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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

题型:

单项选择题3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4*5’+案例分析题3*10’

1.知识产权2014105’

定义: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里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范围:

u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等各种专利。

u狭义: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我国主张的范围)

性质:

u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u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特征:

2012045’

(1)专有性。

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法律表现为:

2011045’

u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u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u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2)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3)时间性。

2013045’

u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

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u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

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3.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4.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

u世界第一部专利法:

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

u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

1709年英国《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专利法》(即《安娜法令》

u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

1857年法国《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作标记和商标法的法律》

5.著作权:

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

标记为©(copyright)特征:

u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u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所有权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作品则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u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处分多次。

u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

u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6.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项目

著作权

专利权

保护对象

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

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

保护条件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

权利产生程序

在大多数国家依创造完成而自动产生

采取国家行政授权方式

适用领域

文学艺术领域

工业生产领域

7.著作权与商标权:

项目

著作权

商标权

权利属性

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

仅为财产权

保护条件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

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

权利取得方式

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无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

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权往往不能取得

联系

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交叉:

商标设计图案可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8.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u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步形成。

u新的著作权权限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

u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u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9.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u1903年中美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

u1910年清政府《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10.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u原始主体:

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为作者、职务作品中的雇主、委托作品中的出资人。

例外:

《著作权法》第16条的两种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都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u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u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u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11.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2010075’

u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要件:

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013075’

u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u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2.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u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

u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u国家

1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雇佣/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2010045’2011075’

u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u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16条

u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奖励。

这主要包括:

l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技术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2012045’

u定义:

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归属:

u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u当事人合意以特定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3)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2012075’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u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u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u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协商一致行使;不协商,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5)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u特点:

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

u归属:

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2010045’

u电影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u归属:

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名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

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1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2013045’

u定义:

文字、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u作品类别: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电影产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15.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u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体现国家和政府的意志)

u时事新闻;(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

u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人类的共同财产)

u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1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u概念:

是指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u特点:

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u立法考虑的因素:

保护对象从著作权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保护民间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u保护:

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7.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1972年菲律宾第一次适用著作权权法对软件实行专门保护。

条件:

原创性、固定性。

u计算机软件的归属:

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

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

特殊情况:

合作开发(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委托开发(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无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有);

指定开发(归属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单位;该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非职务开发(属于开发者本人)。

u内容: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

u期限: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

终生+死亡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自然人:

终生+最后死亡人的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享有软件著作权:

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

18.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概念:

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特点:

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

(即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归属)

内容:

2014105’

u发表权:

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者死亡后50年后)

u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u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u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2)著作财产权

概念:

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内容:

u复制权;

u发行权;

u出租权;行使的范围限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

u展览权;

u表演权;

u放映权;

u广播权;

u信息网络传播权;

u摄制权;

u改编权;

u翻译权;

u汇编权;

u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9.著作权的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如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注: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造之日起产生】

20.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1.邻接权: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第一部关于邻接权的公约是1961年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罗马公约)2015105’

2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共同点:

都与作品相联系(直接联系/间接联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项目

著作权

邻接权

主体

作者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以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

客体

作品

其出版的图书、报刊及其版式设计

权利内容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见下文

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保护期:

作者终生+死亡后50年

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影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享受50年保护期;

图书期刊版式设计权保护期:

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刊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3.出版者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内容: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包括从作者处获得的复制权、发行权);版式设计权。

24.出版者的义务:

与著作权人订约的义务;按期、按质出版作品的义务;重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5.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权利有:

2015045’

u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期:

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u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

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u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

50年)

u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

50年)

u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

50年)

u许可他人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

50年)

26.音像制作者:

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与物质载体的人。

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7.广播组织的权利:

许可他人播放权利;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28.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u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u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u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u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目的;使用的主体;使用方法;数额规定。

2011045’)

u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u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u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u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u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使用:

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区别:

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

内容包括: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3)强制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

29.著作权的转让:

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特征:

对象是财产权;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0.著作权许可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某一权能或多项权能的使用而达成的协议。

特征:

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伯尔尼公约》有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我国法律无规定。

31.著作权的质押:

质押;著作权质押。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2.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保护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体现在:

u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u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u减少和避免纠纷。

3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2014045’,如中国音乐著作协会

u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凡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u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u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u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3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u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u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u侵占他人作品

u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u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u拒付报酬

u剽窃他人的作品

u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u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u侵犯邻接权

u其他侵权行为

35.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侵害人身权时适用);赔偿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

2016045’《著作权法》49条

u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u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u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u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4)执行措施:

诉前权利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36.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调解、仲裁、诉讼

37.专利:

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特征:

u专利是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u专利是符合专利条件或者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

u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必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38.专利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特征:

u独占性:

同一法域内,相同主体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u时间性:

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

u地域性。

39.专利法调整的关系:

u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u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u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u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0.专利制度的特点:

u法律保护;

u科学审查;

u公开通报;

u国际交流。

41.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u激励知识创造;

u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u促使发明者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u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u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4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种类:

2011075’

u产品发明:

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u方法发明:

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客体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点:

u是针对产品而言,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u产品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粉末状、糊状等

u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u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

对实用新型给予专利保护的意义:

u有利于产品的改造和市场竞争

u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

u有利于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

u有利于对小发明尽快地提供保护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特征:

2010075’

u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u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u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

u外观设计必须能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产生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

43.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2013045’

u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

u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44.不可获专利的主题:

u科学发现;

u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u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u动物和植物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u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u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5.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

2015105’

u新颖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u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主体:

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u实用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6.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丧失新颖性。

2012075’

u在中国政府主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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