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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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

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确保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实行标准化管理,主要管理指标达到“十三个100%”的总要求。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善、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使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二、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建设资金到位率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全额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保险保函等第三方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

工程合同价款总额30%的建设资金到位后,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银行签署三方资金共管协议(分包企业独立发放工资的签署四方共管协议),即时开通工人工资专户和工程款账户。

协议应明确工人工资支付流程、建设资金流向及各方管理责任。

已到位的建设资金用于根据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剩余部分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用于工程款结算。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全额通过银行结算。

(三)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属地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制定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程序,对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差异化管理的范围从全部免缴至加收2%。

全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工人工资支付。

(四)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应当按照《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字[2017]36号)规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五)实行银行代发工资。

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开招标确定3至4家银行,主要承担办理工人工资银行卡、代发工资、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托管保险保函、30%的建设资金、结算工程款等。

(六)实行工程款过程结算。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

(七)规范工程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整体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分包项目必须列入总承包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次指定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中超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的专业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以包代管。

(八)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上述七个条款要100%覆盖到所有在建工程。

第一条落实不到位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二条至第五条落实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第六、七条落实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项目开工手续等。

三、全面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

(一)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山东省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

(二)实行实名制管理。

建筑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工人实名制花名册(附件2)。

(三)加强岗前培训。

劳动用工责任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所招用的全部建筑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岗前培训登记(附件3)。

重点培训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依法维权、工伤处置等,其中,必须对所有建筑工人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拖欠投诉渠道等制度的培训、宣贯。

(四)配备劳资专管员。

在建工程项目要配备劳资专管员,专管员主要职责为:

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设置工人维权信息公示牌(附件4),编制考勤公示(附件5)、日工资发放公示(附件6)、计件工资发放公示(附件7)、办理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协调处理拖欠投诉等。

(五)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劳动用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计件工资、按节点支付工资、工程款不到位等为由拖欠工人工资。

(六)实行银行卡支付工人工资。

劳动用工责任单位应当每月组织对单个工人已完成工程量或考勤、应得工资数额进行核算、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银行打卡发放。

(七)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代发工资。

各区市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企业代发工资的项目数占比要达80%;其他项目要达到60%以上。

未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的项目,必须签订四方共管协议,列入建筑市场监管重点。

(八)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劳动用工单位落实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上述第一条至第六条要100%覆盖到所有在建工程及全部工人;第七条要具体到单项工程,总评不低于规定指标。

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工程项目及各方责任单位拒不服从当地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联合当地人社部门共同治理,直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整改后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行业协会组织的先进单位、诚信企业、文明工地等所有的评先选优活动。

四、全面提升劳动用工服务保障水平

(一)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要求,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加大后勤保障投入,实行后勤保障专业化服务,努力让建筑工人住的舒适干净,吃的安全放心,干的舒心愉快。

(二)广泛开展关爱活动。

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及协会要广泛开展以“送文化送温暖送关怀”为主题的关爱建筑工人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体活动,组织走访慰问救济特困职工,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宣传建筑行业新发展、建筑企业新形象、建筑工人新风采,形成社会关心关爱建筑工人的良好氛围。

五、全面规范建筑工人拖欠投诉处置程序

(一)畅通拖欠投诉渠道。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渠道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及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工人拖欠投诉,填写《威海市建筑业工人拖欠投诉登记表》(附件8)。

(二)约谈被投诉单位。

完成《威海市建筑业工人拖欠投诉登记表》后,约谈被投诉拖欠单位的负责人,填写《威海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约谈登记表》(附件9);被约谈责任单位主张被拖欠工程款的,即时约谈被投诉拖欠工程款单位负责人,填写《威海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约谈登记表》(附件10)。

(三)明确处置原则。

经约谈调查,由于建设单位违法发包、使用挂靠等无资质队伍引发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支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结算引发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垫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等引发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由于未实行总承包企业代发、未开设工人工资专户或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监督不到位等引发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垫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拖欠工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纠纷严重的,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12348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工人予以适当救助。

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要达95%以上。

(四)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市健全完善拖欠处置预案、在建工程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台账(附件11)、欠薪案件台账(附件12)、治欠保支工作调度情况汇总表(附件13),实行双月调度报送制度,每双月结束后将前两个月相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每逢春节或重大活动节点,实行周报制度。

