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946987 上传时间:2023-07-09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40.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3页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3页
亲,该文档总共3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工作范文

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

  篇一:

合同法论文:

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

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

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

  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

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

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

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

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

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

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

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

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

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

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

  受让人继续有效。

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

  (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

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

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

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

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V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

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

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

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

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

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

  (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

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

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

(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

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

  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

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

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

  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

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

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

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

[3]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

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

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

  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篇二:

合同法原则——相对性

  合同法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地位

  

(一)含义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地位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

当事人以外的任

  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相对性的相对性

  1、为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效力,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承认;(如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等)

  2、合同保全制度逐步完善(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代位行使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不利的行为)

  3、债权不可侵犯理论的建立(看一看王菁老师的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4、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等);

  5、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产生;

  附保护第三人合同:

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对特定范围内

  第三条的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

  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篇三:

合同法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合同之债属于债的一种类型,债具有相对性,故合同效力也具有相对性的特征。

合同效力相对性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享受合同权利,任何人也都不必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效力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不负担合同上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既然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之债是一种对内效力,那么,合同内容就不具有公示效果,合同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

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发包人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但所负债务发包人概不负责”即只能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产生效力,发包人不能以此条款对抗债权人对其提出的债务履行请求。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例如因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债务未履行,债务人仍然应该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根据合同的规定向第三人履行。

  (4)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时,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判断,而不受其前后合同的影响。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篇四:

合同相对性.

  目录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1

  

(一)主体的相对性2

  

(二)内容的相对性2

  (三)责任的相对性2

  (四)效力判断的相对性2

  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3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3

  

(二)债的保全3

  (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

  (四)保护第三人的契约4

  (五)债权的不可侵犯性6

  三、完善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建议6

  

(一)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7

  

(二)完善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追究7

  (三)完善债的保全制度7

  (四)规范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7

  (五)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8

  (六)还应该进一步规范“买卖不破租赁”、代理等制度8

  (七)增设“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条款8参考文献8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完善

  摘要: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大法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做出了很多例外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

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本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完善作了探讨。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突破完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本文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完善作一探讨。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地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三)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效力判断的相对性

  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我们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合同本身是否满足了合同法要求的全部要件。

  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是指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进行的突破,也就是基于合同的存在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我国在制订合同法时考虑到在现实市场关系中合同关系日益趋于复杂,所以,在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相关内容的同时,也规范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无疑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和发展。

笔者认为,具体突破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租赁合同关系原本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上,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租赁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这种权利的配置反映出当时对所有权的重视和保护,也反映出当时存在着相对轻视使用权、收益权的观念。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逐渐的承认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