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06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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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06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ICS13.220

C8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forfireacceptanceofbuildingengineering

2010-07-19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二◦◦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

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

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

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

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

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

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

水和灭火设备,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

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本规范主编单位: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公

安局消防支队、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浙江省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赵庆平、严晓龙、周志忠、陶李华、任君、叶国祥、龚承先、俞颖飞、钟惠

芬、朱江、姚伟标、许世文、盛勤、赖庆林、刘学祥、蒋妙飞。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景政治、吴岩、吕敬建、王靖华、林鑫、陈卫东、王建民、徐忠、徐康

辉、朱必镛。

目次

■乙•、.丁

前言i

i总则i

2术语1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

3.1-般规定2

3.2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

4.1-般规定3

4.2防火间距3

4.3消防车道3

4.4消防车登高扑救面4

4.5平面及空间布置5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

5.1-般规定5

5.2防火、防烟分区5

5.3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6

5.4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7

5.5防火门、防火窗8

5.6防火卷帘9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0

6.1_般规定10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10

6.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11

6.4避难层(间)12

6.5消防电梯12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3

7.1-般规定13

7.2消防水源13

7.3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14

7.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5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17

II

7.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

7.7水喷雾灭火系统21

7.8水幕系统22

7.9雨淋系统23

7.10泡沫灭火系统24

7.11气体灭火系统26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28

8.1-般规定28

8.2自然排烟28

8.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30

8.4防烟、排烟系统功能31

8.5通风、空气调节32

9电气33

9.1-般规定33

9.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33

9.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35

9.4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36

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7

9.6漏电火灾报警系统41

10建筑工程内部装修41

10.1_般规定41

10.2建筑工程内部装修42

11建筑灭火器配置43

11.1_般规定43

11.2建筑灭火器配置43

12消防验收判定规则4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1总则

1.1.1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适用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抽查比例和判

定规则。

1.1.2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及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

用途变更)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本规范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

件实施,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建筑工

程消防验收质量负责。

1.1.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的楼

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1.1.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在工程竣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并经相关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后进行。

1.1.6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有资质规定的,

相关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1.1.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2术语

2.1.1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验收项目。

2.1.2—般项目genera丨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验收项目。

2.1.3储烟仓smoke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梁、隔墙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4清晰高度clear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5见证取样检验evidentialtesting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在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

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般规定

3.1.1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1.2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

3.2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主控项目

3.2.1建筑使用性质应明确;建筑规模、高度应及设计文件一致;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

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适用规范准确。

局部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项目,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部分应符合

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分类(工业建

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及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超过规定值50mm。

3.2.2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

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低于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资料核查。

须经防火处理的钢构件应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

b)现场检查。

3.2.3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资料核查。

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

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设计文件;

b)现场检查、测量。

按建筑设置幕墙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

得少于5层(个),不足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2

处,现场检查封堵情况,测量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

的5%。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般规定

4.1.1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

消防水源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1.2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

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2防火间距

主控项目

4.2.1建、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2.2建筑及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a)沿建筑周围检查,选择相邻建筑物外墙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

件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

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

b)构筑物的测量点根据相应规范要求确定。

—般项目

4.2.3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内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

品占用。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沿建筑周围检查。

4.3消防车道

主控项目

4.3.1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设

计文件施工完毕,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现场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

面情况。

4.3.2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12Qmm,车道承受荷

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

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b)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5个,突出

物及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c)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

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

d)核查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e)查验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3.3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4.4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主控项目

4.4.1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

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登高扑救面全程检查。

4.4.2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沿扑救面全程测量,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

且不大于500mm,其坡度不宜大于3%;

b)核查消防车登高场地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c)查验消防车登高车通行及操作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4.3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方应无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4.5平面及空间布置

主控项目

4.5.1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无擅自加层、增高、扩大建设面积

等。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注:

当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且需要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时,疏

散楼梯应在该地面层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直通该地面的安全出口,该地面应按消防技术

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和消防水源。

4.5.2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老年人建

筑、地下商店、车库等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的要求。

工业建筑中员工宿舍、办公室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等的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

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的设置、平面布置及防爆设计应符合设

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应查

看泄压口设置位置、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4.5.3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用房,燃油、燃气设备用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的设置和平面布

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4.5.4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应符合设计文件

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般规定

5.1.1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规定。

5.1.2建筑工程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防火

性能要求的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进行分隔。

5.2防火、防烟分区

主控项目

5.2.1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

b)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

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

c)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应全数检查。

注:

