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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电子技术课程设计产生正弦波方波三角波且占空比可调

模拟电子技术课程设计任务书

一、设计题目:

波形发生器的设计(二

方波/三角波/正弦波/锯齿波函数发生器

二、设计目的

1、研究正弦波等振荡电路的振荡条件。

2、学习波形产生、变换电路的应用及设计方法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的测试方法。

三、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

设计要求:

设计并仿真能产生方波、三角波及正弦波等多种波形信号输出的波形发生器。

1、方案论证,确定总体电路原理方框图。

2、单元电路设计,元器件选择。

3、仿真调试及测量结果。

主要技术指标

1、正弦波信号源:

信号频率范围20Hz~20kHz连续可调;频率稳定度较高。

信号幅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可调;

2、各种输出波形幅值均连续可调,方波占空比可调;

3、设计完成后可以利用示波器测量出其输出频率的上限和下限,还可以进一步测出其输出电压的范围。

四、仿真需要的主要电子元器件

1、运算放大电路2、滑线变阻器3、电阻器、电容器等

五、设计报告总结(要求自己独立完成,不允许抄袭。

1、对所测结果(如:

输出频率的上限和下限,输出电压的范围等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振荡电路的振荡条件、波形稳定等的条件。

2、分析讨论仿真测试中出现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

3、给出完整的电路仿真图。

4、体会与收获。

1.正弦波输出电路

方波输出电路

在正弦波的基础上通过LM339AD比较器稳定输出方波,可通过R15小幅调节占空比,但方波幅值不可调。

R15调节范围0/100~~2/100,占空比约为0/100~~50/100之间,通过正弦波发生器中的R13可大幅度调节占空比。

3.三角波和锯齿波发生器

通过LM741CN运放,且由R18和C3组成积分电路,在方波基础上输出三角波,通过调节方波占空比可以产生锯齿波,当方波占空比为50/100时,输出三波。

4.三种波形的综合输出

一.正弦波输出波形

当每个变阻器的阻值为50/100时输出波形

二,方波发生器、

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

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

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如2010年我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案,其中的一未成年犯罪人胡某,就是经同案犯罪人何某授意,对我县某金行实施了抢劫。

(2)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3)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

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

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者为了嫖娼而不惜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监狱在美国被称为“犯罪的学校”或者“犯罪的温床”,意思是被关押的犯人在狱中通过相互“取经”,学习到各种犯罪手段。

美国弗吉尼亚州临床心理学家、《深入犯罪心理》一书作者斯坦顿〃E〃萨门诺博士对多家监狱的大量囚犯进行访谈后发现,囚犯们想得最多的是如何打发时间,彼此聊天的话题通常与犯罪、毒品有关,经常吹嘘自己犯过的事,很想当牢房老大,还酝酿出新的阴谋,将会作什么案子,以及对谁下手。

有些人迫不及待,在狱中就再次犯罪;有的则计划好一放出去就“做大事”;“大佬级”囚犯影响力超越高墙,在狱中指挥外面的马仔犯案。

人们认为,坐牢限制了人身自由,让人感到孤独,会让那些本来心理就有病的囚犯更堕落,更变态,更暴力,甚至产生精神病。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医心理学家克伦〃富兰克林博士在圣迭戈一所监狱的辅导中心给囚犯做过辅导,发现无论入狱前有没有心理问题,囚犯遭受长时间关押

后,精神状态都在迅速恶化。

例如,一名年轻人因为偷窃少量财物而被判缓刑,其间又再犯事而被关押入狱,结果被同室囚犯鸡奸,最后他还企图自杀。

她亲眼目睹这个快活的年轻人完全变成了另外一个人。

皓艺女性心理咨询研究中心主任佟梅梅曾给某省的监狱系统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

她认为囚犯之所以犯罪,本来就有心理疾病乃至多种人格障碍,例如贫穷导致的心理失衡。

在服刑期间若缺乏心理辅导,这些问题将持续到出狱。

他们出狱后遭遇家人厌恶、婚姻破裂、社会歧视,就会导致自卑,甚至放弃,可能把愤怒和不满的情绪发泄到妇女、儿童等弱者身上。

14岁以下未成年犯罪频发”是主观臆想按刑法,未满14不负刑责;满14不满16,只对故意杀人、强奸等重罪负刑责;已满16不满18,对所有犯罪负刑责,但从轻或减轻。

每次出现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就有很多媒体呼吁修刑法,判重点,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给出具体方案——从14岁降到12岁。

