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定价制度变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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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定价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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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定价制度变革
篇一:
ipo定价机制研究
摘要
成功的ipo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使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投资新项目,实现公司战略目标,而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合理的ipo定价不但能使企业顺利实现ipo目标,为企业战略目标服务,而且有利于社会资金在各ipo企业上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关键词:
ipo公司价值评估定价机制
一、导言ipo(initialpublicoffer)的全称是“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ipo新股定价过程主要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通过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
其次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来体现市场的供求,并最终确定价格。
证券市场上股票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发行方与承销商通过对证券市场上的需求进行分析,对未来期间股票的走势进行预测,最终确定合理的股票价格,而发行方与承销商首先要确定一个有效地价格区间,在这个区间内合理的定价,而这个定价区间是由企业的价值决定的,从理论上说,股票的价格也最终是由企业的价值决定的。
所以对企业价值正确的评估是股票定价的基础。
二、ipo定价基础——企业价值评估公司的价值直接影响到ipo的定价,而公司的价值特质主要由公司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所组成,我们通过对反映公司过去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数据信息的分析,实现对公司价值的分析进而分析ipo定价的合理性。
公司价值评估方法分为内在价值评估法和相对价值评估法。
内在价值法也称为基础价值法,它是以现金流贴现方法为基础。
其基本原理就是认为一家公司的价值等同于该公司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全部净现金流的现值和,这种方法是国际上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方法。
其中包括股利贴现模型,现金流贴现模型,经济附加值模型等,其中现金流贴现模型和经济附加值模型(eVa)的使用范围广泛。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成为价值评估的主要方式。
与之相对应的相对估值法则认为企业本身没有内在价值,只有在和其他企业比较的过程中企业的价值才会体现出来,只有相对价值才具有实际意义,其理论基础就是认为同行业内相似的企业之间价值具有可比性,相关指标按照一定的规律有序的分布。
这种估值方法的关键是找到具有可比性的价值驱动因素,通过可比公司价值驱动因素的乘数进行估值,可比公司通常是在行业属性,成长性,财务特征,股本规模等方面与待估值公司相类似。
相对价值评估法包括市盈率乘数法,市净率估值法,价格/销售收入比
率估值法。
其中市盈率乘数法由于其较好的可操作性,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股票市场也是采取市盈率乘数法进行股票的估值。
下面主要对现金流贴现方法和市盈率估值方法进行介绍。
(一)现金流贴现方法
现金流贴现方法认为企业的价值与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并相加之和是等价的,它是国际上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方法。
这种方法需要预测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现金流量,通常以十年为准,按照复利折现的方法,将每一期的现金流折算成现值,并求和,计算出了公司价值后,根据权益价值=(公司价值-债务价值)计算出公司权益的估算值,进而就可以得到股票价值=(权益价值/总股本),模型表示如下:
其中,cF为每一期的现金流(cashFlow),debt为公司债务的市场估值,n为公司的当年的总股本数。
公司的现金流表示的是公司所拥有的能够受到公司完全支配的现金,或者说是支付了经营费用,所得税等之后,向公司的所有者和债权人支付收益之前的全部现金流。
现金流贴现模型是比较权威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其理论基础较为厚重,其有效性也得到了全世界理论界的认可,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现金流的值是对未来的预测值,确定性和准确性很难保证,因此现金流很难预测,所以该模型只适用于现金流比较稳定的大型企业,不适合创建初期的中小企业。
而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多属于中小规模企业,均处于起步阶段,现金流相当的不稳定,因此采用该种方法计算的企业价值缺乏广泛的认同。
(二)市盈率估值方法
市盈率(简称pe)的主要作用是用来衡量企业股票价格高低和风险强弱,其数值大小由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值决定。
这种定价方法在股票估值,尤其在ipo估值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我国创业板市场目前ipo定价就是采取的这种方法。
其中股票发行价格=每股收益(eps)*市盈率,每股收益由税后净经营利润和股本总数决定,经营利润可以由过去三年的平均利润决定,市盈率的大小由企业的净资产,成长性,市场占有率,行业发展前景,企业未来盈利情况等因
素决定,这些影响因素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机构,投资银行的专业部门通过对公开的信息进行研究整合最终确定。
这其中包括三种市盈率:
核心市盈率,非杠杆市盈率,动态市盈率。
核心经营收益是在总收益中剔除了暂时性收益,排除了人为操纵财务数据对市盈率的影响。
非杠杆市盈率则是在计算企业价值的时候去除债务资本的影响因素,以此得出的市盈率。
动态市盈率是与静态市盈率相对应的,是用当期的股票价格与当期每股收益的比值,动态市盈率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市场相关性更强。
与静态市盈率相比,动态市盈率能更好的体现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成长性。
市盈率定价模型的可操作性强,简单易懂,模型中的参数容易获取,能够有效合理的评价企业的价值,这也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股票估值都选择这种方法的原因。
这种模型的基础建立在公司之间的价值可比较的基础上,实际上公司之间可复制性不强,影响因素众多,企业价值并不能直接通过一个简单的数据进行估算,不适合正处在成长过程中的企业和证券市场。
适合发展较为成熟的产业,如制造业,房地产业等。
然而这种方法也有不足之处,市盈率模型中的可比公司的说法是一个人为的概念,主观性很强,在市场中根本不会存在成长性和风险性方面完全相同的公司,在选取可比较标准的时候,影响因素的选择也是主观的。
三、ipo定价方法
