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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案例二:

2000年5月,上海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空调的合同。

浙江公司提供50台空调后,上海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50台空调货款已付。

浙江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是不可能,就向上海的公司提议,邀请福建某公司供货,货款由上海公司汇付福建公司账户,上海公司与福建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最终未签订书面合合同。

3个月后,福建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上海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

但上海公司将贷款汇付福建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浙江公司的50台不合格空调的货款。

上海公司认为:

该公司与福建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空调合同是与浙江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浙江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扣除支付给浙江公司的货物的价款。

福建公司认为,上梅公司、浙江公司、福建公司三方在浙江公司供贷有困难时,约定由福建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上海公司和浙江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福建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上海公司也已验收。

因此,上海公司应该按约定付足贷款。

上海公司与浙江公司关于前50台空调的债务与福建公司无关,上海公司私扣货款是违约的。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福建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贷款。

问:

上海公司与福建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案例三:

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

(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五: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

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

“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

”甲方回邮件称:

“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

”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

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

乙方拒绝。

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

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

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

甲方起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

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

问:

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案例一: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

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

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

问: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理由何在?

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2)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案例三:

1988年l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

同时,杨树清又同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

协议约定,杨树清以每公斤0.20元的价格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89年2月10日付钱交货。

1989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挠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

周振华称:

“饲草还可以按去年商定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的价款800元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抵价。

”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只得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4000公斤饲草。

但第二天,杨树清又找到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款买回两头奶牛,周振华坚决不干。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县人民法院。

问:

(1)两头奶牛折抵800元货款的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买卖饲草的合同效力如何?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五:

原告(某村农民)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1头闲置不用,逐出租给同村农民被告李某,合同规定租期为2年,每年租金为180元。

在被告李某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逃亡,因被告寻找一天后未果,于是原告和被告李某双方协商,如果被告李某不能找回耕牛,则将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猖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

在该协议达成以后、被告李某又继续寻找耕牛,几天以后,找到耕牛,被告李某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到集市上出售结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

被告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1500元。

不巧几天以后,原告上邻村干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

原告要求带回其耕牛,遭到张某拒绝。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耕牛,赔偿损失。

问:

法院应如何审理此案?

 

案例六:

1998年6月,某市裕兴百货商行从某服装批发站购进一箱A航空衫(100件)试销,消费者反应良好。

百货商行留存一件作为样品,并派业务员王某找生产厂家(某服装厂)联系要求购进A航空衫。

在给王某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

授权给王某购进1000件A航空衫,并特别注明,要求所购进航空衫与试销的航空衫式样、布料合同。

同年7月4日,王某代表百货商行与服装厂签订了购进10箱(1000件)A航空衫的合同。

百货商行收货后,即将1000件A航空衫上架销售,但消费者反应冷淡,购买者寥寥无几。

百货商行将样品与A航空杉比较,发现两者在式样和布料质地上有明显区别,即派业务员王其到服装厂要求换成与样品一致的B航空衫,服装厂称:

合同规定的是A航空衫,拒绝换货。

裕兴百货商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广,并服装厂赔偿经济损失。

受诉法院查明,当年6月裕兴百货商行从服装批发站购近一箱(100件)A航空衫,系由服装厂生产,但出于车间把关不严,在B航空衫的包装箱上贴了A航空衫的标记(航空衫上没有区别标记)出售给服装批发站,服装批发站转销给百货商行。

故百货商行留存的样品实际上为B航空衫。

在订立1000件的购销合同时,王某亦没有出示样品。

问: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七: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问:

(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案例四:

1999年8月24日,甲电视机厂(供方)与乙电器商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视机合同,合同规定:

由甲电视机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视机30台,单价2300元,货款总计69万元;供方于1999年12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即付款,结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3年,供方代运;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

1999年12月30日供方向需方索要贷款,需方以来收到供方货物为由拒付。

问:

需方有权拒付贷款吗?

