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大体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替代率的评估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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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大体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替代率的评估分析

对城镇大体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替代率的评估分析

 

    一、引言

    收入替代率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设计和评估分析的关键参数,在考察退休职工个体的养老保障水平时一般使用目标替代率这一指标,也就是用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收入与退休前1年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衡量职工退休期间的生活水平相对在职期间生活水平的替代程度。

一般而言,在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时,国家已经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情况预先对替代率做了设定。

    我国当前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目标替代率为%①,依照现行制度设计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制度设计对不同收入、不同退休年龄、不同缴费时刻的退休员工计划提供何种水平的保障?

其实际运行又能够为城镇居民带来何种程度真实的保障?

可否实现其预定的保障目标?

按照我国当前和此后的人口结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利率水平和经济进展水平,若是当前的养老制度合理设计和良性运转,该制度可否发挥更大的潜力,提供更高的保障,保障到何种程度?

为应对未来的不肯定性,制度设计是不是已经预留了进展空间?

这些问题对于完善大体养老保险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必要对当前的制度设计替代率进行评估分析。

    为正确评估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及其运行效果,本文首先对制度计划实现的替代率、制度实际实现的替代率、制度能够实现的替代率等几个理论范畴进行探讨,并引入相关的测算模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人口和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经验分析,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名义替代率、实际替代率、最高替代率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结论。

    二、制度设计替代率各评估指标的含义及其模型

    

(一)制度计划实现的替代率

    制度计划实现的替代率,也就是制度想要实现或计划达到的目标替代率[1],属于一种“名义”收入替代率,即不考查养老制度的实际保障效果,也不考查制度实现的可能性和未来的发展和优化,完全按照现行制度的相关规定所能实现的替代率,这个指标主要是从养老保险的待遇实现方面考查养老制度的预期保障效果,反映了国家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对国民养老保障水平的考虑和安排。

    1.现收现付制下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

    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代际供养制度,其财务机制是即期收入,即期支出,也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进行个人缴费积累,没有或只保留少量基金储备以达到当期平衡。

现行制度规定:

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以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指数化个人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假设职工参加工作并加入养老金计划的年龄是a岁,退休年龄b岁,职工退休

    

    2.基金积累制下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

    当前制度下的个人账户按其给付方式是一种确定型年金,这种类型的年金预先确定了给付期限,在计算受益份额时只考虑利息率,不考虑特定人的生存率[2],如果职工没有生存到预期寿命,则个人账户中的剩余份额由其子女继承,也就是说年金的领取与受领人的生死无关,只要期限确定,养老金的给付额也随之确定,或者说个人账户之间余额不能互相调剂,类似于强制储蓄。

这种给付方式比较迎合“经济人”自私的本性,因为个人账户缴费来自于个人工资,属于私有产权,缴费者没有因本人的早逝而把账户余额调剂给他人的主观意愿。

    设职工个人年均工资增长率g,个人账户的缴费率σ与养老金计发系数x由制度规定(计发系数如表1所示),同时,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投资收益率i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个人账户退休时的积累额P:

    

    不考虑退休者领取养老金期间的生存概率,对不同退休年龄按相应的固定年限发放养老金。

    则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

    

    

(二)制度实际实现的替代率

    制度实际实现的替代率,就是职工在其平均余命里所能实现的真实替代率,等同于“实际”收入替代率的概念,反映了养老保险制度对退休者的真实保障程度。

在具体测算时,退休者的缴费和积累仍按现行制度规定,但计算受益份额时的时间跨度为职工的可预期寿命,换句话说,现收现付部分即基础养老待遇仍然按国发38号文件规定,但个人账户部分按退休职工的平均寿命计发,也就是依据生命表各年龄的平均余命l来确定,如,根据中国人寿2000~2003年生命表,60岁男性的预期余命为年,则该年龄职工可预期的待遇享有时间就是年,而不是现行制度规定的139/12=年。

只有在预期余寿里每年都享有待遇,才能使职工产生终身有保障的心理预期,或者说,只有按平均余命计算出来的替代率才是职工所认可的客观、真实的替代率。

如果计发年数低于预期寿命,那么退休者在超过计发年数的剩余寿命内就缺乏应有的养老保障,或者陷入贫困或者给社会造成另外的负担。

    制度实际实现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RR为:

    

    (三)制度能够实现的替代率

    制度能够实现的替代率,就是依据制度预定的缴费率、利率、工资增长率、人口增长率,忽略制度执行中的交易成本和不必要的摩擦消耗,按照最优的制度实现路径所能达到的替代率,也就是在充分挖掘制度的内在潜力后所能达到的“最高”收入替代率。

