的,债权融资利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

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限,债权融资利息以债权主体出具发票或类似有效凭证为准据实

列计。

债权融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时,双方另行协商。

工程类项目乙方投入自有资金超过国家法定和政策最低比例要求的部分(自有超投资

金),计取建设期利息,纳入投资成本;土地整理投资类项目,乙方投入自有资金超过项目

投资额30%比例的部分,计取建设期利息,纳入投资成本,利率按照项目债权平均融资成本

计算,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限。

计息时段根据项目具体

情况事先协商确定。

委托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上述债权融资利率所取用

基准利率随之同步调整,分段计息。

(8)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根据应付未付委托费用自应付之日(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时点)起至实际支

付日止(即延付时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与延付时段匹配)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计付。

延期时段不计资金占用

费。

产业发展服务费不计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不计复利。

委托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上述资金占用费所取用基

准利率随之同步调整,分段计费。

(9)其他收付费定价依据

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运营维护(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付费或

收费项目,有国家或政府定价标准的按照国家或政府定价收付费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照

政府指导价或经XXX财政局(或相关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审核认定的市场价收取服务费用;

国家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已废止但未有新出台标准或转由市场定价的,可采纳原国家或政府

定价或指导价作为参考经甲方签证为准。

(10)其他需计入部分

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的基础上,

确定项目委托期内应购买的保险险种。

乙方为购买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所需保险的相关费

用,报经甲方签证后纳入项目公司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以及项目审计费用部分。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有关工程类项目所需的临时供水、供电和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

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纳入成本。

(11)不计入部分

乙方及项目公司实施委托事项时,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罚款、赔付款或行政

性罚款均不计入其完成的投资成本,甲方不对该等费用承担支付责任,即罚款不计入投资成

本,也不作为计算收益的基数。

第三条投资服务费结算与支付流程

1.甲方负责协调XXX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规划设计、

基建、配套、土地整理投资、产业及投资服务、综合服务等);XXX财政局或其他相关部门

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乙方完成的投资以及对甲方应支付给项目公

司的委托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审计结论是结(决)算支付依据,所需

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并纳入其投资成本。

子项目需根据具体项目约定施工图预算的造价编制依据,列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预算定额依据、施工取费规定依据、造价信息取用基期及调整方式,施工图预算需报

XXX财政局审查确认,XXX财政局要及时确认。

本合作涉及的工程均由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约

定完成招采,乙方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相关施工招标采购文件

需报甲方确认,以招标文件和经甲方审核的施工合同、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

等结算价作为工程费用结算的依据。

在工程建设完成以后,工程费用按照工程结算审计认定

的为准,项目总投资以经审核认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为准。

子项目涉及的无信息价参考的材料,通过专项招标采购或由双方在询价等基础上协商,

并经双方签证确定;专项设施设备,由乙方单独组织招标,招标文件需经过甲方审核同意,

最终按照实际招标采购合同结算金额纳入项目建设投资范围内。

土地整理投资工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工程竣(交)工完成后,按照约定的相关造

价编制依据或财政审查确认结果、变更批准、材料调价等所有结算规则约定的资料开展审计,

以最终审计结果认定项目建设投资额。

乙方要及时提供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约定的送审所需资料

和甲方及审计机构做好资料的书面移交工作;甲方须对乙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并协调所委

托中介审计中介机构在资料受理齐备后的(45日内)2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甲乙双方和XXX财政局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5日内根据相关程序确认审计报告并签署相关确

认文件(一式四份十二份)作为结算依据。

2.支付责任偿还顺序

当年可用资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当年应得回报时,差额部分形成当年应付未付。

当年应付

未付形成来源根据结算支付规则可分为产业发展服务部分和非产业发展服务部分。

当年可用资金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优先支付以前年度应付未付,以前年度应付未付足额

支付后,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当年乙方应得回报。

鉴于应付未付部分计取资金占用费的差异,

当年可用资金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优先支付应付未付时,同一年度内优先支付非产业发展服

务所形成的应付未付,直至同一年度应付未付被足额支付。

即年度支付责任按以下顺序进行支付:

(1)以前年度应付未付委托费用及其形成的资

金占用费;

(2)当年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服务费、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策划规

划咨询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3)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

若当年可用资金仍小于以前

年度应付未付委托费用及其形成的资金占用费的,在优先按由远及近结付以前年度费用的前

提下,同一年度委托费用的结算顺序是:

先支付上年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服务费

及其形成的资金占用费,再支付上年产业发展服务费。

第四条投资服务费结算与支付时间

3.1)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服务费用应于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结算并

已审计确认,以12月底作为计算时点统计全年结算数额,次年3月底前完成支付。

完工验

收是指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的验收,验收单位至少包括甲方、乙方、监理、施工

单位。

(2)当年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策划规划咨询服务费、城市运营维护服务费等,以12

