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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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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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总则入学与注册课程选修与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毕业、结业与学位学籍变动奖励和处分附则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我院网络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网络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建档管理。

陕西师范大学设立在各地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作为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支持服务机构,有权利和责任协助、配合网络教育学院做好包括学籍管理在内的各项教学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网络教育学院执行专门制定的、统一的教学计划,实行统一课程考核。

第三条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

高中起点专科90学分,学习期限2—5年,专科起点本科85学分,学习期限为2--5年。

高中起点本科160学分,学习期限为4--7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和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网络教育学院或所属校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填写学籍档案所规定的相关表格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

  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校外校外学习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0天。

各校外校外学习中心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因各种正当原因不能在本学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30天内向网络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和学生证。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学生证系本院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

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

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学院批准后,收取工本费并予以补办。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注册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条各专业所开设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扩展课和教学实践环节四个部分。

各专业每学期所开课程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并在网上公布。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每学期课程安排选课学习。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后,才能进行教学实践环节。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办理完注册、交费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

网络教育学院在收到学生选课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开通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

所选课程一经批准,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实选课不当,应在所选课程开通30天内向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办理改选或退选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课程开通30天后不退学费。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新生首次选课前须认真学习《网络学习导航》。

  第十四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考试等途径确已掌握的,且与我院各专业层次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数、教材等相当,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最多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20%。

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申请免修课程需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

各校外学习中心在审验学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和有效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学生填写的免修课程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九条免修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课程成绩栏内标注“免修”字样,其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

其他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的方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考评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小论文等多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由考评作业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考评作业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30%,课程考试成绩占该课程考核成绩的70%。

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评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

但只有两部分成绩都达到合格时,该门课程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题、组织监考、巡考以及阅卷,各校外学习中心根据学院安排组织实施。

课程考核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由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学生须在课程学习结束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课程论文、证明等相关材料,以此计课程考核成绩。

学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初审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学生对虽已合格的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重考。

但重考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并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重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需重修。

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生可以上网查询成绩。

学生的考试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规定学习期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方式为:

考试成绩按百分评分记载,100分为满分,60分及其以上为及格。

考查成绩按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四等分制评分记载。

  第三十条课程重考成绩的记载方式与课程考试成绩记载方式相同。

  第三十一条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舞弊等行为者,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具有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完成教学实践环节,并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且通过国家基础公共课统一考试,准予毕业。

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陕西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毕业证书通过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三十三条在读期间违纪的学生,未解除处分之前,不发给毕业证书。

待批准解除处分后,方发毕业证书,但取消其申请学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不能通过教学实践环节的,不发给其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视其已修学分情况,只开据其已修课程的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达到本科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者,经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陕西师范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2.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评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4.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没有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

2.重考课程超过3门者。

3.在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六、学籍变动

  第三十八条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休学制度。

  第三十九条网络教育学院不实行校际之间的转学制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按期注册者。

  2.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疾病者。

3.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因工作调动,其所在地区无法参加考试者。

5.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

6.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关于退学手续。

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应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退学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学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已修课程,学费不予退还,发给已修课程学分证明书;正在修读的课程,所选课程开通不超过一个月的,其课程学分学费全退,超过一个月的,所开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学生退学时,已发教材资料的费用一律不退。

  第四十三条关于学生在不同校外学习中心之间的转学规定。

因工作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要转到其他校外学习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填写转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同意并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予以办理转校外学习中心手续。

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校外学习中心的标准计算。

转校外学习中心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因工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网络教育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工作变动须转专业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同意盖章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后须按新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要求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由网络教育学院审核认定。

  2.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未予认定的课程,所交学分学费及教材费不予退还。

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3.学习期限自原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4.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

5.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已取得原专业50%及以上学分者。

2.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3.无正当理由者。

4.文理科互转者。

  七、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网络教育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优秀学生条件者,网络教育学院予以表扬和奖励,并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

  第四十八条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专业课程教学有关的、形式多样的创新及实践活动,网络教育学院设立奖励学分。

学生在学期间,凡以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身份完成的创新及实践活动成果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后均可获得奖励学分。

  第四十九条学生违反网络教育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条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我院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试行。

  

  2.学生入学后因工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网络教育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工作变动须转专业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外学习中心同意盖章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后须按新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要求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由网络教育学院审核认定。

  2.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中,未予认定的课程,所交学分学费及教材费不予退还。

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3.学习期限自原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4.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

5.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已取得原专业50%及以上学分者。

2.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3.无正当理由者。

4.文理科互转者。

  七、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网络教育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优秀学生条件者,网络教育学院予以表扬和奖励,并颁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

  第四十八条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专业课程教学有关的、形式多样的创新及实践活动,网络教育学院设立奖励学分。

学生在学期间,凡以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身份完成的创新及实践活动成果经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后均可获得奖励学分。

  第四十九条学生违反网络教育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条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我院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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