这项指标反映了制度在预定的缴费水平和人口预期寿命下,以最优的发展路径所能实现的最高保障水平。

    

    在最高收入替代率实现路径下,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给付方式是一种生存年金,而不是当前的肯定年金,因为依照保险理论,生存年金考虑了账户所有人的死亡率,寿命短的受益人其账户余额能够调剂给仍然生存的年金受领人,这种支付方式在年金领取额不变的情形下能够降低缴费率,或在费率不变的情形下提高受益份额,也就是说,在一样条件下能够使退休职工取得较高的养老保障。

    

    三、对城镇大体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替代率的评估分析

    

(一)关键参数假设

    1.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λ。

这个指标主要考查经济增长的长期潜力,发达国家的保险精算往往假定1%。

的年均增长率[4],鉴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劳动生产率提高较快,可以假设未来时期如35年内(以35年为一代人)的社会平均劳动增长率为2%。

    2.工资增长率g。

社会平均工资一般按照通货膨胀率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指数调整。

发达国家近15年的平均通货膨胀率在%~2%之间,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物价的不稳定性,假定我国35年内年均通胀率为2%~4%,再加上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因素,假设g的取值在4%~6%之间。

    3.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率i。

目前我国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采用记账利率计算并且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如果将来个人账户能够做实,养老金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积累,参考近几年社保基金的市场收益情况以及社保基金投资的稳健性,测算时假设i在3%~5%之间。

    4.其他参数。

个人账户缴费率σ为8%,个人投保年龄a假定为20岁,退休年龄b假定为40、45、50、55、60,即最低缴费年限20年,最长缴费年限40年。

    

(二)制度计划实现的替代率

    1.按照前面的计算模型,根据不同收入水平、不同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现收现付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如表2所示。

    由表2分析可得,作为“标准人”③的个体,其社会统筹的养老金替代率与缴费年限相等即35%,这也是养老保险制度计划实现的替代水平;低收入群体的替代率比高收入群体高一倍左右,必然程度上表现了现收现付制的社会公平性。

    

    2.依照当前的缴费规定和计发办法,制度计划实现的个人账户替代率如表3所示。

    

    表3列示了不同退休年龄、不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在不同的工资增加率和投资收益率下的个人账户替代率。

从中能够看出,“标准人”的个人账户在收益率5%、工资增加率4%的假设条件下能够实现%的替代率水平,与国家预定目标%大体一致。

但如果是在账户收益率4%、工资增加率为5%的情形下,个人账户的替代率就只有%,远远低于制度的计划目标,因此,要实现国家预定的替代率,只有维持经济良性稳固进展。

    

    从表4列示了不同收入系数、不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依照现行制度的规定所能实现的大体养老金替代率。

从中能够看出,“标准人”替代率为%,接近国家预定目标%,但对于缴费期短的“标准收入群体”(个人工资等于社会平均工资),如缴费期只有20年的职工,其综合替代率只有%,不能维持老年人的大体生活需求。

    (三)制度实际实现的替代率

    制度实际实现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与制度计划实现的替代率相同,“标准人”的替代率仍然为35%,但是个人账户的替代率要根据退休职工可预期平均寿命(表5)测算,在i=5%的收益率和g=4%的工资增长率条件下,不同退休年龄的个人账户替代率见表6,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见表7。

    

    

    按照以上测算,对于缴费年限为35年的“标准人”,当前的养老金制度能够提供的真实保障水平为工资收入的%,比制度预定目标低了个百分点;就连缴费期35年的低收入群体(β=),其保障水平也才方才达到大家所公认的60%临界值;而对于缴费期限为20年的“标准收入群体”来讲,其综合替代率只有%。

由此能够得出第一个结论:

当前制度极大程度地降低了缴费年限短的各收入群体的替代率水平,对于他们而言,退休后所享有的养老保障程度仅仅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四)制度能够实现的替代率

    

    考虑到人口增加率具有下降趋势,和现实中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基金收缴和管理中“跑、冒、滴、漏”等因素,若是各项非正常损失为基金收入的25%,则“标准人”的替代率为%,仍然高于预定替代率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在现实的缴费率、劳动生产率和人口增加率的条件下,制度能够实现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要高于制度计划实现的缴费率,这说明制度设计本身为应对未来进展的不肯定性已经预留了较大的支付空间,即制度自身具有良性运转的内在机制,应该能够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基金管理不善带来的效率损失。

    基础养老金、按生存年金方式测算的个人账户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见表8。

    

