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005829 上传时间:2023-07-09 格式:DOCX 页数:51 大小:66.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1页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1页
亲,该文档总共5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docx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

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1章招标投标法律政策体系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1999年8月30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6章68条。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构成:

1按法律规范渊源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按法律规范内容相关性分:

招投标专业法律规范、相关法律规范。

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令形式,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为名称。

如: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

法规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为名称。

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

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以地方人大公告发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

如: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规章:

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规章:

以部委令公布,办法、规定,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以地方人民政府令发布,以规定、办法为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相关法律规范有: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其他。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内容:

特许经营方式、竞标者条件、程序、协议内容、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期限、违法行为罚则。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内容:

投资人招标条件、基本程序、投标人条件、评标标准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内容: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资格预审、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限、评标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方法。

货物类招标分类:

1规范货物国内招投标活动的,2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的。

服务招标投标:

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

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能力、水平、经验、业绩,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标准。

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发改委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

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政府采购法》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除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我国6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工作资格、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管理方面规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继续实行审批制,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是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则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1规范招投标活动,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立法主要目的:

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招投标法》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

主体范围:

1国内各类主体,2我国境内各类外国主体。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招投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招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中标:

也称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过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标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2章招投标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招投标当事人:

指招投标活动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招标人:

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分类:

1法人、2其他组织。

自然人不是招标人。

法人: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企业分支机构。

招标人具备条件: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2依法进行招标。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规定。

投标人分类:

1法人、2其他组织,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然人)。

具备投标人条件:

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

潜在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投标人资格条件:

1国家对不同行业不同主体规定,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最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其他条件。

《招标投标法》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拟订招标方案,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3审查投标人资格,4编制标底,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7草拟合同,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商务部)、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另:

药品招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科技项目(科技部)。

中央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库。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条件(资本金):

甲级不少于800万,乙级不少于300万。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

甲级不少于200万,乙级不少于100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甲级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甲级400万以上,乙级50万以上。

专业人员、业绩方面:

中央投资代理机构:

甲级不少于50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70%,5年从事项目300个以上,中标金累计50亿;乙级中级以上职称不少60%,5年内从事招标项目100个以上,中标金累计15亿元。

工程建设代理机构:

甲级20

项目

资本金

(万人民币)

技术人员及

中级以上职称

业绩(代理项目个数,

中标累计金额)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甲级

乙级

中央投资招标代理机构

800

300

50人,70%

30人,60%

5年300个

50亿

3年100个

15亿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

200

100

20人

(工程类10人,造价不少5人),3年以上不少10人。

技术负责人经验10年以上

12人

(工程类6人,造价3人,3年以上6人)。

技术负责人经验8年

16亿

8亿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1000

8000万

美元

5000万美元

预乙级不少70%,3年年均机电业绩2亿以上,或3年以上外贸经验,3年机电出口额6亿美元

预乙级3000万美元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400

50

中专以上不少于职工70%,高级职称不少20%

中专以上不少职工总数50%,高级职称不少10%

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年审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升级申请,上升为甲级:

1、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1亿美元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2年内累计业绩达到1.8亿美元以上,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3乙级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3年内业绩累计2.5亿美元以上,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预乙级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到2亿美元,且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预乙级参加年审时,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可升级申请,经商务部批准,升为乙级。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所有项目,乙级总投资2亿元及以下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各类工程,乙级承担总投资1亿元以下工程,暂定级只能承担总投资6000万元以下工程。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甲级不受限,乙级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4000万美元以下机电产品国际业务,预乙级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2000万美元以下机电产品。

4政府采购招标:

乙级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10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确认资格后,可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政府采购,也可经财政部审批资格后,从事代理范围以外的采购。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审批资格后,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外的采购事宜,依法取得资格后,可从业范围以内采购。

5药品科技项目招标,从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的招标。

6代理与招标相关业务:

工程造价/工程咨询/项目代建/项目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等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招标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单独编制招标文件(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标准的30%计收。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收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

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收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手续费。

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当事人监督包括: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

当事人监督是最积极最有效,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基础。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监督特点: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行业监督部门(建设部,商务部)。

行政监督分:

程序监督,实体监督。

行政监督内容: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公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违法行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行为,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10招标人是否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

行政监督方式:

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查,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核准的内容:

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我国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改委进行招标方案核准项目有三类:

1中央投资项目,2向国家发改委申请500万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3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3章招标的规定

必须招标项目:

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建立必须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必须招标范围: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标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机电产品国标必须招标项目: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政府采购项目规模: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公共招标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的。

可不进行招标情况: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

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2属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导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其他。

可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3旧机电产品,4一次采风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人民币以下的,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特定行业以及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9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10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11其他。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大都对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的界定。

  

  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依据法律授权对以上三项范围分解为五条内容作了详细界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有7项:

  

  

(1)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工业)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通)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信息)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水利)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市政)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环保)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有6项: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有3项;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不一定必须控股)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有5项;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有3项;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对以上三项范围的项目在规模上作了以下界定:

  

  6、上述项目中投资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在上述范围内同时又达到以上规模的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或者说强制招标的范围。

为加强记忆,可用图一表示:

  招标的条件: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部门或省、自澡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条件: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并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邀请招标应向商务部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签订的是书面委托合同。

自行招标:

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规定: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自行招标能力规定,不同之处在于:

建设部要求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行招标的监管方式:

事前监督、事后管理。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规定书面材料。

如不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