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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条款

合同法

导论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

合同无处不在

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

基本架构

1、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

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约定不明的处理

3、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

重点与难点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章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

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如买卖、借款、租赁等15种合同。

无名合同:

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如旅游合同。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

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传统上借用、保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

如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

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

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自愿即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

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

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一)要约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

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

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

具体、确定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有的内容。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第二,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第三,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

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

(三)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1、要约的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承诺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

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

要约一致

承诺的形式必须符合

要约的要求

2、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

承诺迟到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当中

一方有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过错,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

生效时间:

①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

财产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

视为(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1)认定:

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效力待定的合同

(3)第三人的催告权(一个月;视为拒绝)、撤销权(并未追认)

表见代理:

(1)要件(代理人,无权代理;表见事实;相对人,不知)

(2)后果——有效合同(相对人举证表见事实)

表见事实:

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销的,是有效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④收归国有

   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五、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1、概念特点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民商事生活领域。

①内容为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具有事先确定性

②目的是为了在不特定人中重复使用,并非针对特定人订立,相对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

③格式合同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④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2、法律规定:

ⅰ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应对条款进行合理说明。

ⅱ具有合同法53条规定的2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ⅲ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ⅳ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

(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①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③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④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⑤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⑥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⑦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均属于一时性或延迟性抗辩权,效力上只是一时阻止履行效力的产生,一旦原因消灭,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

①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②须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③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④须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不安抗辩权

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履行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情形,在明确通知合同对方并出示证据之后,在合同对方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之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先行履行债务请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合同。

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2)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

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只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③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四、合同的保全措施

----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73、74、75条对此制度做出了规定。

(一)代位权

(二)撤销权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④债务人已经陷入迟延履行。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①代位之诉的当事人: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为诉讼第三人。

②债权人向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来承担。

3、法律后果: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①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

无偿转让财产(无偿)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须受让人恶意)

②须债务人规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③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

①诉讼当事人: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让人是诉讼第三人。

②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④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内容变,主体不变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合同的转让债务转移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比较:

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

1、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享有可转让的合法债权

不得转让的权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二,让与人对所转让的债权有处分权

第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2、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2)对转让人与受让人:

债权转让生效后,让与人不再享有所转让的权利,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直接成为债权人。

债权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与让与人共同为债权人(多数人之债)。

 

(二)债务转移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①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②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问题:

为什么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

2、法律后果

①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②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

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双方协议)

2、约定解除权——单方解除

3、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预期违约)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抵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

1、法定抵销:

同种债务在等额内可以相互抵销

抵销权--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

2、约定抵销: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只需双方互负债务即可,充分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四)提存

---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可将标的交付提存机关,以代替向债权人履行。

提存的条件:

1、提存的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2、提存主体:

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

3、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照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提存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的义务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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