    从表8能够看出,在个人养老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实现路径下,“标准人”能够实现%的个人账户替代率,比制度计划实现的%还要高一些,虽然这两个数值看起来比较接近,但实质内容不同:

生存年金能够使退休者在有生之年一直领取养老金,但肯定年金只能领取固定年限。

同时,“标准人”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保守估量为%,综合替代率能够达到%,比制度计划实现的目标替代率多了个百分点,即便只有20年缴费期的退休者也能够实现%的综合替代率,远远高于制度估计实现的%和实际实现的%,大体达到国际公认的40%的养老下限水平④。

    (五)一个简单的比较

    把前面所做的结果通过一个表格简单地进行一下比较,就可以对当前基本养老制度设计的出发点、运行效果和实际保障程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表9)。

    表9显示,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人”可以实现%的真实替代率,享受%的名义替代率待遇,如果充分发挥制度的潜力,可以实现68%的最高保障水平。

此外,个人账户的替代率按照不同的计发系数实现的替代率差异较大,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发放,退休者能够在养老金领取期间得到%的较高保障水平,但如果寿命超过预定的发放年数,则个人账户因资金支取完毕就会变成空账从而失去保障作用;若按照退休者的平均余命发放,就会稀释个人账户的保障效果(生存期间只能实现%的替代率);但若按照生存年金方式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花费同样的成本却可以实现%的终身保障。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甄别了制度设计替代率评估的相关概念,并分别做了测算模型和条件假定;然后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在合理估计我国当前及未来35年劳动增长率、人口增长率、利率、生存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替代率进行了实证研究,最后得出结论如下:

    1.现行制度为居民提供的真实保障水平并不高,不能达到其计划实现的标准。

当前基本养老制度计划实现的替代率低于制度能够实现的替代率,高于制度实际实现的替代率,也就是说,当前制度没有按照最优的实现路径实施,现行制度运行远远没有发挥其内在潜力,还存在改良的空间。

但是,制度设计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已经预留了较大的余地,基本能够应付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增长缓慢及通货膨胀的潜在风险。

    2.当前基本养老制度更加追求制度运行的效率,从而降低了社会公平程度。

与改革之前的旧制度相比,当前制度极大地降低了缴费年限短(如20年)的各收入群体的替代率水平,对于“标准收入”者而言,退休后所享有的养老待遇仅仅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此外,由于养老金的发放以社会平均工资与个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因此,相同缴费期限的高收入群体退休后所获得的社会统筹养老金虽然替代率低,但基础退休金的绝对值仍要高出低收入群体个百分点,因此只能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

如果退休金完全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其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就能发挥得更完美一些,当然,这是当前制度对公平和效率进行选择的结果,由于激发了缴费者对缴费年限和缴费额度的积极性,因此提高了制度的运行效率。

    3.当前制度明显高估个人账户的替代率水平,计发月数应以退休职工的平均余命计算。

制度计划发放养老金的年数低于职工实际生存寿命数,这种计发方式高估了职工在整个退休期的养老保障水平,造成一种表面上的繁荣。

一方面使相当一部分寿命较长的退休职工过早地领完了全部个人账户,以致生命的最后时期个人账户无可领取资金,极大地降低了生命后期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使寿命较短的退休者个人账户出现资金剩余,造成了退休资金的浪费。

退休时间早的职工相对而言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少。

发放年头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过短的领取时间不能有效地保障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这部分寿命超过制度预定寿命的退休者必然会陷入贫困,因此,更可取的办法是按照职工的实际平均余命计算。

    4.确定年金计发办法降低了退休者的实际养老水平,应该以生存年金方式发放。

确定型年金的发放方式使寿命长短不同的退休者不能在个人账户之间实现横向调剂,降低了退休者的实际养老水平,最优的制度实现路径是以生存年金形式发放个人账户资金,因为退休金的功能是保障退休者晚年的生活,而不是积累遗产,因此,按照不同职工的生存率发放年金,可以实现不同寿命者之间资金的互相调剂,从而可以有效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收稿日期:

2008-12-09

    注释:

    ①《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公布以后,政府在《人民日报》(2005年12月15日)上披露了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

“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后目标替代率调整为%,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

    ②依照现行制度规定,职工个体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收入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不计入缴费基数。

以此本文假设当收入系数α≤时为低收入,当<α<为中等收入,当<α<3时为中等偏上收入,当α≥3时为高收入。

    ③“标准人”指个体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相等,缴费年限为35年。

    ④按照国际劳工公约第102号(1952年),养老金标准为退休前工资的40%~50%,在此范围内比较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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