经主管部门调查及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人民法院等部门裁定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将处置结果和限制措施公开通报并报市住建局。

六、考核监督

(一)组织领导。

市住建局联合有关部门组成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及治理拖欠工资问题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监督工作。

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二)考核对象。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随机抽检6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3个)、每个工程项目随机走访5名建筑工人。

(三)考核内容。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保障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执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治欠保支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考核评分。

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每项达到规定指标得基础分,不达标不得分。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详见治理拖欠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表(附件14)。

(五)考核时间。

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1月底前完成。

具体时间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通知,以及威海市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安排确定。

(六)考核步骤。

考核分三步进行:

1.区市自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住建局,并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

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实地核查各区市年度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

3.综合评议。

考核组根据区市自查、实地核查和当地人社、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

(七)考核通报。

市住建局将各区市考核得分排名、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与完成时限等情况通报全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6〕52号)、《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拖欠投诉处置工作的意见》(威住建字〔2017〕79号)即行废止。

附件1:

劳动合同

2:

《项目工人实名制花名册》

3:

《项目岗前培训登记表》

4:

《项目工人维权信息公示牌》

5:

《项目工人考勤公示表》

6:

《项目工人工资发放公示表》

7:

《项目工人工程量核算及工资发放公示表》

8:

《威海市建筑业工人拖欠投诉登记表》

9:

《威海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约谈登记表》

10:

《威海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约谈登记表》

11:

《全市在建工程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台账》

12:

《欠薪案件台账》

13:

《治欠保支工作调度情况汇总表》

14:

《威海市建筑业治理拖欠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表》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8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1:

劳动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

(适用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招用务工人员)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企业注册地:

合同履行地:

乙方(劳动者)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市、区)镇(街道、乡)村(社区、居)

身份证号码

技能证书编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款:

一、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如下:

自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程中岗位(工种)工作之日起至该工程的上述工作完成之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工序)包括,工作地点为: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安排乙方工作时间,确保乙方合理的休息时间。

第四条工资结算与支付

甲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与乙方的工资结算方式和工资支付办法如下:

一、工资结算方式,执行下列第款:

1.执行日工资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小时,每周工作天。

甲方根据乙方当月的实际出勤天数,工资结算按元/天计算。

2.执行计件工资制的,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中,工程量的计算按实际的平方米、立方米、吨或件计算,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合格)标准,按以下工资结算单价进行最终结算(在工种前□中打“√”):

□钢筋工:

元/吨(其中:

①制作元/吨、②绑扎元/吨);

□模板工:

元/㎡(其中:

①支模板元/㎡、②拆模板元/㎡、③模板整理与堆放元/㎡);

□砼工:

元/立方;

□砌筑工:

元/块(立方);

□抹灰工:

元/㎡;

□架子工:

元/㎡(其中:

①搭架子元/㎡、②拆架子元/㎡、③钢管、扣件归整元/㎡);

□防水工:

元/㎡;

□水电暖安装:

元/㎡(天);

□油漆工:

元/㎡;

□外墙保温:

元/㎡;

□其它:

二、工资支付办法,执行下列第款: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以实物、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工资;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由其再行转发;不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拖欠劳务费、结算纠纷、垫资施工、质量保证金等为由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1.甲方应在每月日前向乙方发放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乙方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实行计件工资的,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应按日向乙方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三、因甲方原因造成误工的,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元/天,此费用包含:

(如伙食费、通信费、城市交通费等)。

四、工资支付方式:

通过银行卡发放。

乙方开户银行全称:

乙方账号(卡号):

第五条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一、工程质量

甲方应在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管理,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支付返工工资。

二、安全生产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规范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劳保用品,保障和改善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丰富工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与施工岗位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及岗前交底,乙方要积极参加并掌握;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有序使用各类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证件,如:

身份证、信息卡等。

五、甲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定期健康检查,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遇到工资拖欠等问题时,可按以下方式逐级反映协商解决:

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

电话:

总承包单位现场劳资员:

电话:

总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

电话:

总承包单位劳务分管领导:

电话: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电话: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电话:

甲方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电话:

甲方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报总承包单位一份备查。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手印)

(委托代理人):

(手印)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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