支撑这些观点理由无非如下,并被经常引用: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平均年龄12.2岁;英格兰、威尔士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0岁,苏格兰仅8岁,日本从16岁降到14岁;中国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深圳2011年的调查显示,青少年心理、生理、智力成熟度较1979年至少提前2到3年……然后就是一些主观想象,譬如“以我经验,一个50人班里通常有5个坏孩子”。

形势的确不算乐观,但支持“14岁以下犯罪频发”的资料并不多,曾有文章提到,从1991年到1998年,14岁以下违法犯罪率增加0.6%,这显然不是一个值得引起修法的数据。

公众之所以有“频发”的感觉,更多是媒体追逐热点效应,一些原不在报道之列的未成年犯罪新闻,因结合热点而被挖了出来。

其实,全叔读高中时,校园暴力就不是稀奇事,媒体人阑夕说得很好,“让人感觉校园欺凌日趋严重的唯一原因,是智能手机的普及。

从小到大,我经历的未成年暴力事件并不逊色于如今各种视频所呈现出来的程度,我的成长过程和许多同龄人一样,既不属于欺凌者也幸免于被欺凌,只是装作视而不见的沉默大多数。

那些岁月没有引起如此惊诧,只是因为没有拍摄工具。

”没严刑峻法,未成年犯罪整体形势也趋于缓和14岁以下犯罪不进入诉讼程序,难有详细统计,不过,14岁以上的数据倒很详细。

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林维《晚近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研究》一文,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比例,从1997年5.78%增至2005年11.16%,随后保持在10%左右;从1997年开始,未成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比例为18%,到2007年,增长到27%。

不过林维分析认为,92年到97年间,14到16岁罪犯数并没有值得特别引起注意的实质性增长,大致徘徊在3700到4700,占未成年罪犯比重也在11%到13%之间,这一数据随后经历一个快速上涨过程,但2002年到2007年,14岁到16岁罪犯占未成年罪犯比例又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5.09%降到10.05%。

16岁以下少年犯数量,并没我们想象那么严重。

以上数据,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及《中国法律年鉴》等权威渠道。

天津市社科院研究员关颖《未成年人犯罪特征10年比较》一文有类似结论,她发现:

未成年犯数量过去几年在上升,但占全部罪犯比重在2008年后明显下降。

全叔查阅《中国法律年鉴》发现,2001到2010年,18岁以下罪犯数经历了由低到高、平稳微增、大幅下降三个阶段,2001年,18岁以下罪犯数为49883,2005年为82721,2008年为88891,2010年则为68193。

也即:

未成年罪犯数量的确在增加,但并非想象那样呈暴增态势,在没有出台更多严刑峻法情况下,数量和比例在一些年份反而出现可喜下降。

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连“头痛医头”都算不上很多人认为,14岁以下犯罪不被抓,14到16岁只有部分犯罪会被抓,这助长了未成年人犯罪。

这一说法是否准确呢?

关颖《未成年人犯罪特征10年比较》一文统计了2010年16岁以下罪犯犯罪时心理状态,其中“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高居“榜首”,占65.7%;“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排第2,占51.8%;“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排第3,占26.2%;随后是“自己犯罪不会被发现”、”即使被抓也可走后门“、“凭经验认为不会被抓”,而“法院对少年犯处理轻,所以犯罪也没关系”仅占3.9,在所有选项中排末尾。

该文另一个数据,统计了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在各年龄组别里,“一时冲动”、“朋友义气”都高居前列,这说明青少年犯罪有很大偶然性,单纯提高惩戒力度未必有效。

北京市检察院网站一篇谈青少年犯罪的文章还提到:

监禁使犯人间交叉感染,不仅没达到改造的,反而使一些犯人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相互影响,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高明,为以后成为累犯或重新犯罪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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