ipo定价机制,是关于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的上市公司与其承销商在上市前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制度安排。
发行机制的核心内容是新股的定价过程和发售过程,其中,定价和发售过程往往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具有内在的联系。
从这一角度出发,发行机制最为本质的内涵就是新股的定价方式与发行方式。
ipo发行机制设计的目的就是消除公开发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反映不同投资者的估值发现市场均衡价格,根据价格机制实现股票在投资者间的合理分配。
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发行实践来看,不同证券市场的发行价值有很大的差别。
ipo的定价方法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固定价格发行机制
固定价格发行机制是指由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定价估算方法,估算出发行新股的市场价值,并在估值结果范围内预先商定一个固定的股票发行
价格,公开发行时即以此固定价格招募股票。
根据定价之后股票的分配方式,固定价格方法可以进一步分为允许配售和公开认购两种形式。
前者允许承销商自由分配股票(至少是部分),后者则没有赋予承销商这种权力。
在实践中,固定价格公开认购方法被更多采用。
大多数新兴市场都曾经或正在使用这种方法。
固定价格发行的优点是操作程序比较简单,销售成本低。
由于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确定,没有投资者参与,因而定价的准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承销商的业务能力和主观判断,投资者是否接受这一价格有很大不确定的因素,因此这种发行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抑价程度也比较高。
固定价格机制比较适合市场容量较小、个人投资者比例较大、发行量不大的项目,因此许多新兴的市场在发展初期均采用固定价格发行机制。
由于在固定价格机制下,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将投资者排除在外的,发行价格形成过程缺乏承销商与投资者的互动博弈过程,因此这种方法的市场化程度不足,在定价效率上较差于其他方法。
尽管如此,固定价格机制具有低成本的优势,并且比较符合“公平原则”,因而比较适合市场容量较小、个人投资者比重较大的国家或发行量比较小的项目,所以说固定价格机制在世界各国仍然使用十分普遍。
(二)累计投标询价机制
采用累计投标方式时,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初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不确定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通过路演推介活动向机构投资者公开企业信息,征集机构投资者关于股票价格和需求量信息,绘出需求曲线,对发行价格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发行价格,进行股份分配。
让投资者参与定价,使得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发行人、投资者和承销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得以降低,有助于发掘市场对发行股票的真实需求,减少发行失败的风险。
累计投标方式优势在于可以使发行人选择理想的股东结构,有助于大型的招股活动开展。
一般规模较大的股票发行项目多采用累计投标方式进行。
这种方式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比例较高的市场。
与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相比,累计投标询价机制的主要特点包括:
(1)定价过程中的路演和征求订单机制。
主承销商在初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之后,由发行公司召开的路演推介会,征集机构投资者在不同发行价格下
篇二:
我国新ipo定价政策及其市场影响分析
我国新IPO定价政策及其市场影响分析一、ipo定价简介
ipo是英文initialpublicofferings的缩写,即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ipo定价就是新股发行定价,它是国际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一,因为成功的ipo定价能够以投资者所能容忍的最高价格顺利发行并取得融资,而定价偏低或偏高将影响公司融资或者导致发行失败。
ipo定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既涉及ipo定价的方式、方法,又与发行制度、政策环境等有关;既受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行业特点等因素的影响。
而且新股发行定价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市场阶段都会有较大的差异。
目前国际上主要证券市场通用的新股估值方法有:
⑴现金流量折现法;⑵可比公司分析法,根据选用的经营参数的不同,计算可比公司倍数的方法也有以下几种:
①市盈率倍数法、②ebit/ebitda倍数法、③销售收入倍数法、④用户数目倍数法⑤有形账面值倍数法;⑶经济收益附加值(eVa)估值法。
然而我国新股发行价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两个因素。
市盈率:
又称价格盈余比率(price-earning,缩写p/e)是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与每股利润的比率。
它是反映股票盈利状况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如下:
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股利润。
该指标可理解为投资人为获取某公司股票每一元收益愿付出多高的代价,可以用来估计股票的投资报酬和风险。
在每股市价确定的情况下,每股利润越高,市盈率越低,投资风险越小。
在每股利润确定的条件下,每股市价越高,市盈率越高,投资风险越大。
这一比率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市盈率表明市场对公司的共同期望,该比率高,表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发展前景看好,愿意出较高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
但如果某种股票的市盈率过高,则也意味着该种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公司管理者和股市投资者都非常关注这一指标。
二、我国IPO定价政策的演变及评价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经历过四个阶段:
1.固定价格
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即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定价。
当时由于股票市场规模太小,股票供给与需求极不平衡,股票发行定价往往较高。
2.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方法
新股发行定价方法使用的是相对固定市盈率的定价方法,新股的发行价格根据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水平来确定。
