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6知识产权法自考最新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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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识记】1、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智力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狭义:

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2、工业产权:

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文学产权:

包括著作权和领接权。

3、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基本制度: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领会】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客体的非物质性。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第二章著作权

【识记】1、概念: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领会】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

【应用】1、著作权与所有权:

客体的无形性、利用上的特殊性、权能的可分性、存续的有限性、人身性。

2、著作权与专利权:

保护对象、保护条件、权利产生程序、适用领域。

3、著作权与商标权:

权利属性、保护条件、权利取得方式。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

【识记】一、概念: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1、演绎作品: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合作作品:

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3、汇编作品:

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4、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5、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6、委托作品:

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7、匿名作品: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领会】1、作者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外国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定:

A.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B.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则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C.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D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第四章著作权的客体

【识记】一、1、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成的作品。

3、计算机软件:

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领会】1、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独创性、可复制性。

2、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A、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B、时事新闻。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3、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原创性、固定性。

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

【识记】一、1、发表权:

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5、复制权:

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6、发行权:

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价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7、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8、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9、汇编权:

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含义:

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第六章领接权

【识记】一、概念:

即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1、出版者权:

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2、表演者权:

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是指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广播组织播放权:

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领会】领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

【识记】1、合理使用: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法定许可使用: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3、强制许可使用:

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权申请获得此项权利使用人的制度。

【领会】一、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异同:

(一)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的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二)区别: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必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二、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

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八章著作权的利用

【识记】1、著作权转让: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2、著作权使用许可: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3、著作权质押:

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领会】一、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第九章著作权的管理

【识记】1、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国家著作权行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2、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领会】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

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

(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2)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实现。

(3)减少和避免纠纷。

第十章著作权的保护

【识记】一、1、侵犯著作权行为:

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的行为。

种类:

1、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3、侵占他人作品。

4、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5、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6、拒付报酬。

7、剽窃他人的作品。

8、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0、侵犯邻接权的。

11、其他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纠纷:

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

【领会】著作权侵犯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他人著作权人造成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专利权概述

【识记】1、专利:

专利指经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定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2、专利法:

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领会】1、专利制度的特征:

A、法律保护B、科学审查C、公开通报D、国际交流。

2、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

(1)激励知识创造。

(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3)促使发明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识记】1、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领会】一、发明的种类:

1、产品发明:

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2、方法发明:

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分类意义:

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专利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举证责任不同。

二、实用新型的特点: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

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

三、外观设计的特点:

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第十三章专利授权条件

【识记】一、1、新颖性:

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2、创造性:

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领会】1、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新颖性、美观性、合法性。

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取得

【识记】1、专利申请权: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特征:

相对性;暂时性;相关性。

2、专利申请人:

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种类:

A、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B、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C、合作发明创造的合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D、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E、受让人。

3、专利申请日:

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优先权: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4、权利要求书:

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5、初步审查:

也称形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实质审查:

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领会】1、专利申请的原则:

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

2、国际优先权:

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指申请人就其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又向该国提出后一申请时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3、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一)初步审查:

(二)公布申请:

(三)实质审查。

第十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识记】1、专利权无效宣告:

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2、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算起。

3、专利权终止:

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领会】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

3、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的约束力。

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1、保护期限届满。

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年费。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识记】一、1、进口权:

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

2、标记权:

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3、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

二、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种类:

(1)专利权的穷竭

(2)先用权人的实施(3)临时过境(4)专为科学研究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5)医药审批的使用。

2、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专利权穷竭:

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的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领会】一、专利权各项具体权利的内容:

1、独占实施权:

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权利。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形。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失效。

3、实施许可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年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4、放弃权:

是指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声明或者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5、标记权:

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标记”,包括“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P”符号。

二、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

1、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2、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3、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4、为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强制许可;5、交叉强制许可。

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识记】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

二、基本特征:

1、行为人擅自实施了他人的专利;2、行为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领会】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该产品是以什么方式制造的。

(2)、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

1、直接侵权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2、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公用品。

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

第十八章商标制度概述

【识记】一、商标的基本含义: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二、1、商标的概念:

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2、联合商标:

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3、防御商标:

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

4、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5、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名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标志。

三、1、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

2、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四、商标权:

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注册商标专有权。

五、1、注册原则:

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2、使用原则:

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3、混合原则:

上述两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以。

六、1、注册商标注销:

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

事由:

(1)自动申请注销。

(2)过期注销。

(3)无人继承注销。

2、注册商标撤销:

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事由:

(1)违法撤销:

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

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

(2)不当注册撤销:

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领会】一、商标的作用:

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二、特殊标志保护得有关规定。

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如自己不申请注册,他人就有可能先申请注册并取得专有权。

2、注册商标遭受到他人假冒使用,即构成权利的侵害,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不得对抗其他人的使用,先使用人没有依《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的权利3、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有权的问题;而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混同,即可能构成侵权。

4、未注册商标中,除了驰名商标依《巴黎公约》的规定受到特别保护外,其商标使用人不享有专有使用权。

5、在知识产权体系内,未注册商标受到两方面保护。

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商标法》的有限保护。

四、注册商标注销和撤销的区别:

无论是注销还是撤销,都应有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1)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

(2)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不正当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

(3)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第十九章商标注册

【识记】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3、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

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三、商标禁用条款的概念:

即是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禁止性规范。

四、异议的概念:

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关于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反对意见。

【领会】一、先申请原则的基本内容: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实行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5点

第二十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识记】一、1、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2、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1)、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禁用标记、不得注册的标记和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

(2)、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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