 

案例五:

1999年7月18日,甲乙两公司订立木材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甲公司在7月31日前将木材交付给乙公司,乙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交付货款20万元。

甲公司于7月28日将木材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收到木材后,借口各种理由迟迟不交付货款。

但是,甲公司了解到,乙公司在10月里将木材赠送给丙公司,并且乙公司负债累累,已无偿还能力。

问:

(1)甲公司应当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2)丙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案例六:

甲于1998年7月1日买得——幅名画,8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画卖给乙,并当场交付。

因乙的存折9月1日到期,双方约定,5万元价款于9月1日支付。

8月20日,甲得知乙将其全部财产赠与其母。

问:

(1)甲能否撤销乙的全部赠与?

(2)甲向乙母表示撤销乙的赠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甲的撤销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才有效?

 

吴某向李某、张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约定1997年l0月1日偿还,偿还期届至后,吴某无力偿还。

1998年1月1日,李某得知:

甲曾经打伤吴某尚欠吴某医药费5000元,乙欠吴某25万元且已届清偿期,但李某欠乙2.5万元。

现吴某并不行使他的权利,

问:

(1)李某能否向甲、乙主张代位权?

(2)乙能否以对李某的债权主张抗辩?

(3)李某行使代位权后能否全部用来偿还自己的债务?

案例一:

1999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出乙公司于1999年12月向甲公司提供—批价款为100万元的布料,后来甲公司因引进了新设备加快了生产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布料,甲公司提前履行的要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无奈从另外的地方进了价款为l00万元的布料,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乙公司对于债权转让一事并不知情,丙公司于1999年12月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问:

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

甲与乙在2000年5月8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约定:

乙供给甲一级大米3000吨,2000年9月31日以前交货,货到后付款,每吨1500元。

合同签订后,乙又与某粮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

由粮站将3000吨一级大米于2000年9月底以前送至甲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乙向该粮站按每吨1200元支付货款。

该粮站在合同订立以后,四处筹集大米,于2000年9月21日将3000吨大米送至甲处,经验收因品质不合格甲拒绝收货。

2000年11月甲以乙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但乙认为他已将债务移转给粮站,此系粮站违约所致,与己无关。

问:

(1)乙的理由成立吗?

(2)法院应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三:

仪表厂于1994年2月聘请被告王某为总工程师,被告在上任前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仪表厂遂于当年3月购买了位于该市海新村20号的205空房(三室一厅),租给被告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期为3年,并规定“如果乙方(被告)不愿受聘于甲方(仪表厂),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仪表厂发现被告能力有限,不能设法使仪表厂扭亏为盈,遂堤山不再聘请被告,被告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仪表厂多次要被告交房,遭被告拒绝,后仪表厂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李某因急需住房,也多次要被告搬房,被告不同意。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问:

(1)仪表厂可否解除合同?

(2)王某是否须要腾出房屋?

案例四:

1998年10月1日,东方水泥厂与市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出水泥厂于1999年l0月l日前提供高标号的水泥1000吨,市建筑公司支付价款200万元(已经支付)。

1999年9月1日,市建筑公司要求东方水泥厂于l0月1日履行合同,东方水泥厂表示因设备考化,交付有—定的困难,要求暂缓履行,市建筑公司为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急需该批水泥,因而对于东方水泥厂的迟延履行要求没有同意。

1999年l0月15日,因东方水泥厂没有履行合同,市建筑公司致函东方水泥厂,要求东方水泥厂最迟要在l0月底履行合同,否则将解除合同。

1999年11月1日,东方水泥厂仍没有履行合同,市建筑公司从其他水泥厂购买了1000吨水泥,价款250万元,同时通知东方水泥厂解除合同,并要求东方水泥厂返还200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赔偿误工损失以及另外购买水泥多支付的价款50万元。

1999年12月30日,东方水泥厂要求履行合同,称合同解除没有征得东方水泥广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市建筑公司应当接受货物。

问:

(1)市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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