在此期间,由于股票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均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发行市盈率与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脱节,造成股票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
在此期间,由于股票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均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发行市盈率与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脱节,造成股票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新股上市当天有50~250%的涨幅,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
(1)巨额资金滞留在一级市场上专门申购新股;
(2)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严重影响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因为中小投资者资金量小,一级市场的中签希望较小,久而久之,失去长期不懈摇号购买新股的信心,绝大多数人因此不得不去二级市场冒险,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此得不到体现;(3)增加了二级市场的风险。
由于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利差,使新股风险加大,新股一进入二级市场市盈率就较高,持股风险加大。
3.累积投标定价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对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协商定价时,机构投资者也要参与定价。
当然这种定价也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在此之后,新股发行定价开始突破传统的市盈率限制,采取路演和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发行方式,具体采用了“总额一定,不确定发行量,价格只设底价,不设上限”做法。
市场运行的结果是新股发行市盈率大幅提高。
20xx年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明确了累计投标定价方式。
实施市场化较强的累计投标定价方式,最初的本意是以高价发行新股,使新股的申购获利机会减少,从而迫使部分一级市场申购资金分流进入二级市场,减少二级市场的波动,从而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平稳发展。
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市场化的新股发行定价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部分个股的炒作,但这种市场化改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随着成本提高,市场以更高的价格炒作,一、二级市场价
差依然巨大。
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前10名股票的平均价差为134%,巨大的价差使大量资金仍然聚集在一级市场。
此外,由于高价发行新股,使上市公司获得了比预期更多的资金,上市公司过渡融资的现象日益严重。
4.控制市盈率定价
与原有传统的市盈率定价方式相比,新方法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一是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幅度约为10%;二是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
券商和发行人只能在严格的市盈率区间内通过累积投标询价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因此也可称其为“半市场化”的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然而从实践中看,并没有解决二级市场炒作的问题,反而为新股跌破发行价埋下了伏笔。
5.小结
纵观我国近些年来的ipo定价政策,可以看出不论政策怎么变,不外乎都是围绕着税后利润和市盈率这两项指标,都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是逐步走向市场化定价的过程,然而,这些政策普遍没有获得预期的效果。
二级市场上的价格炒作、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现象依然存在,股市持续低迷,融资功能趋于萎缩。
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也就是中国股市的监管当局,于20xx年8月30日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股市新一轮改革的来临。
三、我国新ipo定价政策及其影响
1.累计投标询价简介
20xx年8月30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选摘: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应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
(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披露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于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对于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当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3)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定价估值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本通知规定的询价对象提供上述定价估值报告,并在征求询价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本通知所称询价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4)招股说明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组织路演推介,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5)询价对象参加累计投标询价时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单一询价对象的申购上限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
(6)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
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比例。
(7)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
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
(8)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于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相关网站披露定价和配售结果公告。
定价和配售结果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依据;[2]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包括:
