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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

为全面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主要目标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与廊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建立完善与京津区域信用合作协调机制,共同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初步建成,政府部门率先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部门和行业间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建立;诚信文化普及工作成效显著;社会信用水平有所提升;专项工程和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到2020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起与京津相对统一的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跨地区信用联动机制;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多层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显著制约作用;信用服务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

二、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

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2.强化政府示范引领作用。

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增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守信意识。

健全法规和规章,出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制定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的标准和制度;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有序拓展信用产品应用领域,强化信用市场监管。

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执行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相关当事人记录核查制度。

重点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财政资金安排和政府担保融资等方面的应用。

3.加强政务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监督制度,行政诉讼、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提升政府公信力。

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

探索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约束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功能,对政府进行债务评估,预防地方公共机构信用违约。

4.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

加强公务员法律和信用知识培训学习,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二)加强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公告、质量承诺、信用档案、信用评价、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追溯制度。

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审核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安全类产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失信违法记录,加快建立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质量信用评价,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列为办理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的参考条件。

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记录,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

加强流通领域内企业供应商、销售商赊销及应收账款管理,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服务,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规模,促进个人信用消费。

加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失信企业黑名单。

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

3.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信息记录,强化纳税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推动税务信用信息与其他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和应用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在保护纳税人隐私前提下,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纳税人信用等级。

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4.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进一步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借助市公共信用平台,推进金融信用产品应用。

鼓励创新满足中小微企业、“三农”建设融资需求的金融信用产品。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的应用,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及金融机构建立信用记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决策、风险管理、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产品与服务。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公共产品听证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调整信息,增强价格政策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维护消费者价格知情权。

依法依规惩戒价格失信行为,强化价格执法与反垄断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以及不良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建设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工程建设综合检索平台对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加强建设领域分包守法诚信建设,实施工程咨询机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的关联管理。

完善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有“豆腐渣”工程等施工质量不良记录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惩戒力度。

7.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

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公示制度,整合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机关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依法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完善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

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在政府投资领域率先运用信用评价报告,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及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评价,构建交通运输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推动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建立诚信服务准则和承诺制度,依法处罚随意拒载、绕行、超载、乱涨价、乱收费等违规失信行为。

实行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在采购道路运输服务、招标投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优先选择诚信企业。

10.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等诚信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探索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电商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从源头上防止问题产品进入电商交易环节,逐步完善符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质量信用体系。

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制定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评价相结合,大力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服务,并在电子商务中推广应用。

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

严厉打击依托网络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赌博、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行为。

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方法。

11.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制度,实时更新披露不良信用信息。

实行中介服务业黑名单制度,限制失信从业人员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强化中介服务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加强律师类、公证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检验检测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开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12.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依托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会展和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建立并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资质认定,制定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13.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意识。

加强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知识培训及教育,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

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

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公交等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

1.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

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原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理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

大力推进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河北省食品药品诚信系统,以“药安食美”手机平台为载体,建立食品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推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诚信建设,制定质量负责人、销售人员、执业药师等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建立重大失信事件曝光制度,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

开展以“药安食美,诚信廊坊”、“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鼓励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3.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诚信制度。

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依法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

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对骗取保障房、社会保险待遇、医保费,用人单位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少缴、漏缴、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

4.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联动惩戒。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级工作。

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记录为基础,依法依规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予以惩处。

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纠纷的调节及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5.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师德诚信和科研诚信教育,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管理考核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学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等挂钩,依法依规对学历学位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予以惩处。

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年度考核。

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制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标准,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版权保护意识。

7.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上报能力建设,推动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共享,实施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环保黑名单制度,建立环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保信用评级、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

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能源节约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督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建设,加大对环保、节能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8.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文化服务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完善文化领域信用评估机制,分级分类实行信用预警,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测。

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的广泛运用。

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打击旅行社、景区虚假宣传和违法定价行为,完善旅游业主体失信惩戒制度。

9.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制定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曝光制度,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强化统计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企业统计信用档案,整合企业统计失信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等直接挂钩,加强统计信用信息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力。

10.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平台。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信用管理建设,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服务投诉管理、失信行为内部责任追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

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和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11.自然人信用建设。

依托省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建立黑名单和信用公示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监督行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积极开展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培训,引导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设。

12.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实名制,健全网络信用监管机制。

构建网络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

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和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推进网络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

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领域的广泛应用,实施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具有网络欺诈、造谣传谣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曝光。

(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1.法院公信建设。

推进“阳光审判”,实现审判流程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

建立统一的生效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提高透明度。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力度,提升被执行人履行率。

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加快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实现专线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信息。

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法人及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诚信用工。

2.检察机关公信建设。

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实施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继续推行“阳光办案”,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

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

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拓宽警务公开范围,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整合公安系统信息资源,推动人口信息同部门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支持市级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

整合公安系统内部法人和自然人各类信用信息资源,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

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统一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将社会单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将社会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户籍化”管理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前网上公示,重点案件开庭审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规范司法机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狱、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依据,推进司法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

5.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

完善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考核机制,依托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科学合理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位升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严格管理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资格资质,加强司法执法执业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培训,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三、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推动市场征信机构建立商业化征信系统,支持其面向社会开展多元化的征信服务,为政府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提供必要支撑。

(一)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以市场监管、税务、价格、金融、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出口、公安、司法、交通运输、教育科研等领域为重点,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本行业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以部门、行业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市级部门或行业之间、与省级对口部门或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持续交换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拓展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

积极推动行业和部门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激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支持行业和部门开发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信用服务方式,逐步建立与全市社会信用服务互为补充的公共信用服务体系。

(二)加强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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