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10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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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100题

2011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测试100套(含答案)案例分析题

1.测试(案例分析题)

1.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

“交20块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

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

郭甲对宋丙说:

“为什么要罚我?

”宋丙说:

“你超载。

”郭甲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丙不耐烦地说:

“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

”郭甲说:

“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

“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

”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D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D市邻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

张某隐瞒汽车真象,与C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35000元。

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自组装的,便向D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

王某便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

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

故依法判决:

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

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

 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5000元及其利息。

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

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答案

1.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

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②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③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

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⑤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

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室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⑥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

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2.《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被告某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被告张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

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张某与被代理人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2.测试简答题

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2.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案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由引可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市场经济,即社会资源主要由市场来调节和配置的一种经济形式。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①具有经营自主性的企业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②在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平等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③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④开放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性;⑤健全的法制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3.测试案例分析题

1.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

某年某日,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拔纸张给该社。

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

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

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取好处费1万多元。

问:

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张甲因事与邻居李乙发生争吵,李乙动手打了张甲,致使张甲轻微脑震荡、鼻孔出血。

张甲请求本县公安局予以处理。

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给予李乙警告和罚款250元的处罚。

问:

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1.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订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

再者新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

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2.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违法:

①对李乙的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②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

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

显然,县公安局对李乙的 并处是违法的。

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并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效的。

4.测试案例分析题

1.郭甲(女)与张乙(男)于1985年6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7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

1987年12月2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癔病。

1988年2月又住进县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1991年12月17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

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甲和张乙发了离婚证。

后郭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

①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2.赵某,男,35岁,农民。

在1988年换届选举中,赵某先向两个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遭到拒绝后,他又向其他选民索要选票。

有些选民以为他要自己代笔,便把选票交给他。

他就这样拿到33张选票,违背选举人的意志,擅自在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X”,而在另选人栏内填上他自己的名字。

由于赵的破坏,致使两个候选人的票都没有超过半数,造成选举无效。

某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问:

制裁赵某的宪法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案

1.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从本案情况看,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

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

因为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

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2.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我国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制裁措施。

赵某防害他人行使选举权,破坏选举,违反了上述宪法的规定,因而受到制裁。

5.测试案例分析题

1.1987年5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

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

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

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

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2.吴某、胡某、何某是一个教研室的教师。

吴、胡二人合写一本《民主思想史》的教材。

共6章,两人约定每人写3章,各章独立构成一个专题。

两人经过半年时间写完。

何某帮忙进行校对,发现吴某的某些观点和自己曾经在《社会发展论》中阐述的观点一致,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已。

何某又帮助联系了出版社。

出书之后,吴、胡二人发现,书封页上作者署名为吴、胡、何三人。

吴某认为何某没有参加创作,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

何某则认为吴某在书中论证的观点很多都和自己的观点一致,况且自己也为出书做了大量工作,有权以作者身份署 名。

争论尚未有结果,胡某将自己抄写的三章另书发表,吴某知道后认为胡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即将何某和胡某告之法院。

①《民主思想史》一书的作者是谁?

②何某能以“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

何某能以“为《民主思想史》一书校对和联系出版社”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

③胡某是否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

答案

1.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

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①作者是吴某、胡某。

②何某不能用上述两个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

③胡某没有侵犯吴某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 身。

因此何某认为“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

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

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

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

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

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

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 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

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135条规定:

“合著作品……,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独立存在的作品 。

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限制,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

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各成专题,独立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

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

6.测试案例分析题

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人室盗窃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 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

①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②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③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④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2.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

乙的丈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

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将其腿打断。

某日晚,甲又去乙家。

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甲的念头。

当即举起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打倒在地。

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

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

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

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答案

1.①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②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③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④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2.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①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其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②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

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 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

这说明,乙、丙曾有过伤害甲的共同故意。

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犯罪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

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7.测试案例分析题

1.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

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

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

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

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

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

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问:

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刘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问:

刘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

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

二者缺一不可。

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

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

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

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罪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虽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客观上也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关键在于被告人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张某也不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

所以,被告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2.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就是说:

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

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

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

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

如果刘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8.测试案例分析题

1.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

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

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并说明理由。

2.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

某年某月,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

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

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

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诹好处费1万多元。

问:

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答案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

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

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

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2.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巧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

再者,新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

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9.测试案例分析题

1.郭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

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郭某。

郭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

当晚,郭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

这个村民交待了偷羊的过程。

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

“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

”时已深夜,郭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

次日,郭某与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

但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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