所有询价对象在不同价位的申购数量,不同价位以上累计申购数量及对应的超额认购倍数,申购总量和冻结资金总额;[3]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4]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
(9)询价对象应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10)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2.累计投标询价对股市各市场主体的影响
(1)对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影响
ipo累计投标询价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使发行公司股票发行采用更理性的价格,并且将一反过去一刀切的状况,新股发行市盈率会明显拉开差距,好公司可能会获得20倍左右的市盈率,但差的公司可能只有5-6倍。
就会由此开始一个两极分化的效应。
新股询价将纠正原来每股收益和市盈率"失真"的状况,平均下降30%。
20xx年-20xx年共发行股票160多只,不考虑非经常损益的影响,按照发行前总股本计算每股收益,则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341元,简单平均每股收益为0.471元。
但是若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则平均每股收益分别为0.245元和0.32元,下降幅度高达30%(参见表1)。
20xx-20xx年间所发行股票的平均名义市盈率为17倍左右(按照发行前股本和当年利润计算),如果按照询价规定的方法计算,假设预期收益不变,则实际简单平均市盈率为26倍,加权平均市盈率为23倍,实际市盈率超出20倍的规定17%左右,新旧两种方法计算的市盈率水平差距达到30%左右。
由于二级市场的市盈率均以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计算方法的调整将减少虚增的市盈率水平达30%。
表1新旧两种计算方式对发行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影响
篇三:
我国ipo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考
内容摘要:
本文在剖析原有ipo制度的高定价和分配申购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和重申了融资与投资并重、“三公”(公平、公正、公开)与市场化这三项ipo制度改革原则的重要性,进而对原有新股配售申购、询价以及首发流通股比例和限售股等方面的制度改革提出有益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ipo制度问题剖析改革原则政策建议我国现行ipo制度,是20xx年“新老划断”以后开始实施的,其基本特征是:
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新发行制度的实施为工商银行、中石油、中国人寿等一批大盘股的顺利发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现行发行制度在市场运行中也逐步暴露出弊端,甚至成为20xx年到20xx年股票市场的暴涨暴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20xx年中石油a股的发行及市场表现,使得新股发行制度中的矛盾集中爆发。
随着沪深股市深度下跌,新股ipo自20xx年9月16日沪指跌破2000点以后,证监会就没有再放行新股,直到20xx年上半年才重启ipo。
归纳起来,现有ipo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新股的高定价和分配申购问题。
新股高定价问题
(一)新股高定价问题的表现我国新股ipo定价,虽经多次改革,始终存在一级市场高溢价发行导致的暴利使一、二级市场之间失衡的现象。
在新股定价机制上,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导致市场过度投机。
某些机构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和利益,不会再依据公司的实际价值对新股ipo进行理性定价,而是采用凯恩斯所说的“选美法则”来确定新股ipo价格。
路演和询价的性质发生了“异化”,新股定价的本质不再是体现公司的实际价值,价格发现功能大打折扣,而变成利益博弈的结果,这是出现公募价格远高于私募价格的基本原因。
同时,由于现行制度上又缺乏对机构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也缺乏对机构询价与配售、融资等联系起来的硬约束机制。
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与网上申购获得巨量新股筹码,为了能在二级市场中兑现自己的利益,通过其集中操纵集合竞价,新股首日的开盘价以至于上市初期的一段时日的价格就会抬高这是国内二级市场新股高定价并且新股“不败”的缘由之一,从而导致由新股询价所形成的发行价与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集合竞价形成的交易基础价相背离太大,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益分配严重失衡。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我国股票市场进入了全流通时代,理论上从20xx年5月18日新老划断之后,新股发行都是全流通的,但是,新股发行之后,仍有相当部分股票有3个月至3年不等的锁定期,从而导致新股发行“有全流通之名,无全流通之实”,这种“小流通”格局和“大小限”冲击使新发行股票二级市场上市日被赋予过高的流动性溢价,形成过度偏高的交易价格,背离了股票的真实价值。
结果是,上市首日成了机构投资者将筹码向中小投资者高价抛售的派发日。
随着“大小限”解禁期的临近,由于供求格局变化带来的压力,股价下行的风险加大,市场恐慌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
这是原有ipo制度存在的弊病,也是股票市场融资功能和投资功能丧失殆尽的根源,更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之所在。
(二)新股高定价的具体原因1.公众股市场化定价,大小非、大小限非市场化定价。
如果说股权分置时期,非流通股低价发行,流通股高价发行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今股市已进入全流通时代,已无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区别,但是还是存在公众股市场化定价,大小非、大小限非市场化定价现象,这是现行新股发行制度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
2.发行价格市场化,发行数量非市场化。
市场化发行之所以沦为发行人圈钱的工具,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发行人人为地控制新股发行的份额,只用很少的发行份额供公众投资者来申购,然后利用发行价格的市场化,由于市场化新股发行数量供不应求,达到抬高发行价的目的。
3.只高价发行,不低价发行。
市场化定价,自然有高定价,也有低定价。
行情火爆时,发行价格高一些;行情低迷时,发行价格低一些。
但令人困惑的是,过去a股市场的市场化发行,只能坚持高价发行,而不能实行低价发行。
行情好转时,新股发行一哄而上;而行情低迷时,则叫停新股发行,以维护新股高价发行。
其实,行情低迷时,新股发行价格较低,这样的股票才更有投资价值。
但此时却打着“稳定股市”的名义叫停新股发行,这也正是发行人和券商所期待的,宁可等待,也不愿低价发行,这显然有违市场化发行原则。
综上所述,
其实高价发行的背后,是与推荐人、承销商等机构利益相联系的。
高定价发行人能多“圈钱”,融资额大,推荐人、承销商也能多收费(证监会在相关文件中,曾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收取的承销费不超过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