月底作为计算时点,并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并已审计确认,次年3月底前完成支付;

(3)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应以当年6月底、12月底作为计算时点,并于当年8月底、

次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并已审计确认,当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支付。

(4)在项目形成应付未付情形时,为减少资金占用费,土地出让金随售支付,支付时

点不晚于土地出让金上交财政入账之日后60日内,税收和非税收入随季支付,支付时点不

晚于每季度结束之后60日内。

委托区域土地出让金缴纳事项约定如下:

原则上土地出让金

应于土地成交后的6个月内缴足,其中,首笔付款不迟于成交后1个月缴纳,缴纳比例不得

少于成交金额的50%。

(5)乙方办理的上述结算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除土地整理投资中征拆部分开具收款收

据外,其他结算款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投资服务费用来源及保障

甲方负责将上述资金支付的来源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每年7月底之前,甲方应按照

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并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要求和统一的时间要求报XXX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并经XXX

政府同意后报XXX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为次年3月底前完成支付提供法律依据。

甲方向乙方出具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部分纳入XXX年度财政预算审批和审议情况的

政府批复外,还包括不限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

会议纪要。

可行性缺口补助按年度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当年应付委托费用(策划规划咨询服务费+土地整理投资服务费+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产业发展服务费)-当年使用者付费

收入+以前年度应付未付委托费用+应计资金占用费

委托区域内新产生财政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浙江省、杭州市级部分

以及杭州市(含)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提留后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乙方取得可行

性缺口补助的资金来源,其中:

项目委托期的前五年为95%,第六年至第十年为90%,剩余

年限为80%。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不得超过相关文件规定。

甲乙双方于每财政年度结束对当年新产生的财政收入及服务费用支付情况进行总结算,

综合盘点全年情况,并在次年3月底前在乙方提出申请文件的情况下完成总决算,并由甲方

出具确认文件。

如甲方将当年合作区域内产生的地方留成收入中按照约定应纳入当年财政预

算支出管理的资金实际足额支付乙方后,仍不足以支付乙方当年服务费用的,差额部分转入

下年。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税收、其他非税收入(含专项

收入及专项基金)按国家规定缴纳至XXX财政且指定专员上报相关情况后,在本协议生效后

的第一个自然年度,甲方将合作区域的县级留成部分按约定比例留存后的剩余部分纳入第二

年的财政预算,并于第二年上半年内支付乙方;从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度起,甲方

根据上一年度合作区域的县级留成部分情况以及当年度投资计划等因素,按约定比例合理预

计当年应支付金额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管理,通过安排预算支出,完善各项收支手续,

将当年合作区域内实际产生收入的县级留成部分甲方按约定比例留存后的剩余部分按约定

时间支付乙方。

如合作区域当年实际产生收入的县级留成部分甲方按比例留存后的剩余部分

大于当年纳入预算应支付乙方的金额,结余部分按照财政制度结转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双方指定专员按月统计委托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税收和非税收入等,建立资金池统计

台账,于每月16日前向双方提交上月有关财政收入统计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明确服

务费支付流程、支付时点、支付依据等,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向乙方通报资金池收支情况;

其他情况双方进一步协商。

土地出让收入,为支持项目建设,将前期土地出让成本及土地使

用权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管理。

乙方按照约定完成各项合作事项且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服务费用后,合作协议自行终

止。

双方委托期限届满,如委托区域内可用资金累计金额小于乙方应得回报累计金额的,

差额部分双方记账清零,即乙方同意放弃该部分债权,即该部分债务自动免除;如委托区域

内可用资金累计金额大于乙方应得回报累计金额的,则双方按乙方应得回报进行结算,其中

超出乙方应得回报累计金额的部分,由甲方受益和获取。

审计机构的委托,原则上对重大投资或投资结算边界复杂的具体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

计,双方在制订五年投资计划时商定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范围。

如乙方对政府方所委托审计机构的尽职履责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须及时响应,并于15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意见。

如乙方对审计结论有疑议,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说明,甲方根

据有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协调处理。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论前应与双方沟通。

当甲方应付未付达到约定数值,或应付未付占经审计确认的乙方应得回报达到约定比例

时,乙方有权利提请甲方共同修订投资计划,具体数值和比例在制定五年投资计划时另行约

定。

第六条附则

1.甲方同意,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有需要,甲方同意按决策程序以批文形式批准本

补充协议。

2.合作期间,如遇法律、国家、省及杭州市现行财政体制、税收政策、经济周期影响

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变化时,本协议在保证双方利益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另作相

应调整。

3.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发生的前期投资均纳入投资成本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原则

进行结算,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XX个日内予以确认。

4.本协议未约定的,按照《PPP合同》约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如有

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本协议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为中文法律文本,正本壹式捌份,各方各持肆份。

特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于文首载明的日期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

XXX高铁新区PPP项目专项结算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

XXX高铁新区管委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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