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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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

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

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方便用款的原则。

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的原则。

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五)监督管理的原则。

财政性资金要按计划,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

对特别紧急的专项支出,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

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

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

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O日。

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l5日,县财政局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

第二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四条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对提取的现金未使用的,应及时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管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章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五章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的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三十二条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

社会保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其他基建专款、水库移民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预算单位经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四条县人行、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章用款计划的编制

第三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照县财政局有关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三十七条用款计划按照预算收支科目编列到“项”级科目;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和各类专项支出(含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九条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于每月2O日前将下月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纳入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除外)报送到县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年1月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报送县财政局。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报送县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都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用款计划,并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时,预算单位在收到县财政局预算指标调整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三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预算单位依据县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申请。

第四十五条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核实收入入库情况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下达追加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县财政局报送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七条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要根据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

第七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申请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县财政局。

第四十九条县财政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准确无误后,送领导签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县人行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财政局。

第五十一条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支付凭证清单与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二条县财政局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三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工资如有变动,各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

第五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额,以及批准的经费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复核工资清单,确认无误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五条代理银行按县财政局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县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支出按照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购货票证、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以及相关票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县财政局审核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直接支付。

第八章授权支付

第五十九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六十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六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控制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额度。

第六十二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支付资金时,应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一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内容应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支付资金,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五条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申请划款凭证”,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与县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六条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抄报县人行。

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县财政局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列报财政支出。

第六十七条代理银行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县财政局提供对账单,按月对账。

第九章财政特设专户支付

第六十八条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对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和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六十九条预算内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特设专户;并根据预算安排,审核有关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十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将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先归集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有关付款手续。

县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一十章预算外资金的支付

第七十一条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收入缴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月份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外拨款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

由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办理预算外资金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一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二条县财政局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

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县人行的职责: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

(二)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

与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七十四条代理银行的职责:

(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

妥善保管县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与人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县财政局、人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

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入账通知书、用款额度等支付情况、按月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三)接受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管理监督;

(四)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

第七十五条预算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

(四)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除县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七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一)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有误的;

(二)擅自转移财政性资金的;

(三)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七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行有权拒绝清算

(一)代理银行超出预算额度清算资金;

(二)出现其他需要拒绝清算情形的。

第七十九条县财政局、县人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对账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处罚

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八十一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追回财政性资金。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县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对该代理银行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由县财政局实施,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特设专户、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预算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批准,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县人行和代理银行。

第八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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