1.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

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消防水池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

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敞开连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5.2.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

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5.2.3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

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宜大于规定值的5%。

5.2.4挡烟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

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挡烟设施高度允许负偏差不宜大于规定值的5%。

5.3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

主控项目

5.3.1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a)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防火墙设置,且不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

的全数检查,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b)沿防火墙现场检查2处以上管道敷设情况,防火墙上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

液体管道穿过。

5.3.2防火墙、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查验相关资料;

b)每类构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

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

c)防火墙、隔墙墙体及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

燃材料填塞密实。

5.3.3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伸缩缝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现场查看变形缝、伸缩缝,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

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3处。

一般项目

5.3.4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下的管线、管沟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施工记录,现场抽查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

帘下设置的管线、管沟各2〜3处。

5.3.5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及墙、楼板及套管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大于等于DN100的排水塑料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电气桥架在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桥架及墙、楼板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且应用不燃材料在桥架内将电缆、导线之间的空隙封堵严密。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相关检测报告、施工记录;按楼层(防火分区)

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

(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

5.3.6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施工记录,现场抽查墙体上嵌有箱体的部位2〜

3处。

5.4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主控项目

5.4.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送排风道、污衣井和垃圾井等竖向井道的设置

位置及其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

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3

处。

5.4.2电缆井、管道井的检查门及缝隙、孔洞封堵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产品燃烧性能证明文件;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

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3处。

5.5防火门、防火窗

主控项目

5.5.1防火门、防火窗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判定

产品质量。

5.5.2防火门、防火窗的类别、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a)同一类别的防火门、防火窗按实际安装数不少于10%抽查,且不得少于10樘,总数

少于10樘的全数检查;

b)电动防火门选取1〜3樘,模拟火灾报警,测试门的启闭功能,并查看信号反馈情况。

一般项目

5.5.3防火门及其配件安装牢固,门扇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闭门器、顺序器、密封条等配

件满足使用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a)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10%抽查,且不得少于10樘,总数少于10樘的全数检查。

b)将防火门扇开启到最大位置释放,观察关闭顺序及闭门功能。

5.5.4门框及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门扇及门框结合紧密,门框、门扇表面无破损,密封

条安装顺直,及门结合牢固、紧密。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10%抽查,且不得少于1Q樘,总数少于

10樘的全数检查。

5.6防火卷帘

主控项目

5.6.1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对照设计文件,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

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樘的全数检查。

5.6.2防火卷帘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判定

产品质量。

5.6.3防火卷帘应具有机械操作控制、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等功能,运行正常,关闭严密,

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信号应向消防控制中心反馈。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

樘的全数检查。

按下列方式操作,查看卷帘运行情况和反馈信号:

a)现场触发手动控制按钮;

b)消防控制室手动发出控制信号;

c)触发相关的火灾探测器;

d)需要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当一个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面1.8

米处停滞,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并向消防控制中心反馈信

号,其控制功能、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5.6.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及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

堵;以悬挂钢梁和钢构架的方法安装的防火卷帘,钢梁和钢构架及封堵材料的防火性能应

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

樘的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5.6.5防火卷帘应设置门楣和箱体,导轨和卷轴应安装在相应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构件上,

该构件应满足卷帘承重要求,导轨、传动装置、控制机构安装牢固。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

樘的全数检查。

5.6.6导轨滑动平直,卷帘在导轨内运行平稳、顺畅,无卡塞。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按实际安装樘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樘,总数少于5

樘的全数检查。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般规定

6.1.1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要求。

6.1.2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验收,应在建筑工程的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电梯施工、安装、

调试完毕;消防电梯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的

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主控项目

6.2.1疏散楼梯的平面布置、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6.2.2疏散楼梯净宽、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及通向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门

净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a)沿楼梯现场检查,选择疏散楼梯扶手及楼梯隔墙之间相对较窄处测量,每部楼梯的测

量点不少于5个,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20mm;

b)现场测量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及门的宽度,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

值的5%;

c)按设计人数最多楼层核查楼梯净宽总和,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

注:

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到墙面或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到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

离为疏散楼梯的宽度。

6.2.3疏散楼梯间首层及地下层出入口处应采用隔墙、乙级防火门隔开,首层应有直通

室外的安全出口,或通过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扩大的前室)到达室外,扩大前室及其它部

位连通处必须用乙级防火门隔开;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

的建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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